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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代言人合同【通用多篇】

发布时间:2023-07-12 10:43:03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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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代言人合同【通用多篇】

形象代言人合同 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的指定艺人_______ [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以下统称‘乙方’)为_____________(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乙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____次,每次不超过____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_____次,每次不超过_____天。不少于______胶卷。不少于______辑照片(以一套造型为1辑计算,该造型需在拍摄前15日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照片作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宣传用途,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作公众销售。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_____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一天,每次不超过_____个小时。

(4)为甲方演唱一首甲方产品概念为核心广告歌曲(由甲方指定),乙方在合同期内拥有演唱权。

(5)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_______]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12月),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使用区域及方式

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四、拍摄条件

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2、静态照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一个整天的拍摄,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______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3、所有的服装及配饰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并为广告片和照片拍摄提供风格,艺术指导和定位。双方已就广告片图版和印刷品形式达成公识。为了避免异议,一但从乙方得到取用的乙方照片,甲方可以在任何媒介使用未经更改的乙方照片。获得乙方的允许后,可以对图版和印刷形式作适当的替代和修改。

4、拍摄广告和照片期间,发型与化装由乙方私人提供,甲方承担不超过每次5000元的劳务费用。乙方凭票向甲方结算。

5、甲方须提供包括乙方艺人在内的_____名工作人员的往返机票、住宿。五星级酒店,豪华套房_____间,单人间____间。机票,头等舱____张,经济舱____张。

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秽演出、色情镜头及床上戏,并不利用替身,甲方在拍摄日前不少于15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交给乙方,拍摄工作之所有情节及细节,事先经乙方同意才可进行。

7、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拍摄工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具体拍摄时间,乙方应继续完成,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之义务

1、甲方需提供支付乙方于拍摄演出服务期间之服装费用、交通接送,并负责合理膳食。

2、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参加或同意参加或允许其他公司同行业产品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明星艺人形象代言人合同 篇二

明星艺人形象代言人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的指定艺人 〔身份证号为 〕(以下统称‘乙方’)为 (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 次,每次不超过 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 次,每次不超过 天。不少于 胶卷。不少于 辑照片(以一套造型为1辑计算,该造型需在拍摄前15日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照片作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宣传用途,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作公众销售。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 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一天,每次不超过 个小时。

(4)为甲方演唱一首甲方产品概念为核心广告歌曲(由甲方指定),乙方在合同期内拥有演唱权。

(5)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他+她-水饮料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12月),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使用区域及方式

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四、拍摄条件

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以下省去大约200字)

形象代言人合同 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照片肖像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及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定,达成下列条款:

1、甲方聘请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 品牌形象代言人,拍摄平面、影视广告,共支付酬金大写)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 年。

2、初次拍摄内容:

(1)专卖店立像推销照(2)欢迎光临照片(3)介绍产品照(4)专卖店货架选购照(5)产品外包装装潢照数张 如:手提袋、包装箱、礼品盒等(6)电视广告片拍摄

3、乙方有义务出席甲方的重大宣传活动(开业庆典、产品发布会、大客户洽谈等)需到场,定期为甲方拍摄平面、影视广告,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形象代言费,只支付一定的劳务费。

4、乙方同意其广告形象在甲方各类广告宣传及包装中使用,其肖像权归甲方所有。

5、乙方在为甲方代言期间,不得接拍同类企业广告。

6、乙方为甲方拍摄用6*7的反转片拍摄,最终为客户提供6*7的反转片每张价格为________元,电分(XMB)刻盘每张加收________元。

7、付款方式:(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时将制作总费用的50%付给乙方。

(2)初次拍摄内容完成交付照片(反转片)或光盘后,甲方验收合格,付清全部余款。

8、拍摄日期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___________天。由于天气等原因造成不能施工,工期顺延。

9、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图片进行选择,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或者要求乙方提供其他图片。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图片进行制作加工,包括裁剪、缩放、色彩调整、细节美化或其他保留图片人物面部特征,且不损害人物形象的技术处理。

(3)甲方有权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在杂志内使用乙方图片中的`姓名以及乙方提供的相关个人资料。

