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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4-24 05:08:3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

从北京市第七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安排审议的25件法律草案之一《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进入立法程序,正积极调研和征求意见。针对当前劳动者面临的“短期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过长”等现实问题,法律草案给予劳动者全面保护。在此次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的负责人就草案中的有关意见向与会专家征求建议。

意见一:没有书面合同视为已签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除非劳动者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要签订书面合同。可是,在实践中,书面合同的签订率不高。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

意见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比例应适当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成适当比例。劳动合同期限短,试用期便短。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最多只有15日的试用期。1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20天。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遏制用人单位反复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该劳动者调出单位再回来,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意见三:合同自然终止员工可获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该劳动者续约,也要补偿劳动者。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对劳动者来说难以感受稳定的工作状态。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长期合同,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意见四:用人单位裁员时老职工后走

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裁员的,不仅要提前与职工说明情况,而且还应该后裁减老职工。而且,单位裁员6个月之内再次招聘的,应该优先录用以前的被裁员的职工。

意见五:劳动力派遣机构要取得资质

劳动力派遣机构要取得资格。依法取得行政资格的派遣机构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要让劳动者知悉其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合同内容。劳动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单位工作。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部分内容还有赖于相关行政法规的出台才能实现。

来源:扬子晚报

第二篇:关于参加《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

关于参加《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

实务研修班的体会及建议

公司领导:

按照公司安排,劳动关系管理与培训部主管**同志与***同志于2014年3月23日至2014年3月29日赴深圳参加由劳动社会保障报社主办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实务研修班。在为期一周的研修中,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社会保障报社的有关领导与各地代表就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实务和技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通过本次学习,提高了业务水平,更新了知识结构,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和技巧,对以后规范我公司的劳动用工,做好、做强劳务用工大有裨益。

本次研修班的主讲老师有劳动保障部法制司执法监督处杨毅新处长、劳动社会保障报社韩志力处长、劳动社会保障报社鲁志峰副处长,与会代表有来自北京等12个省市的66名代表。课程主要有四部分,包括《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劳动合同订立技巧与管理实务、违纪职工处理与劳动争议预防实务、员工离职管理的法律要求和操作。现将有关内容、体会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

《劳动合同法<草案>》是本次学习的重点,2014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这是自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用工制度从市场用工向积极用工转变的大环境下,《劳动合同法<草案>》立法的宗旨主要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劳资双方和谐劳动关系的支持,因此在规定上有过于死板和行政干预的嫌疑,限制了企业的自主权。该草案原定于今年8月出台,后因种种原因推迟,但最迟今年年内出台。另外,由于劳动保障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权利博弈的影响,最后通过的《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可能和《劳动合同法<草案>》有所不同。

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草案>》有以下新规定:

1. 解除合同的新规定

草案规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内、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这五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 单位有义务告知报酬等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 - 1 -

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3.合同终止单位须給与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些单位借此只签订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仅用员工青春期的现状。《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

4.试用期按性质分为三级

《劳动法》对试用期没有明确要求。这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加工制造业,旺季时大批量招工,试用期一直延迟至旺季结束。待企业对员工需求减少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依据工作性质,将试用期分为三级: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事实劳动关系与无固定限期合同

《草案》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草案》特意针对“已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现象,做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除非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此种情况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如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6.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义务做硬性规定

《草案》规定在5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试用期间。

7.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第十二条和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做出了具体和严格的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准备金;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由接收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以上两项规定对派遣公司的影响是绝对深远的,直接关系到派遣公司的存亡和发展。

8.关于培训费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以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劳动合同订立技巧与管理实务

1.确立劳动关系的顺序原则: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最重要的标志,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首先看工资支付关系,其次看社会保险关系,最后看人事档案关系。

2.合同订立若干问题:

