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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论文范文 篇一
《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在中国已经明确做出重大让步的情况下于4月10日签字 。 一、中国在农产品贸易上做出的让步 农产品贸易谈判,历来是关贸总协定谈判和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最困难的部分,此次《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又是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与美国应该达成的双边协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美双边谈判一直难度很大,中方早在年初格林斯潘访华时就已经表示,准备做出重大让步。 协议签字之后,美国农业部长格利克曼指出,中国在农产品贸易上做出的让步主要是“同意取消这些针对我们的谷物、柑橘和肉类的长期存在的有争议的壁垒,将给我们带来相当大的好处,使我们可以向中国巨大的市场大幅度扩大这些产品的出口。”他称赞这份农产品贸易协议是“美国农业的一个重要突破”。因为中国同意美国西北部7个州的小麦可以直接从西雅图出口,从而降低运输成本提高价格竞争优势。过去所谓“有争议的壁垒”,主要是中国为防止这些地区的小麦黑穗病(TCK),而禁止直接从西海岸进口。国内有文章认为,这个协议只是对关税配额(TRQ)做了调整,因为“我国对农产品的进口实行的是严格的配额制度,主要是由中国粮食进出口总公司及有关部门核准的公司负责进口。放宽美国的小麦进口只是增加配额和降低关税,并不是敞开国门进口美国的农产品”。也有教授提出“中美农业协议不会影响农民收入”(参见1999年4月13和14两日的《中国经济时报》)。 对这些文章中的观点本文不作评论,但为了加深对这个重大事件的理解,谨将互联网上的资料做摘要,以便人们知道中方为了加入世贸组织在这次双边谈判中所做出的让步:中国同意大幅度增加最低关税限额(TRQ1-3%)的农产品进口数量,并且应美国的要求减少国家大贸垄断进口所占的比例。到2006年,大豆从现在的170万吨增加到330万吨,增加幅度为94%,其中私营部门应该达到90%;小麦从200万吨增加到930万吨,为现在的4.65倍,私营部门最初应有10%;玉米配额从450万吨增加到720万吨,如果达到则为现在进口量25万吨的28.8倍,私营部门应该达到40%;大米配额从260万吨增加到530万吨,如果达到则为现在25万吨进口量的21.2倍,私营部门应该达到50%。到2011年,棉花要从现在的20万吨增加到89.4万吨,为现在的4.47倍,私营部门应该达到67%……。 此外,中国承诺取消出口补贴,特别是取消对美国不利的玉米、棉花和大米等农产品的出口补贴。而且到2011年前,中国除了在总体上把农产品关税降低到17%以下,还应进一步对美国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降低到14.5%的平均关税。其中大豆仅3%;肉类和水果10-12%;乳制品12-19%;红酒20%。 二、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对中国农业和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首先是国内拟通过粮食出口削减已经超过2千亿公斤的仓储看来已不可能。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研究,国际市场粮食价格18年来基本上是下降趋势;而我国则相反,除了1989-91年和近2年情况比较特殊,20年来大多数年份粮食价格是上升的;并且1979-82年和1994-96年曾经两次大幅度提价。前者可以认为是对计划经济时期长期推行剪刀差、人为压低农产品价格的临时性补偿;而后者则是在农业比较效益低的情况下,以价格隐含的补贴来稳定农民的粮食生产 。 统计资料表明,国内粮食价格自1993年下半年以后,长期在“天花板价格”之上运行(其中仅1994年上半年因外汇改革本币贬值而在3-4个月的短期内略低于国际价格),个别时段的个别品种国内价格比美国高约1倍。以玉米为例,今年3月份国内市场平均价格1.44元/kg;而美国芝加哥的期货市场平均价格折合人民币仅0.72元/kg。即使考虑运费,中美粮食差价仍然悬殊。因此,会造成我国连年丰收后已经涨库的粮食,如果不补贴就难以出口;如果放开市场就更没有销路。其次是不利于国内稳定粮食生产的长期政策。我国粮食与人口的增长高度相关,而且粮食消费的替代弹性低。最近3年的粮食供给过剩是因为在1994-96年连续两次提价幅度达105%(与1993年比)的政策刺激下,于1996年提前实现了2000年的产量目标。但人口并没有提前增长上去,若按照年增1800万人正常情况计算,等于少了9000万人去消费粮食,当然会造成粮食过剩。 这种情况下,政府采取的补救措施是以计划手段稳住产 量。而农民在不能优质优价的计划价格约束下,其反应是继续追求低质量、高产量。这是我国高面筋度的小麦和优质大米的种植面积增加不快的根本原因。如果进口粮食质优价廉而国家又不能通过计划价格或直接对农民的粮食生产予以补贴,则我国的粮食生产 就难以稳定。其三是在国内粮食价格受进口压力下降的情况下,中西部传统农区以种植业为主的农民收入会受到影响。这是因为大多数传统农区农民从种植业得到的收入仍然占60%以上。如果种植业受进口冲击比较收益进一步下降,农民种地就只能亏损。其实从理论上看,农民收入是对农业剩余的分配,农业剩余分配也就是地租分配。粮食这种资源型产品的贸易竞争力根本上来源于地租。土地面积越大地租就越多。中国农村户均土地面积仅0.4公顷的细小规模农业,能够在粮食生产上得到的剩余本来就微乎其微;显然不能与美国平均数百公顷、农业剩余上千倍于我的大规模农场竞争。因此,中美之间的粮食贸易属于典型的不平等竞争 。 本文根据近来国内公开的和互联网上发表的资料分析,认为不仅这次农产品贸易协议对国内的影响应该重视,而且后续谈判如何进行更值得关注。因为“克林顿一直坚持认为,中国在这个贸易组织中的成员资格不是关系到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到全球一体化问题。它将使中国进入一个法律框架,迫使它根据西方式的贸易法律行事。它将使市场极大地开放,从而及早地使得更多的中国人能够接受到外国思想的影响”(NewYork Times,04/10/1999)。 既然中国在农产品贸易上已经做出了重大让步,而美国不仅始终没有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上正式签字,反而“现在坚持这样的要(www.haoword.com)求:即使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也应该让美国有权对中国实行单方面贸易制裁”(参考消息,99年4月13日)。