(4)甲方不得擅自利用乙方的姓名或形象为其他企业本身或产品做宣传推广,不得夸大与乙方的合作范围或做其他不实宣传。

11、乙方权利和义务

(l)、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为甲方提供所需数量的候选照片,并经协商授权甲方选择、使用其中照片。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不应视为违约。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图片时,应当保证有权提供并授权甲方使用图片的相关权益,含肖像权、著作权、姓名权、财产权等。

12、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出现意见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有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赔偿相应损失。

13、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调节,则有仲裁机关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14、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肖像代言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形象代言人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的指定艺人 [身份证号为 ](以下统称‘乙方’)为 (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 次,每次不超过 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 次,每次不超过 天。不少于 胶卷。不少于 辑照片(以一套造型为1辑计算,该造型需在拍摄前15日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照片作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宣传用途,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作公众销售。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 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一天,每次不超过 个小时。

(4)为甲方演唱一首甲方产品概念为核心广告歌曲(由甲方指定),乙方在合同期内拥有演唱权。

(5)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 ]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12月),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使用区域及方式

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四、拍摄条件

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2、静态照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一个整天的拍摄,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 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3、所有的服装及配饰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并为广告片和照片拍摄提供风格,艺术指导和定位。双方已就广告片图版和印刷品形式达成公识。为了避免异议,一但从乙方得到取用的乙方照片,甲方可以在任何媒介使用未经更改的乙方照片。获得乙方的允许后,可以对图版和印刷形式作适当的替代和修改。

4、拍摄广告和照片期间,发型与化装由乙方私人提供,甲方承担不超过每次5000元的劳务费用。乙方凭票向甲方结算。

5、甲方须提供包括乙方艺人在内的 名工作人员的往返机票、住宿。五星级酒店,豪华套房 间,单人间 间。机票,头等舱 张,经济舱 张。

6、

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秽演出、色情镜头及床上戏,并不利用替身,甲方在拍摄日前不少于15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交给乙方,拍摄工作之所有情节及细节,事先经乙方同意才可进行。

7、

7、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拍摄工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具体拍摄时间,乙方应继续完成,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之义务

1、甲方需提供支付乙方于拍摄演出服务期间之服装费用、交通接送,并负责合理膳食。

2、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参加或同意参加或允许其他公司同行业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艺人明星形象代言肖像权使用合同 篇五

品牌形象代言肖像权使用合同

甲方:(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简称乙方)

演员: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演员身份证号码:

演员居住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____________聘请乙方签约演员作为_______________的形象代言人。(以下简称“艺员”)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聘请乙方艺员担任形象代言人,就乙方姓名、肖像、声音、表演的制作和应用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乙方艺员代言承诺

1、乙方艺员出任__________________影视片及平面广告片的主演,及企业活动的形象代言人。

2、在合同期内,乙方艺员拍摄甲方产品的影视壹次及平面广告次。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将乙方艺员姓名、表演、形象、声音、签名等应用于甲方的影视广告、平面广告(报纸、杂志、及POP广告等平面元素)、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广播广告、公关活动等相应媒体广告的发布和企业公关活动。

I. 甲方会在拍摄影视与平面广告前,将创意及造型于15天前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进行拍摄。乙方及其艺员需在五天内确认,乙方及其艺员五天之内无反馈视同默认,可以进行拍摄。

II. 甲乙双方与相关的广告公司共同协商,并根据创意确定拍摄时间、地点。乙方艺员影视拍摄时间为2个工作日。如创意上要求艺员的拍摄时间更长,则乙方艺员必须按创意之时间进行拍摄,但拍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天,乙方及其艺员不得有议意。(此工作天不

包含艺员之差旅时间和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以到现场化装起计时至现场收工为止,当

中包含1.5小时的用膳时间)

III. 甲乙双方与相关的广告公司共同协商,并根据创意确定拍摄时间、地点。壹次平面拍摄

时间2个工作日。工作以每天不超过14小时为限(此工作天不包含艺员之差旅时间和住

地到拍摄地的时间。以到现场化装起计时至现场收工为止,当中包含1.5小时的用膳时

间)

