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加强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社会“安全网”,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做好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此,我就如何做好社会保障制度谈谈一些自己的观点,
一、社会保障概况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基金,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以及遭受意外灾害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建立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可以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角度来认识。
(一)从历史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是治国安邦、稳定社会的根本大计。社会保障是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简单概括其发展历史,可以说它是起始于德国,形成于美国,发展于二战以后的市场经济国家。19世纪末,德国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工人阶级的劳动状况日益恶化,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工人运动日益高涨,强烈要求政府实施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社会政策。为缓和阶级矛盾和促进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中国成立后不久,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劳动保险条例》,在我国城市中逐步建立了以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保障制度。主要表现是:①不够重视,没有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位置。当时的劳动部门有一句顺口溜是,“一工资,二调配,保险福利排不上队”,这从一个侧面反映没有把社会保障问题摆到应有的位置。②没有积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实行“多就业、低工资、高积累”政策,为了积累工业化资金,国家规定国营企业利润全部上缴,职工退休金从成本中列支,后来实行社会统筹,也只能现收现付,没有形成应有的养老金积累。③覆盖面窄。当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覆
(二)从现实的角度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要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经济运行逐步和世界经济接轨,企业的扩张、兼并、破产以及劳动者岗位转换和失业将成为一种常态,只有建立健全了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为企业的有进有退、人员的能增能减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了,职工群众对养老、医疗、失业等问题没有后顾之忧,消除不良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就可以扩大社会消费,促进经济增长。近两年来,我国扩大国内有效需求,保持经济增长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因此,在今年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计划纲要中,就明确要求各级财政要继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十五”时期社会保障的支出要占政府支出的15%到20%。
(三)从未来的角度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更加重要和紧迫。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6.96%,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即将进入老龄社会。目前,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达72岁,一些城市已到76岁,不仅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比一些发达国家还要高。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将进入老龄化高峰时期。国际经验表明,人口老龄化,不但养老金支出要增加,而且医疗保险金支出也会迅速增加,社会负担会成倍扩大。人口老龄化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但在我国表现得更为突出,解决起来难度更大。一是底子薄。西方国家先进入工业化,后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财富积累到人均大约1万美元的程度后进入老龄社会,是“先富后老”,有充裕的财力支持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而我国工业化还没有完成,在国内生产总值人均仅仅800美元时,老龄化就提前到来,是“未富先老”,国民经济实力制约着老龄问题的解决。二是负担重。我国是在没有社会保障积累
的情况下进入老龄社会的,养老问题只能通过代际转移的方式解决。我们这一代人要负担两代人的养老责任,即在供养离退休人员的同时,必须为自己将来的养老准备部分资金。这些特点表明,我们能否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前提下,平稳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对我国社会经济将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因此,从现在开始,就要立足于国情,抓紧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应对老龄化高峰的到来。
二、做好社会保障的几点设想
1、重视关于两个确保工作
两个确保是指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这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它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把它作为一个头等大事抓紧抓好。两个确保的基本实现,可以为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两个确保必须坚持三个“不变”:一是坚持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不变,决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的拖欠,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偿清欠账。二是坚持两个确保的现行政策不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再就业中心,享受不超过3年基本生活保障的基本政策不变。通过“三三制”办法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兜底的政策不变。中央对地方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变。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了保证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对工作到位、资金仍有缺口的困难地区,中央财政将继续给予支持,并继续采取与两个确保工作实绩、地方财政实际投入挂钩的办法。三是坚持两个确保的工作要求不变。要继续实行两个确保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对因工作不力出现新的拖欠的地区,要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
2、必须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
