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旅游合同违约纠纷的处理
旅游合同违约纠纷的处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外出旅游方式来缓解工作压力和享受生活,同时,旅游合同纠纷也随之日趋增多,媒体对此也相继作了报道,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向人们提出了旅游合同出现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这些义务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违反这此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要求具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如不具备,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如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由于这些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并不是旅游合的当事人,依合同的权对性原则,也不受旅游合同的约呸,但这些企业与旅游社或有长期合作业务、联营或偶然的合同关系,从而依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深感棘手,依笔者之见,对此类问题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与旅行之间则可以按协议约定处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除非该与转包经旅客书面同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绝大多数为格式条款合同,旅行社经常运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并且这些条款多半是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笔者认为,对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基于强化保护弱者一方旅游者利益以及公平正义要求,由司法机关作出限制解释,从而促使旅游纠纷正确解决,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经济合同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违约责任
一、合同法违约条款、合同无效违约条款、经济合同违约责任
1、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
《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3种条款是有效的:
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关于合同无效 违约条款问题
4、经济合同违约责任之有关事项
5、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退货换货,修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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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可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可得利益,但要求损失与违约方行为有因果关系且不得超过义务人的预期。
那么如何确定可得利益范围呢?首先应确定合同如能履行时,守约方应该获得的利益,其次是确定因违约而致守约方所处的现实利益状态,此两者的差距即为守约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赔偿可得利益的极限是合同如能履行时守约方获得的利益。
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中,法学家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提炼出如下规则:
第一,合同法并未规定赔偿受害人因从事一项不成功的交易所受损失;
第二,损害赔偿不包括非违约方(守约方)把支付的不合理开支,不合理标准依交易惯例;
第三,损害赔偿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损失必须是实际遭受的损失。如果要赔偿利润损失,则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些利润是存在的或会发生的。尤其是这些利润中要扣除必要开支。
第四,损害赔偿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果因资金问题而致工程停工,减少了材料费、劳务费支出。这些因违约而减少的费用必须从赔偿额中扣除。
第五,损害赔偿应扣除本来应可以避免扩大的损失,但对于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则应予以赔偿,这些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如安排一项替代性购买的开支。
第六,损害赔偿不能以违约方因违约而得到的利益为标准来确定赔偿额,不能判以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解除委托合同损失赔偿的归责原则
解除委托合同,虽是法律所允许,但仍涉及损失赔偿问题,此类损失赔偿有其特殊的归责原则。依笔者之见,应有以下原则:
①一方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即损失客观存在或不可避免。②解除委托合同是对方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与行为之间应有因果关系。
第四篇:合同违约 争议
在试用期内的第二个月,公司应当为你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交纳社会保险费。在试用期存在双向选择的问题,不应存在违约金,更不能扣钱做为违约金。谢谢你对本站的关心和支持!
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保险金不能从劳动者应获报酬中予以扣减。当然,对社保而言,劳动者个人也是要缴纳一小部分的。
我在一公司做推销的工作,事先说明我是学生的可能做不了多久 公司同意我加入了,并在一星期内通过公司考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来一个月内后我又经过公司批准辞职了,公司扣押了我工资 说一个月以后不与公司员工有任何联系、不影响他们工作就会给我发放全部工资,并签订了保证书打下了工资欠条。今天我按保证书做到了 我问公司工资,那边却说我违约了,说我工作期间有和同事说过消极的话,影响了他们,有几个同事辞职公司那边强说是受我的影响 要我负法律责任,并扣掉我工资500元作为违约金。
在合同中全是我们员工的规章制度,不知多少条全是有违即扣违约金500,而此次公司就是以其中一条说我工作期间有和同事说过消极的话(我没有说过什么消极的话 他那边强说我说了 并说有同事说的,说我让公司有失名誉),故扣违约金500.另还说派我们出差的住宿费(都是十几个人挤两三间房子住的,十几个人每晚的住宿费一共不超过公司80的标准,伙食费都是自己出的),还有每天早上喊了口号 主管什么的讲了一些话 然后说这个培训也要我们负责。
公司那边现在说要我地址,然后发一法律性质的通知函给我,让我负责 并同意扣掉500的违约金。请问这些合法吗?公司说要我负法律责任 发什么通知函给我会不会影响到我以后?会不会进入我的档案?我是暑假自己到人才市场去找的暑假工的 本来就是因为需要自己工作挣点学费的 因为在那我都还自己贴钱了 所以就辞职了 他扣我500违约金合理吗? 我还在读书。......