有鉴于此,中方当引以为训,至少要以我国已经做的让步为谈判条件,在金融、保险等问题产业,以及其它仍然维持部门垄断、本来应先向国人开放的领域中尽可能少让步。否则,即使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也难以避免 被人家“单赢”。 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地位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过度膨胀、就业问题严重的发展中国家,是否加入以资本大国制定的游戏规则来保护资本对全世界统治利益的世贸组织?加入之后的利弊、利大还是弊大?本来就是我们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应该认真讨论的问题。我们不应该忘记近代史上美国农产品依托“美麦贷款”和“美棉贷款”大举进军中国、把我国的小农经济打得一败涂地的教训。有西方学者指出,让中国按照美国的条件加入世贸组织,好比是让尚未长大的稚童,按照美国定下的拳台裁决规则,与美国的泰森一类的拳王较量。考虑到这个农业协议的让步,是为了在其它领域得利,是以农业让步为交换条件,在国家财政依存的国有经济特别是金融部门市场开放上增加谈判地位,那么我们不妨借用这个比喻再引申一下:即使不是让尚未长大的稚童、而是让中国的武术冠军--国有企业上去打,倘若必须经按照美国制定的规则比赛,也难有胜算。 四、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的准备 中国在70年代完成了初步工业化之后,由于已经形成了产业门类齐全的社会化大生产,于是遵循经济规律通过改革开放参与国际交换。20年来已经在一般贸易中位列世界10强。因此有必要加入世贸组织。但是在加入之前和准备期间,我国需要先“练好内功”。 首先是要把单纯追求增长,转变为以促进就业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上来 。 我国世纪之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人口过度膨胀和劳动力严重过剩。据美国高盛亚洲研究部最近的模拟测算,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际贸易增加、资本和技术投入的增加,对我国GDP每年的潜在贡献为0.5-0.6%。国家信息中心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的就业弹性到“八五”期间仅为0.108,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大致只能吸纳60万就业;随着资本增密和技术增密,经济增长对就业的作用更小。因此,0.5个百分点对于我国的经济增长固然重要,但转变增长方式更重要。对于本世纪末剩余劳动力将超过2亿的人口大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如何转变旧的经济增长方式中不断刺激资本增密的机制,形成促进就业的经济增长机制,否则既有可能在纳尔逊提出“增长的陷阱”中无法自拔;也有可能过分依赖大量贸易拉动经济增长而不得不受制于人。
中国农业论文范文 篇二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计,发达国家每年的农业补贴高达3000亿美元。高额补贴使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得以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价格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首先取消农产品补贴。而发达国家希望尽快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农业问题上,不仅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有矛盾,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分歧。WTO农业谈判结果如何,对中国特别是对中国的农业立法影响非常大,它直接拉动了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一、WTO农业问题谈判 (一)WTO农业议题谈判情况 1.新一轮农业谈判从2000年开始,把农业谈判作为核心议题之一,2003年是农业谈判的最关键阶段。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根据农业协议第20条的规定,新一轮农业谈判应该考虑到实施削减承诺的经验以及削减承诺对世界农业贸易的影响。尽管这些议题已经在WFO农业委员会中进行了讨论,作为成员国的进口国或者出口国都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2.多哈回合是世贸组织成立后主持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此前,在世贸组织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已举行过8轮多边贸易谈判。谈判的主要工作是审议承诺的执行情况,并对规则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而后做出新的承诺。经过世贸组织和各成员的努力,2011年8月1日,各成员就多哈回合谈判达成框架协议,为削减农业补贴和取消关税、降低工业品关税、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确定了基本原则,从而使多哈回合谈判重新回到正常轨道。 3.目前,许多国家的农业保护程度仍然很高。大多数国家都希望通过贸易自由化来扩大农产品的出口。乌拉圭回合以后,欧盟15国关税超过15%的农产品占到了34%,韩国为74%,日本为18%,瑞士为17%,而这些国家的工业品关税超过15%的比例分别只有6%,20%,0.6%和0.3%,这就大大地加重了政府预算和消费者的负担,因此,削减农业支持和关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从WTO成立以来的实践看,多哈回合推动了农产品贸易体制的改革,但发展中国家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农产品一方面面临着高关税限制,另一方面经常受到发达国家反倾销措施和技术性壁垒的困扰,因而引起了很多发展中国家对协议履行情况的不满。