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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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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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基于资源合作,共创共赢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内容:
1. 甲方拥有场地、矿产资源、选矿资质等选矿条件,乙方拥有自主研发、完全知识产权的选矿设备。双方以矿石精选为目标,达成合作框架协议。
2. 合作形式以甲方提供乙方选矿设备运行的必要条件,乙方配置矿石精选设备,共同合作进行矿石精选,最终产生收益双方共享的形式进行合作。
3. 双方合作分为两个阶段,在初期合作内容达成后,双方签署后期合作启动书,后期合作正式开展。如因初期合作结果,对后期合作内容有调整,可以补充条款形式进行增补。
二、初期合作内容:
1. 初期合作,甲方提供指定场地给乙方进行实验性选矿生产用途,实验成功后作为正式生产场地,并负责提供尾矿、上下水、电力供应等选矿必要条件。乙方提供选矿设备的生产、运输、安装、测试和运行。双方合作进行矿石资源再选。
2. 乙方在选矿设备产出精选矿石后,进行精选矿石质量检测,质量满足双方需求后,视为初期合作成功。
3. 初期合作旨在为后期长期选矿合作进行磨合沟通,建立双方信任和运营模式。
4. 初期合作为期个月,如乙方在初期合作期间无法精选出质量双方都满意的矿石,则合作结束,乙方撤机退场。
5. 乙方选矿机为实验机型,存在一定风险性。如初期合作未能精选出质量双方都满意的矿石,则合作结束。双方各自承担自身成本,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对方索赔。
6. 初期合作期间,双方各自负责本方所提供资源的安全责任。
7. 初期合作成功后,双方依据本框架协议的条款,签署后期合作启动书后,进入后期合作阶段。
二、 后期合作内容:
1. 后期合作中,甲方应提供与初期合作时相近的矿石进行精选。
2. 进入后期合作,乙方需完成配置每日进矿 吨量级的选矿设备进行选矿,甲方也应提供同等量级的矿石以满足生产。
3. 如甲方矿量不足,需对外购入时,需双方协商满意后进行采购。
4. 根据初期合作的合作模式,双方明确各自权责,各负其责。
5. 乙方根据初期合作精选后矿石的品位,收取当期售价的%,作为矿石精选加工费。如甲方对收费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8. 乙方在选矿过程中产出的其他有价矿石,按当期市场价的 %并入计价,按量核算收取矿石精选加工费。
9. 结算方式以先款后货的方式进行,即甲方约定产出的精选矿石吨数,并支付费用,乙方收款后按约完成甲方要求的精选矿量。
三、 甲方权责:
1. 甲方应有本合同所涉及选矿矿石的所有国家要求的合法资质和证书,保障矿石从开采到销售的所有环节符合国家要求。
2.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选矿机所需的选矿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选矿机架设场地、遮雨棚、上下水、供电、上下料渠道、乙方派驻的操作人员食宿等。甲方为选矿条件所涉及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
3. 甲方负责处理好选矿相关的证照许可和其他相关方面关系,为选矿创造安定的环境。
4. 甲方负责精选后矿石的装运和销售。
5. 为维护双方长期合作的良好关系,甲方在获取其他矿产资源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与乙方进行合作。
乙方权责:
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和矿石量,有序提升选矿效率。
2. 乙方负责选矿设备的运输、安装、测试、操作和日常维护,并派驻操作人员。
3. 乙方负责选矿设备的安全合理,并在生产过程中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如有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进行问题处理。
4. 选矿设备如出现工作异常,乙方负责检查、维修及日常维护。
5. 乙方为选矿设备和工作人员所涉及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
6. 乙方不负责矿石销售,也不承担因甲方滞后销售,矿石价格涨跌的影响。
7. 乙方如研发出新的技术或设备,且甲方场地符合实施条件,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在甲方矿产资源上进行试用。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更新或更换现有选矿设备。
二、 知识产权及保密
1. 甲方在经过乙方授权时,不得更改、演绎、拆分、反向破解乙方的技术和设备,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设备用于合同外的用途。
2. 双方任何一方不可就本次合作的机密数据或有关信息告知第三方。包括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不论是口头的或者其他的任何形式。
3. 任何一方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事先未征得对方书面授权同意,向其他人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数据材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泄露方须承担守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的所有投入费用。
2. 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改正,违约方在守约方限定期限内拒绝改正或置之不理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给对方的声誉或经济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立即停止侵害,消除给对方造成的恶劣影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赔偿。
4. 甲乙双方因合理的理由需要终止本合同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5. 甲方延期支付选矿费用的,乙方可等待甲方款项到账后再开工选矿。未支付费用超过 个月的视为甲方违约。
6. 如遇国家政策变动或遇不可抗拒因素迫使合同终止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 争议解决:
1.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市级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 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协商同意后并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等同效力。
3.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仅为盖章处)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