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综合市场部分营业房产权转让协议
立协议单位:**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综合市场位处**镇兴贤路东侧,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兴建。为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搞活流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综合市场部分营业房产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有关事项,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综合市场第 共 间、(一层,共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以房管处测量为准)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期限及用途以**综合市场总证载定的为准。店面外墙至道路内沿10米空地作为公共用地,乙方不准搭建临时建筑,不得阻挠甲方进行公共设施建设。(具体附件:**综合市场平面图)
二、转让金额 整(大写: 整),签约之日乙方必须全部付清房价款。
三、甲方应协助办理转让给乙方的 间营业房的不动产证,费用由乙方负担。(房屋转让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四、所转让的营业房日后修建由乙方自负,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如需房屋加层,应先由规划部门批准,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委托评估并经县地价审查委员会批准,由乙方䃼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进行加层,加层部分产权归乙方。
五、乙方若对房屋修建及加层,必须按照**综合市场地块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因乙方违规或不当建设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六、乙方若对房屋修建及加层,应在建设中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周边安全防护措施,因乙方违规或不当建设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申请房屋加层前,应先自行处理好与四邻之间存在的通风采光等纠纷问题。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