【法】lauryl(491179989)20:52:05
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你的劳动合同无效
苏三/oscar(438821292)20:52:30
有这个规定?
苏三/oscar(438821292)20:52:52
事实已经形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了
【法】lauryl(491179989)20:52:51
有
【法】lauryl(491179989)20:53:12
他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事实劳动关系
苏三/oscar(438821292)20:53:22
哦
【法】lauryl(491179989)20:53:23
是劳务关系或是雇佣关系
【学】在读学生<tangwei-001@qq.com>20:53:43
恩 现在我回学校了 说好的工资一个月后给我 现在又说我工作期间违约了
【法】lauryl(491179989)20:54:01
有工资欠条就去找他们要啊
【法】lauryl(491179989)20:54:14
欠条上你是怎么写的
【咨】饼干(478353730)20:55:10
milton,你的问题解决了吗?
【学】在读学生<tangwei(更多请搜索WWw.hAoWord.COm)-001@qq.com>20:55:29
就一张纸上的 副经理签字的
苏三/oscar(438821292)20:56:10
我有个问题,我跟我老婆结婚,我们属于国家规定的可以再生育一胎的情况,寄生办的人也说可以再生育的,但是说要交1000块社会抚养费? 合理吗? 既然国家规定可以再生,为什么还要交钱呢?
【学】在读学生<tangwei-001@qq.com>20:56:39
欠条是说 我保证一个月内不与公司任何员工联系 就会在一个月后把工资打到我卡上平静(895910319)20:58:37
买房子和老板签的都是霸王合同,如果老板不愿意签补充协议,你可以按照合同看他的违约情况,技算你的实际损失,如果协商不好,你可以提起诉讼。
【学】在读学生<tangwei-001@qq.com>20:58:57
现在又说我以前有违约,我没有违约,他说有人说因为我说了什么消极的话而也辞职了说给公司很大的影响 要我负法律责任 接受处分和处罚
【法】lauryl(491179989)21:00:59
公司的这种说法要有证据证明才行,而且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既然无效,那自然也就你违约一说
【法】lauryl(491179989)21:01:18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法】lauryl(491179989)21:10:33
你有欠条,起诉
浙江-ff-小书(348015474)21:08:50
肯定不会影响就算你打民事官司败诉了,也不会进你档案
【赣】在读学生<tangwei-001@qq.com>21:09:31
恩
浙江-ff-小书(348015474)21:09:32
很少听说说几句消极话的,还要扣钱的 就算说了 公司也要举证浙江-ff-小书(348015474)21:09:40
你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赣】在读学生<tangwei-001@qq.com>21:10:09
就是那是一什么贸易公司 推销的
浙江-ff-小书(348015474)21:10:22
与公司签订的应该是雇佣合同,报酬应该给你
【赣】在读学生<tangwei-001@qq.com>21:10:24
有点像传销
【赣】在读学生<tangwei-001@qq.com>21:11:41
产品确实不是很好 我做得心理是有点难受 然后辞职 且有获批了的
【赣】在读学生<tangwei-001@qq.com>21:12:24
但我没和其他同事说过什么消极的话
【赣】在读学生<tangwei-001@qq.com>21:13:00
有两个同事几乎是和我一同辞职的 经理就说肯定是我影响的 浙江-ff-小书(348015474)21:13:45
这是经理的狡辩
第五篇:合同违约及纠纷处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监督合同的有效履行,及早发现违约情况,避免或减少因违约或纠纷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保障本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合同违约及纠纷情况的处理。
第2章合同违约处理
第3条合同签订后进入执行阶段,业务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企业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4条针对合同对方违约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本企业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对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企业就有权要求违约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要求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对方违约的,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定金担保。
合同对方违约,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对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对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
第5条企业自身违约的,业务经办部门或人员应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将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裁,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责任、履行有关义务。
第3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6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合同对方协商谈判,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7条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8条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9条企业法律顾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10条纠纷处理过程中,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4章附则
第11条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制定,经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12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法务部。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