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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

发布时间:2020-12-01 08:05:1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浙江省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书

杭州余杭区仁和镇唐国顺门窗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唐国顺(以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浙江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聘用(以下称乙方),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地址:,为我单位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可以因甲方经营性质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合同期满根据乙方的表现及甲方工作的需要可以续签。 合同期内:

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改造所从

事职业的职责;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规范;爱护财产。

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 乙方严重违反工作流程,打架斗殴,偷窃等行为的,视

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将予以解除合同,并按甲方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4、 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终止、续

订劳动合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5、 服务期限未满壹年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或因严重支持规

章制度而被开除、辞职的,乙方须依法承担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二、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地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铝合金门、窗安装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乙方必须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执行。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待遇。

乙方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余下工资年终结算。甲方提供每月2天休息时间,如未经甲方同意自行休假、擅离职守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甲方200元/天的经济赔偿。如经甲方同意休假,乙方需支付甲方133元/天的经济赔偿。

甲方提供乙方 工作宿舍 ,居住过程中产生的 水电费用 由乙方自理,乙方需保持宿舍整洁、保证宿舍安全。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杭州余杭区仁和镇唐国顺门窗加工厂 (盖章)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名盖指印):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浙江省劳动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全 日 制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的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在。

乙方的工作应该达到以下标准:。

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

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

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

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元,或根据甲方的薪酬制度确定为。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乙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15 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条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

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

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一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

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

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

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

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加法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期满,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条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第七款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传递文件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邮编: 乙方:邮编: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如在投递过程中出现如下,包括但不限于:地址不正确、无人接收或签收、收件人拒绝接收或签收等,均视为已送达。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第三篇:浙江省劳动合同范本

浙江省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从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元。

乙方月工资为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

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九、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编码:

乙方(签名):

鉴证人员(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

甲方:

乙方:合 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使 用 说 明

一、甲乙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书。合同内容应协商一致后填写,合同中的空栏,必须填写清楚,不须填写的空栏请打上“/”。本合同中的选择项目,只能选择一项填入确定的空格中。

三、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本人签名(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四、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在“其它事项的约定”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五、本合同请用黑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所:

乙方(劳动者)姓名: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现居住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甲方聘请乙方主要从事工作。乙方明确知晓岗位工作要求及工作内容并表

示接受。

(二)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岗位所包含的各项工作内容,努力达到该岗位的要求指标和成果。

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

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岗位的工时制度按以下()项确定 a.标准工时工作制 b.不定时工作制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执行本条a项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执行本条b项、c项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

健康并听取乙方本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甲方保证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工资为元,工资形式为()。 1.计时工资2. 计件工资

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调增(减)的月工资作为本合同的月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乙方工资支付形式为() 1.银行代发2. 现金支付

(四)甲方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向乙方提

供工资清单。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如遇休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五)乙方加班工资、休假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险

(一)甲方应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有关规定。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

(四)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下同)的岗位(工种),甲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和防护设施。

(五)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种)的,甲方应组织乙方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如实告知乙方检查情况,并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及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二)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工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八、约定事项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双方约定的事项: 1.2.

(二)其它事项的约定:

九、甲方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十、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或甲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一、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或负责人签名(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年 月 日

合同履行起始日期:年 月 日

第五篇: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4年4月1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例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职

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

财政、税务、经贸、工商、公安、建设、监察、卫生、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对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构

第八条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

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监察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保障监察员证后方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廉洁奉公。劳动保障监察

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劳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者转达与劳动保障工作相关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的,劳动保理

门应当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提请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实施劳动保障(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

四五

))

用用

人人单单位

位克

强扣

迫或

劳者

动无

者故

延拖

长欠

劳工动作者

时工

间资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

(七)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考(

第十

一核三

)

其三)

用鉴他

违章

反劳人

定劳

保动位

依的障保法

律障法

参规、

法监规加

社定、察

章的会

险的的

行实

(十)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

(十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劳动保障

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认为需要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等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用人单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

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共享用人单位有关信息资受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书面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应当如实填报有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进行书面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头

话受或

理子

举形

报出

投举

诉署

第十七条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有权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及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九条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需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违法事实。举报可以采用

第二十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保障行

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代表投诉,推选的代表最多不超过障

政一

部)

门投

指诉定

人事

员项

进不

行属笔

录于

,劳

由动

投保诉

人障

在监

笔察

录范

上围签

第二十一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

第二十二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

(二)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

(三)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调件

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等形式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回避,由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时,被检查对象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如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阻挠、隐瞒、的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令

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事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

对符合当场处罚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及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登记保存的障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书

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制

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劳动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发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违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同

当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

对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按应急处置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省

人第

民四

政章

府法

制律

定责

第三十四条对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二三

))

销拒

毁不

或执

者行

劳转

动移

保先障行监

登察

记询

保问

存通

证知

据书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部门或者机(((((责行门依

根照

政据有

第管其关

职法

理责律

,、

五部

依行

门照政

本法

四五

一二三))

不有))依其)泄

泄法他

受徇利露

露理私

投舞用被

举诉弊

或、职检

查报者滥任

章予条规

以例的

规规

附取定定

实执缔

单人受用

理职谋位有投权

诉、取商关后玩

不忽私业

情及职

时守秘

况处行利

理为的

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或者该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

第三十九条无照经营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

第四十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劳动保

第四十一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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