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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养育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7-02-27 07:51:35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孤儿养育协议书

甲方:

乙方(监护人):

第三方:

被监护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孤儿监护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孤儿 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时间至孤儿年满18周岁止(即至20 年 月 日止)。

二、在监护期内,乙方有权利支配国家发给被监护人的生活福利补贴及其它补助,同时,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1、负责被监护人的吃饭、穿衣、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让被监护人享有与其他儿童一样宽松的生存生活环境。

2、被监护人到适学年龄,乙方必须送被监护人入学,并负责被监护人因上学产生的一切费用。

3、乙方负责被监护人因病、因伤或其它意外原因而产生的医药费或其他费用。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必须监督乙方按协议内容认真履行义务,若乙方不能按协议内容履行监护义务可以对监护人进行说服、批评、教育,若乙方仍不能履行义务,甲方可按照法律程序向第三方提出变更监护人申请,依法变更监护人,此协议内容则自动终止。

四、乡镇民政所做为协议第三方,同时又是乡政府组成部门,既有公证权又有监督权,若乙方不能按协议内容履行监护人义务,可会同甲方及时终止监护人权利义务,依法变更监护人。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第三方各持一份。

六、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第三方:

二o 年 月 日

第二篇: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甲方:民政办

乙方(监护人):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主动加强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管理的通知》(民电[2014]3号)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民政办(甲方)与(乙方)就孤儿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监护对象基本生活,保障监护对象健康成长,并负责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视、遗弃。

2、乙方负责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培养,督促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扶持接受高中 (中专)以及大学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3、乙方负责保护监护对象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监护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如发现乙方对监护对象有虐待、歧视、遗弃行为,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乙方如发现不能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有权向甲方查询并

要求按规定发放;监护对象应享受其他规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实的,有权要求甲方协调落实。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孤儿成年后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二〇年 月

二〇年 月日日

第三篇:安徽省马鞍山市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甲方:______(县、区)民政局

乙方(监护人或单位):______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民政局(甲方)与(乙方)就孤儿(此表申请人)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人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该监护对象基本生活,保障该监护对象健康成长,并负责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视、遗弃。

2.乙方负责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培养,督促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扶持接受高中(中专)以及大学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3.乙方负责保护监护对象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监护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如发现乙方对监护对象有虐待、歧视、遗弃行为。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乙方如发现不能按时领取生活费的,有权向甲方查询并要求按规定发放;监护对象应享受其他规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实的,有权要求甲方协调落实。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保留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孤儿成年后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二〇一年月日二〇一年月日

第四篇:关于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的提案

关于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的提案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他们最需要呵护,最需要关爱。建立全国统一覆盖城乡的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不仅是对孤儿这一特殊群体给予稳定的制度性的保障,也是政府对特定的困难群体的特殊保障,是建立健全独立面向孤儿群体特殊性质福利制度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的背景

早在2014年10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就批示:“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他们都能健康成长。”2014年6月1日,胡总书记再次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孤残儿童放在心上,健全救助制度,完善福利设施,推进特殊教育,动员社会力量为孤残儿童奉献爱心,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今年5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再次批示,要求民政部研究提出解决孤儿救助办法。6月1日回良玉副总理批示:请民政部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批示要求,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完善孤儿救助制度,流浪儿童应该纳入救助管理、亲属抚养的孤儿国家要考虑给予必要的支持。为落实胡总书记和回良玉副总理的批示精神,国家民政部于2014年1月下发了《关于制定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散居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

每月600元,今年6月9日民政部又下发了《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养育标准不低于1000元。但由于缺乏资金保障,至今全国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孤儿最低养育制度。

目前,全国有近80万名孤儿,除去在各类儿童福利福利机构供养的外,有70余万名孤儿生活在爷爷、奶奶和叔叔等近亲属家中,他们的生活没有制度性保障,仅靠城乡低保进行救助。就宁夏而言,目前有孤儿6086名,占全区总人口的0.9‰,除去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416人外,城乡散居孤儿5670人,其中属父母双亡的1496名,占散居孤儿的26.4%,事实上无人抚养的4174名,占73.6%(指父母一方亡故、一方再婚;一方判刑、一方出走;一方亡故、一方查无音讯)。对散居社会的孤儿,目前我区不分父母双亡的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儿在养育上和全国各省、自治区一样,享受的是城乡低保救助。宁夏城市孤儿最高的每人每月救助210元,农村孤儿每月救助金仅有55元,难以保障他们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

二、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的建议

1.建议把建立全国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之一。在提高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的同时,重点解决全国70万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问题。

2.建议全国在制定散居孤儿的养育津贴制度时实行两

个标准,即父母双亡的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儿给予不同的养育标准。一是父母双亡的孤儿不分区域、不分城乡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600元;二是事实上(小编推荐你关注好范文 网WWW.haOwOrD.CoM)无人抚养的散居孤儿不分城乡和区域,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3.国家要把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养育津贴费用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同时,中央财政在安排资金时,要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给予倾斜。从而建立孤儿养育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城乡孤儿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基本权益,推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逐步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性转变,建设惠及全国人民的小康社会。

第五篇:社会散居孤儿指导养育协议

社会散居孤儿指导养育协议

(范本)

甲方:(县民政局或县儿童安臵指导中心) 乙方:(监护人或单位)

丙方:(儿童)儿童福利证编号: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4]161号)文件要求,为保障孤儿基本权益得到维护,甲乙丙三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遵守《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孤儿政策。

二、甲方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向乙方按时足额发放丙方基本生活费,直至协议终止。

2、对于乙方对丙方的养育行为进行指导、培训、监督和评估。

3、接受丙方有关监护和抚养质量的反映和其它诉求。

三、乙方责任:

1、履行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对丙的方人身、财产及一切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保护。

2、视丙方为家庭成员,不得歧视、虐待和漠视丙方,不得使其四处流浪、居无定所。

3、每年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基本生活费,并用于丙方饮食、衣物被褥、日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在内的开支,保

证丙方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其它成员。

4、保证丙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时能够接受应当接受的义务教育,对残疾者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或特殊教育。

5、保证丙方接受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帮助大病或残疾孤儿寻求医疗救助。

四、丙方权利与义务

1、知晓自身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2、向甲方反映乙方的养育质量。

3、在乙方为丙方提供与其家庭成员相同的生活条件下,尊重并服从乙方的教育和管理。

五、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护、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变更后的新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

六、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孤儿年满18周岁、致孤原因消除、弄虚作假经审查核实三类退出保障的情况或因乙方违约造成监护人变更的情况,协议终止。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丙所辖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日期:

乙方签字:日期:

丙方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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