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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1-05 07:38:35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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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推进新市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新市镇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市镇建设的意见》(镇发〔201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市镇建设为契机,以打造城乡一体化为总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加强政策配套衔接,加快推进新市镇建设,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的发展新机制和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条件、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促进农民向城镇居民的身份转换。

三、改革重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按照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居民在现居住地居住达到一年以上的应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二)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

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统计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逐步实现按公民职业区分统计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以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职业状况和城市化水平。

(三)进一步放宽新市镇户口迁移政策。

1、改革新市镇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条件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本人或整户把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2、改革农村居民户口迁往新市镇的规定。对已在新市镇居住或就业的本市农村居民,凭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准予其本人或整户把户口迁移至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

本市居民因新城镇建设需要重新安置,尚未有稳定住房的,在同一辖市、区范围内亲友处寄住或租、借房居住的,可将户口迁至亲友处或租、借房所在地落户。凭房屋产权所有人入户申请、申请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待有稳定住房后,凭相关证明将户口迁至稳定住房所在地。

3、在新市镇逐步实行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向居住证过渡管理制度。新市镇外来务工人员,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申领居住证;在新市镇有稳定职业且有固定住所,申领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以上的,准予其将本人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合法固定住所。凭本人申

请、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以上的证明、用工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报各辖市局、分局审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再按上述条件办理落户手续、特殊情况需办理落户的,须报市局审批。

4、新市镇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用人单位,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四)进一步简化户口办理程序。

除公民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变更、更正和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户口以及其他疑难户口迁移由市公安局审批外,公民的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由各辖市局、分局或派出所直接办理。

四、实施时间

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的时间为2014年月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市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这次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在市推进新市镇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研究制定具体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精心实施。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对照这次改革内容,对以前出台的相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进行清理。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民警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掌握政策规定,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协调。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衔接方面的相关问题,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四)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等,同时要通过政府网站、警务公开栏、宣传橱窗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研究部署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会议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改革重在行动,要扎扎实实、不停顿地向前推进。当前形势下,稳定增长、防控通胀、化解风险,努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迫切需要在深化改革上下功夫、出实招。要把已经看准、具备条件、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项目抓紧推出,干一件成一件,不断释放改革的制度红利,激发社会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会议确定今年在行政体制、财税、金融、投融资、价格、民生、统筹城乡、农业农村、科技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力度:(一)抓紧清理、分批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制定实施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和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的措施,加快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二)下力气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形成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措施。削减、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形成资源税费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三)稳步推出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措施,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操作方案。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制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出台扩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方案。规范发展债券、股权、信托等投融资方式。(四)形成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支线铁路、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所有权、经营权率先向社会资本开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既有干线铁路。(五)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出台完善水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六)继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全保障房分配制度,推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健全环保监管和生态补偿制度。(七)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推进人的城镇化,研究新型城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八)发展现代农业,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出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九)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创新政策,整合资源实施科技重大专项,扩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试点范围,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会议强调,对上述各项改革重点任务都要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抓紧抓好,对已部署并正在推进的国有企业、深化开放、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及其他领域的改革,要继续按照职能分工抓好落实。会议要求,在推进改革中,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有效推进。

会议决定,在第一批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基础上,再取消和下放62项行政审批事项,并依法依规及时公布。

会议还讨论通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三定”规定。

第三篇: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关于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情况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专业 英语师范年级2014级姓名 李红玲指导教师:龚艳丽

摘要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在出台政策门槛、降低相关配套政策、新增城镇落户人口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文就目前存在的城镇人口增长缓慢、农转非积极性不高、外迁入户人数不多等问题提出建议。

关 键 词: 户籍制度 改革 建设

正文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我国从建国初期到1958年,是户籍制度形成阶段。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基本得到统一,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主席令的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从1958年到改革开放初期,是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最严格的时期。国家为了执行好计划经济政策,先后出台多个文件,实行最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政策附加到户籍管理制度之中。从改革开放初期到1996年,各地纷纷开展试点,户籍管理政策不断放宽。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是从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和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两个文件开始的。2014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加快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2014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奠定了政策基础。

两个文件下发后,我市户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政策门槛逐步降低。通过比较,我市政策门槛最低,主要体现在其他地方政策门槛底线为“有房”,而我市底线为有固定居所,具体规定为:租房落户的规定,凡城市、城镇租住房屋二年以上,租住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住户,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房屋租赁手续、《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用工合同》、所在单

位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居民身份证、原籍派出所等有效证件,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落户手续。经商落户的规定,凡在城市、城镇投资经商、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业主,在我市经营二年以上,申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等有效证件,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落户手续。

