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宁波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书,希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荣安府桩基工程
二、承包范围:4#楼工程桩工程
三、本工程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施工管理;
2、甲方要求乙方整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部分;
3、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和结算款。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不良行为,以及对甲方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服从总包方的总包管理;
2、乙方必须服从现场监理和甲方的施工管理;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对质量安全负责。
5、乙方必须严格按政府、甲方、监理规定的流程规范施工。
6、乙方从场外向施工场地内运塘碴回填等,需甲方、监理同意。
五、工程造价及结算调整方式:
一)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5100000元(大写:伍佰壹拾万元整)
二)工程单价(1)、c35ф900、ф1000钻孔灌注桩860元/立方米一次性包干价; 预应力管桩pc-a400(75)93.5元/米一次性包干价;预应力管桩ptc-a400(60)83.5元/米一次性包干价。地下室送桩按14元/米计。(2)、在一次性包干价中已考虑了与打桩有关的所有费用,如已考虑了与周边村民协调、打桩的水电费、进退场费、桩架移位费、质料及材料试验费、管桩桩架移位垫路基板费、施工现场不能满足商砼车辆运输至钻机前塘碴铁板费用、地下障碍物2m以内、税费、利润等。(3)、按施工图要求试桩测试费结算:低应变85元/根;高应变、静荷载现场另定,数量按甲方与监理确认试桩根数。(4)、若砼强度每增减一级(c5),则单价相应增减18元/立方米。(5)一次性包干价入岩按1.2d(桩径)考虑,如设计另有要求,钻孔的机械人工及钻孔水电费另行协商。(6)预应力管桩如采用桩尖,及抗拔节点设计另有要求时,单价另行协商。
三)工程量按施工图和实际施工量,加灌长度按设计长度计。以监理公司和甲方代表签证核实后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四)结算的审核
1、桩基验收合格并且工程资料移交给甲方后三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乙方盖章、法人盖章并有乙方概预算编制员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甲方工程部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方可视为甲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
2、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自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六十天内,甲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乙方确认同意的,则甲方审定的价款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乙方不同意的,双方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还不能解决的争议部分,双方共同申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解释。
4、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人将不能保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造价,对于工程审计费用支付的约定:工程审计费用参照浙价服[2014]262号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核减追加费按核减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取5%的费用,核增追加费按核增额的5%计算费用,核增额与核减额不作抵扣,核减、核增追加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缴。
六、付款方式
一)支付方式:3#、4#、7#、幼儿园工程全部打桩开始10天内支付该部分暂定价20%(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1#、2#、5#、6#、地下车库工程全部打桩开始10天内支付该部分暂定价20%(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打桩结束再支付打桩暂定价的40%(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分二个阶段支付 3#、4#、7#、幼儿园工程全部打桩结束;1#、2#、5#、6#、地下车库工程全部打桩结束);通过桩基验收合格、资料合格齐全办理好结算付至结算价95%(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余5%全部结顶后一个月内付清(不计息),承兑贴息全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未按期付款,应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一每天支付违约金。
二)、发包人支付上述款项前,承包人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正规建筑安装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
三)、水电费在结算款中扣除(水电用量按装表计量,总表及分表差额和电的铜铁损等由各施工单位按使用数量分摊)。
七、合同工期:
一)合同总工期为40日历天(不包括管桩),开工时间为2014年3月22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5月2日,本工程工期提前不予奖励,逾期将予以相应处罚。
二)竣工验收工期,每延期一天扣罚违约金10000元。若因特殊地质原因及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延误,经甲方同意后工期顺延,但费用不予另行签证。
八、质量目标:
一)、本工程质量要求:杜绝出现三类桩,如乙方施工原因每出现一根三类及以下桩,乙方承担补桩等相应的费用,如三类桩超出检测数量15%,钻孔桩另扣罚10000元/根;管桩另扣罚1000元/根。
二)钻孔灌注桩杜绝出现桩顶砼强度不足情况,除乙方承担补桩等相应的费用外,另扣罚5000元/根。
三)乙方在施工前十天把施工方案上报甲方、监理方审核确定(如桩身垂直度、成孔速度控制、泥浆比重控制、清孔控制、沉渣厚度控制、砼灌注方法及深度控制、导管埋拨控制、发生塌孔等质量问题处理及停水停电应急方案和措施)。
四)甲方、总包方或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在书面整改通知或口头整改通知的时间内未整改,每延迟整改一天罚款500元/项;未执行监理报验程序而进行下道工序的罚款500元/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现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材料罚款2014元/次;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方组织的检查)发现的明显质量问题,罚款5000元/项。罚金在处罚通知单收到3日内必须缴纳。
五)产生质量缺陷经整改仍影响验收和使用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不能一次性通过合格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九、人员、机械设备到位:
施工项目部经理主要管理人员项目总负责人:卢冬生 项目经理:梁载青,技术负责人:梁志青,以上人员所有协调会议均要参加。施工员:卢仙军 、梁恩兵,质量员:蒋德 陈小友, 安全员:蒋华,材料员:郭冬青,以上人员的到岗率95%,以及机械设备的到位率100%,管理人员或机械设备未全部到位甲方将视情况进行处罚。对主要管理人员,若各方面工作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撤换。
