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附件1: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事业单位)
乙 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的
第一条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目的是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为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创造条件,为企事业单位选人搭建平台。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_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甲方愿在合同期限内,与乙方合作建立____个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10个。
第四条乙方或乙方委托市(地)级、县(区)级团委按照甲方岗位需求招收青年,并选派到甲方进行见习,见习时间为2至3个月。乙方所选派的青年应身体健康。
第五条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见习活动包括业务培训和工作由甲方安排和管理,乙方予以协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
第七条安排见习人员具体见习岗位,见习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安排超越见习人员年龄体力、承受能力的工作和高危岗位,也不应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目的安排见习内容。
第八条负责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有权要求见习人员遵守企事业单位各项规定。
第九条乙方提供的见习人员名单报甲方后,甲方在见习人员到岗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
元人民币;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具体金额由甲方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规定;有条件的单位为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见习人员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见习人员在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十条对见习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及时间由甲方确定。
第十一条见习结束时,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第十二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乙方协助甲方对见习人员进行管理,加强见习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见习人员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面向青年公布甲方见习岗位信息,向甲方提供见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在读学校或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技能)等信息),组织见习人员到甲方进行见习。
第十五条在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撤销基地牌匾。
六、保密协定
第十六条乙方教育见习人员对涉及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进行保密。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报送团中央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
乙方:
为明确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1.按照甲方的岗位需求,乙方经所在学校团委推荐自年月日至年月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包括必要的培训,以提高乙方的实践能力。
二、见习岗位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所学专业,安排乙方到部门,从事工作。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其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甲方在乙方见习期间,协助乙方所在高校对乙方进行管理;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元;每月日前向乙方提供元的基本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单位为乙方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见习岗位的安全;见习结束时与乙方所在学校共同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
5.乙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见习,按时完成见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8.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甲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学校反映,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终止见习。如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
9.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乙方有权追偿。
五、争议解决途径
10.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应的组织提出调解,调解不成立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规定
1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1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交乙方组织单位存查。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
6
第二篇: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事业单位)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团市委、团县(市、区)委)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事宜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的
第一条 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目的是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进行就业见习,为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帮助,为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搭建平台。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 甲方愿在合同期限内,与乙方合作建立 个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 个。
第四条 乙方按照甲方岗位需求招收青年,并选派到甲方进行见习,见习时间为2-6个月。乙方所选派的青年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见习活动包括业务培训和工作,均由甲方安排和管理,乙方予以协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
第七条 安排见习人员具体见习岗位,见习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安排超越见习人员年龄体力、承受能力的工作和高危岗位,也不应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目的来安排见习内容。
第八条 负责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有权要求见习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乙方提供的见习人员名单报甲方后,甲方在见习人员到岗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元人民币;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具体金额由甲方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见习人员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见习人员在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十条 对见习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及时间由甲方确定。
第十一条 见习结束时,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协助甲方对见习人员进行管理,加强见习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见习人员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面向青年公布甲方见习岗位信息,向甲方提供见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在读学校或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技能)、兴趣爱好或特长等信息),组织见习人员到甲方进行见习。
第十五条 在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撤销基地牌匾。
六、保密协定
第十六条 乙方教育见习人员对涉及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进行保密。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报送团中央或团省委备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模板