2.1试用期约定技巧: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组成的一部分,试用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通过试用期协议约定。劳发1996(354)号文对试用期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需要延长试用期,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与合同期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约定。但可以以合法的形式延长试用期:第一,适当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如一年的劳动合同,可以从今年1月1日签到明年1月1日,期限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但试用期则从1个月依法变成2个月。第二,把试用期直接签订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2.2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约定条款,如果在劳动法中有规定的可不再合同中赘述,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结合企业规章制度,有预见性的予以规定。

2.3 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协议:如《大中专生就业协议》、《岗位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商业秘密保守协议》。

2.4 违约金和赔偿金

违约金强调以双方的约定为前提,不强调损失问题;赔偿金则恰恰强调损失,不以约定为前提。违约金可以设定为递减违约金或固定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约定(最好体现在合同中),但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违约金,第一,因违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根据 《劳动法》第31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辞而别)。

关于赔偿金的问题,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5 可以不办理离职手续的几种情形:第一,造成损失未赔偿的,第二,负责贷款等未追缴的,第三,没有进行物品和公物交接的,第四,其他针对性特殊

情况。

2.6 依法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续订:

2.6.1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龄10年及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只要有续延的意思表示即可,无论单位同意续订几年),在合同签订之前劳动者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6.2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的,视为本企业工龄:组织调动前后工龄为原单位工龄,企业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改革、分立、合并未作补偿的,企业成件制转移时本单位工龄连续。

2.6.3 规避技巧:

1)职工申请方式:在劳动合同中到期之前,发《终止意向通知书》,如果员工申请签订一年或两年的劳动合同则继续续订,如果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予以终止。

2)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员工不愿意变更则等到到期之时再议。(合同变更并不意味着合同续订)。第二种方法更为容易,阻力更小。

3)重新招工:容易激发矛盾,谨慎使用。

2.7 特殊协议的分类: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协议的制定、停薪留职协议的约定、岗位协议、待岗协议、医疗期协议、档案与社保关系托管协议。

2.8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2.8.1 两者的区别:1)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首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务关系适用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由人民法院受理。2)附属义务不同:劳动关系都要求交纳社会保险,有加班费工作时间的限制、解除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务关系若无特殊约定则无须支付。3)劳动关系有隶属关系,用用人单位可行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

2.8.2 界定:1)看年龄: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为劳动关系,2)看用人单位:如果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用工则一般认定为是劳动关系,如果家庭及个人用工则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3)看劳动者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待岗停薪人员、大中专学生社会实习及勤工俭学期、劳务派遣人员、借调人员、小时工(每天工作5小时、每周工作不多于30小时)都认定为劳务关系。

2.9 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且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状态(如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在现行的法律

制度下是劳务关系),并不以工作时间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劳部发[1996)181号文件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违纪职工处理与劳动争议预防

1.违纪员工处理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25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企业的规章制度。

1.1 《劳动法》第25条第2、3、4款时用人单位处理违纪职工的三大法宝,适用于一切经济形式的企业,即使存在第29条的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目前最系统的处理违纪职工的法律规定,面临被用人单位遗弃的尴尬

1.3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有关违纪处理的相关规定,但要注意合同的效力。

1.4 企业规章制度:企业管理的自留地,但对规章制度本身,法律要求比较严格,要求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予以公示。

1.4.1内容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

1.4.2程序合法:要求民主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定,工会或集体协商;对于股份制、有限责任企业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制定、工会委员列席。

1.4.3 予以公示:公示的方法主要包括员工手册发方法、传阅法、会议宣传法(须由本人或与会人员签字)、考试、劳动合同约定等方法。

2.违纪职工的主要处理形式:

2.1 开除(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直接导致工龄丧失,干部或固定工的身份丧失。开除员工应具备如下条件:厂长(经理)提出,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审批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5个月,最后书面通知本人。

2.2 除名:除名仅限于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的情况,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经批评教育无效(最好登报), 履行送达程序。

2.3 擅自离职处理程序:适用于不辞而别的人员、停薪留职期满未返人员、休长假且没有病条的情况、请长假、放长假的人员。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亦可挂号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2.4 解除劳动合同

