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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2-07-28 11:26:5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股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合股经营项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经营范围:食品销售,酒类经营,日用百货,烟草制品等等;地址:;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出资比例

本次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甲方出资额占投资总额的金股占%;占总股份的%;乙方出资额占投资总额的金股占%;占总股份的%;丙方出资额出资额占投资总额的金股占%;占总股份的%。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20%用来全体股东分红,分红按全体股东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8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利润每年分配一次。

2、债务承担:合股债务先由合股财产偿还,合股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一)入股

1、新全体股东入股,必须经全体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股协议;

3、除入股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股的新全体股东与原全体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股的全体股东对入股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股

1、自愿退股。合股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全体股东可以申请退股:

a 合股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退股;

c 发生非主观之全体股东难以继续参与合股经营之事宜。

合股协议约定合股项目经营期限为三年,到期在全体股东没有重新签订协议的情况而全体股东没有其他意见,本协议顺延经营期限;全体股东在不给合股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股,但应当提前90日通知其他全体股东。全体股东擅自退股给合股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股时的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股一方。

2、除名退股。全体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股项目造成损失;

c 执行合股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

d 合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全体股东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全体股东退股后,其他全体股东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合股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股之行为者,依照退股时项目之经营状况:

a项目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股成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b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则按照退股时项目的财产状况按合股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全体股东转让其在合股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时全体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全体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全体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股对待,否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全体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全体股东的权利:

1、合股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股的经营活动由全体股东共同决议,无论出资多少,所有全体股东均享有表决权;

2、听取全体股东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股账册及经营情况。

3、全体股东享有合股利益的分配权;

4、全体股东分配合股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股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全体股东共有(根据约定之期限定期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5、全体股东有退股的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股约定办理退股手续。

(二)全体股东的义务:

1、按照合股协议的约定,依照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全体股东之出资财产;

2、分担合股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全体股东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4、经全体全体股东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全体股东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全体股东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征得全体股东同意,但事后该全体股东要补签字)。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全体股东私自以合股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股,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禁止全体股东参与经营与本合股竞争的业务;

3、除合股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全体股东同意外,全体股东不得同本合股进行交易。

4、全体股东不得从事损害本合股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合股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股的情况下,其余全体股东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全体股东入股经营。

(二)在全体股东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全体股东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股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全体股东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全体股东继续经营。

第九条 合股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股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股期限届满;

2、全体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股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全体股东数;

4、合股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股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股的清算:

1.合股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全体股东担任或经全体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自合股项目解散后15日内指定全体股东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全体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股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股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股所欠税款;合股的债务;返还全体股东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股有亏损,合股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各全体股东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全体股东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全体股东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90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股处理。

2、全体股东未经其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全体股东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全体股东,可按退股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全体股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全体股东私自以其在合股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处理;由此给其他全体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全体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股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全体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5、全体股东违反协议规定,应按合股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全体股东决议,对其除名。

第十一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全体股东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叁份,全体股东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经全体全体股东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协议书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2021年9月30日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股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合股经营项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经营范围:食品销售,酒类经营,日用百货,烟草制品等等;地址:;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出资比例

本次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甲方出资额占投资总额的金股占%;占总股份的%;乙方出资额占投资总额的金股占%;占总股份的%;丙方出资额出资额占投资总额的金股占%;占总股份的%。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20%用来全体股东分红,分红按全体股东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8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利润每年分配一次。

2、债务承担:合股债务先由合股财产偿还,合股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一)入股

1、新全体股东入股,必须经全体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股协议;

3、除入股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股的新全体股东与原全体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股的全体股东对入股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股

1、自愿退股。合股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全体股东可以申请退股:

a 合股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退股;

c 发生非主观之全体股东难以继续参与合股经营之事宜。

合股协议约定合股项目经营期限为三年,到期在全体股东没有重新签订协议的情况而全体股东没有其他意见,本协议顺延经营期限;全体股东在不给合股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股,但应当提前90日通知其他全体股东。全体股东擅自退股给合股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股时的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股一方。

2、除名退股。全体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股项目造成损失;

c 执行合股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

d 合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全体股东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全体股东退股后,其他全体股东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合股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股之行为者,依照退股时项目之经营状况:

a项目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股成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b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则按照退股时项目的财产状况按合股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全体股东转让其在合股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时全体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全体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全体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股对待,否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全体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全体股东的权利:

1、合股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股的经营活动由全体股东共同决议,无论出资多少,所有全体股东均享有表决权;

2、听取全体股东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股账册及经营情况。

3、全体股东享有合股利益的分配权;

4、全体股东分配合股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股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全体股东共有(根据约定之期限定期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5、全体股东有退股的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股约定办理退股手续。

(二)全体股东的义务:

1、按照合股协议的约定,依照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全体股东之出资财产;

2、分担合股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全体股东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4、经全体全体股东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全体股东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全体股东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征得全体股东同意,但事后该全体股东要补签字)。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全体股东私自以合股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股,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禁止全体股东参与经营与本合股竞争的业务;

3、除合股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全体股东同意外,全体股东不得同本合股进行交易。

4、全体股东不得从事损害本合股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合股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股的情况下,其余全体股东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全体股东入股经营。

(二)在全体股东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全体股东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股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全体股东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全体股东继续经营。

第九条 合股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股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股期限届满;

2、全体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股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全体股东数;

4、合股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股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股的清算:

1.合股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全体股东担任或经全体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自合股项目解散后15日内指定全体股东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全体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股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股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股所欠税款;合股的债务;返还全体股东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股有亏损,合股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各全体股东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全体股东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全体股东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90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股处理。

2、全体股东未经其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全体股东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全体股东,可按退股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全体股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全体股东私自以其在合股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处理;由此给其他全体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全体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股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全体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5、全体股东违反协议规定,应按合股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全体股东决议,对其除名。

第十一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全体股东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叁份,全体股东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经全体全体股东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协议书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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