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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供应合同

发布时间:2023-02-27 17:14:5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氢气供应合同

甲方:

乙方:

合同于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时间:

鉴于甲方、乙方希望从甲方获得且甲方愿意向乙方连续提供特定质量和数量的氢气。

因此,经过以平等互利为原则的友好协商,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双方现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和条件:

第一条 氢气供应

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有关交界点向乙方供应或交付氢气,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价格购买氢气。

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应按照压力:,质量(纯度):提纯装置运行后),参数和规格向乙方提供氢气。

3.如果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要求甲方供应超过约定的氢气用量,则:

(1)若甲方的现有供应能力足以满足乙方该要求,则甲方应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供应其要求增加的氢气量。

(2)若甲方为满足乙方要求不得不增加资本投入以增加其供应能力及参数,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氢气增加部分的条款和条件。

4.在乙方新装置建设和试运行期间,甲方亦应满足乙方对氢气的需要量。

5、氢气输送管道从计量表到乙方公司属于乙方管理及维护。

6、甲乙双方氢气计量装置位置

第二条 氢气的价格及调整

1.氢气的单位价格(“价格”)应按阶梯价格执行:

(1) 甲方与乙方氢气提纯前结算价格:

以上价格为含税价格。除价格之外,乙方不应承担任何额外的税收、费用。

2.每月月底之前应把下月使用计划上报至甲方。

3.此价格为双方战略合作价格,原则上合同期内不做调整。如遇原材料价格大幅变动或供气工艺发生变化或中原大化氢气气源出口价格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价格随之按同比例(x%)作相应调整。

4.支付期内氢气价款计算方法:应支付价款=结算价格*结算量。

第三条 付款通知及付款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每月25日,双方确定当月使用氢气量,并开具应支付价款的发票。

2.乙方如果在其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质疑,则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7个工作日内作出支付。如果出现有分歧的情形,双方应诚信地进行协商,以便在上述通知发出后5日内达成协议。若不能达成协议,则纠纷应按约定处理。

3.本合同项下支付的任何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由乙方以付至甲乙方提供发票的银行帐户,如逾期未付,则还需支付逾期未付部分每日千分之 的滞纳金。

第四条 交付与计量

1.甲方应在交界点向乙方交付氢气。氢气的所有权和风险应在交付的时间和地点视为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2.甲方氢气表处至乙方公司所有管道及阀门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由乙方负责建设,安全管理、运行和维护乙方负责。

3.体积计量单位为Nm3

4.每一支付期内乙方使用氢气的数量按计量系统测得的表记数字作为结算量。

5. 供气期间,仪表因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行,甲乙双方应互通信息,停止运行期间的用气量计算,原则上按上周的平均气量计算,必要时参考相关仪表双方协商确定。任一方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或请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计量从发现误差或能够证明误差的时间起进行校正,同时调整结算氢气量。

6.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同时抄表,做好原始记录。原则上每月25日9:00由双方共同到计量表计处进行抄表,经双方代表签字后作为结算依据。若遇仪表夜间出现故障,需在白班排除,待双方共同校验后可投入使用,其计量可按正常用量推算。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记录、故障时间等设备提供的信息或借助相关仪表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用气量。

7.在整个供应期间,甲乙双方应确保该系统运行良好。甲、乙方应保证计量系统符合相关计量的通用工业标准。

8.乙方应保证计量系统至交界点的管线(管道或线路)无流出旁路、无泄漏。所有计量系统安装之前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采用;仪表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并接受对方的监督,任何一方都不应干扰计量系统的正常运行,必要且有可能时还应提供计量仪表的历史运行记录。

9.所有计量系统,应达到中国现行的仪表所要求的容许误差范围;检定周期:每年检定一次。如相关方要求,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有权见证此等检定。

10.如果一方在任何时候认为计量系统的误差超出容许误差限度,该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该方发出通知后,另一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于收到通知后 2个工作日内与对方一起对该系统的准确度进行测试,测试期间不影响氢气的正常供应。如果经过测试发现:

(1)计量系统的误差没有超过容许误差限度,要求进行测试的一方应承担本次测试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计量系统的误差超过容许误差限度,责任方应立即修理、重新校准或更换该计量系统,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由此产生的问题可由双方按照如下程序协商解决:

①如误差比例能通过校准、测试或数学计算确定,则应对误差进行调整(时间起点为双方确定的发现误差时间)。

②参照结算表计以外的对应表计,结合甲乙双方实际生产情况,推算增加或扣减结算量。

11.双方及时确定当月结算量。如不能在当月确定结算量,当月氢气结算量应暂时以与乙方当月生产情况相似的2个月中所使用的氢气数量的平均值为准。待确定最终结算量后,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

