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路口通行标准,确保车辆安全有序通行,现制定下发北京分公司路口通行标准,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车辆通过路口应遵循“瞭望、低速、避让”的原则,不得抢行和强超强会,在离路口100米范围内车辆必须处于降速通行状态。
二、车辆在路口通行速度应确保在安全可控范围内,原则上车辆直行最高限速应低于路网限速10公里/小时(事故多发路段除外),即路网限速60公里/小时的路段在路口直行最高限速为50公里/小时,路网限速50公里/小时的路段在路口直行最高限速为40公里/小时,依此类推。
三、车辆在路口转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的通行速度。
四、高速公路联络线匝道通行按照入口限速标牌指示速度通行,无限速标牌的按照最高限速40公里/小时通行,城区环路与辅路连接的匝道按照30公里/小时通行。
五、对事故多发路段实行严格管控,房山阎周路、顺义顺密路和李木路等关键路段路口直行速度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各单位可依据当天天气、道路状况的变化等危害因素辨识结果对通行速度进行实时调整,在安全讲话中进行交代并报分公司监控室备案管控,其管控速度纳入安全绩效考核。
六、车辆在途径路口时加速行驶、不按照路口限速标准行驶均视同违反关键风险管控规定,按照3分/次扣减月度安全绩效分值。
七、违反以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关键风险从严管控的通知》进行从严处理,升级追责。
八、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