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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信用卡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们明年的考核标准将会发生改变,从以前的发卡量到以后的活卡量,我们h组作为这次转型,重庆办事组的首个小组,已经从本月正式开始了,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是我们的工资收入会翻倍,挑战就是我们组的活卡率比较低。这样大的转换,需要我们从根本上做出转变,不管是活卡还是办卡的方式都需要进行换变,我个人认为想要提高个人的活卡率最重要的两方面就是客户的转介绍和客户的主动办卡。
相信大家出去办卡的时候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当一个客户正在犹豫是否办理一张交行信用卡的时候,如果这使他的一个同事说交行信用卡还可以,那么这个客户是肯定会办理一张的。有时我在想为什么客户朋友的一句话能够抵得上我们的十句话,是我在介绍市场活动的时候没有介绍清楚吗?是我的形象让客户不相信我吗?其实不然,那到底是为什么呢?这就是转介绍的力量,我也敢肯定这个客户的卡办下来之后他一定会用这张卡的。
在这突如其来的转变面前,我们如何在能保持每天能做的出件的同时,又能提高客户的活卡率,这是我们全组都在不断探索的问题,各有各的意见和方法,而我的办卡就是建立qq群。我每天晚上回来就在进件系统里面把我昨天办的客户资料调出来,把他们的姓名和qq还有联系电话记录下来(大多数客户留的电子邮箱都是qq邮箱),晚上回到家中把这些客户加为qq好友,再把这些客户拉到一个群里面,每天晚上都会给客户发一些最近的市场活动相关的消息,和客户聊聊天,帮助客户解决一下在用卡中所遇到的问题,顺便向客户说句身边有朋友或同事要办信用卡的给我介绍。我现在每天基本上都可以接到三到四个客户打电话来主动办卡。
建立qq群有以下几大特点:
1.长期:每个人不可能经常换qq,现在人的习惯只要他上网就会上qq,只要他上qq就可以看到我在qq群里面发出的最新市场活动。
2.有效:在qq群里面发出一条信息,所有客户都能看到,不用每个都去做详细的解释,并且我们有最新的市场活动都可以第一时间传达给客户。
3.有一种强势广告效应:只要客户没有屏蔽qq群的消息,我发出的每一条信息,只要他一上线都会看到。
以前我总是认为每个客户都是一次性的,其实不然,维护好一个老客户,可以帮我们带来几个甚至更多的新客户,并且这些通过客户转介绍的客户开卡率都是极高的,所以我们必须彻底转变思想,在开发新客户的同时,做好客户的回访的维护工作,两手同时抓。
但仅靠qq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向陈莉同志学习,通过短信方式做好客户的维护工作。不管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老客户,总之一句话:用心经营每一位客户,从粗狂的经营模式转变到以客户为中心,做好我们的服务工作,提高客户的首刷,提高自己的收入。
谢谢
第二篇:信用卡
信用卡是银行定位于个人的一种消费信贷工具,它与银行其它信贷产品相比,有其显著的特点:
1.没有任何形式的担保和财产抵押,完全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上;
2.信贷金额相对较小,主要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因此需要规模化经营;
3.信用额度一次授信,可以在不确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或部分使用,在按约定归还贷款之后,信用额度自动恢复即可再用,又称“循环信用”。
由于信用卡从业务性质上来看,在被持卡人使用后,如果没有遵守协议,到期或逾期未能归还贷款款项,从而形成不良贷款,它与公司机构信贷业务、一般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所形成的不良贷款一样,均属于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的范畴。因此无论是针对因经济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归还的贷款款项,还是针对企图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款项而形成的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国内信用卡风险增长的原因
随着近年来国内信用卡市场爆发式的发展,很多发卡机构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份额,通过“跑马圈地”的方式,不断降低发卡门槛以吸引客户申请信用卡,从根源上造成了大量“风险卡”的出现。
其一、“重复授信”现象严重。银行为了争夺客户,参考持卡人持有的他行信用卡办理本行信用卡的“以卡办卡”方式向持卡人重复发卡,造成一人持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而形成了“重复授信”、“累加授信”的现象极其普遍。一旦持卡人的经济状况出现不良波动的时候,就会因为使用的信用额度超过了收入能力很容易形成信用风险;
其二、盲目发卡蕴含潜在风险。为了卡量的增加,发卡银行降低信审标准,对于申请人的工作条件以及偿还能力的评估标准也随之降低,动辄就会给予数万元的授信额度,丝毫不顾忌申请人潜在的信用风险。
其三、信用卡成为融资工具。持卡人通过信用卡套取现金的手段,可用于个人股票投资,偿还房贷月供,甚至演变为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将信用风险之外的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周期因素引致信用卡产品中,这意味着信用卡业务形成了比一般商业贷款更高的信用风险。
其四、信用卡犯罪所引发的欺诈风险呈明显上升趋势。
从表面上看,信用风险的膨胀是由于持卡人不成熟的消费心理,甚至是不健康的消费文化所造成的。然而从本质上分析,则是由于发卡银行在信用卡业务的利益驱动下,只从自身经营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就会更多地宣传办信用卡、用信用卡给持卡人带来的所谓“好处”,并且采取多种刺激手段来吸引申请和使用,却几乎没有提及用卡所需要注意的问题所在,更不会触及过度信贷消费的危害性。鼓励办卡、鼓励信贷消费的信息更是如潮水一般涌向持卡人,办卡积分/礼品奖励、消费积分、分期付款、优惠购物等等信息,可以说是每时每刻地对部分缺乏自制力的持卡人都会产生一定的诱惑,很容易造成冲动性消费,而逐渐滑向了“卡奴”,
其中一部分因为经济状况恶化等原因就会逐渐形成信用卡“坏账”。正是这一系列的原因,为信用卡不良贷款率的迅速增加埋下了伏笔。
二、国内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发展的背景
随着信用卡的发卡量不断地攀升,信用卡逾期不良贷款的风险也日趋加大。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4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显示: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不断增加,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比例略有上升。第一季度,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49.70亿元,同比增加133.1%,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0%,占比同比增加0.6个百分点。央行还首次在相关报告中提醒发卡银行“在大力推进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应警惕信用卡逾期未偿金额持续上升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与公司、个人消费信贷所产生的不良贷款催收相比,信用卡的不良贷款金额较低、数量较多、持卡人分布范围广,且无任何担保、抵押、质押品可以弥补所欠账款等特点。发卡银行针对信用卡逾期不良贷款的催收压力由此可见一斑,各家发卡银行通常根据信用卡欠款逾期时间的长短,采取客服提醒持卡人还款方式,以及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提醒、协商和诉讼等合法手段向债务人进行催收欠款。
