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FT1403 签约时间:2015年3月 25日
工程地点: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发包单位: 伊金霍洛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代表:
承包单位: 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安装变配电设备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设备采购内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札萨克水库西部矿区中水回用工程,甲方决定由乙方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中的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土建及附属工程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
设备包括采购及安装包括:混凝沉淀系统、MBR污水处理系统、二氧化氯消毒系统,合同金额伍佰万元(¥:5,000,000元),以最终核定金额为准。
第二条 质量验收标准
乙方上述系统工程质量达到环保质量要求,回用水达到国家及环保要求标准,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条 工期
乙方自接到甲方首期款后90内完成。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 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材料合格证、产品保修单、日常运行
操作程序说明及故障咨询。产品安装方案以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
2、工程现场乙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3、由于安装不合质量要求,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
1、工程现场甲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2、甲方如需调整产品型号,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承担乙方重复运输、保管、设备差价、材料损失等有关费用。
3、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和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1、 本合同价款为双方约定方式支付设备及安装工程款
序号 | 分项工程名称 | 价格(万元) | 备注 |
1 | 混凝沉淀系统 | 110 | 处理规模1000吨/日 |
2 | MBR系统 | 300 | 处理规模1000吨/日 |
3 |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 | 90 | 处理规模1000吨/日 |
2、结算方式:预付款30%,进度款40%,环保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全款。
第六条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条款
1. 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2. 质保期结束后,由使用方和乙方另行自愿签定合同予以确定。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