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退市制度
投资者教育:各国退市制度概况
http:///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9日 08:46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退市”这一现象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如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退市行为,是值得我们不断探索和研究的课题。本文在分析主要几个市场退市制度的基础之上,粗略探讨一下我国的退市机制。
一、美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
1.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
纽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规模最大、历史悠久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规定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者将被摘牌:
(1)证券发行人未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2)证券发行人违反了上市协议的约定;(3)持有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人数不足1200人;(4)投资公众所持有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足60万股;(5)证券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平均税后利润不足60万美元,并且其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低于800万美元; (6)证券发行人不及时履行公司发展情况、重大决定或重要事件的义务。
2.纳斯达克退市制度
根据纳斯达克的有关规定,上市条件分为初始上市要求和持续上市要求。上市以后,由于上市公司的状况会发生变化,不一定始终保持初始的状态,但应当符合一个最低的要求,即所谓持续上市要求,否则将会被纳斯达克予以摘牌。 以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为例,其持续上市标准包括:(1)有形净资产不得低于200万美元;(2)市值不得低于3500万美元;(3)净收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的两年不得低于50万美元;(4)公众持股量不得低于50万股;(5)公众持股市值不得低于100万美元;(6)最低报买价不得低于1美元;(7)做市商数不得少于2个;(9)股东人数不得少于300个。上市公司如果达不到这些持续上市要求,将无法保留其上市资格。就最低报买价来说,纳斯达克市场还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每股价格不足一美元,且这种状态持续30个交易日,纳斯达克市场将发出亏损警告,被警告的公司如果在警告发出的90天里,仍然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救以改变其股价,将被宣布停止股票交易。这就是所谓的“一美元退市规则”。“一美元”是纳斯达克判断上
市公司是否亏损的市场标准,而不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但是,这一市场标准也客观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内在价值。
二、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
1、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
与纽交所的规定大体一致,日本东京证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主要包括: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股权的分散程度、经营状况、股利分配情况、资不抵债情况和是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必须退市:(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2)社会公众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3)营业活动处于停止或半停止状态;(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5)连续3年出现资不抵债情况;(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即被终止上市。
2.日本纳斯达克的退市制度
日本纳斯达克市场jasdaq也引进了退市制度,亦即上市之后的股东数量、市价总额或净资产等低于一定的上市基准时,则令其下市。其目的在于剔除那些流动性低的上市股票,以维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日本纳斯达克市场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摘牌:(1)股份的分布状况。一年内浮动股份达不到750万股以上或一年内股东人数达不到800人以上的上市公司;(2)在6个月中有连续5天市价总额未能达到5亿元;(3)净资产连续30天内不足50亿元或60天内有5天连续不足15亿元;(4)有银行书面证明其交易停止的上市公司;(5)破产、重组、再建或整顿;(6)因休业、合并等原因造成停业的上市公司;(7)进行不合适的合并;(8)财务报表中有虚假记载或不正当意见;(9)违反上市合同;(10)对股份转让的限制;(11)完全成为子公司或子公司化。
三、香港联交所的退市制度
与纽约证交所相比,香港联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较为笼统。香港证券法第六章第55条规定,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交易,并进入退市程序:(1)公司出现财务困难,严重损害其持续经营能力,或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业务中止经营;(2)公司资不抵债。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联交所终止上市资格:(1)公司已被清算或被勒令停业;(2)公司资产的接受人或管理人已被任命;(3)公司已停止营业;(4)公司应交纳的行政费用未如数上交;(5)公司已与其债权人达成妥协或计划安排;(6)无论是在香港或其它地区,公司有董事已被判定触犯法律,且判决中提及该人有贪污或欺诈行为;(7)公司所有董事中有人违反证券法;(8)依照证券法必须进行登记,如董事、秘书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的登记未获批准,或已被撤销或暂停。
四、德国的退市制度德国证券交易市场由各地证券交易所组成,在现有六大证券交易所中,由德国交易所集团控股的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承担着德国境内证券交易的90%以上,故以法兰克福作为研究德国退市制度的代表。
法兰克福交易所的退市数量标准仅涉及股票市值和股权分散度,相对较简单。具体包括:(1)最小市值(若市值无法估计,以资本额计)低于125万欧元;(2)无面值股票股本发行量低于10,000股;(3)公众流通量不超过25%。非数量指标方面,德国将公司治理状况与审计报告作为衡量退市与否的重要参照标准,具体表现为未能按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会计报告、利润预测、其它财务信息、初步年报结果和股利、年报和账户、公司治理和董事报酬、财务报告简述、半年报等。同时,德国一向非常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因此交易所撤销上市的前提是需满足对投资者保护的要求。为此,上市公司提出退市时必须满足下述条件:(1)退市问题必须由股东大会以简单多数做出决议;(2)上市公司或公司大股东必须向少数股东发出全值收购股票的要约;(3)少数股东可以要求在诉讼程序中审查收购要约价格的适当性。