2.5 一次性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有封顶限制,不超过工资的20%,扣除之后保证其基本生活待遇。

2.6 经济损失赔偿违约金: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赔偿,如果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同时引起个人工伤,该经济损失也须赔偿,但不得在工伤保险费用中扣除。

3.处理违纪职工的三大原则:事实清楚、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4.违纪职工的追索方式: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注意追加第三人、注意时效。

(四)员工离职管理的法律要求和操作

1.员工离职的几种状态:过错离职、无过错离职、辞职三种情况。

1.1 过错离职的类型: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法》第24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第26条 医疗期满和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除 3)第27条经济性裁员

1.3 辞职

2. 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约定的终止事项出现 3)一方当事人合同主体资格灭失

3. 体面离职实现的三个条件:第一,要求制度,系统的岗位评价、绩效考核、竞争上岗制度。第二,讲道理有竞争的企业文化。第三,做好培训、择业帮助和保障福利。

4.离职面谈的基本技巧:

4.1 时间:离职的最近时间,要求从快原则

4.2 方法:从优点和贡献引出离职的原因

4.3 关键:注意倾听而不是辩解和维护

4.4 核心:离职决定或通知的告知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5.5 反馈:及时、全面、开放

请各位朋友、网友多指导、多讨论

第三篇:劳动合同法草案直指劳务派遣 国企用工面临考验

劳动合同法草案直指劳务派遣 国企用工面临考验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直指劳务派遣

国企用工制度面临重大转型

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主要对有关劳动派遣的规定进行了集中修改。草案共四条,每一条都直指劳务派遣。

据记者了解,自201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务派遣”便受到包括外企、私企甚至央企等类型企业的青睐。然而,去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深圳gucci“虐工”和东莞持刀杀人案,矛头都指向劳务派遣制度。近两年的两会上,劳务派遣之种种怪状亦成为代表们重要议案。

根据《2014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白皮书》的数据,中国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工在1000万人左右。而据有关统计显示,我国现有劳务派遣用工总数为2700万,一项非官方调查则认为这一数字要超过6000万。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最集中,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等大型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3以上,如中国邮政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的49%,中国移动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的72%。草案审议后,以国企为代表的劳务派遣用工大户将面临用工制度转型的巨大考验。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表示,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

据悉,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草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修正案草案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改为“只能”在上述岗位上实施。

草案同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更好地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

同工同酬的规定。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针对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过低鱼龙混杂的现状,草案也做出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不过,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表示,修法看上去很美,但修订完之后还有一个大的挑战,就是能否落实到位。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都很强,这个法完善了,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面临的问题将很严峻。从中国现实来看,下一步最大问题将是法律的执行。

另据记者了解,在规避劳务派遣制度的弊端方面,中航油走在前头。在调研中中航油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孙立发现,占飞机加油总人数30%的劳务派遣工“思想不稳定,钻研业务的劲头不足,人员流动性大”。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孙立提出劳务派遣工择优转制三年规划,即从下属的华北公司做起,三年内全部解决飞机加油员等关键岗位的劳务派遣工择优转制问题。

2014年1月9日,中航油下发《关于加强集团公司关键生产岗位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启动将优秀劳务工逐步转变为合同制用工的工作。截至目前,中航油已有162名劳务工转制。积极效应充分显现出来。实行择优转制2年来,中航油华北公司的劳务工整体流失率从15.22%下降到5.19%。

第四篇:劳动合同(样式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乙方姓名

文化程度

性别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终止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 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_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_____元。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_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制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内,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工作的,原有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经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可由乙方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7、8、9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7、8、9款和第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在手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_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九条 订立无因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7、8、9款、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三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8款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第二十二条第3、4、5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______________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方工作期限在______________年以内发生的,应偿还甲方有关的费用。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九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更多文章请关注wwW.haowOrd.COm)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时间:年月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续订合同_______________终止。│