3、乙方在两年内参加甲方企业次活动,每次一个工作天,公共活动时间、内容和形式由双方商定。

I.甲方企业活动的安排、活动细节和流程等亦应于15天前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

行。乙方及其艺员需在五天内确认活动方案,乙方及其艺员五天内无反馈视同默认,同意

参与活动。乙方艺员活动延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当作乙方违约行为,甲方

保留追究乙方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条使用期限及使用地域

1、甲方对乙方艺员的肖像使用时间权限为:甲方将乙方艺员的形象(包括姓名、表演、形象、声音、签名等)自首次应用于大众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广告、平面广告(报纸、杂志

及等平面元素)、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广播广告等】、产品广告、POP广告发布之日起贰年。贰年的投放时间按广告投播及发布的时间开始计算。签合同后的四个月内,要把广告拍摄时间、广告

投播和发布时间定下来。即影视广告和平面广告发布和投播的使用期限从签合同的四个月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对乙方艺员的肖像使用区域为:中国(不包括香港

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因卫星传播超过规定区域的不属违约)。合同到期后根据惯例带有广

告品标志的甲方产品的使用时间可顺延叁个月,以保证甲方更换和收回及处理这些物品所需的时

间。自上述期限届满后,未经乙方艺员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乙方艺员肖像权。

2、乙方艺员只代言甲方品牌的用品,不包括用品。

3、此次所拍摄的含有乙方艺员肖像内容的影视动态及平面作品甲方不可用于其它不属于甲方的任何

产品包装。

4、本合同到期后,甲方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本合同到期后甲方无

权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及相关素材。

5、本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与乙方艺员续签此类合同的优先权。

第三条合同金额

甲方同意向乙方艺员支付本合同项下肖像使用权的费用,其金额为(税后)¥元(人民

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约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艺员本合同第三条合同金额规定金额的20%,计现金

¥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2、甲方须于第一次平面或影视广告拍摄前一日支付乙方艺员本合同第三条合同金额规定金额的60%,计现金¥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3、甲方须于最后一次广告片拍摄或企业活动开始前当日内支付乙方艺员余款规定金额的20%,计现

金¥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4、每天的影视拍摄工作时间为12小时,平面拍摄工作时间为14小时,如拍摄超时则按照每小时人

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元整)计算。(拍摄天数按最终定下的创意作决定)

5、上述款项以现金形式支付,但不包括乙方艺员之税项。甲方向乙方艺员交付与上述酬金有关的税

票,即乙方艺员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方需提供个人所得税单的时间应在完成第一次广告拍摄

结束后三日内交到乙方。

6、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乙方艺员有权停止拍摄工作及解除合同,收回所有按合同授予

甲方的权利及保留一切追究甲方权利,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并不包括退还甲方已经支

付的酬金。

7、乙方艺员收到款项的同时向甲方出具现金收讫凭证。

8、乙方艺员账号:

9、乙方艺员身份证号码:

第五条拍摄时间及人员的拍摄约定

1、影视广告的拍摄及制作机构为:

2、乙方艺员代言的产品影视广告片的摄制暂定于2005年__月__日(具体拍摄时间另行书面通知);

平面的摄制暂定于2005年__月__日(具体拍摄时间另行书面通知);具体进棚拍摄时间另行

书面通知。乙方须按照双方约定拍摄时间准时到达拍摄现场,不得推拖或延迟,影响拍摄进程,否则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平面广告由甲方指定的摄影师拍摄拍摄,摄影师拍摄制作、交通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为确保拍摄的质量,甲方邀请乙方艺员拍摄的影视及平面广告,由甲方指定的造型师和化妆师。

造型师和化妆师必须有与国内外知名明星合作的经验。造型师和化妆师其往返及食宿由制作方负

责。

5、甲方负责乙方及陪同人员(经纪人及助理2名)在拍摄此广告的往返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如乙

方艺员及陪同人员在酒店内发生之费用,如:餐点、电话费、洗衣、按摩等一切私人的费用,全

部由乙方负责。

6、在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须在拍摄日前不少于15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给予乙方,甲、乙与广

告公司三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于该广告未推出前有权查看该广告片中有关乙方艺员镜头,该广

告片须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播出,审阅时间为五天,如五天内乙方及艺员没有任何回复,视同默认,则可进行投播。

7、甲方在拍摄期间,甲方保证不使乙方艺员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秽演出、色情镜头,并不得用替身,负有不损害乙方艺员形象的义务。