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一)认真执行鄞州区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规定及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有关管理要求,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该工程应达到甲方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并明确具体措施。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还要追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管理人员、班组长、施工人员、特殊工种均有上岗证。
三)临时设施采用统一的活动房,厕所、食堂、生活设施要整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外运,工程完工后根据甲方项目总体情况须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予另行计算。
四)施工场地周围及场地内与施工相关的环保、环卫、城管、市政、当地村民委员会等管理部门由乙方自行协调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各施工队伍间或出现打架现象,甲方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以2014-20140元人民币的罚款。
六)、如在施工过程中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方组织的检查)文明、安全施工不合格,每出现一次不合格,发包方向承包方扣款伍仟元,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发包方将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十一、材料、设备供应
一)材料供应:由乙方自行采购,但管桩品牌厂家须甲方监理审核确定签字认可。
二)、材料质量保证:必须对采购的材料质量全面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试验报告。甲方对材料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要求复验,复验合格其相关费用由要求复验方支付,复验不合格其经济损失及复验费用由材料采购方承担。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乙方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乙方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引起的,甲方有权无限期追溯。
十二、竣工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乙方单体通过检测后十五天内,应向甲方监理代表确认的且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配合总包方进行基础验收备案。
十三、工程和资料的移交
乙方竣工资料交付时,必须提供给甲方竣工图三套,竣工资料三套,经质检站核验后一个月内,乙方应交齐所有竣工资料及图纸。甲方在支付乙方95%工程款时预提档案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整个荣安府桩基工程),待竣工资料及图纸通过市档案馆验收后无息退还。
十四、其他:
1、本工程一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风险条款:(1)乙方在报价时已经充分考虑到原材料、人工、安装及运输行情的波动,承诺在合同履约期间如发生本工程所涉及到的原材料、人工、安装及运输行情的价格波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诺不以此而影响工期及合同的履行,且不以此为由而申请付款方式及付款比例的变更。
3、荣安府各楼号的桩基均由乙方承包,今后各楼号桩基图纸出来后钻孔桩按4#楼的每立方钢筋含量51.423㎏/立方米为基准按实调整,单价以3.75元/㎏,按4#楼一次性包干价进行增减;钻孔桩实际施工桩端不嵌岩按4#桉一次性包干价中减去70元/立方米。以后实际施工预应力砼管桩材料价格4#楼中没有确定的,phc600-100a按185元/米一次性包干价,phc600-100a地下室送桩按18元/米;其他按合同附件预应力砼管桩协会价加上机械人工费及其它费用14.65元/米作为一次性包干价,地下室送桩按14元/米计。除以上作相应调整外,荣安府各楼号的桩基合同条款均参照本合同条款执行(除工期、暂定总价外)。
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乙方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设备、现场文明施工投入和管理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甲方和总包方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时,按违约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5、甲方对工程的随时更改或增减的权利,在认为工程有变更的必要时,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即遵照办理,不得藉辞推诿或提出异议。
6、所有工程联系单均以甲方签复意见为准,工程联系单须甲方总工室、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甲方印章方为有效。
7、对已发生的工程变更乙方必须在接到变更通知之日起14天内上报工程施工联系单;逾期申报的,视为此变更不增加费用和影响工期,以后不予签证。
8、由于乙方造成的接桩、截桩和设计变更(如补桩、承台加大、底板和基础梁的调整等),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直接与总包方协商结算。
9、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材料商的材料款。否则,甲方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乙方付清欠款后再予支付。
10、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部分作为民工工资直接发放。
11、无论何种原因,如发生乙方堵路、扰乱甲方办公、围困甲方管理人员、民工上访、其他暴力事件等,每发生一次罚款2~5万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应自行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进入鄞州区施工的相关的手续,领取进鄞州区的施工许可证,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计费用。
13、施工期间应依甲方或总包方的指示定期参加工地例会和甲方或监理召集的其它重要会议,乙方项目经理及有关会前通知到的人员不得缺席,另如经甲方或总包方要求,乙方公司代表人或技术人员或班组长亦应出席参加甲方临时召集的工地会议,该人员必须到会,并无条件执行会议决议事项。如无故缺席或迟到,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014元/次以下的经济处罚,因缺席或迟到原因导致对会议内容不了解,其后果自负。
14、乙方应仔细审核施工图纸,对其中尺寸、标高的错误,对建筑、结构等各专业图纸中的互相矛盾,应及时向监理、设计、甲方提出、禁止擅自变更或按其中某种做法擅自施工,否则乙方承担相应损失。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审图不严原因引起的返工,由乙方承担50%的返工费用。
15、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甲方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材料及结构质量等进行检测,如果检测合格,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如果检测不合格,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及全部责任。