共青团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协议书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甲 方:中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乙 方:共青团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美术学院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
习基地”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的
第一条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目的是接
收大学生进行就业见习,为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创造条件,为企事业单位选人搭建平台。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 1)月( 15 )日起,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止。合同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甲方愿在合同期限内,与乙方合作建立共青团“青
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第四条乙方按照甲方岗位需求发布招收信息,并选派到甲
方进行见习,见习时间为2至3个月。乙方所选派的青年应身体健康。
第五条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见习活动包括业务培训和工
作由甲方安排和管理,乙方予以协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
第七条安排见习人员具体见习岗位,见习期间可根据实际
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安排超越见习人员年龄体力、承受能力的工作和高危岗位,也不应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目的安排见习内
容。
第八条负责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有权要求见习人员遵守单位各项规定。 第九条乙方提供的见习人员名单报甲方后,甲乙方协商在见习人员到岗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具体金额由甲方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规定;有条件的单位为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见习人员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见习人员在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十条对见习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及时间由甲方确定。
第十一条见习结束时,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第十二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乙方协助甲方对见习人员进行管理,加强见习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见习人员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面向青年公布甲方见习岗位信息,向甲方提供见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在读学校或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技能)等信息),组织见习人员到甲方进行见习。
第十五条在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撤销基地牌匾。
六、保密协定
第十六条乙方教育见习人员对涉及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进行保密。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报送团中央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辽宁省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辽宁省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辽宁省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建立基地
见习基地由省级团委、市级团委和学校团委面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外资(合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建立。
1.募集基地。省级团委、市级团委和学校团委面向企事业单位募集见习基地,明确见习岗位名称、见习岗位条件、见习人数、上岗时间、具体联系人等,分别编制《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
2.了解情况。团省委、市级团委要准确了解见习基地有关情况,进一步明确涉及国家秘密、高危或以劳务用工为目的的岗位不能作为见习岗位。
3.签订合同。双方明确见习意愿后,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合同签订人为团省委有关部门,市级团委,学校团委和企事业单位的授权代表人,加盖双方公章。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团中央、团省委建立的见习基地可委托市级团委有关部门签订合同。
4.授予牌匾。合同签订之后,企事业单位即成为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有关团组织在15天以内为其授予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牌匾(团中央、省级、市级见习基地均按统一标识挂牌,样式附后)。
5.发布信息。省级团委、市级团委面向社会定期发布见习基地名单,公布相关工作机构、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接受青年咨询。学校团委自建的见习基地主要面向本校学生发布,同时面向社会发布。
二、组织对接
1.属地汇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团中央、省级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交由市级团委进行联系和对接。省级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团中央、省级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名单按市级分布下发团市委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团委对团中央、省级团委和本级建立的见习基地进行分类汇总。
2.沟通接洽。市级团委按见习基地需求制定对接方案,协调学校团委、县区团委与见习基地进行对接,协商见习人员招收等事宜。
学校团委联系建立的见习基地由学校团委直接接洽,自行管理。
省级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辽宁共青团”网开通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专题网站,建立网上信息管理和对接工作平台。
三、人员对接
见习人员的招收工作由市级团委协调,县区团委和学校团委负责具体招收工作。见习人员须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优先考虑有创业意向、家庭经济困难的青年。
1.招收人员。按照见习基地需求,学校团委招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县区团委联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有关机构,招收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组织见习人员填写《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报名表》并审核。
2.协商确定。学校团委、县区团委将见习人员名单报送见习基地进行审查和筛选,与见习基地协商确定最终见习人员名单,组织见习人员上岗。
3.签订协议。县区团委、学校团委协调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上岗前一周内与其签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县区团委或学校团委各执一份。
4.建立名册。市级团委协调县区团委、学校团委汇总见习人员名单,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并报团省委省级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则上,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在同一城市对接。特殊情况由市级团委、学校团委与见习基地协商解决。学校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直接进行岗位对接,不需市级团委协调。
通过初次岗位对接,没有落实见习人员或见习人数不足的见习岗位,由县区团委和学校团委进行二次招收。二次招收仍不能落实见习人员的岗位,由市级团委商见习基地调整见习岗位或转由下一见习周期招收。
四、见习管理
见习基地负责见习人员在岗工作时间的管理,按照《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见习结束后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见习基地的团组织应协助相关责任部门制订见习方案,加强见习管理。市级团委、县区团委和学校团委应了解关注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有关情况。
对于违反见习约定的见习人员,见习基地可终止见习。见习基地若违反见习约定,见习人员可向有关团组织申诉。
五、工作机构与职责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工作机构为:团中央、团省(区、市)委、市级团委“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省级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区团委、学校团委。
