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策划、推广、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代理 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开发的位于 的商住物业 项目的策划、推广、销售代理事宜,经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物业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开发商名称:
3、地理位置:
4、项目性质:
5、总用地面积: 亩。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甲方 项目的独家营销代理商。
2、甲方按照乙方的销售进度进行结款,当销售进度达到该项目销售总额的 80 %时,即视为进入尾盘或清盘销售,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确定更加灵活、优惠的销售方式进行销售。
第三条 委托代理范围及期限:
1、范围:
2、销售面积:
3、销售产值:
4、委托期限:
第四条 双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责任与义务:
(1)负责拟定该项目物业销售计划,在甲方将该项目《预售许可证》办理完毕后,按照计划规定的时间开始执行
(2)因乙方为异地工作,前期费用高昂,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 3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10万元,作为乙方的前期工作成本,该款项在项目开始销售后,在合同期内从乙方的应得佣金中逐月等额扣除。
(3)乙方销售团队于甲方项目开盘前 60天进入销售现场,如进场60天后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开盘销售,则甲方应按照每月 3万元支付因甲方延误时间而使乙方增加的工作成本。
(4)在代理期间全权负责该项目销售工作和所需的客户服务;负责按协议规定协助甲方及买售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负责催收客户应付购房款;协助甲方办理银行按揭及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手续,并协助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有关权证。
(5)负责该项目的销售代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人员开支、市场调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但销售过程中的合同购置,交易登记费、销售部办公费等相应费用由甲方负担。
(6)为维护甲方之公众形象,乙方对客户承诺之范围,仅限于甲方确认之答客问和经过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事项,否则越权代理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7)在代理销售期间若有客户一次性购买多户或团体购买,需要低于底价销售,乙方必须报与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售出,但乙方提取佣金标准不变。
(8)乙方有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维护企业形象的责任。
(9)按本协议有关约定向甲方收取销售代理佣金。
(10)乙方保证对所代理房屋以合法的标准程序进行销售,诚实经营,绝不搞欺蒙拐骗,不做任何损坏甲方企业形象的事,并愿为此承担责任。
(11)在代理销售期间,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广告推广工作,其中包括:平面设计、媒体投放、公关活动等。以上费用由乙方提交计划,经甲方审核后提前 10天按月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执行。广告计划按照总销售额的 %控制使用。
2、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保证对委托销售之物业有合法出售的权利,质量保证,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买卖、典当等情况,并可依约配合交房和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同时须保证客户能够办理房产证。如该物业销售过程因甲方原因产生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与乙方无关,概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2)甲方提供该楼盘销售的策划、广告及销售工作中所需要的一切有关物业资料、数据及完成时间等合法有效的文件。如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而造成的纠纷,与乙方无关,概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如甲方不能按时开工或工程进度不能按期进行,则每逾期一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3万元工作成本,乙方的销售指标完成时间相应顺延并调整。
(3)甲方向乙方移交该物业的销售工作,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现场销售,甲方负责提供售楼部场地及相应必需之销售道具,并在协议规定之期限内甲方不再介入该物业的任何销售工作(现场收银除外)。若因甲方原因而成交的客户,其产生的相关佣金仍计入乙方业绩佣金提成。同时甲方为该物业销售提供有关政府规定之标准协议文本,每一套房屋销售合同为一式三份,在销售移交之日,甲方编号后提供给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所有涉及财务收据以及相关发票,均由甲方财务提供及处理。
(4)在乙方代理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工作的展开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建设装修售楼部、样板房等等。甲方有权对广告推广中所涉及的各种文字内容的进行审核,但不干预乙方广告的表现方式。
(5)在项目操作过程中,所有该项目有关合法文件由甲方负责申报,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应报批的按揭手续、合同登记及产权办理等均由甲方负责。客户购房后的产权及相关法律手续(按揭)等由甲方负责办理。现房阶段,客户产权手续完备后,其产权证须在一年内办理完毕。
(6)所有经由乙方人员签约的房产销售合同在生效之前均需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盖章后生效,以后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与乙方无关。
(7)甲方须提供销售所需的银行按揭资料( 成 年),并保证乙方在销售过程中能够实施银行按揭( 成 年)的付款方式,相关物业管理细则及收费标准。
(8)甲方在办理完手续后,须向乙方逐步提交该项目的下列有效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和甲方《营业执照》,及其他楼宇销售相关必需的法律承认文件。
(9)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方式、比例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佣金。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房款由甲方收取并出具相关手续。
2、每套房屋在购房户签定正式购房合同以后便可计取销售佣金。销售佣金按月结算。
3、该项目佣金按月销售额的 3 %计提。客户购买房屋所交的定金由乙方收取,甲方出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该款项在每月的佣金结算中予以扣除。
4、甲方应在每月 5日前与乙方结算销售代理费用,不得籍故拖延,否则每逾期 1日需按应付金额的 0.3 %加收滞纳金,逾期时间不得超过 15天。如甲方出现延期付款达一个月以上之情况,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代理合同,甲方除须在十五日内支付乙方原应得佣金,还须另行支付乙方违约金 10万元,在甲乙双方就此事妥善解决后,则乙方把本合同所涉及的销售工作与甲方交接。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房屋本身的工程质量、交房日期、产权、配套设施承诺等不能兑现造成客户退房的,由甲方负责,乙方提取的佣金不予退还。
6、客户单方面退定,所收客户定金甲乙双方各得 50 %。如遇认购者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违约,则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扣除其所认购房屋总额的违约金部分,由甲、乙双方各得一半,则乙方不收取该套房屋销售佣金。
7、委托期内,乙方是甲方的唯一代理商,甲方只能通过乙方代理出售该项目所委托之单位。乙方代理期限内其中经甲方销售的房屋一律计入乙方考核业绩,并计提应得佣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必须执行本合同内容及其它双方商定之书面协议和文件内容,若有违反本合同内容及其它协议和文件规定的事项,必须事先取得对方同意,并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2、若因委托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则守约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违约方须于合同终止 20天内向守约方支付三十万元的罚金,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第七条 其他:
1、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情况下,对本协议以上所有条文均达到共识和理解,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议,并签署补充协议。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
负责 人: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