16、根据目前及以后的用电用水紧张形势,乙方自愿考虑在现场自备柴油发电机一台和用水预防措施,乙方为预防停水停电所作的各项准备费用及施工过程中因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7、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水平运输、垂直运输、临时安全消防、临时设施租用、垃圾堆放清运、夜间赶工、赶工措施、及单项工程修改造成的小范围窝工、工程用电紧张、地块周边的各种管线及建筑物保护处理等,产生的费用都包括总价中,不再另计。如因保护措施不力,引起的纠纷或赔偿,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8、在本工程施工中,与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绿化、卫生等方面的关系由乙方自己处理,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综合费率中,不再另计。
19、由于周边无生活污水排放口,乙方在现场生活区自行设置化粪池,并定期清理,废水排放标准必须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计费用。
2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如甲方未鉴证费用等)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2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宁波人民法院起诉。
2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第二篇:建筑工程类土石方、桩基承包施工合同样本
土石方、桩基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土石方、桩基础工程施工协议条款
甲方(发包方):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东海路地下广场(南区)人防土石方及桩基工程
(二)工程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和东海路交界处
二、工程范围及承包方式:图纸范围内的土方开挖、桩基工程,土方约万
3,桩基约m3,固定单价承包方式。
三、工程期限
年月日至月日(以具备开工条件的实际开工
日期为准)
日历工期:天
若因发包人原因及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时,工期顺延。
四、工程质量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
格标准。工程施工及验收时,按图纸要求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及评定验收。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暂定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2.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七、施工图纸
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六份。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驻工地代表:
2.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及地下隐蔽设施图纸(包
括水、电、煤气管道等地下管网设施等),将水、电源接至施工现场。
3.甲方驻工地代表在工地进行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办理有关施工签证、
验收手续等,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4.开工前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并提供乙方所需部分的复印件一份。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驻工地代表: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资料编制施工方案,并经甲方、
监理同意后施工。
3.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地下隐蔽设施图纸资料(包括水、电、煤气管道等
地下管网设施)进行现场探沟探挖;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
甲方、监理认可后实施,确保地下隐蔽设施在施工期间的使用安全。
4.每月25日提交当月产值报表、月进度计划一式三份。
5.乙方应合理组织施工和机械车辆调配,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6.本工程的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管理、平面布置、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文
明施工,必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7.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服从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统一指挥,同时乙方应积
极协调配合好总包方、分包方的工作。
九、安全施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
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
乙方负担。
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
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
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乙方在施工时,应确保施工现场范围内地下管线安全及周边已有建筑物、
构筑物的安全,确保现场施工安全运作,维护甲方及总包方的形象。发生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
十、工程设计变更及设计变更的价款确定
1.施工过程中甲方如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施工过程
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
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更换需经甲方的同意。
2.设计变更的价款确定
乙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设计变更价款的报告,甲方审批
时间为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变更的价款报告14日内,逾期应视为认可。设计变
更的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设计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设计
变更的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设计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设计变
更的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设计变更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设计变
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十一、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
工程材料均由乙方单位自行采购、运输、检验、保管。所有乙购材料须有产
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重要材料还需按有关规定
