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煤炭运输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为进一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的经营方针,增强公司经营、管理的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已形成共识,特订立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方将公司所有煤炭的运输管理委托乙方物流公司经营管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一切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煤炭安全。
二、乙方管理的煤炭运输车辆均由甲方指派,车辆所发生事故及人为原因造成煤炭损失均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提供煤炭丢失事故的证据交由甲方,甲方按公司具体章程及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罚罚金所得乙方交由甲方。
三、甲方以每吨元向乙支付运费,运费打入指定账户,运费结算时间为每月号之前。乙方以每吨元向运输车辆支付运费,运费支付时间为每月号之前。
四、甲方应按时指派车辆,以保证每年煤炭运输量达到公司运输数量及质量,乙方监督管理运输过程中煤炭的质量和数量并保存数据,以供甲方核实。
五、乙方抽调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经营管理,甲方按每月元
支付工资。
六、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年,第一年设备维护更换及数据的拷贝、安全监督等为免费,甲方只提供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第二年设备维护及更换根据具体细节,收取设备更换维修费用并培训相关人员(培训前提为:根据安全防范合同,甲方垫付的工程款已从运费提取方式中得以收回)。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向乙支付运费,应承担车辆运费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应尽职尽责履行管理义务。
八、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不能解决的由仲裁机构银川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乙 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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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物流公司运输合作协议书
公司与物流公司关于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方(甲方):承运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编:邮编: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委托运输货物名称:
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收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行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乙方需提供门到门的服务。
第三条 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输期限
承运日期以托运单为准,货物运输期为天。
第四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在产品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乙方须谨慎驾驶,轻搬轻放,不得扔抛货物,否则,导致货物损坏不能继续销售使用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货物赔偿费用。
第五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具体费用如下: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 结算方法: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甲方至少提前1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
2. 甲方的义务: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运杂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向甲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乙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乙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
2. 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3. 甲方如发现乙方外勤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或车辆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安排人员及车辆。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接收甲方的指示,应及时安排提货及运输的车辆国,以及如有要求的装缷工具,并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到甲方的发货部门提货。
2. 乙方在接货时与甲方就货物的件数进行核对,如发现货物有明显破损以及发货资料和件数不符情况的,应立即指出并在交接单上注明。除非另有规定。
3. 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如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的损毁,乙方具有
4. 乙方必须提供一名专员对甲方的货物进行相关受理,并确保货物的定时定点到达。工作内容包括严格按要求提货、运输、送货,每日跟踪货物送达情况并随时接受甲方负责人查询。
5. 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安排派送,并按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乙方应取得收货人在货物签收单上的签收证明。
6. 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例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7. 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被盗、交货不清、货物损毁,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运杂费)2倍赔偿甲方。
8.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垯,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9.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海,空运进出口运输合作协议书
