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使用规定
1、目的:为确保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协助井下人员自救逃生,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所有下井人员。
3、内容:
3.1、自救器是在矿井发生灾变时供井下人员逃生使用。下井人员每次入井必须携带自救器,发现未戴者入井每次罚款300元。
3.2、矿工使用自救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培训由矿产部组织进行。每年至少培训一次,讲解自救器基本知识、原理和使用方法。入井人员要到达30秒内完成佩戴自救器的熟练程度。矿山部做好培训记录归档。
3.3、使用人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严禁敲、打、撞击自救器,避免自救器与硬物碰撞、掉落造成损坏,严禁乱扔乱放。
3.4、严禁随意开启自救器扳手和封条带,不得坐压自救器或用自救器做其它工具。
3.5、当矿井发生灾变时,及时将自救器正确佩戴按避灾路线进行逃生。匀速行走,禁止奔跑,严禁因佩戴不舒服中途脱掉自救器。
3.6、每次领取和交还自救器,使用人员必须对自救器外观进行检查,发现自救器损坏、封条开启或者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自救器严禁下井使用。
3.7、自救器使用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出厂日期、使用日期、编号等信息,对于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处理。
3.8、地面工区对自救器要集中上架管理。上井后未上架的,每次处罚50元。
3.9、自救器使用超过三年、库存超过五年的必须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