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停车管理规定承诺书
1、凡在本单位院进出或存放之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院内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院内秩序。
2、入院之机动车和驾驶员必须自觉保持院内清洁卫生。凡脏污、泥泞之机动车,本单位院有权禁止其入内及停放。
3、入场停放之任何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之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否则本单位院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
4、停放在本单位院的车辆,必须锁好车门、车窗。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及车内物品如有遗失本单位院不负保管责任。
5、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带入车场。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6、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本单位院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7、使用本单位院停车之任何机动车辆,本院只向被泊车辆提供车位的使用权,本单位院无需为被泊车辆承担任何损坏、损毁及遗失之责任。
8、使用本单位院停车之任何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院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任何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物件的赔偿费、修理费、安装及相关的费用。
9、使用本单位院泊车之任何机动车辆及使用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本院以书面或口头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严禁吸烟等,违反者将按规定处以罚款。
10、本单位院之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泊车之用,其他超过停车以外的任何行为及任何形式的功能改变都将视为非法。
11、非本单位职工车辆不得进入本院停车,其他不论以任何形式进入本院的非本单位职工车辆,引发任何形式的物品、车辆损失事件或行为,由车主自行承担该车的全部损失,本单位院勿需为被泊车辆承担任何损坏、损毁及遗失之责任。如事件、行为带有刑事性质,将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2、非本单位职工车辆进入院内,凡有车辆自燃现象,由车主承担该车及该车自燃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其他车辆自燃引起的非本单位车辆被焚事件的,由非本单位车辆车主自主承担该车的全部损失。本单位院勿需为被泊车辆承担任何损坏、损毁之责任。
13、本院保留修改、增删本管理规定中任何或全部条款以及制订新的管理规定的权利,经修订的管理规定一经发布,即告生效,并对所有停放的任何机动车辆及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同时,旧的管理规定即告失效。
本人/本公司清楚了解上述管理规定之条文,并自愿接受此条文之约束,在签定此承诺书后,正式生效。
停车场位置:
车牌号:
身份证号码:
申报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