两个确保作为特定时期的社会保障形式,为稳定社会、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作出了贡献,实践已经证明了它的十分重要性和完全正确性。两个确保为建立完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探索了途径,积累了经验,赢得了时间。但是两个确保,毕竟是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市场就业机制不完善情况下,形成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政策,具有应急性和过渡性,从长远和发展的角度,必然要向稳定的规范的方向上完善。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提出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征求了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方案》(即42号文件),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以及试点的内容、范围和工作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国务院42号文件精神,试点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实现部分积累;二是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前提下,逐步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由于这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国务院决定,全国选择辽宁全省进行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不强求一律。这就
极大地保证了企业和广大职工和根本利益。
3、必须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现行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确定的,对于建立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分担养老责任的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社会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都要用来支付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个人账户没有积累,形成“空账”,没有实现制度设计时“部分积累”的初衷。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面对日益增大的基金支付压力,需要探索进行基金积累的途径。我认为,一是明确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将个人缴费比例从目前的平均5%一步提高到8%,企业的缴费比例暂维护不变,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以保证养老金的当期发放。二是缩小个人账户规模。把个人账户的规模从现在的相当于个人工资的11%降为8%,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三是做实个人账户,保持实账运营。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统筹基金不再透支个人账户基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并委托进行运营,但不允许进入股市和搞其他有风险的投资,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四是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结构和水平。个人账户规模降为8%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相应下降,为保持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总体水平不降低,并鼓励职工多缴费,规定职工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相当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可达到30%左右。此外还明确了几项政策,一是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补充性的养老保险,统称为企业年金,其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二是过去没有参加过养老保险,现在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经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三是公务员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暂维持不变,但要研究制定职工在机关和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三、解决社会保障的几点意见
1、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要向失业保险并轨。
1998年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各地普遍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进中心、保生活、促就业的政策。客观地说,下岗职工还是在企业内部管理,没有减轻企业事务负担;“三三制”方式筹资困难,企业拿不出形成“三七制”;失业保险金既要保发放,又要向中心调剂资金,拆东墙补西墙,而一些沿海地区已开始取消中心。从改革的方向看,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应当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的并轨。对破产企业逐步实现兼并、收购的形式,下岗职工逐步实现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失业保险制度。有步骤地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2、资金筹集要落实
一是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数法则,统筹互济,如果没有覆盖全社会的“面”,没有包容所有劳动者的“群”,就无法达到这个基本要求,这是人所共知的
道理。因为只有扩大覆盖面,才能增加基金收入总量,才能降低抚养比,才能互助互济,平衡不同企业的负担。扩面不仅仅是为了增加基金收入,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今后要根据经济成份多元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如第三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非正规就业、自由职业者、城市化进程、科技体制改革、加入世贸组织等情况),确定扩面方向和重点,及时把外商投资企业、新兴行业、多种经济成份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二是依法加强基金征缴。近年来,针对企业欠费问题,部里直接掌握欠费1000万元以上大户名单,通过举办欠费大户培训班等措施督缴,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今年,我们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缴费基数的清查工作,不仅要提高收缴率,更为主要的是增加基金的绝对额,减少流失,力争做到应收尽收。
3、是开辟新的筹资渠道。这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的一项新工作。首先是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财政预算超收部分除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财政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是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的主要渠道,也是政府转变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其次是通过资本市场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存量。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支持资金困难地区社会保障工作;选择并委托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开始养老保险金积累。