││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续订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

└──────────────────────────────────────┘

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五篇:有关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三)

有关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三)

离职裁员法律规定的典型案例

案例1:合同期内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情与问题]

某私营企业员工张某与企业在1998年4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为3年。1999年9月10日,张某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通知单位自10月10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单位收到通知书的次日,明确表示不同意张某辞职,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张某于10月11日起即不再上班,单位遂不予办理退工手续。双方发生争议,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5000元。

[分析与处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张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国家从立法的高度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依法辞职权。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上述规定及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比较充分地保护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任何一个企业员工,只要满足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和要件,就可以使履行期未满的合同的效力归于解除。合同的解除,只对解除后的时间有效,即自解除之日起,合同不再履行。至于合同解除前的履行事实,则不涉及。法律对于劳动者合同解除权的保障,就是对劳动者依法择业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劳动法在立法上,采取了向劳动者(弱者)倾斜的立法方式,这符合世界各国注重保护弱者权益,从而实现事实土的平等、公正的立法宗旨。劳动者不需要任何理由,都可以以提前通知对方的形式解除正在履行中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经过适当的程序,其解除权受到较严格的限制。这是由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所决定的,其目的是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案例2:辞职时的抵押金返还问题

[案情与问题]

1998年3月16日,封某被北京某制衣公司招聘为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被聘职工必须向企业交纳4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待合同终止后,企业连本带息返还;合同期限内,职工一旦违约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风险抵押金将不予退还。1998年11月3日,封某从报纸上看到另一服装厂高薪聘请服装设计师的广告,就前往应聘,被对方录取。11月18日,封某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并要求退还4000元风险抵押金。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封某于11月23日离开公司。12月17日,北京某制衣公司以封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对其作出了除名处理。1999年1月4日,封某不服,遂以原用人单位拒绝返还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不当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与处理]

劳部发1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

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北京某制衣公司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风险抵押金条款,并且规定职工一旦违纪或违约,风险抵押金将不予退还,但由于该条款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因此,从订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封某虽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单位也应该退还收取的抵押金。

至于除名问题,由于封某未按《劳动法》第31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该制衣公司完全可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案例3: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有权扣留人事档案吗?

[案情与问题]

周某已经在一家国有工程设计公司工作5年了,最近向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要求30天后离开公司到新的单位工作,但是原公司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请问周某应该怎样办?

[分析与处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往往不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也不给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没有人事档案既影响劳动者求职,造成劳动者无法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完备的劳动合同关系,还影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出国政审手续、技术职称评定和使劳动者丧失进一步求学深造、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这对于劳动者极其不利,是当前劳动纠纷中的热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原劳动部11993]244号文件)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此,劳动者在辞职时和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原单位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是属于辞职纠纷,劳动者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在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劳动者的合法要求后,如果单位拒绝办理人事档案调转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科投诉要求处理。

案例4:企业裁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案情与问题]

张某系某私营公司员工,1998年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书。2014年5月20日,公司通知张某从2014年6月2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不能不经协商,单方面通知自乙解除合同,遂向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因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9.27万元。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该公司单方面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系根据《劳动法》中关于企业拥有裁员权的授权作出的决定,其行为不构成违约,故不同意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发现:张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从1998年1月起至2014年1月止。从1999年6月开始,由于经营不善,产品市场需求量减少等原因,公司的经营状况趋于恶化。2014年3月为走出困境,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关于裁员的决议,决定从当年5月份实施裁员方案。5月20日,公司向张某发出了关于从2014年6月2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被诉人向仲裁庭提交了有关企业经济状况恶化的证明文

件和裁员的程序性文件。仲裁委员会同时查明:被诉人于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向申诉人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1.被诉人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2.被诉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00元。

3.对申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27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4.仲裁费由双方各承担50%。

