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测试题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测试题姓名:分数:
一、填空:(每空1分)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4、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5、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6、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7、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8、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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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0、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1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4、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6、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7、除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
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5、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简答题: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简答:10分)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7、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简答:10分)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8、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简答题:20分)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理解
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认识
2014广告2班贺轶群学号:20142312310054
国家于1998年通过《劳动法》,又于2014年通过《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劳动者义务,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尊重劳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劳动法》在开始就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有利于明确自己的权利,进而更好地维护,在权益受侵害时,能够敏感觉察。在规定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劳动法》也说明了作为劳动者应该履行的义务,如: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众所周知,权力与义务具有一致性,享受权利以履行义务为前提,作为劳动者也一样。所以,劳动者要尽心尽力去工作,努力奉献,创造价值,在工作中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报酬全等上述权利才可以实现。
从劳动法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国家在努力为劳动者创造优越的劳动环境;首先,国家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所以,无论民族、宗教、性别、党派,都可以平等地实现就业,劳动者也有就业的自由,自由选择职业,以实现自身价值。其次,国家为劳动者进一步培训深造创造了条件,劳动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一方面,这是对知识的尊重,和对教育的重视,另一方面,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发展知识经济以及技术密集型企业,进而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再次,国家鼓励劳动者技术创新,“国家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此举有利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增加企业活力,带动社会进步。最后,《劳动法》对工资薪酬、社会保险做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如:“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进行了脑力、体力付出,应当获得相应的物质回报,以实现其生存发展。《劳动法》这些规定有
利于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也有利于理顺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关系,缓解矛盾、稳定社会、促进分配公平,保障效率。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社会权益的保障,以法律形式保护劳动者医疗、养老等社会权利,可以使劳动者免除后顾之忧,以增加劳动积极性,创造更大的价值;也有利于带动消费,发展经济。
《劳动法》对工会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与保障。“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是劳动者之间成立的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对劳动者权益的得失具有监督作用,同时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上述规定是对工会存在合理性的肯定,有利于工会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更好地团结、保护劳动者,达到“和谐发展”这一目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一事做出了规定。在《劳动法》中体现了劳动合同签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独立决策、互不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有签或不签的自由,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利益一致时,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在我看来,《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中涉及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要遵循透明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使劳动者全面了解用人单位,从而结合自身兴趣爱好,做出正确的选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知情权,防止招聘欺诈。
《劳动合同法》对工作时间、加班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但是,结合现实,我们可以发现这一规定并没有很好地落实,超额、超量工作时有发生,前不久发生的富士康员工集体自杀事件,就与工作量大、报酬不到位有密切关系。这些现象需要直面与反省:必须注重对法律的落实,对于企业,不可知法犯法,对于劳动者,要善于以正当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监督体系也做了系统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只有监督到位,才能确保法律条文落到实处,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发挥政府、工会、社会组织等在劳动问题上的监督作用,使劳动法可以很好的执行,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只有劳动可以创造价值,发展经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就是体现。国家提供完备的法律,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作为公民也要善于维护自身劳动权,自觉监督,自觉维权,这是个人法律意识的体现,也是法律得以落实的前提。
第三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期末试题
一、选择题(2’x15) 单选
1、《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a 3个月b 6个月c 9个月 2、《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产假。
a 3个月b 2个月c 1个月 3、《劳动合同法》于()起施行。 a 2014年6月29日至2014年1月1日 b 2014年6月29日至2014年8月1日 c 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1月1日
4、《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 书面劳动合同b 口头劳动合同c 书面或口头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3个月b 6个月c 1年 6、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①劳动合同期满;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死亡;③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⑥用人单位发生严重经营困难;⑦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①②④⑥⑦⑧b.①③④⑤⑥⑧ c ①③④⑤⑦⑧
7.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其“区域”是指()
a.市级以下区域内b.县级以下区域内c.省级以下区域内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a.外国使馆b.家庭c.企业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构成犯罪的,应该由()承担刑事责任。
a 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b.用人单位c.直接责任人员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共同研究解决有关
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a.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b.集体协商机制c.联席会议制度 多选
1、《劳动合同法》第21条,下列关于用人单位在试用 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b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c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12条,劳动合同类型有()。a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有下列( 情形的,劳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b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c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劳动法》第53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a 同时设计 b 同时施工c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下列事项属于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有()。
a 女职工不能从事矿山井下作业b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c 哺乳期女职工不得被安排加班加点 二、是非题(1’x5)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3、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上
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5、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三、辨析题(5’x4)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
2、社会保险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 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方可申请仲裁。()
4、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四、简答题(5’x3)
1、什么是劳动合同?有何特征?