海、空运进出口运输合作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委托上海伊普莱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办理国际货运进出口物流业务,现就有关海运、空运、海空联运进出口订舱、报关、运输、财务方面,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同协议如下:
一、责任与范围
1.1 乙方负责提供货源,并将货物交于甲方安排运出。乙方应及时传真或送交甲方正确之托运单,托运单应明确标明乙方订舱本身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和乙方订舱公章,乙方需提供开发票的完整的客户名称。托运单的内容应注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的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如托运单内容未注明,由此引起的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要求更改船期,目的港,收货人或体积、重量、件数不符,乙方有责任于货物进港(或交运)前主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应及时取得甲方的书面回复以确认上述更改内容或同意乙方的要求退关(或缓运)、否则,甲方有权将货物正常出运,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甲方有权拒绝更改之要求。同时乙方保证货运托单及其他相关单据的内容与实际货物品名及数量一致,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2 甲方负责承办乙方所委托包括:进出口订舱、报关、报验、装箱、发单及文件交接工作,甲方依乙方要求安排装期出运,并及时告知乙方中转港信息及目的港情况。在甲方已经收到所有运费的正常情况下报关退税单据应在货物发运30天时间内送返乙方;如因非正常原因导致报关退税单据不能正常退回,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予以解决。
1.3 乙方保证订舱出运货物的托运人具有适当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或出口配额,否则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例如海关罚款等,由乙方承担。
1.4 甲方按照乙方委托内容向船公司办理订舱等相关手续,除乙方能证明甲方自身在订舱或者选择承运人有过
错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甲方在得到船公司信息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订舱后不能装船出运或者船公司进行其他处置,甲方不承担责任。
1.5 甲方接受委托后,乙方要求更改委托事项,必须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乙方印章后送至甲方,
甲方根据实际配载情况,可接受更改或不接受更改,因更改或不接受更改导致的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委托订舱的货物因故退关,乙方须缮制退关单于装船前即使通知甲方,并注明有关要求。对按正常通知途径不能及时处理的货物或货物已经送去港区乙方要求拉装退关的,甲方将协助处理,但不承担任何后果,甲方负责及时与船公司、甲方现场人员联系落实后通知乙方。因变更委托引起的各种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
1.6 乙方托运的货物如因各种原因退关,乙方仍需支付甲方因前期操作而产生和/或垫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报关费、内陆运输费、移箱费、查验费、船公司对于退关货物收取的费用等。乙方未主动通知退关的,甲方保留向乙方收取劳务报酬的权利。
1.7 乙方自行安排提箱、封箱、还箱等相关事宜,乙方应按照集装箱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要求使用集装箱,受
设备交接单的约束,并承担自提箱之时起集装箱的一切风险。乙方本人或者实际用箱人超过集装箱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提供的免费使用期限未归还集装箱的,或者使用中造成集装箱损坏、灭失的,若船公司向甲方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或者赔偿费的,乙方同意按照集装箱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规定的费率向甲方支付此笔费用。
二、提单确认、签放和更改
2.1 乙方应当进行提单确认,各船公司的具体操作以相关操作要求为准。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提单确认的,
视为乙方确认提单确认件上的初始内容,船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2.2 无论根据中国法律还是运输合同的适用法律,承运人是否有义务应乙方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直接向其签发
提单,乙方均授权甲方代为接受提单,并确认在乙方未结清所有应付甲方的费用之前,自愿将乙方委托甲方订舱的任意票货物的运输单据质押给甲方,并保证乙方出质的合法性,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和第三人的
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乙方委托甲方选择经合法注册成立的速递公司将提单送达乙方
指定地点,甲方对非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的速递途中提单以及相关文件的损坏和灭失不承担责任,速递费用由方承担。
三、费用结算
3.1 乙方同意无需特别授权,甲方即可代替乙方先行向船公司垫付费用。乙方负有向甲方支付所有垫付费用的
义务。
3.2 乙方如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应在订舱同时向甲方提供经船公司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注明运费基价以
及各项附加费;如未予提供,甲方按船公司开具的账单金额计费。甲方不承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运费误差责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制度,海洋运费一律以美元现汇结算。订舱费、操作费等人民币费用按本协议附件的标准结算,甲方开单后即向乙方收取,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订舱费等费用结算标准,但需提前通知乙方。
3.3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以下列第种方式结算费用,签发提单:
a
b.船到前付款。
c.押空白支票或当票核销单,于船开30天内支付。
3. 4 乙方自行与船公司确认费用的,或者费用性质属于船公司及有关部门通过甲方代收付的,乙方对费用项目
或者数额有异议,甲方协助乙方与船公司及相关部门沟通解决,但乙方不得以此作为拒付费用的理由;乙方也不得因对个别费用有异议而不支付到期的其他费用。
3. 5 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到期费用,乙方自愿向甲方质押任何一票货物的提单,并保证乙方出质的合法性,由
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和第三人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之一种或数种,直至乙方支付所有因订舱而产生的未付费用:
3.5.1 乙方根据逾期付款数额的如下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日千分之五;
3.5.2缩短结算期直至乙方付款买单;
3.5.3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所有因订舱而产生的未付费用;
3.5.4在乙方主动付款的情况下,乙方应注明所付款项对应的甲方发票号或者附有付款清单,否则,甲方有权自
行确定付款用途。
四、协议终止
4.1 如遇乙方未按协议内容准时付费,甲方有权利立即终止协议,并于目的港暂扣货物及国内暂扣乙方所有单
证和国内未出运的货物,直至乙方结清费用为止,扣货、证期间,所造成目的港及装货港之额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2 乙方于90日内,未与甲方订舱时,本协议亦即自动终止,乙方则恢复付款交单方式与甲方订舱。
五、协议修改
本协议可经双方书面确认修改内容,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依签字日期为准立即生效,任何修改和补充内容双方未经签字确认前仍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六、法律与仲裁
6.1 本协议不适用于个人、仅适用于公司行号。
6.2 甲方、乙方协议签章,请依公司公章,法人或公司相应职位人士签字为凭。
6.3 本协议所有规定事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管辖。
6.4 协议双方执行协议发生争议,先行协商,协商无效以法定程序照章办理。
七、帐号
甲方收款帐号乙方收款帐号
美金帐号:美金帐号:
上海伊普莱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800113558908091014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人民币帐号:人民币帐号:
上海伊普莱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096864-212581714810001
招商银行东大名路支行
八、协议生效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日前,乙方应结清所有与甲方签约前已发生之费用,本协议方可执行。
8.2 本协议之有效期自签订日期起,协议期满日之前,甲乙双方如未接获对方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则自动长
一年。
8.3 本协议一式正本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留存。
8.4 一切附加协议和本协议同样约束双方,否则视为违约,并且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特别声明
9.1 乙方之参展或紧急或要求出运时,应事前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航期后再行安排订舱装运,否则甲方不承
担延误运输之责任。
9.2 货物出运后,乙方要求退运,或更改目的港、或中转港更改运输方式得经双方书面确认及有关费用,而乙
方尚未于上海预结费用前,甲方有权暂停执行上述更改要求,期间所产生之额外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3 如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清运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滞纳金千分之五/天。
9.4 以上各条款也同样使用于委托我司代理的国内运输。
附加条件:乙方押空白支票一张给甲方,在终止合作三个月后,甲方将支票退回乙方.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地址:上海市海宁路269号森林湾大厦 b 412
邮编:201482电话:65952228传真:35013298
本协议乙方须附授权代表之名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协议正本签章后方能生效。
第四篇:车辆租赁(运输)经营合作协议书
车辆租赁(运输)经营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车牌号为: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运输)经营合作合同书》。经双方协商,就原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营运所得的运费以甲方名义收取,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租赁费在甲方收取的运费中冲抵,甲方垫付的款项(原合同第三条第三项)也在运费中冲抵,合同履行期时,如运费不足以支付租赁费及垫付款项,不足部分乙方无需补交。如运费超过租赁费及垫付款项,超出部分归乙方,甲方应在合同期满二个月内与乙方结清该款。
二、合同履行期满后,不论运费是否足以支付租赁费及垫付款,甲方都应将车辆所有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如甲方拒绝履行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万。
三、合同履行中,不论当月产值是否足以支付租赁费用,甲方都有义务按原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四、甲方每月工作时间为28趟为满勤,排休算出勤,甲方应在每月9日之前支付上月的工资。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工资连续2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将原收取的租赁费(壹拾万元)及两年运费全额返还给乙方,甲方原向乙方垫付的费用无权要求乙方返还。
五、甲方安排乙方回货,应提前一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
六、甲方回货由甲方租出的所有车辆轮班运输,
七、乙方在2014年3月10日之前如有私自装货,甲方承诺概不追究。2014年3月10日之后,乙方私自装货,按每趟600元支付给甲方,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6月27日乙方私自装货的应交费用,从2014年5月的回货款及工资中抵扣。不足的在工资发放次日上交,如不交的视为违约,可没收车辆。
八、从2014年7月1日开始,乙方放空出车之前必须上报甲方调度,否则视为乙方自装货,需上交600元/趟。当乙方违约,公司有权没收车辆,如乙方未按时上报被甲方发现(以gps定位为准)甲方有权没收车辆,但甲方应在当天向乙方通报gps定位发现的异常情况,逾期视为乙方不存在私自装货行为。
九、如在合同期内甲方解除合同,应全额返还乙方交纳的前期租赁费及两年运费,甲方已向乙方垫付费用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并无条件将该车辆过户乙方名下。
十、两年到期补缺勤趟数(轮胎、油耗、工资)按原合同执行。
十一、本补充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二、若今后甲乙双方有纠纷,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
第五篇:道路旅客运输合作经营协议书
道路旅客运输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武汉中意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汉阳客运中心