总之,完善社会保障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探索期,只要我们不断的大胆实践,我想,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会不断完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条件就会不断地提高,国家越来越富强。(
第二篇:社会保障 基本制度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是1、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2、统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3、统筹城镇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4、统筹公平和效率5.统筹政府作用和市场效率
1.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促进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化,完善社会统
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3.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要继续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在
农村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4. 发展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促进社会和谐的特殊功能,应当支持其加快发展
5. 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商业保险能够满足人们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社会保
障需要,也应该支持其尽快发展
6. 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搞好基金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加强基金
监管,杜绝非法侵占,挪用,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这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也有利于促进劳动人民在全国范围的流动就业
7. 把解决住房问题放在重要位置,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当前人民群众十分关
心的问题,应当把解决住房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加快建立适应全体居民需要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特别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篇:韩国社会保障制度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高琦201412014401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普遍性和全民性,其项目基本涉及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教育等各个方面,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及其亲属的社会生活,极大地改善和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发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
韩国社会福利制度普遍性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其形成以1999年8月12日国会最终通过《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为标志。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韩国,经济发展落后,社会秩序混乱,社会保障几乎无从谈起。60年代初,韩国政府把发展经济和建设福利国家定为目标,提出保证国民的生存权和福利国家的义务,并制定了十几个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到2014年,四大社会保险均实现了覆盖全体国民或全体劳动者。
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从社会支出比重和变动规模上讲,韩国以最小的社会支出费用获得了最大的社会福利效果。取代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以家庭等社会非公共部门承担的方式,使一切可利用资源都用来进行社会物质基础的扩大再生产,这是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战略。也就是说,韩国通过国家经济增长的波及效应来增加社会福利。
在西方社会,传统福利模式的基本思路是提供一种防范天灾人祸的安全网,是对福利接受者的事后补偿,其重点也不是帮助援助对象发挥潜能并借此赢得自立。在这种福利取向之下,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完全是两回事。其开支是一种消费,是收入总额的减少,不能带来直接的新产出,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收入的制约。传统社会福利模式对可供支配收入的消费性依赖,成为西方福利国家备受新右派诟病的根源。
而韩国社会福利制度强调社会福利开支的生产主义或投资取向,1994年著名福利社会学家霍利廷(ian holliday)将这种模式的特征概括为:(1)政府视社会保障项目为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整体工程的一部分,并倾向于使社会政策从属于经济政策;(2)国家把注意力放在强化经济基础设施和提高人力资源的教育和健康的需要上,而把社会福利事务看做是市民社会的事务;(3)国家倡导工作福利和人际互助而不是把社会公正与福利权利理念作为其福利意识形态的核心理念;(4)福利需求群体的公共需求程度较低,社会福利支出和税费在gdp中所占比重很小;(5)国家在社会福利的提供上主要是规制的制定者,而不是福利的供给者。正是由于韩国社会福利制度兼具“效率性”与“普遍性”两个特点,所以根据国内外权威学者达成的共识,韩国社会福利模式可以称为“发展优先—普遍主义”的福利体制。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社会保险。韩国的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险为主,其社会保险的种类主要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年金保险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公务员年金,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第二类是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第三类是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第四类是国民年金,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不同的年金保险,实行不同的缴费政策。医疗保险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由雇主一方负担,对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及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病、残废、
死亡等进行医疗服务或给予生活补贴。雇佣保险于1995年开始实行,其目的是消除失业带来的不安,从制度上解决产业结构升级而产生的对熟练工人的大量需求。
2、公共救济。公共救济是利用国库资金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帮助其进行自救。包括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及灾害、灾难救护。生活保护对象是收入和资产在保健社会部每年规定的生活保护对象划定标准以下和无人抚养或抚养义务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65岁以上老人、未满18岁的儿童以及孕妇和残疾人。有功人员生活保护是对国家有功人员如爱国志士,战死、战伤、殉职、公伤的军警,殉职、公伤的公务员等发给津贴并进行生活保护。对他们分别发给年金、生活津贴、看护津贴、住宅资金、抚恤金等,还进行教育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款、利用交通工具减免费等。灾害救护是对在同一地区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发生多数罹难者时进行紧急救护。
