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养老敬老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村规民约,经村委会、村孝善养老理事会与赡养人、被赡养人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
二、赡养人不得强求老年人承担体力过重的劳动。不得歧视、侮辱和虐待老年人。
三、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阻拦老年人参加正当的社会活动;不得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
四、赡养人对老年人必须尊敬、孝顺、保证老年人精神愉快,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逢中秋节、春节、老人生日等节日,子女应同老人共同度过,每月看望和电话联系不少于4次,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让老年人拥有高质量晚年生活。
五、赡养人必须每年为老年人组织健康查体,有病及时就诊治疗陪护,医疗费用由赡养人分担。
六、赡养人要确保老人日常生活消费,保证生活质量,定期向老人提供生活日常必需品或生活费用。
七、以上各条由村委会、养老敬老理事会监督实施。对不执行上述协议规定者,按村规民约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赡养人、被赡养人、村居委员会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