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便于结算工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责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考勤制定、修订、执行与监督审查
(四)细则
1、打卡细则
第一条 公司员工实行指纹打卡。
第二条 长白班上班间为:上午:08:00-11:45; 下午:13:00-17:00;
第三条 生产线上班间为:早班:08:00-:16:00; 二班:16.00-24:00
第四条 员工每日打卡两次,分为上、下班打卡。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上、下班均须本人打卡或签字登记,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或由他人替代打卡(或签字),如有违反,代打卡人(代签字人)和被代打卡人(被代签字人)均给予罚款100元并给于通报。
第六条 员工没有按照规定打卡罚款10元。
第七条 每日打卡时间延迟5分钟内,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次(含),不算迟到,每日打卡时间延迟60分钟内(含)罚款20元/次。
第八条 因不可抗拒(台风、暴雨、大雾)等自然现象原因延迟打卡,员工不需要填写《考勤异常审批表》,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九条 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因私外出应填写《请假条》,经分厂或部门领导批准同意,方可打卡外出,未经同意擅自脱岗外出罚款10元/次。
第十条 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因公外出应填写《出门证》,并注明外出日期、事由、起止时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补办出门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遇到突发情况(如家人生病需要照顾或者本人生病)延迟到岗的,需提前向分厂(部门)口头请假,到公司后第一时间补办手续;上班途中交通工具发生故障等情况,当事人需提供图片,将不视为迟到(事假)。没有补办手续或提供图片,将作为迟到(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员工上、下班考勤打卡汇总,每周三前将考勤打卡情况公布上墙,因本人原因没有及时打卡,应填写《考勤异常审批表》经分厂(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报办公室,作为打卡依据,未提供《考勤异常审批表》按上述前几条规定执行。
2、旷工细则
第一条旷工定义
即在正常工作日内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的视为旷工。
第二条旷工半天扣罚本人1天工资;旷工一天扣罚本人3天工资。月累计旷工4天或连续旷工3天,给予辞退处理。
第三条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者,自旷工之日起属员工自动离职,各分厂厂长、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办公室和财务;
第四条办公室和财务部收到各分厂或部门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后应立即确认离职人员(旷工人员)的社保问题和剩余薪资问题,
第五条如因各分厂长或部门负责人未能及时报到办公室和财务部造成的损失都由各分厂厂长或部门负责人自行负责。
3、各类假期规定
3.1 有薪节假日
第一条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条临时调休:临时调休指因节假日关系,为方便员工休息或公司办公方便,由公司统一临时调换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
第三条临时休假:临时休假指因特别情况,由公司统一临时通知休息或提前结束工作时间。
3.2 事假
第一条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需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条员工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书面申请。
第三条员工休假后需要续假时,须提前向所在分厂(部门)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获批准应按时上班,逾期不到岗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资的100% 。
3.3 病假
第一条员工因生病休息2天以上,上班后必须向公司提供县级(社区)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和建议休息证明。未能提供者一律按事假执行,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必须向公司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和建议休息证明,否则医药费由本人负责。
第二条急诊不限医院,但必须有急诊证明,急诊假期1天以内有效。超过一天必须向公司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和建议休息证明,否则按事假执行。
3.3 婚假
第一条员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晚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可享受婚假7天。如遇公休日均包括在内一并修完。
第二条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第三条婚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3.4 丧假
第一条凡与公司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丧亡,必须持死亡证明,可休丧假1-3天,无死亡证明按事假处理。
第二条丧假应于当天(或上班第一天)书面申请(补办)手续。经分厂(部门)同意签字报办公室存档。无手续作为事假。
第三条丧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3.5 产假与哺乳假
第一条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正常妊娠八个月以后才可请产假。产假天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必须回公司办理哺育假手续,哺育假满按时到公司办公室销假。
3.7 请假(休假)批准权限
第一条凡请假在2天(含)以下由各分厂(部门)同意,报办公室存档,未提供手续一律按事假(旷工)执行。
第二条 凡请假在3天(含)以上由各分厂(部门)同意,报办公室存档,未提供手续一律按事假(旷工)执行。
本制度自2021年10月11日起生效。
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