进行试验,检测合格,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后,方能使用和安装。
十二、工程价款结算
(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按下列方式办理:
1.土方工程:
①按施工图纸范围内工作量总价万元包死。
②设计变更追加减单价为:
土方现场倒运元/m3(运距2公里内),土方外运元/m3。
2.桩基础工程: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计算工程量。
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
桩基础:桩径φ:元/延长米桩径φ:元/延长米
注:桩延长米为设计图示桩长。
3.钢筋工程: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计算工程量。
钢筋:iii级d=mm元/吨iii级d=mm元/吨
iii级元/吨iii级元/吨
iii级元/吨
注:钢筋用量为设计图示用量。
4.本合同综合单价是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在整个施工期间不做
调整。工程量按实计量。
5.新增合同以外的项目内容,由双方协商定价。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拨付办法: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工程款支付:甲方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当
月计划统计报表和支付申请表,甲方审核通过后进行支付,每次付款最后日期为
次月10日前(如遇周六、日顺延)。全部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工程价款的80%时停
止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竣工资料交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再支
付工程价款的5%;
3.竣工结算及余款支付: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结算经审
计部门审计完成,在审计完成后十日内支付至审定额的95%。
十三、竣工验收及结算
(一)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
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于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日内给
予认可或提出工程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不组织验收也不提出整改意见的视为竣工报
告已被认可。
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提交验收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后竣工工程交由甲方保护。
4.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另外提供电子版竣工图
纸一套。
(二)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由甲方在60天内审核完毕;
在审计完成后十日内支付至审定额的95%。
十四、保修
保修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保修金5%。保修金在
整体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由使用单位、甲方代表出据工程质量缺陷解
除证明书后14日内支付保修金。
十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除支付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外,还应按逾
期天数,以每天按逾期款的2‰支付滞纳金。
2.因乙方原因未按期竣工,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二的
违约金。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
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附加条款
1的依据。
2日内给予合理批复。
3按水费4.2元/立方米,电费1.2元/度,由乙方支付。
4.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议定附加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本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发包方(章):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三篇:桩基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河北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武邑鸿鼎蓝湾一期工程
二、 工程地点:武邑106国道西侧
三、 工程范围:定位放线、桩总布置、桩基施工、桩基养护、验桩
四、 工 程
第二条工程质量及工期
一、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二、施工工期:工程日历工期25天,自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之日算起。
第三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一、
合同总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工程量实际结算时,如工程量有所增加,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
工程结算时,总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单价为暂定价格,结算
时按水泥品牌的实际市场价格对暂定单价进行调整,主材暂定价格:衡湖水泥32.5,水泥每吨400元,为到场价格,包含税金,有采用其它水泥价格时,主材价格按实际价格调整。(水泥价格每10天进行一次按市场价格据实调整)
二、付款方式:
① 所承包范围内桩基施工完毕付总价款的20%
③ 剩余工程款于2014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结算完毕
第四条工程材料
所有施工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保管,所用材料必须满足施
工规范和设计之要求。
第五条合同内容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条款、工程洽商及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等。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开工前办妥征地和一切基建许可手续及质量监督手续,清除施工场
地内原有地上及地下障碍物,完成施工现场达到“三通一平”(电通、水通、路通、场地平整),帮助乙方协调与当地关系。
2、甲方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订其他必须的签证。
3、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乙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款。
4、甲方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电源及水源。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在施工前组织人员、设备、施工材料进驻现场。