五、中国的退市制度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目前正处于强势成长期。但我国相关证券法规制度相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说,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近几年来,证券市场对健全的法律法规的需求与目前现实情况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维持制度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订)》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其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第158条中规定,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3)项所列情形之一且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由上述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中国证监会2014年11月30日公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上新的退市办法的出台,规定若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股票即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不提供特别转让服务。该办法还规定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若在法定期限内仍未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第一年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证券交易所应在相应的时间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侧重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即以公司对外公布的利润表中的利润作为评判的依据;而纽约证券交易所强调的是股东人数、公众持股数及公众持股市值、平均税后利润以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等作为评判的依据;对纳斯达克来说,更看重市场对公司的评价,即根据总市值、做市商数目、股东人数以及股价最低心理线(1美元)作为衡量的尺度。在我国法律法规制度中,无论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所规定的条件只涉及公布的利润表是亏损还是盈利,并没有限定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亏损或盈利,从而使其完全有可能借助非经常性盈利来逃避退市机制的约束。作为投资者,我们也该转变思路,理性地看待退市制度改革,不能再报以赌博的心态去博弈绩差股,很可能遭遇血本无归的结果,投资者应该树立一种正确的价值投资思路,与中国证券市场同发展、共获利。
第二篇:退市制度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
摘要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退市制度能够有效保证证券市场的高效有序发展。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但该制度还很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功能的发挥。依据我国现有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运行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健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对策,有利于我国早日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关键词:上市公司;退市原因;退市制度;证券市场
一、中国退市制度变化的情况
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拉开了中国股市退市制度改革的大幕,改革后的主板退市制度不仅弥补了现行退市标准和程序的不足,还通过新增指标完善了净资产、营业收入、非标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并且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条件,同时保障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
(一)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出现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上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等。
(二)创业板4月20日正式发布的《创业板上市规则》明确了创业板退市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八大亮点:创业板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创业板暂停上市将追述财务造假;创业板公司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创业板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创业板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纳入三板等,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退市制度难以真正建立的原因分析
1.非市场化的发行制度导致壳资源的价值太高。
现有制度下,我国证券市场一直以来都是被政府严加管理和控制,对于企业上市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在一定的时期内只允许一定量的企业上市。上市指标的稀缺及其高昂的成本抬高了壳资源的价值,那些长期亏损、经营惨淡,早应该退出市场的公司依靠着这一香饽饽反复进行无效的重组。壳资源的高价值使得企业退出几乎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2.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成为上市公司退出的一大障碍
上市公司多数是所在地方的利税大户,是带动就业,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政府为了守住自己的财神爷,给予其大量的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地方上市公司不被退市,有个别地方政府甚至会纵容企业违法违规,地方保护虽然暂时地保住了本辖区的部分短期利益,却是以损害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为代价,结果往往也是积重难返,自食恶果。
3.退市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监管层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在决定上市公司是否退市时态度不够坚决。上市公司退市不仅仅是对企业经营状况、价值的一种否定,它同时也意味着对其所有人的惩罚。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多为机构投资者或者大企业,中小投资者的所持股份仅为一小部分,然而其数量往往庞大得涉及各个社会角落,他们的自有资金有限,能够获取的社会资源、信息不足。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承担了过多的退市风险。一旦其所购买的股份被退市之后,他们受到的打击的程度远远较之于大股东要大。监管层面对是既要制度执行、又要社会稳定的两难境地,维稳的任务使其倾向于牺牲规则的执行力。
4.公司上市功能的错误定位
证券市场的核心功能,最本质地表现为为社会先进生产力提供长期资本资源及对这种资源进行交易、优化配置的功能。一般而言,证券市场具有筹资、资源配置,
对资本资产的风险收益进行合理定价、促使公司形成高效合理的运营机制等作用。基于此我国发展股票市场的初衷,更多的是考虑股票的融资功能,尤其是为国有企业筹资,为国有企业解困。另一方面公司上市后,通过市场对公司股票的反应,可以激励上市公司改善资产质量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但是许多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其真实想法只是为了“圈钱”。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上市对企业来说只是一种低成本的筹资渠道。未上市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千方百计的上市;而那些理应退出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则千方百计的逃避退出上市。这样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实施也就大打折扣。上述行为误解了我国开放证券市场的初衷,是对证券市场功能的错误定位。