因此,要实现推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目标,WTO必须强化对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为此需要通过新一轮谈判制定出更透明和更有约束力的执行细节和纪律。 (二)各成员方对农业谈判主要议题的态度 多哈回合农业议题谈判主要内容:一是是否全面取消出口补贴或削减;二是出口信贷和食品援助是否取消或者削减;三是出口限制和出口税的问题。 1.出口补贴问题。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虽大,但农业劳动生产率低,这使他们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以欧盟成员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仅拥有先进的农业技术,还为本国农民提供大量补贴。各成员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他们关心的问题首先是如何有效降低出口补贴,其次是如何处理如出口信贷、政府对出口风险提供担保和补贴保险、食物援助等具有出口补贴作用的措施。高额补贴使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得以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价格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首先取消农产品补贴,但发达国家希望尽快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在农业问题上,不仅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有矛盾,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分歧。 2.出口信贷问题。许多国家认为,出口信贷应纳入出口补贴的范围加以减让。美国同意制定规则对出口信贷进行管理,但反对把出口补贴的减让范围扩大到出口信贷,并坚持在大幅度削减出口补贴的基础上,约束出口信贷。在食品援助上,所有成员都认为出于人道主义目标的国际食品援助是必要的。在国营贸易制度方面,很多成员认为,需要对其进行深刻改革,增加国营贸易制度制定的透明度。也包括对国营企业的贸易行为制定严格的纪律并有效地加以监督,以保证其按照商业规则运行。 3.出口限制问题。在谈判中一些成员提出,有必要制定针对出口国出于国内经济原因或国际政治原因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纪律,以增强国际市场供给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这将大大增加贸易保护的透明度。 二、农业谈判下的中国农业政策及其实践研究 我国的立场在多哈回合所有议题的谈判中都有体现,尤其是农业议题。我国认为,高补贴、高支持、高关税的发达成员应该做出重大的实质性的减让承诺,才有可能打 破目前的僵局,从而推动整个谈判的进展。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最终结果对中国的农业政策影响很大。 (一)重视农业立法 1.立法指导农业发展。从历史上看,欧美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都是通过立法而逐步确定的。例如,美国政府非常注重通过法律法规加强管理,1995年WTO农业协定开始实施后,美国也开始调整国内农业政策法规修改农业法以适应国内农业发展和WTO规则的要求。 加入WTO五年多来,中国农业立法已取得明显的进展。到目前为止,出台的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有60多件,农业部还制定了400多件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健全有关促进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利用外资方面的法律,同时,充分利用WTO规则,加快有关农业支持方面的立法。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WTO规则要求的农业立法体系。WTO规则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农业对外贸易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典,内容丰富,但WTO规则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中国适用。因此,农业方面的立法任务很重,急需制定、完善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同时,又要清理、修改或废止与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只有充分利用WTO农业协定中的“绿箱政策”以及我国能够享受的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其他优惠待遇,加快这方面的立法,才能支持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2.国家扶持农业发展。伴随着中国参与WTO农业谈判,中国支农政策呈现出新变化,突出表现在支农理念有了新变化。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方针政策围绕“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农产品国际贸易新规则制定的需要,加强重大课题的研究:新成员具体的特殊待遇的实现途径及谈判策略;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战略措施及布局;新规则下保护支持“三农”的重大措施。近些年来,中央财政除采取措施大力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农业产业化、农村扶贫开发、林业生态建设外,还主动适应新形势需要,积极探索采用投资参股、专项贴息等形式,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运用关税政策鼓励进口国内短缺的农业生产资料;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全方位推动解决“三农”问题。同时财政支农力度有了较大变化。