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1.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时,能否以此为由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2.当企业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3.企业是否应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对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做了明文规定,企业只有在经营不善达到一定条件时,才具备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资格,这种裁员行为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围,法律给予必要的支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单方面解除了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但因为有法律依据,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不能要求企业支付违约赔偿。但是,企业在享有依法裁员的权利时,除必须具备实体性条件外,还应当遵守一定的程序性规范,并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总体而言,就是要:

1.企业提出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

2.企业代表就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与工会代表进行协商。

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应按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核管辖规定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正式公布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告诉我们,企业在面临经济效益恶化,需要通过裁减人员度过难关时,应当对照有关规定,谨慎裁员,并履行有关义务。否则,如果不符合裁员的条件而强行裁员,或裁员程序不符合规定,以及没有支付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就要面对败诉的风险。

案例5:经济性裁员的处理

[案情与问题]

某公司于2014年3月成立,原主营互联网业务,资金来源是风险资金。2014年年底开始转营软件开发业务,一直没有赢利。2014年7月份始,开始出现资金运转困难的情况,原定每月25日发工资,后来每月往后拖,但基本都能当月付清。2014年10月份,公司工资迟迟不能到位(领导答应在11月份发),而且开始大面积裁员,公司让员工选择两条路,一停薪留职;二公司辞退你,留下的人员工资打折。该公司因为公司本身的原因没有和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各项保险金是要交的。劳动合同规定,公司经济性裁员应该对员工给予赔偿,但经济性裁员如何认定,该公司这种情况属于经济性裁员吗?如何赔偿?该公司要对留下的人员的工资进行打折处理,如果这些员工不同意而要辞去工作,这种情况算不算辞职行为,公司要不要赔偿?

[分析与处理]

国家对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是有限制条件的,《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1994年11月14日劳部发c1994)447号)规定,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减人员,必须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因此,企业能否实行经济性裁员,需看企业是否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能实行经济裁员。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如果企业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工资,在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1:怀孕女工被辞退的劳动争议

[案情与问题]

陶某,女,27岁,与某艺术礼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1996年1月至1999年1月),合同约定陶某的职务为公关部经理,月薪为人民币1800元。1997年1月,公司得知陶某已怀孕五个月,即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陶某辞退。陶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一次性给付剩余相当于劳动合同期全部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43200元,以补偿给其造成的损失。

[分析与处理]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向双方作调解,公司给付陶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1600元(相当于一年的工资总额)。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公司以陶某怀孕为由,将其辞退是违法的。但陶某并未对被解除劳动关系提出异议,而是向公司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单位提出辞退该女工本身是违法行为,给女工造成损害,陶某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但目前对这种情况并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的规定,女工在“三期”之内的工资及福利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是可以认定的经济损失。为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了调解。

案例2:在女工生育期间降低其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情与问题]

申诉方:方某,女,29岁,某公司职工。

被诉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男,48岁,公司经理。

方某系公司职工,1993年公司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某响应公司晚婚晚育的号召,1993年28岁时结婚,同年怀孕。1994年生有一女。在方某怀孕、生育期间公司以其不能按

时出勤为由降了一级工资,在方某休产假期间只发给方某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生活费。方某对此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1992年公司实行承包经营后,在承包条件中规定,职工必须完成规定的生产定额,完不成任务扣发工资,超额完成任务给予奖励。方某在怀孕后期已不适宜从事原来的工作,曾提出能否调整其工作,公司以人手紧张安排不开未予调动,并以方某经常请假为由扣发方某部分工资。方某在休产假期间公司只发给80%的生活费,公司的理由是公司承包后的劳动工资制度不同于过去,公司有权决定工资。

[分析与处理]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无效后,作出如下裁决:

(1)公司在方某怀孕和休产假期间扣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的做法是违法的,必须纠正,补发方某在怀孕期间因检查身体而被扣发的工资,并发给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

(2)仲裁费60元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公司在本争议中违反了上述两条规定,其决定是违法的。所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正确的。有些企业借改革之机,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不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为自主经营就可以所欲为,不受约束,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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