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门卫管理制度
为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加强港区进出入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则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 保安人员要求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第三条 保安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交接记录,以饱满的精神执勤。
第四条 保安人员需穿戴整齐、礼貌待人,对来访人员要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
第五条 公司员工进入港区,需出示员工工作牌。
第六条 来访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港区。
第七条 公司员工及获准进入的来访人员,一律从人行专用通道进出港区。
第八条 公司及港区协作单位(劳务、物流、理货、货代、船务等公司)的人员进入港区作业区域,需抵押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在岗亭处领取安全帽进港,出港时,安全帽换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离港。
第九条 船员进出港区,凭船员证进出。携带物品出港区的,需要船方出具证明,岗亭保安要进行检查、询问,确认是其所有(不属违禁物品,如武器、爆炸物、危险品、走私品等),给予通行。
第十条 公司的公务用车及公安、消防、联检等工作车辆,经过确认,可以不用登记,给予通行。
第十一条 上级政府机关、新闻媒体、集团及友好团体组织等单位的车辆,经同意进入港区的,在进入卡口时,由卡口岗亭保安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二条 货代、船公司等单位的业务车辆,有预先通知的,岗亭保安要根据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的通知,检查、核实、确认,给予及时通行;无通知的,岗亭保安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询问,按照答复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提货、拼装箱的车辆,凭出门证、送货单通行。进入时,岗亭保安要检查其提货(送货)单证,并对车牌号码、驾驶员和随车人员进行登记;出门时,岗亭保安要收取《出门证》,核对所提货物数量及复出人员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给予通行。
第十四条 进入港区施工的车辆,凭公司相关承办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审核、登记,并签订《港区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后,方可进出。岗亭保安要检查核对车牌号、运送货物、可通行的证章及有效时间,确认无误后给予放行。
第十五条 需进港区参观、学习、工作的人员和车辆,在征得公司相关部门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向安监部备案。由安监部统一指令门卫保安核实、登记后放行。
第十六条 岗亭保安须将各类出台账记录妥善保管,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量监督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