由于银行和律师事务所的催收能力逐渐无法适应信用卡逾期账款日益增长的速度,发卡银行出于加快逾期账款回收期限,以及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借鉴国际通行手段,将包括信用卡在内的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房屋贷款、小额信贷为主)的逾期债权催收业务外包给一些第三方催收公司,目前绝大多数的发卡银行都隐隐藏藏地采用了催收外包的模式进行催收。然而,由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过对社会上的“讨债公司”以及“讨债行为”的禁止性文件,而这类第三方催收公司大多数都是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的“讨债公司”,既没有国家颁发的经营许可牌照,又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管理,从这几年的情况中来看,催收外包业务造成了很多社会矛盾,还出现过催收公司员工打伤持卡用户的恶性案件。2014年5月8日的《广州日报》刊登了《信用卡追欠业务外包监管难》一文,该文披露了信用卡催收外包公司所采用的种种恶劣手段。最近几年在各类报刊上刊登的类似文章已经屡见不鲜。
这种催收外包模式虽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成本压力,加快了催收回款的速度,但是由于催收外包公司与银行是按催收回款金额进行佣金结算,催收外包公司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向欠款人催收;同时由于银行无法直接管理催收外包公司,也就对催收外包公司的行为难以控制;第三,催收外包公司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违法违规的催收手段经常发生,发卡银行因自身利益关系,只要不引发客户投诉,对此也是睁一眼闭一眼有纵容之嫌。实际上,催收外包业务一旦开展不慎,将会给银行的声誉,乃至于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发卡银行在采取催收外包业务时一定要谨慎。
三、目前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的现状
从目前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开展的情况来看,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
1.催收外包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性
信用卡催收外包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是否拥有合法性一直引发社会的质疑。信用卡用户透
支后,银行与用户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有权要求用户还款。对此,银行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但是在委托他人行使这种权利时,应该予以书面授权并要求他人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催收。
然而目前除了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都具有银行正式授权外,银行出于对催收外包公司行使不法催收手段可能引发的对银行声誉影响的顾忌,一般都不与催收外包公司进行正规的书面授权。催收外包公司在向信用卡用户催收时,由于用户因透支逾期本来就理亏,也不会主动要求催收外包公司出示银行的书面授权,这也为催收外包公司的“非法性”进行了掩盖。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银行难以规避非法催收带来的影响
从理论上讲,催收外包公司所能行使的权力只能是提醒信用卡欠(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首页:www.HAoWORd.cOM)款用户还款服务,无论是采用电话还是上门面谈方式,都不具有行使除提醒之外的任何手段进行催收。但是目前的催收外包公司采用了包括骚扰、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多种干扰欠款用户正常生活的手段,甚至出现了危害欠款用户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比如在给欠款人的函件信封上明确标明“欠债催收”的字样;晚上到欠款人家中入户催收;使用电话骚扰方式进行催收;将欠款人的欠款情况随意在其公司内部公开等等。有的催收外包公司就是介于“黑白两道”的基础上进行催收业务。尽管上述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很明显地存在着违法及侵犯欠款人人身权利的可能。
非法催收可能会产生几个后果:还款协议无效;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银行方面虽然可以通过与催收外包公司签订有关文件中要求对方作出有关承诺尽量避免将银行牵涉其中的条款,甚至避免是作为银行的授权方去催收。但从实际业务开展的情况来看,这种“规避”几乎是徒劳的。一旦催收外包公司在催收过程中发生不当行为,除非银行明确表示反对,法律后果依旧由银行承担;如果银行认为催收外包公司存在违反委托合同内容的行为,应另行追究外包商的违约责任。
实际上无论银行是否予以催收外包公司书面授权,都无法规避催收外包公司不当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一方面会导致银行的市场声誉受损,另一方面用户可以就非法催收而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3.银行授权催收外包公司涉嫌对客户信息的泄露
银行授权催收外包公司进行催收业务中需要提交相关客户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以及信用卡卡号等,这就存在银行客户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一旦不法催收外包公司利用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环节的漏洞,盗用这些信息申请信用卡,就有可能为银行,乃至所盗用信息的用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四、美国和台湾的催收外包业务发展状况
1.美国催收外包业务发展状况
美国作为现代信用卡的发源地,其产业化程度非常高,对信用卡产业监管的力度也是非常大。早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就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信用卡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构建了美国信用卡产业良性发展的法律环境。