三、完善我国退市制度的思考
对于完善退市制度,应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特别是美国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应该本着法制化、多元化、定量化、层次化的原则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1.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
“资本市场的建立、运行和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支持和保障。发治强则市场兴,法治弱则市场衰。这是为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实践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客观规律。”首先完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方面的内容,美国成熟证券市场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方面的规定是相当完备的,而且各个程序的时间限度和衔接问题也很顺利。但是一直以来我国的退市标准都是以“连续三年亏损"作为基本条件的,此标准规定过于单一,应该从净利润退市标准、净资产退市标准、1元退市标准、违反持续上市标准、成交量退市标准、虚假陈述标准、主动申请退市、市值退市标准、被监管谴责退市标准等方面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对于程序性的退市问题作出细致准确的安排,各个阶段的时间衔接尤其重要。其次法律应限制甚至禁止“借壳”重组,这样做的目的与股票发行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一致的,所有欲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核准条件申请上市而不应该借“壳”上市。再次在st制度实施过程中,仍然有一部分股票经历了长年的st,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退出证券交易市场,这从侧
面说明我国的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实施的力度很小,基于此执法机构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加大执法力度。
2.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各国证券法的核心任务与根本目的。”“当前讨论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不仅是非常重要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而且是有远见的、战略目光的,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在发展中走向成熟的必然需要。”“买者自负”在证券市场上是通行的原则,似乎在此处强调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是不恰当的。但是上市公司退市往往是由于上市公司违规操作或者经营不善造成的,所以“买者自负”对投资者就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对抗风险能力更弱的中小投资者更是如此。首先由于上市公司退市的原因包括操纵市场、非法挪用募集资金、不正当关联交易、虚假陈述等其他类型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但是我国法院只受理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受到损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这样投资者的权利就得不到全面的救济,所以法院应全面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其次,完善对中小投资者的赔偿制度。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权利极容易受到侵害。如果中小股东在投资决策前所获得的信息是虚假并因此遭受损失,可以向相关责任主体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3.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退市体系
上市公司退市并不是说明他们不再需要进行融资或者没有资格再从证券市场上进行融资,除了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以外,退市公司还是市场主体,他们还有融资需要。“多层次资本市场是配合一国经济发展战略、满足市场多样化需要、实现专业化管理的必然选择,也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现在实行的主要是主板市场退市制度,对于退市的股票将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对于刚刚建立起来创业板市场以及场外交易市场退市制度更是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不完善,不利于资本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理想的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应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个体系中的交易市场虽然不同,
但是应该建立上市公司的流通机制,在标准考核的基础上实现上市公司进退法制化。这样才能形成良性的循环,为上市公司退市提供市场依托。
4.发挥证监会在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中的作用
证券市场的证监会一般只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督者,专职于证券市场各种规则的制定和执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制定证券市场的各种制度并保证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透明、自由的市场环境。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尤其需要确立完整统一的法律制度,建立相对集中的监管体制,形成统一互联的场内场外市场体系。这样就必须发挥中国证监会的作用。首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该监督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执法行为。其次证监会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详细的上市公司退市实施细则或办法,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更具有可执行性。
2014年作为改革渐进深水区的一年,证券市场也将面临着全面的改革挑战。不论是新股发行制度的严格化,亦或是陆续在完善中的股票退市制度,它们都在昭示中国的资本市场正在通往一条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上。面对股市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资金超募的投机风气,本轮退市制度的完善性改革针对了三大市场痼疾:财务造假、利益层护壳及创业板高估值。总体来看,规则的设计遵循了这样的一条思维路径:首先是完善退市体系包括规则和时间;其次,大力度提高“借壳”难度;最后是严肃会计规则以及强化信息披露。这些切中要害的措施虽然短期内不会发生乐观者预想的效果,但绝对是长期利好市场健康。
参考文献:
1.关旭.基于国际经验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4(11).
2.周爱民,周霞.创业板退市制度小议[j].西部论丛,2014(11).
3.王明彬,创业板退市制度落地利好蓝筹,重庆时报,2014.4
4.蔡奕.十字路口的中国证券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5.退市与否应考虑制度严肃性与公平性,证券时报,2014.