3、社会福利服务。社会福利主要包括老年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等。老人福利的对象是没有年金的65岁以上老人,老人福利目前主要是兴办老人福利设施和敬老优待以及组织老人再就业。韩国政府注重促进残疾人就业,于1990年专门为残疾人建立了工业区安排他们就业,而且规定500人以上的企业招收职工需招3%的残疾人。儿童福利主要针对18岁以下孤儿以及保护者无力或不宜抚养的儿童,通过建立儿童保护设施,如儿童咨询所、婴儿设施、幼儿设施、职业辅导设施等。妇女福利是指对寡妇、未婚母、贫困的母子家庭、失足女青年的福利和教育。此外,还针对流浪者进行收容和职业训练等。
韩国政府是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的主导力量。韩国政府对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具有独立的、主动的地位,不会因各阶级与利益集团的影响而改变。国家领导者拥有自己的议程,不会因各阶级与利益集团的偏好而改变。韩国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儒教传统国家,政府鼓励孝敬父母,稳定家庭,实行夫妇优待制。不优待独身者和单亲家庭。这一社会保障模式可以表述为:福利和经济增长均衡并与家庭传统结合,实行对家庭照顾的“家庭般社会”保障制度。韩国鼓励地方政府进行社区福利建设,特别鼓励企业参与福利建设,将企业福利提到很高的地位来认识。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职工福利保障,对没有建立社会保障或者行动不力的企业不给予优惠政策甚至进行处罚。因此,以企业为基础建立职工保障成为韩国社会保障模式的成因和特征之一。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调整论”为主要依据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欧洲等发达国家主要以“国家责任论”为主要依据。国家责任论认50年代到60年代在欧洲处于“黄金时代”,其优越性得到认证,成为欧洲福利国家的福利模型;但70年代中期以后,福利国家危机论抬头,支持国家责任论的人突然减少,持国家调整论者逐渐增加。
韩国依靠市场和经济增长为主导的国家调整论社会保障理论并不是完全改变欧洲式社会保障体制,而是把自由主义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韩国式的吸收。增长优先主义、家庭中心主义、民间协作主义的特征减少了国家财政负担和责任,但也降低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性和一贯性。因此,国家调整论社会保障理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个社会制度有四个基本要素,即理念、规范、组织和设施。理念是社会制度背后的核心动机,是社会制度建构的指导思想和创立宗旨,也是社会制度的精髓和灵魂。韩国社会福利模式对我国的社会保障理念反思的启示是:
1.从市场经济的配套措施到现代社会秩序的独立支柱
中国自改革以来,一个流行的看法是将社会保障视为市场经济的“减震器”,这种理念只能导致社会保障改革始终跟在市场经济后面亦步亦趋,并最终将社会
保障制度打造成一个非常狭隘的社会制度。比如,我国现在仍不称“社会福利制度”而称“社会保障制度”。 韩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在以工业化为基础的城市社会里,人们失去了传统的土地依靠和传统的家庭支持,又失去了就业的稳定性,人们的社会生活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因此不是社会保障制度简单地服务于市场经济,而是二者都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社会制度和资源配置机制。它们各自承担着现代社会的不同价值责任,又有共同维系现代社会总体价值的历史责任。
2.从保强弃弱的社会制度到追求社会公平的有效机制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理念的错位使之在客观上成为一个保强弃弱的制度。也就是说,这种社会保障是围绕着社会的强者设计的,而社会弱势群体不仅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少,而且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低。韩国的经验是,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劫富济贫”的性质,在其他发达国家更是如此。通过国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使得社会贫富差距逐步缩小,从而达到追求社会公平的效果。
3.从拖累经济发展的包袱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中国学界,有相当一批学者担心产生北欧各国的“福利病”,把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看作经济发展的包袱而非动力。然而韩国的经验证明,后工业化国家只要合理安排社会保障投入与经济投入的比例,特别是将社会福利制度纳入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框架之中,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就不会成为经济发展的负担。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入中期阶段,是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契机。中国内需不足的原因很多,一个重要方面是由于头上有“新三座大山”的沉重包袱。因此,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不会妨碍经济发展,相反,还是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动力源泉。
与其他国家相比,韩国更强调“只要经济持续增长,福利水平就会逐渐提高”。但是,对经济增长的依存度越高,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局限性越大。其主要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经济不景气长期存在,国家经济管理能力大幅度减弱的情况下,民间福利和共同体福利就会萎缩,大部分国民只能得到最小保障。这时国民会抵抗最小保障原则,并会对政府不满,加重政府当局的危机。
2.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与“生产性联合”进行联系。在克服经济停滞时无法发挥其积极作用。因为最小保障是不论经济景气与否都要支出的费用。瑞典曾实施积极的劳动市场政策,用不到gnp2%的费用应付景气变动,把国家对经济的调节能力发挥到最大限度。而韩国的社会保障不仅不能形成对经济景气变动的对应机制,而且常常只能是必须支付的消费性费用。民间福利也一样。民间福利的主要内容——企业福利是以改善劳动力不足。缓和劳动组合的好战性为目的成本增加战略。但企业的支付能力非常低下,景气停滞时这种成本增加战略反而加重了企业的财政赤字负担、加速了因劳动力成本增加而造成的竞争力下降。也就是说,韩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无法作为缓和景气停滞的战略性费用支出加以利用。
3.若民间福利的比重扩大,则会破坏利用社会保障缓和不平等的目标。在公共福利具有普遍性的原则下,民间福利则需要具有特定的资格条件。因此,强调共同体精神,促进民间参与的社会保障制度,表现上是诱导国民参与并扩大其协议空间,实际上却激发了不平等和社会异质性。特别是民间福利中的企业福利使薪金阶层在资本从属理论的压力下会逐渐丧失社会的公益性。
4.韩国的公共福利有时也会破坏社会的平等诱导性,诱导异质性的发生。公共福利通常是以底层人民和工人为主要受惠对象,以消除疾病、无知、贫困、不洁、懒惰等为主要目标。但韩国的公共福利具有政治性目的,以国家部门和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金阶层为(转载需注明来源:Www.haoWORd.COm)主。另外。根据国家负担最小化原则,优先考虑有赋税能力的阶层,结果损害了社会保障的基本精神。
5.社会保障制度的非体系性问题。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福利多元主义的优缺点。福利多元主义的优点是民间福利可以补充公共福利的弱点、但其缺点是福利运营主体的重叠性和运营原理的相互偏差使之很难坚持社会制度的一赏性。
6.社会保险的运营方式问题。韩国的社会保险在政治权力的总体统治下,依据官员的决定执行大部分业务。保险金的运用,保险资格的审查,优惠的分配等运营过程中,由于官僚主义,常常出现该享受保险者不能享受到保险的现象。