2、乙方在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进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进度,平整施工场地,储备材料,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同时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并做好施工记录。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误或严重不合理之处,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设计等单位确定修改意见或设计变更,乙方依照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4、乙方应安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及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甲方施工代表的监督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并执行其提出的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理化建议。
6、乙方施工应保质保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7、工程竣工前3天,乙方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竣工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以便存档)。
8、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竣工检测
1、工程检测费用由负责。
2、工程检测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移交,由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由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赔偿。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衡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议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清工程款后失效。
3、本合同一式份。
建设单位名称(章):承包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代表(签字):年月日
第四篇:桩基施工承包合同
桩基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工程需要,现委托乙方施工s201省道马鼻至文山段a标段桥梁桥梁预应力梁片施工工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定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连江县江南乡连沙村桥重建工程
2、工程地点:连江县江南乡连沙村
二、工程范围:桥梁桩基打桩、浇筑桩基砼工程
三、承包内容:
1、 桥梁预应力梁片钢筋按设计要求制作成品。
2、 预应力张拉全过程至满足梁片正常吊装。
四、工程单价:
按照设计要求制作,每片1900元,其中辰山桥28片,尖墩中桥42片,共60片,合计总价114000元,即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元整。
五、付款方式
六、扣款原则:
每月支付实际工程款70%,梁片全部吊装完成一次性付清。
七、工程质量
1、 乙方施工进度安排应全权服从甲方安排,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计划。
2、 乙方施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施工不当造成废梁等原因,其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 乙方负责本班组成员人身安。,
4、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当时质监部门解决。
八、安全生产
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九、甲方事项
1、 提供有关设计变更联系单、地面标高水准高程、施工图、1份地质报告、图纸会审纪要、定位轴线。
2、 负责“三通一平”。
3、 在施工场地内提供给乙方足够的电源,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事项
1、 负责按照施工规范下落钢筋笼,除ф25以上钢筋由甲方负责调遣吊车协助钢筋笼下孔。
2、 按照施工规范浇砼水下混凝土,并负责任何因乙方操作或设备原因导致堵管、泻管、断桩等损失;
3、 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及时做好施工现场清淤排泥及淤泥外运工作;
4、 严格控制桩基砍桩头尺寸不得超过90cm。
5、 负责因施工需要之片石及黄土等辅助材料的准备和运送;
6、 严格保证施工安全,保证保质保量,按时完工。
7、 在桩基施工完毕后,应配合甲方单位,做好桩基的测试工作。
十一、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涂改无效,如需修改合同条款,需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否则修改条款不予确认。
2、 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直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时终止。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第五篇:桩基工程承包合同
桩基础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总则
第一条 工程概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甲方将“桩基础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1.1工程名称:桩基础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桩基础工程的施工,包括成孔、钢筋笼制安、混凝土灌注成桩、泥浆外运。
1.4合同工期:计划进台桩机施工,日历工期天。计划开工日期:201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1年月日,如因不可抗力、下大雨,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条承包方式与承包造价
2.1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
2.2本工程按照广西现行计价定额(广西清单计价2014)及相应的费用定额确定项目的结算单价进行结算,其中人工费、管理费及利润费率的调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14]5号)的规定计算, 1
有费率区间的按中值计取,材料价格按施工时段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信息价计算,无信息价的按甲、乙双方签证单价执行;对于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决定。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增加费按定额直接费的0.6%计取,文明施工增加费按定额直接费的0.9%计取;安装工程安全施工增加费按定额人工费4.5%计取,文明施工增加费按定额人工费2%计取。
2.3按照以上2.2条计算的工程总价,再乘以下浮系数0.98所得结
果即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本工程预计总造价约人民币元,大写为元具体数量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
2.4 因为土质太松软或有土洞存在导致灌注混凝土量大于计算桩体积
的1.2倍时,则超出理论计算混凝土1.2倍以外的超灌混凝土按照450元/m3计算。
第三条 质量标准
本合同的工程施工和验收适用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验收规程规范,工
