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党组织的决策行为,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参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支部议事,务必严格遵守“群众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群众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群众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群众议事和会议表决。
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务必贴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事和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及全局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以及落实的保证措施。
(三)以支部名义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和以党支部名义制定下发的重要文件等。
(四)本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等工作。
(五)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聘)用、调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辞退等问题。
(六)本单位党组织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七)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建设,金额较大资金的使用、物资(品)支配和资产处置等问题。
(八)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程序与要求
第四条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状况可随时召开。党支部会议务必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凡讨论干部人事等重大问题时,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支部委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成员务必到会。
第五条党支部会议议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相关支部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与副书记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书记确定。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规范的会议材料。
(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一至两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确定无法书面送达的,要有其它形式通知,并做好记录。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汇报议题资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支部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证明态度,列席人员也能够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证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因故未到会成员应于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或其它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代为表达。
(五)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状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问题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在充分酝酿、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资料,一般采取口头或举手方式进行。遇有特殊状况是否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应事先征求上级组织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逐个表决。
(六)做出决策。领导班子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员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七)构成纪要。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重要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状况及最后决定,说明构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职责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八)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议事规范
第六条党支部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经党支部群众讨论,对党支部议事范围及应由群众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制定并填写《议事规范》,在本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在本党委公布施行。
第五章:监督和处理
第七条党支部及其成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则,执行本规则状况应受到监督和检查。
(一)党支部应将执行本规则状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应在自查的基础上,向上级党委报告执行本规则的状况。
(二)党支部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状况,应在本单位定期通报,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党支部成员有权提出批评。凡对提出批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职责。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和处理。
(一)不按规则进行群众议事和会议表决构成决策的,须立即纠正。
(二)不按本规则进行群众议事和会议表决构成决策,又未自行纠正的,要责令其重新议事、决策,并对主要职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转请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议事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条本规则所涉及的资料,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根据本规则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本规则系参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制订,由交投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