2.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3、集体合同订立的步骤?
五、案例分析(15’x2)
1、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服务。在擦窗户玻璃时,她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倒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苏阿姨找家政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为那家企业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索赔。”而该企业老板却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医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试分析:
苏阿姨受伤所求赔偿,该由谁付?2.
职工黄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黄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黄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黄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黄某回厂上班。同时,与黄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黄某回厂,但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试分析:
(1)黄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案: 一:
baaaccb cba
ababcacabcab
二:
1 对2 对3 错理由: 不得设立 4 错理由:应当是同级工会代表 5 错理由:追究刑事责任 三:
1、(非)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我国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而并不禁止使用。我国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非)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社会保险只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非)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非)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四:
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形式。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
劳动合同的特征是(1)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特定的;(2)法律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相互选择确定合同当事人;(3)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即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2.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
(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
(1)职工与用人单位应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就集体合同草案进行商谈,形成共识;(2):将协商一致的草案提交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3):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4):用人单位应当自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对其合法性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生效;(5):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五:
1.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是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2.
(1).黄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未解除。(2)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要件(3)黄某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程序要件。同时,企业对其要求未作答复,因而协商解除合同也不成立。(4)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
资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单选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三日b.一周c五天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伤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a不承担任何责任b承担所有赔偿责任c承担赔偿责任
3、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医疗期满的b.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服务期中可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a.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b.应等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c.可以大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5、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2、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a.即时终止b.续延一年后终止c.续延到医疗期满时终止
6、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a.不遵照执行 b.宣布废止c.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7.工作满法定期限,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由()。a.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b.派遣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c.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应当()。a.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b.按照本单位
平均工资支付
c.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9、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申请支付令,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a.当地人民法院b.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c.当地人民法院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0.受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是由()支付。
a.形式上的雇主b.接受单位c.劳动者派遣机构 多选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b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c执行地方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a临时性b 辅助性c替代性3、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情况的,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a退休b失业c患病、负伤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b.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等情况。
a.用工单位b.派遣期限c.工作岗位二、是非题(1’x5)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请继续关注www.haoWorD.coM)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
准。()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3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约定试用期。()
三、辨析题(5’x4)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类型可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
四、简答题(5’x3) 1劳务派遣概述
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况 3.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五、案例分析(15’x2)
1、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问题: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
的适用范围 ?
2、张某某于2014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2014年i0月5日起,到2014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第三条每月工资2014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试分析:
(1)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014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张某某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
(2)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无效规定是否导致整个合同无效?答案 一: acba ccaca cababcabcabc abc 二:
对对错错 三:对对
错(应该是满一年)
错(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应该是一个月而不是一年)
错(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四: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
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2.(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
1: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不应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因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张某等 6人所在中学属《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
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其工资等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2.
