预付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保函,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退还该预付款的义务,依照本保函载明的最高金额、期限及条件,向发包人提供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1. 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整(¥ 元)。
2. 本保函自开立且基础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全部到达基础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失效,此后提出的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方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若发包人向我方索赔,我方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符合条件的单据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本保函载明的最高担保金额内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但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基础合同约定在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索赔时发包人应向我方提交的单据包括以下全部:本保函原件、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承包人有责任支付发包人索赔款的法院生效判决书。
所有索赔文件必须在我方营业时间内送达我方,即每个银行营业日【17 :00 】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送达。
4. 本保函效力独立于基础合同。
5.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6.本保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当向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负责人:
(盖单位公章)(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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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