第三篇:各国退市制度介绍
各国退市制度的介绍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既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在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已有一两百年的历史。建立上市公司下市制度是各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保持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把不合格的上市公司淘汰出局。通过吐故纳新的动态调整过程,为证券市场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促使资源从低效率的劣质公司流向高效率的优质公司,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世界主要证券市场如纽约、纳斯达克、东京等,都有关于上市公司除牌的规定。对世界上成熟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有助于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及有益做法,健全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
1、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标准
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都做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以纽约证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为例,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标准包括:股权的分散程度、股权结构、经营业绩、资产规模和股利的分配情况。上市公司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必须终止上市: ①股东少于 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②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市值少于100万美元;③过去的 5年经营亏损;④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而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⑤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并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⑥连续5年不分红利。此外,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也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①公众股东数量达不到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②股票交易量极度萎缩,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标准;③因资产处置、冻结等因素而失去持续经营能力; ④法院宣布该公司破产清算;⑤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欠佳;⑥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⑦违反法律;⑧违反上市协议。
2、纽约交易所退市程序
纽约证交所上市规则对退市程序做了以下规定:①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 10个工作45日内向交易所做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最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 (可见,其整改宽限期比我国规定的要长半年);③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的 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④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的 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⑤在公司开始执行整改计划后的 18个月内,交易所每 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果发现公司不执行整改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做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⑥18个月的整改宽限期结束以后,如果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⑦如果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 sec提出申请;⑧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可见,纽约证交所决定某家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最长需要经过近23个月的时间。剔除 18个月的整改宽限期,最长有将近5个月的足够时间进行前期准备,以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便于后期执行时能够收到实效。
二、纳斯达克的退市制度
1、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退市标准
根据纳斯达克的有关规定,上市条件分为初始上市要求和持续上市要求。上市以后,由于上市公司的状况会发生变化,不一定始终保持初始的状态,但应当符合一个最低的要求,即所谓持续上市要求,否则将会被纳斯达克予以摘牌。
以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为例,其持续上市标准包括:①有形净资产不得低于200万美元;②市值不得低于3500万美元;③净收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的两年不得低于50万美元;④公众持股量不得低于50万股;⑤公众持股市值不得低于100万美元;⑥最低报买价不得低于1美元;⑦做市商数不得少于2个;⑧股东人数不得少于300个。上市公司如果达不到这些持续上市要求,将无法保留其上市资格。就最低报买价来说,纳斯达克市场还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每股价格不足一美元,且这种状态持续30个交易日,纳斯达克市场将发出亏损警告,被警告的公司如果在警告发出的90天里,仍然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救以改变其股价,将被宣布停止股票交易。这就是所谓的“一美元退市规则”。“一美元”是纳斯达克判断上市公司是否亏损的市场标准,而不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但是,这一市场标准也客观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内在价值。
2、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退市程序
①当交易所发现上市公司不符合持续上市要求时,在一周内通知该公司; ②该公司接到通知后,在一周内向交易所上市部作出答复,提出应对措施,并可要求予以临时豁免; ③交易所上市部在一周内通知公司是否予以临时豁免;如果公司是因为报价低于规定标准的原因,一般可以得到9天的临时豁免。如果属于其它情况,且交易所认为不符合临时豁免条件,可以决定对其实行摘牌,并告知公司可以要求对此摘牌决定进行听证,否则在7天后摘牌; ④公司提出听证要求的,交易所听证部门将在上市部决定摘牌后的45天内举行听证。听证结果可以决定给公司60-90天的临时豁免,到期仍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再予以摘牌。听证会也可能拒绝给公司临时豁免,此后公司还可在15天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在5天后即终止交易。被摘牌的公司也可以在达标后,重新要求挂牌,但恢复上市的标准比摘牌时要更加严格。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
1、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标准
与纽交所的规定大体一致,日本东京证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主要包括: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股权的分散程度、经营状况、股利分配情况、资不抵债情况和是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必须退市:①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②社会公众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 ③营业活动处于停止或半停止状态; ④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 ⑤连续3年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⑥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即被终止上市。
2、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程序
东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程序采用了逐步退出的办法。交易所发现公司低于上市标准时,首先对其进行特别处理(类似于我国的st制度),并要求其在限期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如果公司在限期内未达到上市标准,则交易所对其交易作出进一步限制(类似于我国的pt制度)。如果公司仍未改善,则将其摘牌。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上市后,其股票由交易所内的整理处进行处理。在宣布终止上市决定后的3个月内,该股票还可以在交易所进行交易,3个月后则正式退市。如果被申请适用公司更生法和和解法,或发现公司有违规的嫌疑,则将公司转入交易所的监理处接受审查,但其股票仍可以继续买卖。当公司的违规行为被查实后,便按照既定的程序正式退市。