8、乙方艺员应以专业化的态度演出完成本合同内的工作,如因非人力所能控制的意外使拍摄工作受

阻,取消致使改期拍摄时,乙方艺员应于合理情况下安排配合另行拍摄,并不得另行要求报酬。

另行拍摄应在1个月内进行,乙方艺员不得无故拖延。

9、广告拍摄期间,乙方艺员保证不得无故不到或中途拒拍。乙方艺员须赔偿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

10、甲方负责乙方所有该合同履行项中发生的差旅费(仅限国内)(包括:机票费、路桥费、机场建

设费、保险费及工作当地的膳食费等等)乙方演员差旅标准:乙方艺员往返头等舱机票,乙方随

行人员2人为经济舱;住宿当地四星级酒店,演员为一间行政套房,其他工作人员为一套标准间。

此项条款包括所有异地差旅。所谓异地差旅是指事物发生地与演员当时所在地间的行程

11、甲方需负责从酒店到拍摄地点及拍摄期间之交通接送,提供支付乙方艺员于演出服务期间广告演

出服装费用,并负责合理膳食。(广告演出服装费用应在得到甲方同意后才进行购买使用,否则甲

方不承担乙方广告演出服装费用。)

12、乙方艺员承诺甲方出席公关活动次(不包含商业演出),如有需要邀请乙方艺员参加甲方的公

关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在无正常理由或我医生证明时,乙方艺员不得无故取消或

不参加甲方活动。如因乙方原因乙方艺员缺席参予公关活动,乙方艺员应将公关活动的一次酬金

壹拾万无返还甲方。但如果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参加公关活动,乙方所收之公关活动费不予退

回。乙方艺员三个人以内的(包括艺员、经纪人及其助理各一名)往返异地食宿行费用由甲方支

付。

13、有关一切拍摄日期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作修订或延迟,双方可协商顺延并另行日期安排。

14、若因乙方艺员表演问题导致画面不符合客户要求,需要重新补拍平面或影视广告,则甲方需提前

向乙方提出申请,根据艺员档期与甲方确定需补拍时间,不得另加酬金。甲方需支付重拍之制作

费用及乙方艺员及其经纪人、助理三人的住宿、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承诺保证及义务

1、甲方同意在乙方艺员形象使用选择等重大问题上尽可能与乙方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

2、甲方尊重乙方艺员的声誉和良好形象,不从事有损乙方声誉或形象的行为,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协议期内,乙方如发现第三人在该产品行业以盗用乙方艺员肖像方式进行与甲方有冲突或有竞争

性的广告宣传的侵权行为,需采取书面制止此侵权行为。

4、如果合同期内,甲方品牌下的任何产品因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违反国家法规、不良行为被新闻媒

体曝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乙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有权提出单方面终止合约,并保留追究其权利。

5、在各种形式的包含有乙方艺员形象的广告中,须顾及维护乙方艺员的形象。

6、乙方艺员在任何场合及情况下谈及甲方品牌及产品相关话题时,应提及“凯盛”产品并承认长期

使用该品牌产品,乙方艺员的言论应与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口径一致,不得与之相抵触。

7、乙方艺员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诋毁甲方产品及形象。

8、如在合同期内乙方及代表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对甲

方或其产品造成了负面影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权利。

9、平面及影视广告未公开前,乙方及艺员有义务对拍摄内容,防止同类产品仿效。

10、甲、乙双方承诺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保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广告创意(包含画面及文案)保证不包括任何色情、暴力及其它不健康内容;乙方艺员有

权追究甲方的责任,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金额的50%。

2、甲方保证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及相关素材不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责任并赔偿乙方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金额的100%。

3、无正当理由或医生证明,乙方艺员对甲方拍摄、制作影视、平面广告的要求不得拒绝、推托或延

迟;否则,每拒绝或延迟一次视为违约一次,每次违约乙方艺员须按本合同总金额的 10%支付甲

方违约金。

4、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方式中的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或拖延执行,而造成影响正常拍

摄的时间及播出时间,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5、乙方艺员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的时间内,不能代言其它同类产品

()或签订此类产品形象代言宣传或产品宣传肖像使用合同,否则,视为乙方

违约,乙方艺员须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100%违约金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I.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保证不出现有损其个人形象及其所代言品牌产品及甲方形象的言行,如因乙方的言行致其所代言产品及产品生产企业形象受损的,视为乙方违