二是相关配套政策有所松动。凭证购粮、购肉、购物早已取消;城镇转业军人安置由就业安置转变为货币化安置;农村低保全面铺开,与城镇低保也只有数额上的差距;农村合作医疗普遍建立,比城镇医疗政策更优惠;厂矿企业招工和公务员招录已经取消了户口限制;义务教育农村子女就学比城镇更优惠。

三是城镇新增落户人口增加。2014年到2014年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新增落户人数累计137812人,年均增长27562人。其中,非农业人口迁入85431人,占新增落户的62%;占地农转非23537人,占新增落户的17%;招生7686人,占新增落户的5.57%;聘用1014人,占新增落户的0.74%;投靠亲属9680人,占新增落户的7.02%;落户小城镇2579人,占新增落户的1.87%;投资、购房6432人,占新增落户的4.67%;其它1488人, 占新增落户的1.79%。

二、有关我市户籍改革的政策

(一)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

根据市政府渝府发〕44按照市委渝委发〔2014在主城区内购买商品房入户的政策规定调整为:凡在主城区购买房屋开发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的房屋的人员,申请在主城区入户,须同时具备购房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和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条件。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购房按揭合同》、学历证明及所在单位用工《聘用书》、《合同书》或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能证明其有稳定生活来源和其他相关证明等,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二)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夫妻投靠户口“农转非”、“非迁非”、

(三)年老投靠户口迁移

年老投靠子女入户的,仍按渝公户〕51号文件精神办理,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

(四)主城区之间的有关户口迁移

二、主城区之间购买开发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的房屋的户口迁移,不受购房面积、时间、文化程度和《房屋产权证》等限制;夫妻投靠的户口迁移,不受年龄和结婚时间及稳定的职

业或生活来源的限制;

1、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凡在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大中城市政府所在地的街、镇,购买)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售的房屋及租住房管部门公房的,只要持有《房屋产权证》、《购房按揭合同》、《房屋使用权证》,以及能证明其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相关证明的,购房者本人及配偶、

2、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夫妻投靠、年老投靠,

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

三、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城镇人口增长缓慢。以市中心城区为例,2014年常住人口37.8万人,流动人口8万人,近46万人,按2014年至2014年,市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总共增加了4.69万人,年均增长0.94万人计算,未来3年将增长近3万人,中心城区2014年达到50万人的目标基本可以实现,但是市心城区规划区内的居住人口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农民,要提高城镇化水平,仍然需要努力。

(二)农转非积极性不高。农民普遍不愿农转非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非农业人口户籍越来越失去吸引力。附加在非农业人口户籍上的优惠政策逐步取消,现在仍然保留的有城镇低保标准高于农村低保;非农业人口退伍军人安置一次性安置费士兵为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士官5倍,按城镇低保标准支付半年的补贴;另外还有交通事故的处理赔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只针对部分人群,对多数常住户意义不大。二是计划生育政策是影响征地农户不愿农转非的主要因素。农转非后如第一胎是女孩的不能再生第二胎,育龄夫妇无论如何做工作都不愿农转非。三是被征地农户普遍担忧农转非后就没有了宅基地,不能保留承包地,失去了土地方面的政策优惠。四是一些非农人口享受优惠政策没有宣传到位。农户对待农转非的态度是“趋利避害”,老年人由于要享受城市低保,多数愿意转;应征入伍的青年由于要享受货币化安置政策普遍愿意转;育龄夫妇由于第一胎是女孩的可以享受第二胎生育指标,坚决不愿意转;面临征地农户由于担心享受土地的政策优惠被剥夺,也不愿意转;其他农户由于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区别不大,农村合作医疗比城镇医疗保障更优惠,城镇困难群众的住房补贴政策、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等政策宣传不够、落实不好,而且相当部分农户比较富裕,这些政策对农户的吸引力不大,多数农户的态度是可转可不转。

(三)外迁入户人数不多。人口流动绝大部分在非农之间进行,支撑我市人口增长的主要因素是人口自然增长,支撑我市非农业人口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农转非和外来人口增加,特别是外来人口增加。但是从数量上看,迁入迁出相抵后, 在市政府确定的百强镇及其他建制镇(乡)内,全面实施小城镇户口登记制度,即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非农人口数量实际增长不大。从质量上看,迁入迁出情况大致相同,主要区别是迁入的来自周边地区较多,迁出的往发达地区较多,值得注意的是迁出的人口中高考迁出和小孩读书占有相当比重,多数为经济条件较好、素质较高的人员。形成这种迁入人数不多、迁出人数不少的状况,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城市发展水平不高,吸纳辐射不强。

四、几点建议

(一)提高城市发展水平。一是加大城市水电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城市发展提高良好的基础。二是要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吸纳辐射的能力。三是要培育城市产业,发展城市经济,创造就业岗位,提高城市人口容量。户籍制度改革已经不是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因素,重要的是城市人口增加。

