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第六地质大队换热站及区域内供热管网移交协议
甲方(移交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六地质大队
乙方(接收单位):哈密市伊州区恒信暖力有限公司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第六地质大队换热站及区域内供热管网移交协议
移交方(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六地质大队
接收方(乙方):哈密市伊州区恒信暖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文件精神,按照“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甲方地质小区高层供暖设施改造、移交、接管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移交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
甲方作为分离移交方将资产无偿划转至乙方,乙方负责业务移交后的管理、维护和运行。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需移交高层供暖区供暖设施进行改造,此次改造项目的实操主体为乙方,甲方将积极配合。
第二条、改造期限、过渡期及责任移交基准日
1、改造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竣工。
2、过渡期:即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设计所涉及的换暖站及二级供暖管网改造工程全部完成。
3、2021年10月1日,为甲乙双方交接基准日。基准日之后,无论改造是否结束,不影响乙方对上述区域供暖系统运行管理职能及相关责任的接管。
4、基准日之前,甲方应继续负责移交区域供暖管线的维护、暖用户设施的维修。
5、过渡期后甲方不再承担有关小区供暖所涉及改造、维修、维护等任何费用。
第三条、供暖设施改造及移交具体内容
1.换暖站改造
乙方将在建安三处小区换暖站的基础上进行增容改扩建施工。
乙方负责向政府单位协调提供换暖站改扩建用地、办理正式用电、用水等前期手续。
2.二级供暖管网改造
对地质小区高层供暖部分二级供暖管网进行改造(以设计为准)。
3、换热站及二级管网改造项目须经双方认可。
第四条、供暖设施改造费用:
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供暖设施改造费用邀请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设计预算,供暖设施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最终依据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决算数据进行结算。
第五条、资产移交
甲、乙双方应对资产移交进行专项协商,包括供暖所涉及的必须设施、设备及管网,达成共识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移交以及权属变更应在过渡期内完成。
第六条、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
1、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正式移交前,向乙方提供地质小区供暖设施相关资料,以及办理资产移交的相关要件,并协助乙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甲方的供暖设施及相关土地,均无偿移交给乙方。资料如因特殊原因导致资料不全的,不影响双方的整体移交工作。
2、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所需手续。
3、施工期间,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可协助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点及办理换暖站正式用水、用电手续。
4、甲方指派专人协调、配合乙方改造施工。
5、甲方负责处理乙方正式接管前各方面的债权、债务,乙方不接收债权、债务。甲方承诺按本协议应移交资产未被抵押、质押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
6、甲方协助乙方与暖用户签署供用暖协议。
(二)乙方
1、应保证工程质量,如期完成供暖设施的改造工作。
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施工现场必须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做到场平料清。
4、工程竣工后,负责开挖道路的恢复并保修两年。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
1、甲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第四条,如因资金不到位,影响乙方工程施工和正常运行与维护,工期应顺延,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第六条(一)款各项,影响乙方工程启动与正常进行,影响乙方各项手续办理,造成资产移交延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移交中途终止,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使甲方无法履行义务,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
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工程未如期完成,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六条(二)款各项,影响工程质量、进度,或造成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应承担相应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移交中途终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影响改造和供暖时,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双方在改造及接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本协议未尽事宜,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商,仍未果,由法院裁判。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报伊州区发改委备案壹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2021年4月9日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