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
ctc/qcg-rd02/4.0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
1.签约方
甲方: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tc)
乙方:(申请人)
2.协议范围:
2.1 ctc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强制认证业务范围向乙方提供认证
服务。
2.2 乙方确保向ctc提供为实施认证所需的信息和设施。
3.认证人员
ctc确保使用经评定合格的评审人员和技术专家或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对乙方实施认证检查和证后监督。
4.费用
4.1ctc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乙方收取认证费用。
4.2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4.3ctc检查员/技术专家实施认证的差旅费由乙方支付。
5.协议的终止
5.1 本协议的终止条件包括:
5.1.1当乙方不能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时,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并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5.1.2当乙方决定终止时,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立即终止。
5.2 本协议终止之日,乙方应立即将认证证书及相关附件交回甲方。
6.权利与义务
第 1 页共3页
6.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b)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交质量手册等体系文件。
c)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6.2 当乙方是获证方时,乙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当乙方不是最终获证方时,乙方应确保获证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6.2.1获证方的权利
a)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b)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c)获证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6.2.2 获证方的义务
a)按甲方的要求,获证方应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为审核人员提供检查文件、提供检测样品、进入所有区域的安排、调阅所有记录和访问人员的方便。
b)当获证方对质量体系实施了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更改包括获证方的地址、联系方式
发生变更时,获证方应在更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c)如发生客户重大投诉和(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如国家、省市或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时,获证方应将相关信息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d)获证方应事实求是地宣传被认证的产品,不得损害甲方的声誉。
e)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f)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注销时,获证方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甲方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g)按甲方的要求缴纳有关费用。
6.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管理的规定,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对乙方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申请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证后监管,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获证方,甲方有权暂停、注销和撤销乙方持有的证书。
b)甲方应委托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检验。
c)甲方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颁发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
(更多内容请访问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d)不向乙方(获证方)提供认证咨询服务。
e)甲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获证方生产厂、仓库内标有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如由于乙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未通知甲方,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监督审核时,甲方有权暂停直至撤消乙方持有的认证证书。
7.保密承诺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检查员保证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向除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乙方的商业秘密。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和终止后始终遵守本条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1)任何已成为或法律上应成为公开信息的信息;
2)任何甲方可以从其他公开途径得到的信息;
3)为获得认可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8.特别约定
为确保认证公正性,甲方不对持有甲方股份的申请人实施认证。如获证后,在认证有效期内乙方持有甲方股份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解除认证合同。甲方对乙方持有的证书进行注销处理。
9.仲裁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10.更改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相关条款的更改,需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方为有效。
11.其他
1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文件,均以中文原件为准。
甲方(章)乙方(章)
名称: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
地址:北京朝阳区管庄东里 100024地址:
签署人:签署人:
职务:职务:
日期:日期:
第二篇: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
1.签约方
1.1 甲方: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
1.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协议范围
2.1 认证中心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强制认证业务范围向乙方提供认证服务。
2.2 乙方确保向认证中心提供为实施认证所需的信息和设施。
3.认证人员
认证中心确保使用经评定合格的评审人员和技术专家或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对乙方实施认证检查和证后监督。
4.费用
4.1 认证中心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强制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向乙方收取认证费用。
4.2 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4.3 认证中心检查员/技术专家实施认证的差旅费由乙方支付。
5.协议的终止
5.1 本协议的终止条件包括:
5.1.1 当乙方不能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时,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并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5.1.2 当乙方决定终止时,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立即终止。
5.2 本协议终止之日,乙方应立即将认证证书及相关附件交回甲方。
6.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交质量手册等体系文件。
(3)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6.2 当乙方是获证方时,乙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当乙方不是最终获证方时,乙方应确保获证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6.2.1 获证方的权利
(1)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2)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3)获证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6.2.2 获证方的义务
(1)按甲方的要求,获证方应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为审核人员提供检查文件、提供检测样品、进入所有区域的安排、调阅所有记录和访问人员的方便。