(二)提供均衡的公共资源。均衡的户籍政策必须以均衡的公共政策为条件。从长远来看,一种户籍是发展方向,在目前不能实现均衡的公共政策,一次性取消附属在两种户籍制度背后的不同政策的情况下,应以积极的态度从先易后难入手,逐步取消两种政策区别,首先要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向城市低保看齐;其次逐步统一城乡医保标准;第三逐步提高农村退伍军人货币化安置标准,或国家可能统一从大中专院校中征召军人。第四其他政策也应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和形势发展逐步实现无区别对待。对当前城镇人口不愿落户,非农业人口增加缓慢的问题,原则上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实行一种户籍两种政策,分期过渡,逐步解决。对老年人愿意享受城镇低保的优先办理;对应征入伍的优先办理;在加大落实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的前提下愿意享受政策的优先办理;对失地农民优先办理;对农户愿意转为农转非的其既得利益包括计划生育政策、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政策一律不变;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等政策;对已农转非的其房屋无条件登记发证。

(三)落实好外来人员落户政策。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投靠亲属等符合落户政策的,与城镇原住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对整户迁入或单个迁入的要一视同仁。对长期居住或“空挂户”一视同仁。对长期居住又不愿意转为当地户口的,加强暂住管理,来去自由。居住一年以上的,视为城镇人口进行统计,愿意迁入的,优先办理。

(四)加强户籍制度改革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户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户籍管理政策的学习,加大对户籍管理制度的政策宣传。要不断改革工作,简化办证程序。继续落实市府办发[2014]87号文件,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公布可简化的程序和手续,探索网上办证等新形式和新方法,不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勾通协调,适时通报情况,共同推进工作。

参考文献《科研励志》《青年文摘》《大渝网》

第四篇:户籍制度改革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公民权利;户籍歧视;二元化结构

绪论

户籍作为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我国户籍记载的事项主要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学历程度、搬迁记录等。而户籍制度是国家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的社会制度,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

(一)研究当代户籍改革方略的意义

在加速改革开放的今天,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日益显露,严重阻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户籍制度需要改革,这是大势所趋,因此加强对户籍改革方略的研究为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

1.有利于明确户籍改革的目的。有人认为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形成一个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体系。有人认为户籍改革是为了放宽农村人口流动,促进农村建设,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但我认为户籍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生存权,能够享受同样的利益。一项改革的目的决定了改革的方向及最终的命运,因此明确户籍改革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

2.有利于确定改革的方向。户籍改革是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改良还是完全废除现行的户籍制度?对此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户籍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将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会福利剥离开了,因此在实行“一元化”的前提下只需对户籍制度进行改良就行了;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应当借鉴外国的经验,废除户籍制度,用身份证制度来代替现在的户籍制度。

3.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对户籍和人员迁徙的管制,不仅符合社会选择的方向,还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并发挥公民基本权利的效用。

(二)中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结构

要研究当代户籍改革方略当然要先了解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结构。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为了解决城乡差别引致的农村人口向城镇大量涌进的压力,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职业、居住和生活空间固定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制度。二元社会结构,最早由荷兰经济学家博克提出,是指国内存在两种生活条件、方式和观念等的相互独立运行的社会子系统。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样,中国就不仅从法律上违背了1954年《宪法》对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的规定,还正式确立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已经明显不适应时代的要求。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是国家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需要”,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还可以有效地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众多弱势群体的公民权利。

一、中国现行户籍制度影响下产生的社会问题

由于历史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二元化”户籍制度带有深深的身份烙印,不仅存在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诸种严重的等级差异,还因户籍的地域差别产生了“户籍歧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六大方面:

(一)不经济的住房。

在北京、上海、深圳这样大城市的无房者中,没有当地户口的人数占去总比例的40%左右。尽管如今不少城市降低了对外来人口的落户要求,但进城后的风险和经济成本也随之

提高了,其中经济成本的提高主要体现在购房价格上。很多地方规定,准予落户的条件是要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而据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3864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全国均价也要1754元/平方米。可是当年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为14908.61元,农村居民平均每人年收入只有5791.12元。面对如此高的房价,就算降低落户门槛的条件,又如何让中、低收入的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在城市安家立业?