韩国社会保障制是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的局限性必然影响制度的健全性。在韩国的政治环境下,国家论的这些内在局限性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克服,特别是在韩国经过金融危机后、把全部精力用于恢复经济建设上来,虽然为解决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如失业增加、生活水平下降等问题,政府在努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但社会福利对经济增长的依存性没有根本改变。所以。只有进行政治经济改革,政治上更民主,经济上更发达,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才会真正得到健全和发展,才能真正发挥为其国民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作用。
第四篇:社会保障制度
2014年春季 期末作业考核
《社会保障制度》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善越来越受到广大国民的关注,一个高效透明、责权清晰的社会保障管理及管理体制,无论对于建立与完善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还是对于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作为公共管理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管理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需要不断挖掘与提炼的新兴学科。本书作为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研究的一部分,希望能为中国社会保障管理研究做出有益的贡献。
2. 生育保险制度
答: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这就是所谓的生育保险制度。
3. 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4. 国家卫生服务模式
答: 模式就是模板、样板的意思,是可供别人模仿和学习的一系列做法或工作方式。模式的建立是一项科学研究,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由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各种工作人员分工合作并将各项工作有机整合而形成的一个系统整体。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都必须有一个可做参考的模式或原型,或起模仿作用或起启发作用,否则,就会多走弯路,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在广泛的范围内迅速推广这项工作。
5. 失业
答:在经济学范畴中,一个人愿意并有能力为获取报酬而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情况,即认为是失业。失业率是劳动人口里符合“失业条件”者所占的比例。实际上,确定确实在找工作的失业人员数量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在找到工作前失业救济金已经过期的那些人的数量。失业的历史就是工业化的历史。在农村这并不被看作是一个问题,尽管农村劳动力的隐性失业人员几乎没什么事可做。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答: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该原则是指工伤保险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就是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除职工本人犯罪或严重失职外),都应依法得到补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故意自残、自杀或犯罪、酗酒导致的伤亡,是不予认定工伤的,同时也是得不到补偿的。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该原则强调工伤保险的实施是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是带有强制性质,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实行工伤保险。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该原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工伤保险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
4、个人不缴费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区别对待原则。该原则强调对于由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病有直接关系的伤残,医疗康复、伤残补偿、死亡抚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险水平高,只要是工伤,待遇上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因病或非因工伤亡,与劳动者本人职业无关的事故补偿,许多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比工伤待遇低得多。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该原则强调单位和职工个人应该做好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对于可以预见的工伤事故或可能引起职业病的情况,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伤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支付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入相关,即职工的工资收入。直接经济收入必须给以及时的较优待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兼职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等。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额外收入,该部分收入不列入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10、集中管理原则。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盈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一般有三种管理模式:(1)职业伤害保险管理独立于其它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独立管理使用;(2)基金独立,但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同属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3)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在社会保险制度之中。
2. 简述社会救助的特点。
答:社会救助法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基础
社会救助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实现社会公平为价值基础。社会救助基于国家财政向社会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既不是强调国家公权对公民权利的干预,也不是规范公民、意思自治。社会救助法律制度规范国家调节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承担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扶助责任和义务,保证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平衡,一定程度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救助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现代社会,获得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在其中负有严格的责任。有关社会救助的权力的实施和权利的实现及其救济不仅是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而且是严格的程序和过程。因此,社会救助法不仅是规范社会救助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还必须规定主体资格,救助程序,权利义务实现方式等。