《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于1977年制订,在1978年开始生效。法律用于规范专门替债权人进行催账和追账活动的任何第三方,它们通常都是专业商账追收类公司。法律对债务催收人做出了定义,催账的范围仅包括专事对消费者个人进行催账的专业商账追收机构,不适用于债权人对企业进行商账追收的情况。也就是说,这是一项专门针对专业商账追收机构对自然人性质的消费者个人进行催账活动而制订的法律。
这项法律对于催收时间、地点、方式、对象等等都做出了极为细致的规定,比如针对拨打催收电话时间的规定:要求不得在债务人不方便的时间拨打催收电话,特别是在晚间9时至早晨8时之间;如果债务人所服务的单位的雇主不允许在工作时间打此类电话,商账追收机构不得在债务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打电话催账等。针对在催账过程中,对债权人或受委托的商账追收机构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的禁止条款也是极其细致。
2.中国台湾催收外包业务发展状况
中国台湾的信用卡产业化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的迅猛的发展,信用卡产业化非常成熟。2014年颁布施行了《金融机构办理应收债权催收作业委外处理要点》,2014年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了修订。
该法规对于受委托方的资格、作业要求、禁止事项,以及从业管理、处罚措施等都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为促进从业者加强催收手段自律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台湾“金管会”还成立了非法催收检举专线,一旦持卡用户发现银行或受委托催收公司,有以暴力、恐吓、胁迫或其他不法方式催收,可向“金管会”检举,如经查证属实,“金管会”将依规严格惩处将该应收债权委外的金融机构,其情节严重涉有刑事责任的催收外包公司,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浏览一下台湾部分银行的网站,包括台新银行、庆丰银行等都将所委托的催收外包公司名单标示出来,而且还可以搜索到台湾“金管会”对某信用卡因未依规定,私自新增4家债权催收外包公司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处罚200万元新台币的新闻。由此可见,这些管理措施,对于台湾催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国内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发展前景
国内信用卡业务的盲目发展,也造成了相关行业的无序发展,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的混乱,正是这种无序发展结出的恶果。迄今为止,国内对于信用卡业务都没有一部法律性文件,仅有的一个法规性文件——《信用卡管理办法》还是在1999年制订颁布的,早已与当前的信用卡市场不相适应。这个通知出台正逢其时,特别是在当前国内信用卡市场由于盲目发展,信用卡危机正向国内金融市场逼来,即便是美国在奥巴马总统上台伊始就立刻颁布限制信用卡业务的法令,已经足以说明信用卡风险对美国经济的危害性之大。
在本文即将完稿之际,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其中第十三、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的催收外包业务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这也是目前国内唯一一个针对银行债权催收外包业务的法规性文件。其中明确了银行的风险管理责任,即: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同时要求银行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的选用标准,还应确保催收外包机构照章行事,否则银行将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接受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协调,仅有一个《通知》是远远不够的。更应该赋予相应的法律地位,用法律来对行业进行约束,同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及管理制度,明确行业监管主体和建立行业自律体系,这是规范债务催收行业和债务催收市场的重要保障。只有这样,那些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导致的行业发展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才会得到有效遏制,使得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不再游离于法律边缘之外。
然而,对于信用卡业务而言,各发卡银行在加大信用卡催收力度的同时,加强信用卡申请风险的控制,从源头控制信用风险,从片面追求市场扩张向提高发卡质量转变,才是信用卡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之路。
第三篇:信用卡
个人卡普卡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下同)、金卡20万元,白金卡最低授信额度10万元,最高授信额度100万元人民币。商务卡最高为客户综合授信的3%,且不超过300万元,无综合授信的,最高为100万元。
超额还款不计息,透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复利
二、申领材料
个人卡
申请人必须提供身份资料,同时提供收入证明、工作证明、资产证明等资信证明资料的一种或几种;
1、身份资料:
申请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资信证明资料:
(1)收入证明资料包括:
—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的代发工资记录;
—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所得税扣缴凭证;
—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款证明;
—经营纳税证明;
—其他收入证明资料。
(2)工作证明包括:
工作证(牌)、工作合同、出入证等。
3、资产证明包括:
—自有住宅类、商业类房屋产权证明;
—机动车行驶证;
—金融资产证明;
—个人投资资产产权证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其它资产证明。
4、其它证明材料包括:
—家庭住址最近三个月的固定电话费单、水电费单、煤气费单或物业缴费单;
—房屋租赁合同及最近三个月的租金证明;
—其它证明固定住址证明材料。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执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等原件、复印件。
一、特别注意的概念
滞纳金
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记付利息外,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超限费