约。

每发生上述行为一次视为违约一次,乙方须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 10% 违约金作

对甲方的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并在公众媒体作出说明。

II. 本合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如果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壹倍

赔偿给甲方的损失。

III. 本合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如果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壹倍

赔偿给乙方损失,乙方无须退还实际收到的肖像使用费。

IV. 若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书的第四条款之方式支付乙方本合同书约定之全部费用

(约定的全部肖像使用费),则视为毁约,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书确

认的全部酬金,乙方亦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书。如因甲方原因而未能拍摄或

录制完成广告影片(补拍除外),甲方仍应支付本合同书确认酬金于乙方。

6.如在任何时间,甲方于非协议地区内,以任何途径使用该影视广告片及平面广告片,甲方则属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约,甲方则赔偿乙方损失,赔偿费以每日人民币贰拾万元计算,直至甲方及其客户停

止侵权行为。

7. 双方签定合约后,如无特殊情况甲方无故取消拍摄或撤销广告,乙方将不负责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

款及其他费用,甲方也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任何款项和费用。

第八条续约条款

1、甲方可于合约期满三个月前向乙方提出续约,有关续约条款由双方重新商订。

2、甲方如决定不再续约,则应在本合约期满后叁个月后(应有叁个月的回收时间)停止所有各类媒

中播出及刊登的含乙方艺员肖像的本广告。

3、如甲方未提出续约而合约期满后,又继续在各类媒体(但不包括已经发出到其企业客户手中的宣

物品)中播出及刊登含乙方艺员肖像的本广告,甲方须赔偿乙方损失,赔偿费用以每日人民币贰

拾万元计算,直至甲方停止使用本合约所签订的广告为止。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国家政策变更、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

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或发生与本合同有关事宜的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应由甲乙双方两个管辖法院所受

理:若是乙方起诉甲方,则为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若是甲方起诉乙方,则为海门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传真件及附件

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艺人代理合同 篇六

艺人代理合同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乙方: ,身份证号【 】

笔名:

地址:

电话:

邮编:

鉴于:

乙方的演艺才能和欲求演艺界发展的需要,甲方的专业、权威经纪资源和对乙方的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友好磋商,并达成共识,乙方正式委托甲方作为其演艺代理人。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代理事项、区域及期限

1.1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授权甲方为其演艺方面的代理人,代理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出演电影、电视剧、戏剧、话剧、广播剧;发行单曲或专辑;参加商业性演出、电视节目或广播节目;拍摄商业广告;担任品牌、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代言人等演艺事务。

1.2 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享有的上述代理权为非独家的,若乙方再行使第1.1条约定的权利或再向其他第三方授权行使的,应提前【 】天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协调档期,得到甲方认可,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3 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再行使第1.1条约定的权利或再向其他第三方授权行使上述权利过程中与甲方的权利相冲突,甲方应享有优先于乙方或其他第三方行驶代理权的权限。 1.4 双方一致同意,如双方均有意继续合作,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天出书面通知,并另行签署代理合同。

1.5 双方一致同意,代理权期限届满后,就第1.1条约定的权利,甲方应享有优先于其他第三方与乙方签署的权利。 1.6 甲方享有上述代理权的地域范围为全球。

1.7 甲方的授权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佣金

2.1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就其代理的乙方各项演艺事务,促成乙方就第1.1条约定的演艺事务与相关第三人签署合同并得以实际履行的,在扣除应缴税费和运作成本后,甲方有权提取乙方依据相应合同所取得酬金的【 】%作为佣金。

2.2 甲方应在取得上述收益且结算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属于乙方的收益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3 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就第1.1条约定的权利,乙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时,任何一方均有权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上述权利,另一方有义务予以全力协助。甲、乙双方对因侵权所获赔偿在扣除应缴税费和维权成本后进行分配,其中的【 】%归甲方所有、【 】%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应积极为乙方寻求机会,将有关信息及时向乙方传达,并为乙方与相关第三方签署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3.2 甲方应负责澄清乙方不利的相关消息、报道、传言等,尽量消除对乙方的不利影响。

