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
的房屋(一楼:门面房两间,二楼:三室一厅住房),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小写: 元)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将上述购房款支付给甲方,购房定金付款时冲抵相应购房款。
第四条 甲方应于购房款付清当日即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交付的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煤气等)由甲方负责缴付;若甲方未按时缴付上述费用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第六条 1.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该房屋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甲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2.该房屋之上不存有租约。如有租约,则甲方须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放弃购买权之书面证明,甲方须于该房地产交付乙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需将房屋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支付给乙方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每逾期一日,以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以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办理上述房屋买卖交易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本合同上述条款原则的前提下,就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的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甲方: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