1.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
2.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定是错误的。 │
第四篇:2014最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读
2014最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读
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2、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形式。从国外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对解除劳动合同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前边强化的,没看到后面规定的,包括个别专家的一些错误解读。有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铁饭碗”了,终身雇佣制了,其实不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前后条文是有联系的。只要用人单位以前管理很规范就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规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就有影响,原来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5、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
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适用期。这是从适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适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适用期做了限制。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
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法乱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
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违纪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6、没有永久性劳动合同 只有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永久性合同,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签了一个满1年的合同,按规定适用期是2个月,1年下来双方情况都没问题,再用再签,就是续签一次了。如果签的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上说还可以有第三次,即: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主客观原因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合同,只是不再说合同什么时候终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
7、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劳动者过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了。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
8、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就要赔偿。
9、职工若不服解聘,可调解仲裁诉讼
发生纠纷、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调解。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调解,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成,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规定补偿。
10、“磨洋工”可辞退,但要有考核标准
无论是国企还是国家机关,都有个别“磨洋工”的现象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工作,换一个工作地方仍完不成的,可以解聘。但要有考核标准,要有明确规定。
11、违约金限两种情况,试用期限约定一次
适用期、违约金和加班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不订合同、合同短期化、滥用适用期、违约责任和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前违约责任规定比较泛滥,现在违约只有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对劳动者不能再有任何违约责任规定。
一般每日加班最多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多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12、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岗位有“三性”
劳务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歧视、新的不公平。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了用工自主权,纷纷搞劳务派遣,以规避合同。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劳务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过6个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劳务派遣。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三性的岗位,就不能用劳务派遣。
13、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要通过,明年5月1日实施。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我们还是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劳动关系不要破裂。实际上,很多企业现在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化解矛盾的机制。如果出现不发工资的事,可以直接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调解不成,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这个法定机制、法律渠道解决。投诉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据,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时效是1年。
14、稳定的劳动关系,靠双方付出努力
国家立法充分考虑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在为劳动者撑腰。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更应该遵纪守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维权意识。特别要向劳动者提醒的是:解除合同,千万注意不要不辞而别,一定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双方都愿意有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做百年老店,就必须善待工人;劳动者要想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就要敬业,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干好工作。
新劳动法解读 - 三、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十大须知
1、不签劳动合同代价高昂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休息休假纳入劳动合同 促使用工时间的合法化。
3、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 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提供虚假信息,刻意隐瞒职业危害。
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支付补偿 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5、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灵活选择。
7、试用期最多不得超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8、使用劳务派遣工难避责 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责任。
9、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 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10、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篇: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
一、概述
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
二、解读内容
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2、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两倍的工资。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形式。从国外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对解除劳动合同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前边强化的,没看到后面规定的,包括个别专家的一些错误解读。有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铁饭碗”了,终身雇佣制了,其实不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前后条文是有联系的。只要用人单位以前管理很规范就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规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就有影响,原来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5、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
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适用期。这是从适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适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适用期做了限制。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
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法乱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违纪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6、没有永久性劳动合同 只有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永久性合同,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签了一个满1年的合同,按规定适用期是2个月,1年下来双方情况都没问题,再用再签,就是续签一次了。如果签的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上说还可以有第三次,即: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主客观原因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合同,只是不再说合同什么时候终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
7、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
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劳动者过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了。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
8、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就要赔偿。
9、职工若不服解聘,可调解仲裁诉讼
发生纠纷、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调解。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调解,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成,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规定补偿。
10、“磨洋工”可辞退,但要有考核标准
无论是国企还是国家机关,都有个别“磨洋工”的现象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工作,换一个工作地方仍完不成的,可以解聘。但要有考核标准,要有明确规定。
11、违约金限两种情况,试用期限约定一次
适用期、违约金和加班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不订合同、合同短期化、滥用适用期、违约责任和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前违约责任规定比较泛滥,现在违约只有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对劳动者不能再有任何违约责任规定。
一般每日加班最多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多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12、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岗位有“三性”
劳务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歧视、新的不公平。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了用工自主权,纷纷搞劳务派遣,以规避合同。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劳务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过6个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劳务派遣。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三性的岗位,就不能用劳务派遣。
13、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要通过,明年5月1日实施。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我们还是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劳动关系不要破裂。实际上,很多企业现在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化解矛盾的机制。如果出现不发工资的事,可以直接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调解不成,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这个法定机制、法律渠道解决。投诉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据,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时效是1年。
14、稳定的劳动关系,靠双方付出努力
国家立法充分考虑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在为劳动者撑腰。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更应该遵纪守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维权意识。特别要向劳动者提醒的是:解除合同,千万注意不要不辞而别,一定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双方都愿意有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做百年老店,就必须善待工人;劳动者要想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就要敬业,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干好工作。
三、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十大须知
1、不签劳动合同代价高昂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休息休假纳入劳动合同 促使用工时间的合法化。
3、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 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提供虚假信息,刻意隐瞒职业危害
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支付补偿 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5、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灵活选择。
7、试用期最多不得超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8、使用劳务派遣工难避责 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责任。
9、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 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10、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