3.3 甲方应对乙方演艺事业发展定位,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3.4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私人生活。

3.5 甲方应尽最大的可能保护乙方的隐私,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乙方私人信息

3.6 甲方应事先对相关的演出、代言资料进行核实,确保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乙方的良好形象及合法利益。

3.7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得报酬和相关收益。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4.1 乙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2 乙方应听从甲方安排,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并参加乙方为其安排的其他宣传活动。

4.3 乙方应对甲方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应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4.4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及合同期限届满后【 】年内与甲方介绍的相关第三人进行私下交易。

4.5 根据甲方需要,乙方有义务就本合同项下相关代理权许可使用的《授权书》。 4.6 根据甲方需要,乙方有义务就本合同项下相关代理权,乙方享有完整自主权及未授权第三方的《保证》。

4.7 乙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其应得收益。

第五条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则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7.2 若乙方未遵守本合同第1.2、1.3条约定,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报酬及支付违约金【 】万元。

7.3 若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其应得收益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按其延迟支付的数额,以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保密及其他约定

8.1 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无论口头或书面,除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外,均不得对本合同以外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保密义务于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仍然有效,且不因本合同的终止、失效、解除而失效。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8.2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本合同签字页)

(以上无正文,该页为本合同签字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日期:

艺人合同 篇七

洪湖映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明星演出合同

明 星 商 业 合 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邀请****参加甲方举办的*****活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活动基本情况

甲方通过乙方邀请****参加甲方定于2012年11月10日在湖北省**市举办的******,共计1场。行程及活动安排如下:

*******

二、甲 方 义 务 及 权 利

(一)甲方义务

1、甲方于合同签订之前向乙方说明本次活动行程及内容安排,并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

2、甲方承担演出所需全部费用(演出劳务费、税金、机票费、食宿费),并负责办理演出相关手续。

3、甲方向乙方支付演出劳务费用 (税后)共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RMB35000元),演出劳务费所产生税费由甲方承担。

4、甲方负责乙方演员及随行人员(共计5人)北京至武汉的往 1

返飞机票(5个经济舱),负责乙方人员活动期间的接送事宜。甲方在乙方到达演出场地后,按乙方提供机票票据据实报销。

5、甲方负责承担乙方演员及随行人员所有食宿费用。住宿时间为11月9日——11月10日,餐饮为11月9日晚餐、11月10日午餐,住宿条件为不低于三星级酒店,标准房3间。

6、甲方负责承担乙方艺人在活动期间的化妆造型事宜。

6、甲方负[www.haoword.com]责提供演出场地、灯光、音响设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演出场所符合安全标准。

7、甲方应做好演出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演出场所及行程符合安全标准。

8、甲方如有正式演出外的活动安排,应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利向乙方索要宋翊菲、于玮、沙莎、陈骁等人的健康合法的影像资料用于本次活动宣传工作。

2、甲方拥有本次演出的完全电视版权。本次活动中所有艺人形象照片、胶片以及艺人在活动中所有影像资料的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自身媒体上播出本次影像资料。

3、若因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则应返还已收费用给甲方,并赔偿双倍演出劳务费给甲方。

三、乙 方 义 务 及 权 利

(一)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2012 年11月9日17:00前将*****邀请至演出地,不得出现临时换人或一切影响本次活动的行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活动安排严格执行。

2、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应将来洪湖的行程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接机事宜。

3、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收到预付款之后合同签订应向甲方提供宋翊菲、于玮、沙莎、陈骁等人健康合法的影像资料用于本次活动宣传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艺人相关影像资料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4、乙方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保证演出内容合法健康。

(二)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详细说明演出活动的行程安排,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负责其活动期间的接送事宜及食宿、艺人造型安排。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好演出场所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确保艺人人身安全。

7、如未经商议,乙方有权拒绝参加甲方安排的非活动行程内容之外的一切活动。

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不得将所有艺人在本次活动中所有的影像资料用在其他媒体处播放,不得将影像资料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9、若因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不予退还所付费用。

四、演出劳务费支付方式

甲方于签定合同两日内支付给乙方演出费用的40%作为演出订金,于演出前两日向乙方付清剩余60%的演出费用。否则,乙方演员均有权拒绝参加演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因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时 间:2012年10月16日时间: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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