(一)省级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见习基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联系建立“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协调、指导市级团委、学校团委建立“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3.协调团市委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进行业务指导,了解相关信息,汇总相关材料。
4.负责见习基地的建立、管理、考核、督查等工作。督促检查见习基地的运转情况,考核评估见习基地的工作效果。
5.负责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请的批复和补贴核拨工作。
6.负责指导市级团委、县区团委和学校团委完成见习基地对接和见习人员上岗工作。
7.建立网络工作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和过程控制。
8.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公布见习基地名单,开展宣传报道工作。
9.负责见习基地的信息汇总上报工作,编发《辽宁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简报》。
10.落实团中央联合办公室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市级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见习基地的建立、管理、协调和督查工作。
2.负责团中央、系统团委、团省委建立的基地的日常联系和管理。
3.负责按见习基地需求拟订县区团委、学校团委与见习基地的对接方案,接受青年咨询报名。
4.负责做好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和拟申请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5.了解关注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有关情况。
6.负责省级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县区团委主要职责
1.按照见习基地需求,招收见习人员,接受青年咨询报名。
2、负责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的岗位对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3.了解关注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有关情况。
(五)学校团委主要职责
1.按照见习基地的需求,面向在校学生招收见习人员,接受学生咨询报名。
2.负责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的岗位对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3.学校团委承担自建基地工作,做好日常管理、协调和督查工作。
4.了解关注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有关情况。
六、考核监督
1.省级、市级团委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基地运转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2.省级、市级团委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见习基地有权摘牌。
3.省级、市级团委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基地运转情况,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
4.适时对市级团委、县区团委和学校团委进行表彰。
附件:1.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报名表(下载)
2.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牌匾标准样式(下载)
3.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流程图(下载)
第五篇: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实施方案
根据团省委《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青年创业创新行动,团市委决定动员全市各级团组织力量,遵循市场机制和社会公益活动的基本规则,面向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广泛动员和争取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鼓励参与单位提供适宜的见习岗位,为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帮助,为用人单位选人搭建平台。
二、基本原则
1、二级建立。团市委和县(市、区)级团委分别联系企事业单位募集岗位,建立见习基地。
2、分级授牌。提供3个以上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即可授牌。各级团组织原则上谁建立谁授牌,下级团委也可以向上级团委申请授牌:在一个见习周期内提供3个以上岗位,可申请县(市、区)级团委授牌;在一个见习周期内提供10个以上岗位,可申请市级团委授牌,其中在一个见习周期内提供20个以上岗位,由团市委推荐申请团省委授牌,在一个见习周期内提供30以上岗位的单位,由团省委推荐申请团中央授牌。
3、属地对接。各级见习基地由所在市、县(市、区)团委使用,接受青年咨询和报名,并负责具体对接工作。由市、县(市、区)团委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组织推荐本地高校及本地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参加见习,可以优先考虑有创业意向、家庭经济困难、初次就业的青年。学校团委联系建立的见习基地面向本校学生,自行运转,不再层层对接。
4、动态管理。授牌单位负责评价本级所建立的见习基地的运转情况,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见习基地予以摘牌,对工作优异的见习基地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
5、就近就便。原则上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在同一城市对接,特殊情况由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或相关机构协商。
三、建立标准和程序
见习基地的建立应充分考虑参与企事业单位的规模、行业分布及所能覆盖的青年群体类别等要素。
(一)建立方式
1、发动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创建;
2、发动各级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星火带头人协会会员企业参与创建;
3、发动各级青联委员所在企事业单位参与创建;
4、发动各级“青年文明号”单位参与创建;
5、整合其他企业和社会资源开展创建。
(二)建立标准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事业单位,有提供见习岗位的意愿和接收见习人员的能力;
2、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3、每年至少安排一期见习,每期一般为2至6个月,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不少于3个;
4、见习岗位的工作内容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见习基地不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功能;
5、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6、见习结束后,能够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7、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青年。
(三)建立程序
1、团市委将成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工作项目办公室,由分管副书记牵头负责,成员由团市委青工部、青农部、学校部、宣传部和青年企业家协会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基地建设的指导、协调和落实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关工作机构。
组 长:童炜鑫
副组长:徐建芬、谢剑锋
成 员:洪寒月、余 坚、冯晓蓉、郑芳、蓝峻、薛亚萍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主任由团市委副书记谢剑锋同志兼任,项目办公地点设在团市委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处,薛亚萍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2、各级项目办公室按照见习基地建立标准,广泛联系相关企事业单位,经双方同意,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见附件1);
3、见习基地按照团中央制定的统一标识挂牌(标识式样另发)。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见习岗位每年可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进行调整,三年期满,经评价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四、见习人员的组织
见习人员的年龄一般在18至35岁之间。市级项目办公室负责见习人员招收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服务;见习人员的具体招收工作由县(市、区)团委和学校团委负责,并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团委进行岗位对接;
五、见习人员的管理
见习人员在岗工作时间的管理以企事业单位为主,由企事业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3、4)。市级项目办公室对见习人员的管理进行跟踪指导。
附件:1、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2、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模本1)
3、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模本2)
4、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模本3)
5、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建单位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