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效能监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管理,加强监督管控,提高效能监察工作水平,结合实际,矿纪委决定对2021年1月以来的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情况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效能监察的目的
针对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管理现状,开展全面效能监察,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管理的高效有序进行。
二、专项效能监察的范围
2021年1月份以来,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情况。
三、成立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小组
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担任,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为组员。
工作小组及人员,主要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检查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部门及人员的工作情况,分析、评估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工作的现状,提出相关建议并监督整改。
四、专项效能监察的重点内容
(一)物资采购
1.是否建立了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2.物资采购是否有计划,计划审批程序是否规范;
3.物资采购是否签订合同,合同审批程序是否规范;
4.按规定应该进行招标采购的物资,是否进行了招标采购,程序是否规范;
5.物资采购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原则和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6.是否建立了合格供应厂商名录,相关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7.库存物资是否账物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或者有物无账现象;
8.长期积压物资和废旧物资的处理是否履行了审批手序,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等。
(二)煤炭销售
1.是否建立了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2.计划与合同的执行情况;
3.计量的准确性;
4.样本采集、制作、化验及报表编制的准确性和煤质情况;
5.装车费用、服务态度等煤场管理情况。
五、专项效能监察的方法
严格按照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矿井相关规章制度,采取以重点检查为主,随机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工作小组通过查看会议记录、计划、合同、审批手续、台账、财务凭证,与经济运行部、财务管理部、采购科、销售科、质量检验部门和生产单位(物资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联系供应商和客户征求意见建议,实地检查库存物资和煤场管理情况等方式,对物资采购计划管理状况、执行物资采购审批制度、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和煤炭销售价格、煤质、计量、现场管理等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情况进行评价。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8月开始,9月底结束,分为自查、检查(抽查)、整改总结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8月10日-8月20日)。依据效能监察重点内容,经济运行部、财务管理部、采购科、销售科等部门和单位重点对2021年1月以来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自查、边总结、边整改、边提高。各部门于8月25日前分别将自查报告报送矿纪委。
(二)检查(抽查)阶段(8月25日-9月15日)。工作小组到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相关部门、单位现场对效能监察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和抽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9月16日-9月30日)。工作小组对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对制度的建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认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效能监察建议书》并督促整改、跟踪落实。
效能监察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案件线索的,应当移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查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规定提出经济赔偿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查找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二)完善机制,接受监督。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动接受职能部门、需求部门、广大员工、供应商和客户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违规违纪操作问题的人员,要主动向工作小组说明问题,接受处理。
(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欢迎各单位及广大员工有根据地向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管理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反映和检举在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工作中发生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对物资采购和煤炭销售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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