相对于以上的成熟证券市场,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退市机制才刚刚有了一个雏形,只是强制退市的一种类型,而主动退市和自动退市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我国真正退市的企业很少,只有几支。而10多年的股市积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已经有很多上市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的条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在上市交易。
而在美国的两家交易所,上市公司平均每年有1%的公司退市。在过去的5年里,纳斯达克已经有1100多家上市企业被摘牌。
虽然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有明确的法律提供参考,但由于主客观原因,退市制度一直没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具体实施只有连续亏损一种。相比之下,美日等证券交易所公司退市标准相当完备,十几面相当齐全。
而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原因就是我们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就是为了解决国企转型困难的途径,这就使国有上市公司占了股市的绝大部分,因此上市公司退市往往就面临巨大的外部阻力。另外,从审核制度上看,我国公司上市需要政府审核,企业不能注册上市,上市的主动权把握在政府手里,这种机制导致了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滞后与弱化。企业将借壳上市当作快速融资的途径,这样也是企业退市更加困难。
与海外成熟市场的比较,暴露出我国退市机制的呆滞和惰性。但是要想改变这种机制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应该从多个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要完善的上市机制,摒除现行的政府核准制。我们以八菱科技为例,八菱科技在上市之初,董事长涉嫌犯罪,同时公司隐瞒重大事项,但是审核机构并未给予制止,八菱科技如期上市。
其次,在股市政府化的条件下,靠股市扩容已经不能解决市场的供求矛盾。政府审批成立稀缺资源,未上市公司只能依靠st股票借壳上市,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有序退市。
最后要完善配套机制。如破产制度,由于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与国有股东,法人股东之间的持股成本相差很大,同股不同权的现象一直存在,一旦公司退市,实施破产清算,在清算程序上也有所区别对待。目前破产法上未涉及到这个问题。再如破产退市后的员工安定等等都是影响企业退市及政府改革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重要因素。
第四篇:中美股票退市制度比较
美国市场化退市机制孕育伟大企业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30日美国股市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市场化程度最高的投资市场。其中,“大进大出”是美国股市优胜劣汰机制及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体现。在ipo发审制度上,美国股市采用了以诚信和法制为双重约束的“注册制”;在退市标准上,美国股市同时采用了财务退市标准和市场化退市标准。正因如此,美国股市才能吞吐自如、大浪淘沙;正因如此,美国股市才能培育出了一批世界知名的伟大企业,例如,微软、英特尔、苹果及ibm等。
众所周知,美国股市的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是大体对称的。比如,上市标准包括财务标准(如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与市场化标准(如股东人数、股价、市值、公众持股)两大系列;同样的,退市标准也对称地设计为财务标准与市场化标准两大系列。
笔者认为,对于任何国家或地区的股市而言,其成长周期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初创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
初创阶段。股市扩容速度(敬请期待好范文网更好文章:WWw.HAoWoRD.CoM)比较迟缓,可供筛选的上市资源比较短缺,由于股市规模狭小、法制建设滞后以及监管乏力,往往导致市场投机猖獗,管理比较混乱。例如,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前的美国股市,便处于初创阶段。
成长阶段。一般表现为股市大规模快速扩容,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退市公司数量同步增加,但每年新增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超过当年的退市公司数量,因此,在这一阶段,挂牌的上市公司总数会不断创新高。例如,20世纪30年代初至90年代末的美国股市,大体经历了近70年的扩张周期或成长周期。
成熟阶段。挂牌的上市公司总数不再继续增加,每年新增的上市公司家数与当年的退市公司家数基本持平,有时退市家数超过当年ipo家数,有时ipo家数超过当年退市家数。例如,当今的美国股市就已经步入了典型的成熟阶段。
2014年10月1日,美国证交所(amex)正式并入纽约证交所(nyse)。此前,美国股市主要由三大市场所构成:nyse、nasdaq及amex。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一场世界性大牛市,将美国股市的上市公司数量推向历史最高峰。1994年底,nyse上市公司首次突破2014家,达到2128家。1999年底,nyse上市公司数首破3000家,达到3025家。随后,nyse上市公司数量开始逐年减少,从2014、2014年的新一轮世界性大牛市一直到今天,nyse上市公司数大体维持在2014
家左右。
1995年底,nasdaq上市公司数首破5000家,达5127家。1996年底,nasdaq上市公司数创下历史最高记录,达5556家。随后,nasdaq上市公司数开始逐年减少,从2014、2014年大牛市至今,一直稳定在3000家左右。
1995年至2014年的8年间是美国股市从极盛走向平稳的重大转折时期,其间经历了2014年前后网络泡沫破灭以及2014年“9 11”恐怖事件带来的巨大冲击。在这大牛大熊的8年间,美国股市共有7000多家上市公司退市,创下股市发展史上的退市记录之最。根据7000多家退市公司的不同情况分析,退市原因大体可区分为三类:一是因并购或私有化原因自动、自主退市;二是因达不到持续挂牌的财务标准或市场化标准而被迫、被动退市;三是因法人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退市。
十分巧合的是,在nasdaq每年退市的公司中,恰好有一半是自动、自主退市,另一半则是被迫、被动退市(含违法犯罪)。然而,在nyse每年退市的公司中,自动退市与被动退市的比例大约为3:1。
在被动、被迫退市中,nyse公司退市的前三位主要原因是:市值退市、股价退市、破产退市。与nyse有所不同的是,nasdaq被动、被迫退市的前三位主要原因是:股价退市、净资产或净利润退市、破产退市。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美国股市的市场化程度极高,股价变化能够充分反映投资者“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的结果,因此,股价退市标准和市值退市标准成为美国股市退市制度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美国退市制度的最大特色。
近年来,nyse(美国主板)上市公司数大体维持在2014家左右,nasdaq(美国创业板)上市公司数则大体维持在3000家左右,从上市公司数来看,这也许是一个成熟市场的适度规模。因为nyse每年有大约100至300家新公司ipo,但同时也有大约100至300家公司退市。同样的,nasdaq每年有大约300至500家新公司ipo,但同时也有大约300至500家公司退市。美国股市的“大进大出”,与我国a股退市制度形成鲜明的对照。目前,中国股市正处在快速扩容阶段,还远未到达“ipo家数与退市家数大体相当”的局面,相反,在未来十年、二十年或更长时间,中国股市每年的ipo家数仍会远远大于退市家数,但二者差距将会逐渐缩小,尤其是随着退市制度完善以及市场化程度提高后,淘汰机制一定会发挥重要作用。目前,a股退市制度亟待改革,只有当超级垃圾股都能有尊严地退市时,股价信号才能回归其本色,到那时,股价退市法与市值退市法才有可能引入a股市场。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重要举措
近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备受瞩目。会议总结了2014年以来我国金融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肯定金融改革发展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同时也指出当前金融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强调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着力提高上市公司的运行质量和效率。应当说,我国在金融体制和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方面,随着科学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进程,有关部门不断适时地推出新的制度建设和改革政策,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其中,深圳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就是完善我国股票市场退市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一些在主板未能有效治理的上市公司病症,现已被列入中小企业板的退市标准,这也为完善主板的退市
制度、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特别规定》构建了多角度、多层面、多元化的退市标准及其指标体系,其主要看点在
于提升监管理念和规范运行规则等方面。
从提升监管理念层面看。体现在强化监督管理的权威性与预警信号的前置性,加大了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力度。我国中小企业板现已运行两年多,形成了相当规模,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总结了经验与规律。预计在未来几年,我国中小企业板会进入更快成长期。在上市公司快速发展的趋势下,加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提高“入板门槛”,加快监管制度的“基本建设”,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避风险前置,强化一线监管权及其发布的预警信号,探索新的监管理念、方法和手段,运用科学量化的评价与指标体系,促使中
小企业板树立“诚信之板”的市场形象,是极为必要的。