乙方:武汉市西南物流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保障武汉中意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汉阳客运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武汉市西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甲、乙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共同经营太平洋国棉三厂停 车场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经营事项
1、甲方负责提供武汉中意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汉阳客运中心经营许 可证。
2、乙方提供符合国家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台,经营 线路:条(具体车号及车辆档案附后)及符合从事国家道路旅客 运输资质驾驶员名。
3、车辆具体运行方式:在太平洋国棉三厂停车场始发,再到甲方 客运站配载,具体发班时间详见附表。
4、甲乙方双方根据车型、车级向旅客销售客票,票价应严格按武汉市道 路运输管理处及武汉市物价局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经营结算
1、甲方向乙方收取营运车辆客运代理费,实行定额收取,由乙方
在每月1日前向甲方报送车辆发班台次月报表(月报表统计时间为上月 26日至次月25日止),经甲方审核后,按乙方进站车辆发班台数定额收 取劳务费,具体为:每台元(人民币)/月,目前共计车辆台,
甲方应收客运代理费元/月(合计全年应收取客运代理费
元),乙方营运车辆以台为基数向甲方交纳客运代理费,如乙方当月车
辆需增加,乙方需随时补报新增车辆发班台次报表,经甲方核实后,
每台车按实际运营的时间 ,进行折扣核算后计提当月客运代理费。(车
辆发班台次报表每月交甲方备案)。
乙方营运车辆在甲方配载票款的结算,由乙方每月底10日前,
将运输车辆在甲方配载的旅客运输售出客票登记表(结算周期为上月26
日至次月25日止),交甲方财务部审核,(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收取
相关费用:客运代理费按客运站运费收入10%收取,站务、微机售票费按
1元/人收取,行包代理费按行包运输收入10%收取),在次月25日内,
由甲方财务部将结算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安全责任
为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优质、快捷”的总体目标,全面贯彻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
例》
乙方进站营运车辆必须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的有效证、
照,经甲方审核后方可进站营运。
乙方负责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
状况良好。
在营运期间,乙方全面负责营运车辆每班次的安全检测,以确保
车辆的安全运输,并承担运输过程中所有的安全责任。
乙方全面负责客运车辆运输安全,严格按《交公路发【2014】2
号关于规范管理客运车辆》的文件精神管理,确保“三不进站”和“五
不出站”的管理规定。(具体为:1、三不进站: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
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乙方进站车辆运行必须按相关条例在始发站点进行安检,如发现
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营运,如发生相关安全责任事故,其一切法律责
任及民事纠纷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
双方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积极组织客源,合理配载,
并负责中心客运站内开班宣传和各项服务与管理。
甲方为乙方提供售票专用章一枚,由乙方负责使用及保管。
在中心客运站内甲方负责为乙方参运车辆提供售票、候车、上
客、停放等服务,按照道路客运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4、乙方在甲方进站车辆,须有完备的营运和保险手续,必须经过
车辆管理机关检测合格,各种手续齐全有效,按规定投保的营运车辆方
可报班。营运期间,乙方须保证车容整洁,车厢卫生,车辆完好,按规
定执行车辆日安检制度,并在甲方战场内指定区域候班上客。
5、乙方车辆凭进站证进甲方客运战,须悬挂有效线路牌。营运车
主应严格遵守甲方的稽查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甲方维护站场经营
秩序, 维护甲方及自身的经营信誉和旅客利益。不得私自在站内揽客、揽货,或设点委托他人售票,更不得中途甩客、卖客。
6、乙方车辆必须服甲方的调度指挥,保证正班、正点运行不得误点、塌班、停班。因不可搞拒因素,需提前 4小时通知甲方,事后补办手续。春运及国家节假日期间,不受
理报停班。
7 、高速直达班车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运行,不得随意途中停车揽客,如因车主行为造成的违规及旅客投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8 、在特定条件下(如抢险救灾,春节等重点运输),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安排。9 、乙方车辆的包车,加班运输,按甲方运调部门的安排运行。
10、乙方应加强对危险,有害物品的查堵,营运车司乘人员,应全力配合安检人员对车辆进出站例行检查,凭安检合格证报班及签发行车路单。
11 、乙方客运车辆车厢内不得堆放,携带危害旅客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车顶行李架装载货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三角木、砂袋、防滑链条、灭火器。认真做好“三品”查堵工作,杜绝“三口”上车,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须按时与对方进行财务结算,除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外,双方不得延期结算。
2、乙方车辆停班未在该班发车时间4小时前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停班,否则按塌班处理,计每台次由乙方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起300元。
3、乙方因经营行为不良,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对甲方造成信誉损害的,要根据情节不同,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10000元。
六、其它
1、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行延期,延长期为一年。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4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如甲方组织机构或股权发生变化,本协议期内,甲方如遇政府收购或公司股权变更(70%及以上)等事由,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本协议既自动
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盖章):
武汉中意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汉阳客运中心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电话: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