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用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因业务发展和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劳务派遣用工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劳务派遣用工”,系指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由甲方派遣至乙方工作的人员,简称“派遣人员”。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派遣费”,系指乙方因聘用每名甲方派遣人员每月应支付给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
1、管理费;
2、派遣人员工资;
3、社会保险费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4、按照相关规定应由税务部门收取的残疾人保障金及工会经费;
第三条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第二章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乙方需求及时为乙方派遣劳务人员;
2、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招聘手续,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缴纳、转移社会保险以及工资的发放;
3、为派遣人员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包括人事档案保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政审、出具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资料等服务项目;
4、教育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内部管理制度,协助乙方规范派遣人员工作的行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利。因派遣人员自身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损害乙方权益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5、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方负责处理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争议,乙方配合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6、负责审核派遣人员符合乙方用工条件及有关规定的各类证件、(身份证、业务技能资格证、健康证等)的真实性、合法性;
7、搬迁新办公地址或变更开户银行,应提前十五天通告乙方,如更改联系电话、传真,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五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依法进行交涉,并可立即中止此协议。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2、 当派遣人员应征入伍或考入各类全日制院校学习时,甲方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另行派遣人员。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 对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劳动纪律进行安排与管理;
2、 以货币形式按月将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给甲方,同时按时向甲方支付派遣人员的管理费、社会保险费;
3、 在协议期内依法保障派遣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
4、 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在24小时之内口头告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申报至工伤部门,乙方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8日之内书面报告甲方。支付《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若因乙方超时报告致使派遣人员不能从工伤部门享受待遇的,派遣人员的全部工伤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对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开展职业道德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教育。
6、 执行国家标准,并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八条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对甲方推荐的派遣人员进行选择;
2、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立即退回派遣单位:
(1)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合格的,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提出调换派遣人员的要求。
4、属下列几种情况,乙方有权退回派遣人员,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人员:
—患重大疾、传染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协议达成协议;
5、派遣人员应与乙方用工部门签订《岗位职责承诺书》,明确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要求,并送甲方留存一份。
6、因劳务人员的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给乙方的信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甲、乙双方负责处理有关事宜。
7、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依法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
第九条在协议期内,派遣人员的工资根据乙方提供的详细工资清单为准(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根据甲方提供的服
务项目,乙方支付甲方每人每月元劳务派遣管理费。
第十条 在协议期内,如遇国家社会保险机构颁布新规定需调整社会保险费比例或基数的,甲方有权单方按其规定进行调整,社会保险费自调整之月起按新缴费金额计算,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自甲方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付费。由于我市社保申报是当月20日前做次月的征缴计划,因此乙方派遣人员的变动应于当月19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给甲方,以便我方及时向社保部门报征缴计划,否则由于乙方报送日期延迟造成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每月八至十日前须将派遣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汇入甲方,甲方在每月十五日前将工资按乙方提供的劳务工工作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意见足额发放到派遣人员工资卡上,并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在接到乙方款后,应在次日内开具发票交予乙方,以便于乙方财务部门做帐。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一条 派遣人员无过错被提前解除岗位的,在无工作期间,乙方每月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至甲方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第二条
第六章争议与仲载
第十二条 如甲方未按约定付给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如因甲方的上述行为引起派遣人员提起的劳动仲裁、诉讼等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使用的派遣人员由甲方负责招聘、办理手续,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在阜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行制定补充约定。
第十六条本协议条款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或政策相抵触的,或因法律、政策的变更而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有效期年,协议期满终止或提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签协议。
第十八条本协议年月日在阜阳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盖章:乙方(用工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负责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