从规范运行规则层面看。我国的沪深上市公司以往未将市场类指标列入退市框架,而综观国际上较为成熟发达的运作模式,则多以市场标准作为退市制度的重要衡量指标,如在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有其著名的“一美元退市法则”,以股价标准作为退市制度的标杆之一;在纽交所也有成交量必须达到一定规模的数量规定。《特别规定》的重要突破就在于强调了市场衡量,形成了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的股价表现、成交数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即1元)的,交易所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股价在实行风险警示后的90个交易日内,无法达到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达1元时,该公司就将失去上市资格。由于要求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于1元之上,实际相当于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后,如果在第71个交易日公司股价仍未满足条件并收于1元之下,相关公司就可能面临摘牌。在这一退市过程中,从正常交易到被判退市,不过90个交易日。此外,如果连续在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也将遭遇“亮牌”。而且,退市指标已从主要以损益表为中心,转向对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以及对外担保、资
金占用等较多形式的经营运作与管理行为的控制。
尽管上市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不属法律禁止的行为,但考察主板十几年的实际状况即可看出,上市公司提供高额的对外担保,隐蔽性大且风险危害性颇高,极易构成潜在隐患和危机,加之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因而投资者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极为关注,不免深存疑虑,甚至动摇其投资信心。因此,规范其担保行为是必要的。
此外,上市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等提供资金也是较多见的不当行为,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要求上市公司以及控股股东等严格遵章守规;加大资金占用的违法成本。将资金占用列为公司退市的一
项指标。这也是待亮的“警牌信号”。
公开谴责被引入退市标准则是又一重要亮点。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公开谴责“效应”弱化的现象,从以往对公开谴责的漠然无视到对公开谴责的加倍重视,使公开谴责真正具有威慑力和作用力。按照《特别规定》,公司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公开谴责,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该公司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将被实施暂停上市;而被暂停上市后,该公司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将被终止上市。也就是说,在一定时间内,如果遭到4次谴责,
公司则将退市出局。
此次新规加大了财务因素和财务功能的主导作用,在财务指标上首次规定要确保净资产值为正。根据《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只要股东权益为负,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定期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或者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都将由深交所发布退市风险警示。股东权益出现负数相对于企业连续亏损,对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会有更大的冲击影响,按照《特别规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该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然为负,将被实施暂停上市;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将被终止上市。在出具审计报告上,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当于定期报告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则说明该公司违反财务制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实施这一系列新的规定,可使以往粉饰数据、操纵报表的违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管
束、制约和遏制。
应当看到,现行的规制还只是刚刚运行,尚处于启动阶段,资本市场及其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仍需不断深化和完善。我们应当在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引下,结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及资本市场培育与发展的要求不断深化推进,并参考、借鉴国际的运作模式和成功经验。国际资本市场退市标准的触角涉及到更为扩展的领域和多维的评价视角,如运用股票市值、公众持股人数、持股数量、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获利水平、以及公司
治理结构、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和规则。我们可在借鉴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
第五篇:创业板退市制度解答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日期:2014-11-28
为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制度建设,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深交所在总结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制定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1.为什么要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
现行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现行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现象突出。目前的退市程序比较复杂,退市周期较长,存在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资理念。
为配合资本市场的改革进程,使市场保持有进有出、吐故纳新、动态平衡的合理状态,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推动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势在必行。现行创业板退市制度与主板退市制度一脉相承,其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如果不加以改进和完善,在主板市场退市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全有可能在创业板市场重现退市制度作为创业板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自创业板启动以来一直广受关注,市场对于创业板实施更加严格的退市制度寄予很高的期望。创业板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没有历史包袱,尽快在创业板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制度,将有利于创业板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对主板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发挥探索及示范作用。此外,也有利于培育投资者和整个市场的风险意识,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形成以业绩为基础的投资理念,促进理性投资文化的建立,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从根本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主要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经过近两年来的研究论证,深交所提出了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方案》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充分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坚持市场化的方向,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方案》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完善。一是在创业板现有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11项退市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二是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三是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速度,缩短退市时间。四是设立退市整理板块,公司终止上市前,给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在此期间,将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五是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调整“*st”制度,通过强化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信息披露以及深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式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3.创业板现在有哪些退市条件?为什么要增加两个退市条件?