贷记卡持卡人超额使用信用额度,除应记付利息外,还应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
免息还款期待遇
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最短为25天。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记账日
银行实际记账日期。联机交易一般为当日,脱机压卡等交易以银行记账日期为准。 账单日
每月10、20、13、17、23、27日等。日终时统计账单周期内账户交易情况,通知持卡人交易明细、欠款金额和最低还款额等信息。
还款日
账单日后25天。银行规定持卡人在此日期前归还全部所欠款项可享受消费免息还款期待遇。
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当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月非现金贷款余额的10%、现金贷款余额的全部和以前各期拖欠未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合计。现金贷款包括:取现+取现手续费+取现利息。 持卡人在还款期内偿还贷款,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持卡人在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可免于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预借现金额度为其总信用额度的30%,白金卡50%。
第四篇:信用卡
作为衡量个人经济能力的重要标志,一纸收入证明在信用卡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保障房申 请等诸多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通过调查记者了解到,在利益和机会的驱使下,不少人 想方设法弄取一份虚假的收入证明,企业也认为是“小事一桩”而“网开一面” 。昨天,朝 阳法院法官表示,为员工开虚假收入证明绝非“小事一桩” ,而是要担很大的法律风险的。 开虚假证明将上“黑名单” 案例 市民王先生是一个典型的“月光族” ,听说某银行的信用金卡一次能透支上万元, 他便找到公司的财务主管刘经理, 要求出具一份月收入为 6000 元的证明。 后小王因故离京, 却仍欠着银行数万元。 在无法与小王取得联络的情况下, 银行将为其开收入证明的公司告上 了法庭。 说法 朝阳法院肖华林法官认为,如果公司出具的证明确实夸大了员工的真实收入、或为非 本公司员工出具收入证明的话,从某种程度上讲有违民法诚信原则。同时,公司出具虚假收 入证明的行为,也不排除“恶意串谋”的嫌疑,因为公司出具虚假证明在主观上是明知或者 故意的,侵害了银行的利益,有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说,这样做也给公司自身带来了潜在的信用危机。一些银行内部的合规经营手册都规定: 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公司, 本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如果公司进了银行的 “黑 名单” ,对于公司以后的项目贷款和融资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单位被要求照单付薪 案例 张先生曾遭遇交通事故,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其公司开具一份误工证明和高 于其本人实际收入的证明。后张先生因故离开该公司,并以该虚假收入证明为依据,要求公 司支付其自入职以来的工资差额。 说法 肖华林法官认为,正是由于出具的误工和收入证明,导致该公司在法庭上很被动。张 先生持有公司所开的证明, 如果用人公司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误工和收入证明是虚假 的,证据的法律效力难以被否定,收入证明就有可能会成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 虚开证明将被追刑责 案例 孙大爷在超市购物摔倒,卧床休养了 3 个月。孙大爷称,其子在三个月中对其进行了 护理,小孙每月的收入在 1 万元,并提交了儿子公司出具的误工收入证明,据此要求超市赔 偿儿子误工费。后经调查核实,孙大爷儿子的收入仅在 2200 元左右。因该份误工收入证明 系该案的主要证据,法院最终对出具证明的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说法 肖法官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审理案件 的,法院可据情节轻重予以
第五篇:信用卡
重要提示:
1.主卡申请人基本条件为年龄介于18-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地区)、外国公民。附属卡申请人须年满13周岁。
2.请随本申请表一并提供:主卡、附属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人士提供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提供您本人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车产证明、金融资产凭证等证明材料,将有助于您的申请得到尽快处理。
4.金卡、普卡每个持卡年度刷卡消费3笔(金额不限)免当年年费, 标准白金信用卡,每个持卡年度刷卡消费满18笔(金额不限)免当年年费,如未满足条件,年费于下一个持卡年度收取.如您提出账户注销申请且未满足免年费条件,应于账户结清前支付该持卡年度年费.信用卡年费优惠事宜及更多详情,请登录查询。
龙卡信用卡(主卡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龙卡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下同),履行本协议。
二、申领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协议项下有关事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或者将其个人资料提供给乙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控股子公司、乙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
3.乙方有权审查甲方的资信状况、索取甲方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及核定甲方的信用额度。
4.甲方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三、使用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信用卡使用指南等相关资料,甲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循使用指南及中国建设银行的其他有关业务规定。
2.甲方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所附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3.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