3. 简述社会保障的机构设置。 答:1.决策协调机构。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一般由政府权威机构担任,主要担当向立法机构提供依据,协助制定社会保障的有关法律,并根据法律导向制定有关政策、制定发展规划,以及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预算的审议。同时,还负有对社会保障各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的重任。
2.业务执行机构。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体制模式,由政府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担任。它实际是执行国家社会保障方针、政策的综合职能部门,通常要接受中央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并且负责执行政策法规、落实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经办社会保障各项目费用的征集、核算和发放工作。
3.资金运作机构。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可以由社会保障基金独立运作,也可以委托专设的基金公司。它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统一运作和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需求。它与业务执行机构关系密切但同时处于平行关系,根据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发展需要,可分别设置从中央到地方的资金运作机构。
4.监察监督机构。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应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领导下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担当,主要行使对社会保障各项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保障各项目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的监督权。监察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政府部门负责人、社会贤达人士、公众代表和专家。此外,监察监督机构还上连立法机构的法律监察,下通广大民众的社会监督,通过包括审计在内的多种途径,使得社会保障工作在国家既定方针政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4. 简述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征。
答: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养老保障改革,确立了新的养老体系框架。但是,中国养老体系仍然面临着严峻挑战。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我国社会保障重要财力储备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创新与发展。
三、综合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答:1、在制度模式上,实行了“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 2、在筹资机制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 3、在缴费标准上,实行了弹性缴费标准,在达到最低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允许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承受能力多缴费。 4、在缴费方式上,可灵活选择季缴、半年缴、年缴等。 5、在待遇发放上,实行普惠制补贴,即对试点开始时年满的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在取得保险资格后。每人每月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发放基础养老金30元。 6、在缴费年限上,建立约束机制,对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自试点开始,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且逐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达60周岁才可以享受政府的基础养老金。 7、在基金管理上,实行纳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的办法,同时实行全省统一预决算。 8、在激励机制上,参保农民缴费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一个百分点。 9、在经费保障机制上,建立了服务人群与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按参保对象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和经办机构经费短缺问题。
2、论述社会福利的特征和作用。
答:社会福利基金的特征 社会福利基金是依据社会福利制度建立和筹集的,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是社会福利的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等性
社会福利基金的资金主要由国家和单位提供,社会成员或特定人群享受各项福利待遇无须实现尽义务,即权利和责任没有直接的关系。
二是社会福利基金作用的对象具有普惠性
社会福利基金是国家或社会向全体社会成员单向提供的,强调人人有份的普惠性。但是,由于国家社会福利政策都有明确的政策趋向,项目是为特殊群体提供的,主要是给那些特殊的对象给予照顾和保护。在特殊群体中,各个对象享受福利待遇的机会是平等的,只有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平等。
三是享受社会福利基金待遇的标准是一致的
社会福利基金追求与所有同类对象给予享受一致的标准,即无论“贫富贵贱”都是一个待遇标准。[
社会福利基金的作用
社会福利基金的作用在于为社会弱势群体和有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带有福利性质的收入保障和服务保障。提供的收入保障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提供低费用或免费的福利待遇,另一种是提供现金补贴。国家举办福利院为特定的人群提供生活保障。
第五篇:社会保障制度问题
面试政治热点:社会保障制度问题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予以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和措施。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19世纪80年代,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德国建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它已成为现代国家一项不可或缺的社会经济制度。
在我国,虽然“社会保障”这一概念提出得比较晚,但历史上出现的救灾备荒、扶贫济困、养老抚幼的制度和机构,实际上发挥了社会保障的功能。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当时的保障水平比较低,效率不高。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我们开始探索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并相继建立起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制度。
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概括起来,社会保障制度有以下4个作用。(重点问题)
一是“安全网”的作用。社会保障,民安所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功能就是保障人民群众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收入和基本医疗不受影响,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人民群众有生活来源,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人民群众筑起一道“安全网”。
