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教学,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按照章程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定期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及学校其它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和审议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解聘、奖惩、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事项。
(4)在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和领导下,参与民主评议校长及学校其它领导。
第六条:教代会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力,协助校长积极开展工作。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代会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
第七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如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组织协调,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素质较高、顾全大局、具有参政议政的能力、能够代表多数人的利益者,可以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以年级组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数一般占教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一线教师人数不少于五分之三,女代表和青年教师应在代表中占一定比例。
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和工会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年级组直接参加选举。
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应该公示。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对全体教职工负责,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代表,不负责任或一年以上不参加代表会议活动的,可以撤换,因调动或其它原因离开工作岗位者,按规定程序应及时增补。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方案和提案。
(3)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组织参加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活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1)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积极做好群众工作。
(4)加强理论学习与研究,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教代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总代表人数五分之一。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教代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教代会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法。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代会对审议、通过和决定的议案,可根据需要通过形成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承担教代会相关工作,专门工作委员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并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召开教代会所需经费由学校提供。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报学校党支部同意;主持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2)闭会期间组织专门委员进行工作,组织代表活动,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3)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学习,处理教职工的申诉等问题。
(4)工会主席由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校级领导担任。
(5)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条: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