4.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乙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甲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5.甲方在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及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通过银联网络的交易以人民币结算。甲方使用双币种信用卡通过visa、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非银联网络的交易以美元结算,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据visa、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非银联国际组织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使用人民币信用卡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据中国银联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6.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7.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8.甲方在境内外通过银联网络透支取现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最高为2014元人民币(或等值当地货币);双币种信用卡通过visa、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非银联网络提取外币现钞时,甲方账户每日取现金额白金卡、金卡、银卡级别最高为等值1000美元,普通卡级别最高为等值500美元,且每月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甲方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乙方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和用卡情况核定。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
9.甲方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须支付取现手续费。
10.乙方可因甲方信用记录良好而调高甲方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甲方如不愿调高,应
在10日内要求乙方恢复,否则视为接受。无论甲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
任。
四、对账单
1.甲方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若甲方欠款于当期账单日或之前发生变动或尚未
清偿,乙方应向甲方寄发当期对账单。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
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
2.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账单日后15日内向乙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
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对已提出疑义的
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交易存在,甲方应支
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承担该项交易款并承担可能导致的损失。甲方与特约商户或其他机构发
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3.甲方有权向乙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前的对账单每次须支付
补制账单费。
五、还款
1.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
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双币种信用卡的美
元欠款还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2.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含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上所列
的“到期还款日”,按当期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扣款方式进行扣款。
若在该期间内,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时,乙方有权拒绝扣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包
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下同),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
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甲方
承担。信用卡发生毁损及挂失补发卡、到期或提前换卡情况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
若需取消或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甲方应于到期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办理,否则乙方将无法确保取
消或变更能在当期对账单起生效。
3.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双币种信用卡美元欠款,可选择电话购汇、网上银行购汇或约定账
户购汇还款方式。选择电话购汇或网上银行购汇时,人民币缴存和购汇还款申请必须在同一天内
完成,否则缴存款项可能先被用于归还人民币欠款,届时如剩余缴存金额不足,将导致人民币账
户使用信用额度购汇;甲方使用信用额度购汇还款的,使用信用额度的部分视作取现,自购汇之
日起计收利息。电话购汇和网上银行购汇的汇率以购汇当日中国建设银行首次公布的美元卖出价
为准,当日尚未公布的以上一营业日首次公布的为准;约定账户购汇还款的汇率以当期账单日中
国建设银行首次公布的美元卖出价为准,当期账单日逢节假日的以上一营业日首次公布的为准。
4.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
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5.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
付滞纳金。
六、挂失
1.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甲方以外的他人占用,甲方应立即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或利