12.如果通过前(11)款的方法仍无法确定,则该结算量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成立专家小组,依据相关数据通过协商确定;否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经双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计量机构(部门)进行裁决。该裁决结果即为最终结算量,且被裁定对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裁决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种类和规格向乙方提供氢气,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在保证稳定参数的情况下,优先满足乙方生产用氢气的需求。

2.因甲方提供的氢气与规格不符,造成乙方设备或者第三者损害和经济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甲方供应的氢气与规格不符,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相关规格不符的情况和预计持续期间,并尽最大努力尽快恢复向乙方供应符合规格的氢气。

3. 甲方因临时检修、消缺,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应及时通知乙方。如果甲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意外造成氢气突然中断或压力、流量大幅波动,造成乙方生产装置停车、设备损坏等严重 仍无法满足合同要求的,乙方有权从第三方处获得氢气。乙方无故长期停止用气,甲方因经营需要可以开拓其它用户,由此原因引起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氢气要求的,甲方不负有任何责任。

5. 甲方因正常维护或其他原因停止供气,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合理安排生产、检修计划。

6.因甲方没有事先通知或无故停气而 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加罚每日千分之二没有足额供应数额的违约金。

7. 乙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气量不符、伪造供气记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

8.乙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若不能达成协议时;甲方有权中断供氢气。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向甲方缴纳费用,并对逾期缴纳的费用按约定支付滞纳金。

2.乙方有义务保证相关计量表具及附属设施的完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有任何跨越计量表具或其他致计量表具失效、失真的行为。

3.乙方开拓新用户事先应征得甲方同意。

4.在甲方供气能力范围内,乙方用气根据生产情况应优先使用甲方气源。

5.甲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气量不符、伪造供气记录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改正。

6. 乙方需要供气投运或停运时(事故状态除外),应提前3天向甲方出据要求供、停气的函,甲方以此为依据启动或停止供气设备。

7. 当乙方有检修和故障消缺时,应在此前24小时通知对方。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意外造成氢气突变压力、流量大幅波动,造成甲方生产事故、设备损坏等严重损失的,乙方不承担损失赔偿。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应指双方无法控制并且不能预见、或即使能够预见也不能避免的,本合同签订之日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及类似军事行动、民间骚乱和流行性传染病、禁运、征用、禁令或者其他的政府限制及措施。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影响的双方或一方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并应自动延长与该中止期相等的时间。

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4.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三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免除其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和预计的持续时间,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事后向对方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就下列各项赔偿非违约方并使非违约方免受损害:如果非违约方由于违约方违反本合同而蒙受任何费用、责任、损害或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但不包括其他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赔偿应包括已付利息或利息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保密

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关于本合同主题事项的任何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及本合同终止后的两年内,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泄露、披露或使第三方得到与本合同相关的保密信息,并且,除了本合同所预期的目的外,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一方的关联公司应不被认定为第三方。

3.“保密信息”包括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价格、供应数量,以及任何一方通过书面形式披露并被标示为保密的信息。

第十二条 遵守法律法规

在生产、供应和使用氢气过程中,每一方均应遵守国家、省(市)或地方所有有关下列方面的法律或法规:

1.为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财产和环境而需要采取的安全和处理预防措施。

2.废物的排放和处理。

第十三条 通知

1.本合同约定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取专人递送、传真至另一方的下列

甲方:濮阳迈奇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濮阳宏业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紧急状态处置措施: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所有通知和其他通讯应视为在下列日期正式送达:(1)专人递送的通知,则于收件人签署回执当日;(2)传真发送的通知,则于发送后第三日(以传真文件所示为准)。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五条 期限和终止

1.本合同履行期限为,除非根据本条第三款本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本合同自动顺延。

2.经任何一方要求,双方应当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开始就续展本合同期限以及续展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但是,如果双方未就续展本合同达成协议,则本合同应当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

3.如果出现本款约定的下列情况之一,则一方可以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合同,而无需待本合同期限届满:

(1)一方对本合同的条款或约定有实质违约,并且在收到守约方对该违约发出的纠正通知后天内,违约方仍未纠正该违约行为的。

(2)一方破产、或歇业、或在债务到期应付时无力偿还其债务、或成为清算或解散程序对象的。

(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甲方或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时间超过连续六个月。

4.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不影响或损及本合同终止之前或终止之时发生的权利或义务,或基于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事件而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全部协议: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且唯一的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主题事项所达成的所有书面或口头的协议、谅解及通讯往来。

2.签字文本:本合同一式 肆份,方各执 贰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放弃:除非经放弃一方签字并盖章的文书表示,否则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放弃均无效。

4.修订:对本合同的修订须经每一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协议作出。

5.可转让性: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合同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进行转让。

甲方(盖章)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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