(2)当获证方对质量体系实施了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更改或获证方的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获证方应在更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3)如发生客户重大投诉和(或)重大质量事故时,获证方应将相关信息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4)获证方应事实求是地宣传被认证的产品,不得损害甲方的声誉。
(5)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6)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注销时,获证方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甲方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7)按甲方的要求缴纳有关费用。
6.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对乙方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申请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甲方应委托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检验。
(3)甲方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颁发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
(4)不向乙方(获证方)提供认证咨询服务。
(5)甲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获证方生产厂、仓库内标有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如由于乙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未通知甲方,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监督审核时,甲方有权暂停直至撤消乙方持有的认证证书。
7.保密承诺
7.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检查员保证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向除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乙方的商业秘密。
7.2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和终止后始终遵守本条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1)任何已成为或法律上应成为公开信息的信息;
(2)任何甲方可以从其他公开途径得到的信息;
(3)为获得认可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8.仲裁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9.更改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相关条款的更改,需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方为有效。
10.其他
10.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文件,均以中文原件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2.0
ctc/qcg-rp02/2.0共3页第1 页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
1.签约方
甲方: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
乙方:(申请人)重庆旺亘科技有限公司
2.协议范围:
2.1 认证中心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强制认证业务范围向乙方提供
认证服务。
2.2 乙方确保向认证中心提供为实施认证所需的信息和设施。
3.认证人员
认证中心确保使用经评定合格的评审人员和技术专家或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对乙方实施认证检查和证后监督。
4.费用
4.1认证中心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乙方收取认证费用。
4.2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4.3认证中心检查员/技术专家实施认证的差旅费由乙方支付。
5.协议的终止
5.1 本协议的终止条件包括:
5.1.1当乙方不能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时,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并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5.1.2当乙方决定终止时,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立即终止。
5.2 本协议终止之日,乙方应立即将认证证书及相关附件交回甲方。
6.权利与义务
6.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b)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交质量手册等体系文件。
c)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6.2 当乙方是获证方时,乙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当乙方不是最终获证方时,乙方应确保获证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6.2.1获证方的权利
a)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b)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c)获证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6.2.2 获证方的义务
a)按甲方的要求,获证方应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为审核人员提供检查文件、提供检测样品、进入所有区域的安排、调阅所有记录和访问人员的方便。
b)当获证方对质量体系实施了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更改包括获证方的地址、联系方式
发生变更时,获证方应在更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c)如发生客户重大投诉和(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如国家、省市或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时,获证方应将相关信息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d)获证方应事实求是地宣传被认证的产品,不得损害甲方的声誉。
e)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f)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注销时,获证方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甲方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g)按甲方的要求缴纳有关费用。
6.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管理的规定,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对乙方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申请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证后监管,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获证方,甲方有权暂停、注销和撤销乙方持有的证书。
b)甲方应委托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检验。
c)甲方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颁发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
d)不向乙方(获证方)提供认证咨询服务。
e)甲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获证方生产厂、仓库内标有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如由于乙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未通知甲方,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监督审核时,甲方有权暂停直至撤消乙方持有的认证证书。
7.保密承诺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检查员保证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向除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乙方的商业秘密。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和终止后始终遵守本条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1)任何已成为或法律上应成为公开信息的信息;
2)任何甲方可以从其他公开途径得到的信息;
3)为获得认可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8.特别约定
为确保认证公正性,甲方不对持有甲方股份的申请人实施认证。如获证后,在认证有效期内乙方持有甲方股份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解除认证合同。甲方对乙方持有的证书进行注销处理。
9.仲裁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10.更改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相关条款的更改,需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方为有效。
11.其他
1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文件,均以中文原件为准。
甲方(章)乙方(章)