(二)不统一的社保。

我国当前户籍制度背负很多有关社会福利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社会保险的不统一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对农民工尤为显著和严重。在这里介绍一个政策:不管在哪里交社会保险费,等到退休的时候都只能回原户籍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比方说,一海南人在北京打工,就算按照北京的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缴纳保险费,如果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元,而当他退休的时候海南的缴费基数才1000元,那他退休的时候也只能享受1000元的待遇!另外,虽然我国已经实施新农村建设,各类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初步构建,但是比起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没有达到现代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和目的。

(三)不均衡的就业局势。

2014年11月21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上表示,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30余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如今许多学生到外省读大学就是希望毕业以后到发达城市谋求一职,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带来的优厚福利待遇的城镇居民户口。因为没有本地户口,既无法享受城市优待,也会比别人付出更多的精力与财力才能换取某种便利,而这也是人才流失最大的原因,不仅使各地人才不均衡,大大限制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使得东部各大、中城市就业压力异常膨胀,西部偏远地区人才奇缺,极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正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艰难转型的中国不得不面临诸多发展中的问题——农村劳动力老龄化,愿意种地、能够种地、并且会种地的农民正在变得越来越少。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中国2亿多农民工中,愿意回农村定居的只占8.8%。其中,超过9成的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回到农村。目前中国农村劳动力(16岁到65岁农村人口)有5亿,其中有2.4亿人离开农村,流失的这部分农村劳动力主要是青壮年,近一半留下的农村劳动力年龄在50岁至65岁之间。村家指出,越来越多的中国新生代农民不愿回乡定居,缘于中国城乡之间收入水平、劳动环境、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差距依旧明显;缘于种粮收益仍然较低,农业生产无法实现年轻人的理想;缘于农村缺乏可靠的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农村环境污染也在日益严重。

韩光耀说,现在户口的作用已越来越小、越来越微弱了。最近进行的人口普查,好多也不是凭借你原来居住的户口所在地去核对人口的。城市和城市之间,一城之中,人户分离的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市场化条件下,人才按照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价值规律流动,如果没有开放的户籍管理政策,人才的社会化是不可能的。中国加入wto之后,人才流动的需要,人才和国际接轨的需要,要求应聘求职的人做社会化公民,哪里有发展的机遇就到哪里去择业发展,不必人走家搬。常驻的概念是相对的,以后人们也不会只有一个居住的场所、一个居住的城市。招聘单位惟才是用,不必问户籍在哪里。地方政府部门更是要海纳百川,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把户口限制在统计人口的作用上。最终实现不迁户口,来去自由。我们现在对世界各地的留学生都能做到来去自由,为什么国内不同省市之间的人不能不迁户口来去自由呢?从实质上淡化户口的作用,户籍就不会成为制约人才流动、分割人才市场的人为障碍,这是一种管理方式和管理观念的改变。人才流动的自由度提高了,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自然也就提高了。(《中国青年报》 邓琮琮)益加剧;还缘于大量农民早已失去了家乡的土地。

第五篇: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一、户籍制度

1、户籍

户籍是指“登记居民住户的册籍”《辞海》(1989年版),所谓册籍,通俗的叫法就是“户口登记簿”,或者“户口本”。从古到今,我国的户籍都是由政府部门设计制订的,因此,户籍也是个法定名称。 2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国家机关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

二、户籍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王朝时期,从秦至汉唐,户籍管理逐步制度化。

2、唐代户籍制度已开始完善 。

3、明代建立起极完备的户籍制度。

4、民国时期《户籍法》已经推行。

5、中国现行户籍制度

三、历史上户籍制度的特征

深受传统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影响的我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表

现出以下特征:

1、地域性。

2、等级性。

3、世袭性。

4、社会治安职能。

四、户籍的作用,

第一,准确地及时地掌握全国人口的分布、增减和变动情况,为我国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编制国民经济计划,以及节制生育等等重要政策措施,提供人口资料。

第二,证明公民的身份,以保护人民群众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例如:保护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护人民正当的居住和迁徙自由,为人民的劳动就业和受教育等出具证明等等。

第三,堵塞治安管理中的某些空隙,限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安全。

五、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

于此项制度。

2、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3、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六、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

1、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利于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主要是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导致的,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2、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了人民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3、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发展。

4、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5、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也产生了一些腐败现象。

七、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

由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过渡和改革为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界限,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充分体现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权利,剥离、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功能,真正做到城乡居民

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请关注:wwW.HaOWORd.COM)平等。

八、改革的措施

1.《宪法》上恢复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文,确认不论城乡居民都具有自由迁徙、择业和居住的权利。

2.政府应宣布实行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同时在过渡时期可实行暂住户口与常驻户口,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3.改革户籍制度不是取消“户口”,而是剥离户口的附加功能,应取消粘附在户口上的各项利益差别,体现社会身份与“国民待遇”的平等性。

4.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九、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与小城镇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人口城市化比例,加快城镇化进程;

有利于打破传统城乡“二元经济模式”,畅通流动人口经商、创业及从业渠道,形成统一劳动力市场,促进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增加投

资、兴业与置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壮大消费市场;

有利于掌握人口信息,实现人口科学有效管理,提高社会管理质量与效率,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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