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研究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维护安全稳定工作,压实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全力维护本所安全稳定,全面提高本所维护稳定工作能力水平,根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XXXXXX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本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XX工作XXXX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提升本所维护稳定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加快建设XXXX积极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化责任担当,促使本所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维护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同志承担维护稳定工作直接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相应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所党、政领导班子对本所维护稳定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加强本所党支部对维护稳定工作统一领导,形成党政齐抓共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各尽其职的维护稳定工作机制,推动形成“一盘棋”工作合力。
(二)把维护稳定工作纳入党组织议事日程,纳入本所重点工作,与年度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三)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及时分析研判本所所领导班子每月至少研究1次维护稳定工作,研究落实影响本所安全稳定事宜,提出具体解决举措。稳定形势,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源头防范化解重大涉稳风险。
(四)深入开展平安天津建设活动,加强矛盾纠纷和不安全因素的排查与化解,加强内部安全防范,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事)件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成立由所长XXX同志为组长、XXX XXX为成员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党群部牵头承担具体维护稳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六)加强维护稳定工作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维护稳定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纳入本所党政班子理论学习内容。
(七)做好其他维护稳定工作。
第六条 本所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本所维护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维护稳定工作负总责,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维护稳定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切实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维护稳定工作。
(二)及时主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和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维护稳定工作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举措,重难点工作亲自跟踪督办落实。
(三)每月听取1次维护稳定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对重大工作事项及时做出科学决策,着力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四)谋划推动、指挥处置维护稳定重点工作,主持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督办解决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置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案(事)件。
(五)推动将维护稳定工作纳入相关考核、评价、管理体系,支持维护稳定工作基础建设,协调相关部门给予保障。
(六)做好其他维护稳定工作。
第七条 本所分管负责同志是维护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围绕上级党委和本级党组织维护稳定工作部署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形势研判和统筹谋划,积极主动提出措施建议,服务所党组织维护稳定工作决策。
(二)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分析掌握涉稳舆情动态,加强涉稳情报预警和推送,及时防范处置涉稳风险。
(三)完善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创新思路举措,排查涉稳风险隐患,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推动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四)推动建立维稳战时联动机制,发挥战时调度作用,完善应急预案,着力解决影响单位安全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协调属地和有关部门应对处置重大涉稳事件。
(五)跟踪督办重大案件,积极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妥善处置各种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维护稳定工作宣传教育培训。
(七)完成上级党委(党组)和本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本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同志、支持分管负责同志抓好本单位维护稳定工作,统筹谋划、研究措施,积极推动分管领域的维护稳定工作。
(二)指导、推动和监督分管领域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分管领域中可能影响维护稳定工作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抓好落实,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
(四)指导、推动分管领域落实责任、创新举措、破解难题,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蔓延,跟踪督办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组织开展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五)做好其他维护稳定工作。
第九条 本所负责维护稳定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本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维护稳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维护稳定与安全状况,研究提出维护稳定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供领导班子决策。
(二)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研判,指导、协调、推动落实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本所稳控责任,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三)掌握本所涉稳动态,定期组织涉稳风险隐患排查,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做到解决问题到位、思想教育到位、帮扶救助到位,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四)做好维护稳定宣传教育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天津市供销总社维护稳定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纳入干部职工学习和培训内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维护稳定工作理论研究。
(五)组织实施维护稳定工作责任考核、责任督导,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六)完成本所党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条 建立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把维护稳定工作纳入平安XX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层层分解任务,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夯实责任,切实把维护稳定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把维护稳定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加强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考核,所领导班子把维护稳定工作纳入部门考核内容,每年底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建立维护稳定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维护稳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本所《奖惩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合法性审查,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或其他突发安全稳定事件不力,致使问题发酵升级、事态扩大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三)涉稳风险隐患排查不及时、不全面,重点问题推动化解进度缓慢,涉稳重点群体和重点人员稳控不力,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四)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个人极端案(事)件,以及重要涉稳情报线索的。
(五)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问题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