名称: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重庆旺亘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管庄东里 100024地址:重庆市忠县大渡口工业园区
签署人:签署人:
职务:职务:副总
日期:日期:2014年8月2日
第四篇: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
1、目的 为统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中对申请单元的划分,制定本检验细则。当用制品进行检验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所要求的数量;当用试验片进行检验时,试验片应采用与产品相同的工艺和相同的材料生产。
2、汽车用安全玻璃
2.1 汽车前风窗玻璃 根据gb9656-1996第7.2.2条“组批规则”的规定,对每个申请单元的产品采取组批抽样,并按cnca-04c-028:2014《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3的要求进行性能检验。 耐环境性能试验优先采用带遮阳带、天线、电热线和/或黑边的试验片(耐辐照试验除外)。 力学性能试验优先采用不对称厚度的试验片。
2.2 钢化玻璃 取本单元内展开面积最大、拱高最高和邻边夹角最小的制品(不分颜色)分别进行碎片状态试验,取同厚度的试验片(带颜色、带黑边和/或带电热线优先)进行抗冲击试验。本单元内各种颜色均需做透射比试验。
2.3 前风窗以外a/b类夹层玻璃 取本单元内同厚度的试验片(带遮阳带、电热线、黑边优先)进行抗冲击、耐辐照性、耐湿性和耐高温性试验。
3、建筑用安全玻璃 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中对建筑用夹层/钢化夹层玻璃的单元划分,应按照cnca-04c-028:2014《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4第1条所要求的性能进行检验
3.1 夹层玻璃及钢化夹层玻璃 应根据中间层的种类(胶片干法、灌浆法、en膜等),分单元分别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抗冲击剥落性能、霰弹袋冲击试验、耐辐照试验耐湿性、耐热性。当产品有不对称结构和/或中间层有色时,以最不对称结构和/或有色中间层进行试验。
3.1.1 抗冲击剥落性能 按单元分别都采用4或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或3mm组成的检验样品,进行抗冲击剥落性能实验。
3.1.2 霰弹袋冲击试验 普通夹层合格后,可以替代相应中间层的钢化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试验。
3.1.2.1 0.38mm胶片或湿法夹层 取申请的4或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或3mm组成的检验样品,按ⅲ类试验(总厚度超过16mm、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试验,直接做ⅱ-2),合格后,应申请人要求可按ⅱ-2、ⅱ-1依次试验,直至不合格,批准时,按高级别包含低级别批准。
3.1.2.2 0.76mm胶片 取申请的4或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或3mm组成的检验样品,按ⅱ-1试验;合格后,按高级别包含低级别批准。如不合格,做ⅱ-2,仍然不合格,做ⅲ类。(总厚度超过16mm、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试验)。
3.1.2.3 1.14和/或1.14mm以上胶片 同3.1.2.2试验
3.1.3 耐辐照试验 耐辐照试验均采用3mm无色普通玻璃+中间层+3mm无色普通玻璃试验片进行。如无3mm玻璃,可采用透射比最高的无色玻璃取代。(普通夹层合格后,可以替代相应厚度、相应中间层的钢化夹层玻璃)
3.1.4 耐湿性、耐热性 (钢化夹层玻璃、普通夹层玻璃都要进行试验,不能替代)对每个单元分别都采用4或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或3mm组成的检验样品进行耐湿、耐热试验。如普通弯型夹层制品,应从弯型制品切割试验片,试验片应有至少一条边为原制品边。如钢化夹层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制成的样品进行试验。
3.2 钢化玻璃 本条所称钢化玻璃包括钢化镀膜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包括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 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对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划分单元,可分为6个单元。 检验项目如下: 建筑幕墙用钢化玻璃(gb17841):表面应力、抗热冲击性、霰弹袋冲击性;建筑幕墙以外用钢化玻璃(gb9963):碎片状态、抗冲击性、霰弹袋冲击性。 如果企业申请的钢化玻璃即可用于幕墙也可用于幕墙以外,则可将霰弹袋试验合并,并按照上述两个标准对每个申请单元进行所有的其他安全性能检验。装饰类钢化玻璃应对非装饰面进行抗冲击性和霰弹袋冲击性,如企业申报的装饰类钢化玻璃包括了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等多种工艺时,每种工艺都要进行抗冲击性和霰弹袋试验。
3.2.1 厚度≤6mm的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 对本单元中申报的最薄厚度产品做全性能检验,碎片试验应包括最大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夹角三组产品。应力试验应对最大面积制品进行。
3.2.2 厚度为6mm<d≤12mm的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对本单元中申报的最薄厚度产品做全性能试验,碎片试验应包括最大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夹角三组产品。应力试验应对最大面积制品进行。 此外追加其它所有厚度产品的碎片状态试验。
3.2.3 厚度>12mm的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 对幕墙用钢化玻璃,取申请的最厚玻璃进行抗热冲击试验,对本单元中申报的最薄厚度产品做其他性能试验。碎片试验应包括最大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夹角三组产品。应力试验应对最大面积制品进行。其中碎片指标可放宽到30片。
4、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
4.1 前窗用夹层玻璃 每个单元内的所有型号均应根据gb14681《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规定进行光学角偏差、光学畸变、颜色识别检验。每个单元均应进行一组耐热性、耐辐照性、抗冲击性、抗穿透、透射比试验。
4.2 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每个单元应对展开面积最大、拱高最大和最小夹角的三组产品进行碎片试验、光畸变试验。取同厚度的试验片进行一组抗冲击试验和透射比试验。
4.3 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每个单元应对展开面积最大、曲率半径最小和拱高最大的制品进行光畸变试验(单曲面玻璃可只进行拱高最大和面积最大的两组进行)。取同厚度的试验片进行一组抗冲击、耐热性、耐辐照性、抗穿透性和透射比试验。
4.4 安全中空玻璃 对构成中空玻璃的安全玻璃组件,分别按本细则第三章2和/或3条款进行试验,此外对组合后每个单元的试验片进行露点和i类加速耐久性试验。
第五篇:3c认证与安全玻璃的认识
3c认证与安全玻璃的认识
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也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安全玻璃位列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中的第十四项。而什么叫做安全玻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14年12月4号颁布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但是,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单片半钢化玻璃因碎片过大,破坏时不具有安全性,夹丝玻璃因不能满足霰弹袋试验、落球试验的要求,都不属于安全玻璃之列。)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全玻幕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解释:本规定指各种倾斜安装以及水平安装的玻璃,只要该玻璃破碎后存在坠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解释:商店、写字楼以及旅游景点中所使用的护栏设备以及电梯。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解释:住宅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多必须是安全玻璃。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解释:凡是会涉及到要承受人的一定的力度,以及出于高空的室内外玻璃设施。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解释:本规定是指玻璃下方悬空,玻璃起承受人员行走作用的玻璃板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不悬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解释:本规定应符合jgj113-2014第9章《水下用玻璃要求》。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解释:本规定所指包括:(1)门玻璃;(2)安装在门上方的玻璃;(3)安装在门两侧的玻璃,其靠近门道开口的竖直边与门道开口的距离小于300mm。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解释:本规定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本次规则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纳入3c认证范围,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指由钢化玻璃、夹层玻璃构成的中空玻璃,构成建筑(安全)中空玻璃的玻璃单片应分别通过相应的3c认证。普通中空玻璃不得加施3c认证标志,按照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其中以上的11个部位也是不得使用普通中空玻璃。
现在,中空玻璃技术可以作为衡量玻璃企业水平高低的一个标准,或多或少的影响着市场的格局,尤其中空玻璃纳入到3c认证后,将很有可能成为未来企业成败的分水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