二是“平衡器”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调节中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提高最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标准,减少贫困,适当缩小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使其保持在一个适度的水平。这样,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我国目前城乡、区域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能够增加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
三是“助推器”的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利于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促进劳动力的有序流动,一定程度上激发我国经济的活力,推动经济更快地发展,又可以避免社会消费的过度膨胀,引导消费结构更为合理,平衡社会供需的总量,有利于防止经济发展出现波动,实现更好地发展。四是“稳定器”的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为劳动者建立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帮助他们消除和抵御各种市场风险,避免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此外,积极鼓励先富的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帮助那些困难群体,也可以融洽社会各阶层的关系,使社会不同阶层和谐相处、共同进步。
二、怎样看待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挑战?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法律不够健全、监察执法不严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的,即使在城镇,也有不少居民依然被排除在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外。到2014年年底,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分别只占到城镇就业人员的66.3%和55.6%。而且,从长远来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将承受来自三个方面的巨大压力。
一是人口老龄化使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问题更加突出。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超过11%,预计到2014年比重将升至16%,达到2.4亿人。我国养老保险长期实行现收现付制,没有留出积累资金。老龄化提前到来,意味着“未富先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养老负担重、筹集资金难和医疗费用大等诸多挑战。
二是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使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问题更为凸显。近几年,我国就业格局发生明显
变化,全国职工中,有超过一半的人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浙江、广东、江苏等省的比例还要高。然而,长期以来,相当数量的非公有制职工没有享受社会保障。在当前情况下,如何把这些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是我们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是城镇化进程加速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新问题。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城镇人口已达到57706万人,未来15年城镇化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城镇人口将年均增加1300万人,这些新增城镇人口亟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另外,目前失地农民有4000多万人,每年还有1亿多农民进城务工,他们已成为产业大军中的重要力量。而我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如何适应城镇化过程中数亿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需求,是一个重大课题。 三、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艰巨任务,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付出更多的努力,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市场等各方面的作用。
第一,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首先要发挥主导作用。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发展经验,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模式,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逐步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发展目标。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目前,我国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偏少,2014年的比重不到13%,低于许多国家。二是科学规划,使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城镇化加快的特点,完善现有的保障制度,有计划地把应该纳入而未纳入的人切实纳入进来,真正实现“应保尽保”;探索新的制度建设,针对不同群体增加新的保障项目,如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三是加强社保基金的筹集和监管。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引导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社会捐赠,扩大社保基金的筹集渠道,不断做大做强全国社保基金。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2014年的上海社保基金案,以及国家审计署查出省级社保基金违规金额70多亿元,都暴露出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提升基金的统筹层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企业要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逐年增加养老金积累,建立健全福利集体协商机制。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在社会救助、济贫帮困、慈善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家庭和个人要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发挥好赡养、自助、互助等功能,推动形成团结互助、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第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商业保险虽然是一种经济行为,与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差别,但在减少危险、补偿损失、保障生活、安定社会上与社会保障制度又有相通之处。特别是商业保险投保水平可高可低,多投保多受益,能够满足人们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因而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完善人寿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第四,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加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法等法律,制定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时要严格执法,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规范企业用工、清理社会保险关系等方面的监察执法,提高社会保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