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华瀚科技工业园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宝运达物流中心
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
物业类型:工业厂区、宿舍、写字楼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委托管理内容
(一)本物业所涉及建筑本体公共部分(包括天面、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及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本物业所涉及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运行管理,包括室内外照明系统、智能系统(包括:建筑自动化系统、安全监控自动化系统、消防系统、高低压配电系统、公用广播系统、通信系统、给排水系统)。
(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配套的设备的监督和运行管理,在保修期内维修工作由保修单位负责,保修期后由物业公司负责。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所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养。
(五)本物业红线范围内的公用绿化的维护保养。楼内公共场所花卉的更换、摆放和养护,室内节日摆花的协助监督和管理(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负责监督和管理红线范围内所有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定期消杀、装修垃圾的收集及清运。
(七)负责对物业管理范围内进行24小时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包括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监控供电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及安排保安人员巡视、门岗值勤。
(八)物业及物业管理图纸、档案、资料的管理。
(九)属于物业管理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四条 委托外管理事项
本物业甲方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施的维修、养护委托乙方服务,属乙方能力范围之内能够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的,乙方只收取成本费(如材料成本、人力成本、应纳的税金);如超出乙方能力范围而需要对外委托的,由乙方提供方案报甲方批准后,甲方负责支付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6年10 月 01 日起至2018年09 月 31日止。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认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定乙方拟订的管理制度以及重大项目的维修保养计划及预算。
(三)审订乙方拟订的物业管理方案、年度大、中修与改造计划,有权对账目进行审计。
(四)甲方在2016年10月01日前向乙方提供本物业相关的物业及物业管理装备、工具、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用房资料等),甲方移交的物业管理装备、工具、档案、资料,乙方应爱护,其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除自然损耗),造成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五)甲方不设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或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单价超过200元人民币的维护保养项目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批并承担费用。
(六)甲方负责提供和安装红线范围内的岗亭、道闸、设备设施专用工具、各类门牌、各类标示指示牌、垃圾桶。
(七)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八)协调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漏问题。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为宝运达物流中心物业管理人,就华瀚科技工业园的物业管理状况对甲方负责。
(二)认真做好物业接管验收各项工作,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业主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四)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五)根据有关的法规、条例规定,设立华瀚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处专用账户,独立核算。
(六)经甲方同意可将专业项目(如清洁、绿化、消杀、水池清洗等)分包,但不得将整体物业管理及责任、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不得将本物业的全部管理责任转嫁给第三方。
(七)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八)当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房屋改造、装修时,向产权人、使用人告之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全程跟踪监督。
(九)每年初编制物业管理计划、物业大、中修与改造项目计划与方案,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行,每3个月就华瀚科技工业园的物业管理收支公布一次账目。
(十)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一)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书面告之甲方。
(十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除非乙方能举证非乙方责任);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
(十三)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财产保管、人身安全的责任义务,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与业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八条 管理目标
(一)管理总标准: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
(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及特区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工作标准,加强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责任心。
(三)建立各种应急体系,确保大厦各类设备设施运行良好,各类标识统一、规范、完备,无安全隐患。
(四)对业主的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情况的反馈时间,正常工作日不超过2小时,非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建立回访制度。
(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协作,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广泛听取、接受业主的建议,定期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意见单,对合理的建议及时整改。
(六)3个月达到物业各项使用功能正常。
第九条 管理及其他费用
(一)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为人民币每月 160000(元/月)。由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支付期限:甲方在每月5日前支付给乙方上个月管理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二)物业管理费用包括以下费用:行政费用(含员工工资、保险费用等);公共设施维护费;建筑物维护费(公共部位维护单项或单价低于人民币200元的项目);本物业所涉及机电设备维护、管理和运行服务费;清洁绿化管理费(不包括花卉摆放的租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治安保卫费;不可预见费;法定税率;物业管理佣金。
(三)下列费用由甲方直接承担:
1、甲方增加招标文件以外的服务范围或增加招标文件确定的服务工作量所发生的费用。
2、公共部位维修保养单项或单价超过人民币200元(含200元)的项目。
3、室内、节日活动、重大活动花卉摆放租金及养护费用。
4、重大活动费。
5、各类水电费和发电机燃油费。
6、甲方室内自用设施、办公设施的维修费用(含人工、材料)。
第十条 奖惩措施
甲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且管理成绩优秀,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办理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三)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四)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一)在 2016年10月01日前,甲、乙双方完成管理交接手续。
(二)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前期介入期由业主发出书面通知起计。
(四)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该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五)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诉讼。
(七)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次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