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顾问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
注册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地址:
乙 方:
注册号/身份证号:
地 址:
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地址:
鉴于:
甲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具有丰富投融资渠道的机构或专业人士。
甲乙双方决定对资金募集、项目推荐等投融资业务进行合作,由乙方提供多渠道的资金和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为甲方提供资金方或项目方提供投融资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于【2023】年【2】月【28】日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融资服务事项
(一)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推荐合格投资人(包括境内投资人或QFLP的境外投资人)或投资项目,并提供给甲方,由甲方为投资者提供相关融资服务。
(二)甲方同意,甲方确认乙方所推荐的投资人或投资项目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与该投资人或项目权益人达成各种投融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可转债融资等)并获得融资的,均视乙方成功提供了融资服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二、融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人或项目完成投融资活动的,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投融资服务费。
(二)投融资服务费的支付
甲乙双方确认,投融资服务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如下:
1、通道业务的基金管理费
由乙方募集资金部分的基金管理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乙双方共同成为双GP管理,甲方GP获得管理费的30%,乙方GP获得管理费的70%,前述合作管理费在每一个年度实际收到投资人支付的管理费后,双方按照上述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对外融资所需的必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业计划书等资料。
2.甲方就融资事宜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经有效签章的确认函,确认乙方对投资人的推荐。
4.甲方应当向乙方及时通报投资接洽、谈判及合作情况,特别是重要协议的签署、投资款项的到位情况等。(乙方有权获得法律文件)
5.按照本协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6.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就甲方融资事宜提供咨询服务并提出初步建议和意见。
2.根据甲方融资项目信息对照投资人资料信息进行投资人筛选。
3.协助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或组织根据需要与乙方推荐的投资人签订相关投融资协议,相关协议签署后,尽乙方所能,协助甲方督促投资人资金到位。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四、声明与保证
甲方声明,甲方系合法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甲方保证不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乙方对甲方的前述声明予以理解和支持,并保证只向甲方推荐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境内外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是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五、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等保密,除非基于以下情形才能例外予以披露:
(一)根据本合同包含的交易的合理需要披露给相关交易方或中介机构;
(二)司法、仲裁机构或政府部门基于法律、或监管政策强制的披露;
(三)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披露。
六、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内容。
(二)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在协议终止后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争议的解决和法律适用
(一)本协议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二)如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向甲方或乙方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事项为保密的事项,双方均不得将提交仲裁的事项向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第三方披露(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和工作人员除外)。
八、通知和送达
(一)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函件、文件等资料,应按照本合同协议部首部分所载明的联系人、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送达,当面递交的,签收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回执上记载的收件日或拒收日为送达日,电子邮件送达的,电子邮件发送日为送达日。
(二)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以上述载明地址和方式送达的仍为有效送达。
九、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文件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