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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6-07-21 05:49:5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个人土地出让合同

个人土地出让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将位于村小队个人所有地,有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四至及面积:北至甲方乡村村道为北界,西至邻家住房墙离米为西界,东至现村小路,东西宽米, 南北长米,地基面积为平方。

二、经协商与邻家留三米小路,共同使用,各为1.5米。

三、该土地转让费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分三次付款,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先付元(大写:人民币)。二层完工时付元(大写:人民币) 。其余款元(大写:人民币)在瓦面封顶完工后交清。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五、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有权使用该地基靠北的村公路。甲方有义务在本村内

协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时的配套设施,如水、电供应等,费用无需甲方支付。

七、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另加违约金二万元给对方。

八、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另加违约金二万元给对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电话

乙方签字:电话

邻家签字:电话

年月日

第二篇:个人土地出让合同

个人土地出让合同范本

转让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受让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将位于,有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四至及面积:东西宽米, 南北长米,地基面积为平方。

二、该土地转让费共计元(大写:)人名币。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先付元(大写:)人民币。基础完工时付元(大写:)人民币。其余款项在一层预字 上完时交清元。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三、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四、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有权使用该地基靠北的村公路。甲方有义务在本村内协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时的配套设施,如水、电供应等,费用无需甲方支付。

六、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电话:

乙方签字:电话:

年月日

第三篇:个人土地出让合同[1]

个人土地出让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本文来自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双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将位于古城滩陈大圪堵村岗坊三小队个人所有地,有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四至及面积:东至甲方乡村村道西畔向西量(8.4米)为东界,西至邻家刘虎堂住房围墙,南至前排邻家后墙(向后退11米为界),北至现围墙。东西宽(25.18米)南北长(67米),共修三排,每排8孔窑,每个窑地基宽为(3.15米),共计为24孔窑地基。

二、价格、付款方式:每个窑地基4万元。总价格为96万元。合同签字后,一次性付清所有款。

三、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四、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担任何责任。

五、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将承担赔偿给另一方,土地总价两倍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以下三共同签字:

甲方:

乙方:

中证人:

年月日

第四篇:个人土地出让合同(集体)

个人土地出让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将位于村小队个人所有地,有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四至界线及面积:北至甲方乡村村道为北界,西至邻家住房墙离米为西界,东至现村小路,东西宽米,南北长米,地基面积为平方。

二、经协商与邻家留三米小路,共同合使用,各为1.5米。

三、该土地转让费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分三次付款,乙方在双方签定合同之日先付元(大写:人民币)。二层完工时付元(大写:人民币)在瓦面封顶完工后交清。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五、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六、乙方有权使用该地基靠北的村公路,甲方有义务在本村内协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时的配套设施,如路水、电供应等,费用无需甲方支付。

七、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任何一方不得

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另加违约金拾万元给对方。

八、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乙方有权向甲方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另加违约金拾万元给对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份,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电话:

乙方签字:电话:

邻家签定: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试述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

试述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界定,会影响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合同纠纷时实体和程序上的法律适用等。目前学术界关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主要有民事合同说和行政合同说两种观点。我认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理由如下:

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一方主体是恒定的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必是行政机关,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不仅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又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国有土地管理职能,对受让方的土地使用实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因此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国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好国有土地,合理利用土地

虽然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但土地管理部门承担着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代表国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无疑要贯彻和落实这种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土地出让合同就自然显现出公益性的色彩,政府虽然也收取土地出让

金,并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收取土地出让金,是管理土地市场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出让金的调整,实现对土地市场的经济调控。而且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土地优化使用,防止超卖地皮等土地投机行为的出现,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一般附负有该宗地的规划、转让条件等。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完全对等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双发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对等的地方。表现在,土地管理部门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首先,从合同的签订来看,选择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在签订合同时,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可以以法律或职权,根据需要通过直接磋商、招标和拍卖的方式,选择适当的当事人,而土地使用者则缺乏选择权,只要确定想使用某一块土地,只能与该块地所在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无权选择出让方;其次,从合同的内容看,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不对等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是由出让方决定的,受让方对此无权进行协商和异议,且受让方除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外,还应该按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受让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用途的必须征得出让方同意,并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再次,从合同履行来看,双方的地位不对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以后,出让方即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指挥和监督受让方履行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让方具有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受让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制裁权。

四、从权利的救济途径来看,双方享有的权利不对等

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责任具有行政性和补偿性,出让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对土地使用者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受让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有权依法对于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毫无疑问,这些处罚方式属于行政处罚手段。因此,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是行政责任。此外,土地出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在权利的处分自由上有很大区别,在民事合同中,双方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出让方的权利是不能随意处置和放弃的,因为这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利,更是职责。同时在合同形式上,土地出让合同具有规范性和格式性特点。

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了行政合同的特性,它既便于实现政府的意图,同时又给对方保留了一定的自由,以激发土地使用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土地出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最显著的特点在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总的来说,它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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