用网上银行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所为而造
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1)甲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
(2)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3)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
(4)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甲方签名。
2.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信用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信用卡
功能;原信用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七、其他
1.信用卡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最长为五年,超过有效期卡片即失效。如甲方到期不
再用卡,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为甲方提供自动换卡服
务,并记收相应费用。
2.甲方不再使用信用卡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后向乙方提
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角销毁处理,乙方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
甲方办理正式结清手续。乙方在为甲方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后,继续保留对甲方账户销户之前及
之后发生的欠款的追索权。
3.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甲方应保管好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
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否则视为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乙方有权收回信
用卡,甲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损失。甲方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时应保证安全,防
止信息泄露,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4.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
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甲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
等,应于10日内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5.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有义
务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
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6.信用卡的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
降低甲方信用额度、降低甲方信用卡等级、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甲方信用卡,并可授权所
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甲方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信用卡,或者违反《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
卡章程》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三款、第
七条第四款的;
(3)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
低还款额;
(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5)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8)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
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9)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
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信用卡条件且
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0)乙方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
7.甲方应按约定使用信用卡,若有利用信用卡以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乙方资金等套现行
为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甲方
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向乙方支付等同于提取虚假交易金额的现金所产生的手续
费和利息。
8.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
建设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
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
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协议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
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八、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信用卡
收费项目及标准、信用卡使用指南进行调整,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
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信用卡的所有收费项目
及标准,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
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
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本协议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