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定货人: 签订地点:
承揽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承揽项目、数量、报酬、交货期限
项目名称及内容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报酬 | 交付期限 |
总金额 | ||||
小麦种植及田间管理 | 元/亩/年 | 当季小麦成熟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小麦种植标准、质量要求:承揽方应当严格按照定货人要求进行种植和田间管理,达到小麦出牙率不低于 %;长成率不低于 %;田间无杂草、杂物等。
第三条 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在本合同项下当季小麦成熟时,定货人依照本合同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第四条定货人提供土地、种子、农资及对承揽人的种植、管理要求:(一)定货人向承揽人提供适宜小麦种植的土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种子、农资等;(二)承揽人应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确保定货人所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均用于上述土地,不得私自克扣另做他用;(三)承揽人应严格按照定货人要求完成好田间管理(详见田间管理工作明细)。
第五条承揽人使用的土地、种子、农资、灌溉设施等由定货人提供,未使用完毕的剩余物资所有权仍属于定货人所有,不允许任何他人侵占。
第六条 定货人不允许将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如若承揽人私自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交与第三人,定货人不对该第三人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七条 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本合同项下小麦产成后,依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对工作成果进行检验。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按年进行结算,每年结算一次。
第九条定货人在 年月日前每月向承揽人预付运维资金(大写)元/月。
第十条 承揽人未按照定货人要求进行作业或不服从定货人所提出的改正意见的,定货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承揽人须解除承揽合同时至迟提前15日向定货人提出,并确保定货人在未找到接手本合同项下事务的人员前履行好本合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承揽人对自身及在承揽活动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及事故承担责任,且与定货人无关。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送达费等。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起诉。
定货人 定货人(签字):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 承揽人 承揽人(签字):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