创业板现行退市条件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借鉴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按照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前创业板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连续亏损;。
(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3)净资产为负;(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连续20
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上述退市条件在主板的基础上已经增加了净资产为负、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等三个退市条件。
《方案》在上述基础上又增加了两个规范运作方面和市场效率方面的退市条件: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在退市标准的多元化和市场化方面又迈进了一步。(1)关于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
规范运作是上市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也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现行退市条件中缺乏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标,部分上市公司虽然财务指标没有达到退市标准,但经常发生重大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增加相应的指标作为退市条件,以将此类“害群之马”清除出市场,并提高监管的威慑力。由于规范运作涉及到公司运作的诸多方面,难以全面列举,因此以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这一综合性的指标作为一项退市条件的操作性更强。
为了使“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能够得到更好地执行,深交所已经于2014年4月对外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以保证制度的透明和公正。《公开谴责标准》中还专门增加了有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做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的规定。被处罚对象提出复议时,上诉复核委员会要召开听证会议,相关人员可以在会上进行申诉。(2)关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退市条件
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普遍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一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即“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创业板公司股票交易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将终止上市。增加这一反映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
4.为什么要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如何完善?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来实现恢复上市,是否意味着创业板公司不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目前,主板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法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较为普遍。鉴于主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均没有规定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来判断是否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因此不少上市公司通过政府补贴、大股东输送利润、资产处置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这类公司虽然在财务指标上暂时实现了盈利,但是并不具备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实现恢复上市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非常不利。为此,《方案》完善了创业板恢复上市的标准,明确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防止创业板公司通过一次性的交易、关联交易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的行为。
主板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上市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比较普遍,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借壳炒作”现象,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极易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级市场定价机制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为了避免类似现象在创业板出现,非常有必要明确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创业板公司通过借壳的方式恢复上市。
创业板公司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资产重组的,而且深交所非常鼓励创业板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同行业并购、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等,以提高创业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创业板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但是,创业板公司一旦进入暂停上市状态,深交所不支持这类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通过借壳的方式实现恢复上市,以避免“借壳炒作”的现象在创业板重现。
5.为什么要对净资产为负和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两项退市条件进一步缩短退市时间?
《方案》对净资产为负和累计成交量过低的两个退市条件缩短了退市时间。
一是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条件。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的现象说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丧失了持续经营的基础。一般而言,净资产为负远比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形更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加快此类公司的退市速度。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显示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第二年年报显示净资产继续为负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之后的首个中期报告公司净资产继续为负即终止上市。为加快此类公司的退市速度,《方案》规定,创业板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显示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即暂停上市,第二年年报显示净资产继续为负即终止上市。
二是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的退市条件。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金额低于100万股的情形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其后再次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金额低于100万股的情形即终止上市。出现此类情形反映公司股票流动性严重不足,市场效率低下,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为加快退市速度,《方案》规定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金额低于100万股的情形即终止上市。
6.为什么要改进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方式,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后,如何向投资者提示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安排,设计“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的初衷是为了充分提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该制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风险揭示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普遍存在资产重组预期,不少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出现了恶性炒作现象,个别“*st”公司市盈率甚至一度达到1000倍以上,并形成了板块炒作效应,时常出现群体性的暴涨暴跌,其风险提示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
在创业板退市制度先行先试的情况下,如果创业板继续采用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那么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将在股票简称和行情揭示上和主板公司相混同,这将不利于投资者识别并规避此类公司。为此,创业板将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
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后,为了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将采取以下两个配套措施:一是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旦出现退市风险,要求创业板公司及时披露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退市公告;二是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利用创业板这一特有的制度安排,要求证券公司利用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有关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这种方式可以更加充分和精确地揭示退市风险。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完全能够达到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7.为什么要设立“退市整理期”和“退市整理板”?“退市整理期”的制度设计要点是怎么考虑的? 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创业板公司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使投资者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同时有充裕的时间来实现退市公司股价的回归,化解高价退市的风险,我们借鉴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做法,设立“退市整理期”,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在此期间不再受理公司重组申请。
同时设立“退市整理板”,将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集中到“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行情上实行另板揭示,不再与其它创业板公司股票一同显示行情。
对于“退市整理板”的涨跌幅限制问题,考虑到现行5%的涨跌幅限制不足以实现股价的回归,而完全不设涨跌幅限制可能存在爆涨爆跌的风险,因此将与正常股票相同维持10%的涨跌幅限制,以便于退市风险得到合理的释放。
8.创业板公司退市后,公司的去向怎样安排?是否有仍然可以进行股票转让的渠道?