程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条件。如检测不合格需要补桩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桩基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使用,使用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第四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
4.1 甲方驻工地代表:
4.2 乙方驻工地代表:
双方责任
第五条 甲方责任
5.1 于开工前负责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及地下管网
线路资料和施工图纸。
5.2负责提供基准点坐标、高程并向乙方现场交验。
5.3 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5.4 负责提供必需的施工条件,通水、通电、通路到施工现场。
5.5 甲方提供乙方施工人员住宿用地。
5.6 负责与城市建筑有关管理部门联系工作和办理有关手续,给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5.7对乙方组织进场的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等进行审核。对不称职、低素质的施工人员和不合格材料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第六条 乙方责任
6.1 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和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内容及相应辅助工作。
6.2 向甲方代表提供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6.3 乙方根据交验的基准点坐标确定桩位控制点。
6.4 负责工地施工安全及环境卫生工作。
6.5 实行文明施工,管理好所有施工人员遵纪守法。
6.6 乙方按质监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天内须提供竣工资料一式三份给甲方。
6.7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及人身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6.8乙方自行安装水、电表,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按实际用量结算(价格以供电部门的实际收费为准),所发生的水电费由甲方垫付,从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施工材料
第七条 乙方用施工材料规定:本工程的材料由乙方自行负责采购,质量必须经甲方或监理方检验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严格按设计图和相关修改通知施工。
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
第九条 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
本工程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9.1 本工程共分五次支付进度款。
(1)、设备进场开工后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至合同总金额的20%;
(2)、本工程完成50%,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至合同总金额的40%;
(3)、本工程完成80%,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至合同总金额的60%;
(4)、本工程完成100%,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且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至合同总金额的85%;
(5)、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定案金额的100%。
9.3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5天内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甲方收到竣工结算后30天内,双方办理好结算手续。若超过30天仍不办理结算视为同意乙方的结算。
9.3乙方每次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之日起十天内,须将有效的工程发票提供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延付或拒付下次工程款。
工程隐蔽与工程量签证确认
第十条 工程隐蔽验收,须经甲方、监理和乙方代表现场签证认可,甲方及监理应随时到现场,如果甲方及监理驻工地代表不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工程隐蔽验收,乙方不得自行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承担工期索赔等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等原因造成桩长与施工图不符产生工程量增减,甲乙双方即签字确认,如甲方不签字确认,乙方不得自行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由甲方负责。
其他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 甲乙双方不履行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12.2 甲方不按第9.1、9.2条付款,应向乙方赔偿迟纳金,迟纳金按迟付部份款每天万分之四计,工期相应顺延。
12.3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期每拖延一天按延误工程造价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12.4乙方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如在施工中不按规范、强制性条文及图纸规定施工,以及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方桩偏位、断裂、浮桩及承载力达不到图纸设计要求等质量事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质量事故处理费用,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13.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引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3.3桩基施工时如发现地质情况与甲方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13.4基桩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妥善保护好轴线和标高控制桩。
第十四条停滞及费用
在已具备施工条件乙方开始进行桩基施工时,因甲方出现地质较大差异等造成乙方一次性停工超过3天的,甲方需支付乙方停工损失费用:每台桩机按10人计,所补偿的人工费及机械台班费用按预算定额计取。(因各单项工程施工衔接所延误的时间不属于本条款范围)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5.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工程款后即告终止。
15.2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桩基基础工程保修年限为该工程合理保修使用年限,甲方付完工程款后乙方保修责任不解除。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4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甲方2份,乙方执2份。合同正本作为结算依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日期: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