目前主板公司退市后,均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以保证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进行转让的渠道。而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的去向未做统一的安排,如果公司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为了使持有创业板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有一个可以进行股票转让的渠道,《方案》规定在创业板将采取同样的做法,即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一律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但是如果达到破产条件的,依法直接进入破产程序,不再平移。
9.创业板退市方案何时正式实施?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现已对外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将在吸收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并正式对外发布。正式方案公布后,深交所将开始着手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根据方案的有关内容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涉及退市的章节和条款进行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完成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实施。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热线解读 (二)
1、《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其中“面值”该如何定义?
答: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票面价格即为面值。股票的面值,是股份公司在所发行的股票票面上标明的票面金额,它以元/股为单位,其作用是用来表明每一张股票所包含的股本数额。
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股票面值均为壹元,即每股一元。
2、《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设立专门的“退市整理板”,这与“三板”有什么区别?是否会在行情系统中进行揭示?
答:“退市整理板”与“三板”不同,“退市整理板”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深交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以及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 即为“退市整理期” ),同时设立“退市整理板”。将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集中到“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且维持10%的涨跌幅限制。行情上实行另板揭示,不再与其它创业板公司股票一同显示行情。
而我们通常说的“三板”指上市公司退市后,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该系统是一个独立的场外转让系统,采用每个转让日集合竞价转让一次的转让方式。
3、《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制定的“退市整理板”的涨跌幅限制为什么是10%而不是采取st股票的5%呢?
答:对于“退市整理板”的涨跌幅限制问题,考虑到现行st股票5%的涨跌幅限制不足以实现股价的回归,而完全不设涨跌幅限制又可能存在爆炒的风险,因此将与正常股票相同维持10%的涨跌幅限制。经
测算,如果退市整理期的股票每天都以10%的跌停板价格报收,则第30个交易日其股票价格只有最初的
4.2%,退市风险可以得到充分释放。
4、根据《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创业板将没有st股票,是吗?在这种情况下怎样进行相关风险提示?
答:“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安排,设计“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的初衷是为了充分提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该制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风险揭示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普遍存在资产重组预期,不少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出现了恶性炒作现象,个别“*st”公司市盈率甚至一度达到1000倍以上,并形成了板块炒作效应,时常出现群体性的暴涨暴跌,其风险提示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在创业板退市制度先行先试的情况下,如果创业板继续采用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那么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将在股票简称和行情揭示上和主板公司相混同,这将不利于投资者识别并规避此类公司。为此,创业板将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即投资者所说的没有st股票。
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不等于不揭示风险。为了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将采取以下两个方式揭示退市风险:
(1)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旦出现退市风险,要求创业板公司及时披露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2)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利用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有关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的投资者
从创业板最先“开刀”的退市制度方案,基本得到市场认可。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仇彦英表示,中国股市自创立以来,低效率的退市制度造就了众多垃圾股。现在管理层从创业板着手完善退市制度,有利于通过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促进上市资源向真正的优质上市公司配置,从而推动市场更加高效、透明和公平。实际上,a股上市公司历来就有“乌鸡变凤凰”的传统。
11月11日,“st威达”华丽转身,变更为“st盛达”。这是a股众多“乌鸡变凤凰”案例中又一例。st盛达董事、甘肃盛达集团董事长赵满堂持有股份市值达72亿元,三年时间投资回报率高达71倍。
另有观点认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完善,将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化机制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有利于减少目前扰乱资本市场的题材炒作和内幕交易,把投资者的关注重点
引向企业的价值投资,进而形成正常的估值标准。而此前受益于创业板“三高现象”而频获暴利的私募股权投资,也将在新的退市制度下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机遇。
财经评论员叶檀表示,修订后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具备三大亮点:明确不支持创业板公司借壳重新上市,减少壳溢价;明确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较低者,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减少财务游戏;加快净资产为负的绩差公司的退出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