连续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2005年仅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支出就比2002年增长了50%以上。此外,支农方式有了变化,制定实施了“三减免三补贴”政策,使农民直接受益的程度大幅度提高。 3.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2005年全国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已全部免征;28个省份已免征农业税,其余3个省也有210个县(市)免征农业税;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达到664亿元,比2002年增长271%。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改革预期目标,8亿农民得到了实惠。 (二)积极参与WTO农业谈判 我国积极参与WTO农业谈判,并取得了一些成效:(1)出口竞争方面,《部长宣言》明确了所有出口补贴应在2013年底取消。这一成果有利于改善中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环境,也有助于提高农民收入。(2)国内支持方面,发达国家将在今后实质性削减其扭曲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国内支持,而中国8.5%的微量允许免予减让承诺,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预留了较大的支持空间。(3)市场准入方面,香港会议明确了发展中成员可以自主指定适当数量关系到粮食安全、农民生计与农村发展的产品为特殊产品,可以有比其他产品更大的灵活性。这为中国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空间。(4)“蓝箱”、“绿箱”等国内支持政策使用纪律加严,使政策选择受到很多规则的约束,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对我国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等要求将会更高。宣言第五段规定,没有“黄箱”和“综合支持总量”(AMS)的发展中成员的“微量允许”可以免于削减。由于中国没有“黄箱”补贴,这意味着中国在多哈谈判中不需要对农业的国内支持进行削减。中国现在所用的微量允许实际上微不足道,也就3亿美元;美国实际用的是70亿美元,欧盟还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中国加入WTO的时候对AMS的承诺是零,这就意味着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不需要对农业的国内支援再进行削减。(5)新加入成员待遇方面,我国要求对新成员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关注,这一主张得到认可并正式写入《部长宣言》。我国还充分利用作为正式成员所拥有的权力参与制定规则,有助于为今后的谈判争取较大的回旋余地和主动权。宣言第七段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自主指定一定 数量的农产品作为特殊产品并有权使用特殊保障机制。这样,中国的一些弱势农产品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宣言第十四、十五段规定,非农产品减税公式采用多个系数的瑞士公式,而且发展中成员的灵活性条款是谈判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中国农业政策的实践效应 农民逐步融人农业现代化国际潮流。作为传统的小农经济结构为主,多年来我国强调农业生产包括农产品生产逐渐向市场化、商品化方面发展,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专业化的程度在逐渐提高。加入WTO五年多来,亲历了国际市场的残酷,面对竞争日趋激烈、千变万化的国际贸易市场,身处农业大国的中国农民开始逐渐改变沿袭千年的单家生产方式,通过与国内贸易企业“抱团”打天下,大力发展绿色创汇农业,积极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而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带动下,越来越多的中国农民开始在国际市场上“淘金”,走上了发家致富之路
中国农业论文范文 篇三
关键词:农业保险中介;监管力度;人才培养;专业化经营;中介创新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专业中介机构可分为三类,即: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数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其中保险机构1563家,保险经纪机构303家,保险公估机构244家。近年来,保险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所占比重稳步提高。2006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447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个百分点。同期,外资合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纷纷登陆设铺,在这些机构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美国达信保险集团公司、荚国怡安保险集团公司、英国韦莱集团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设立独资公司或子公司。从地域分布上来说,除外,全国内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设立了类型不一、数量不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但是,上述中介机构都以产险和寿险为服务对象,为农业保险服务的甚少,而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既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这是因为虽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业务,但却缺乏可用的对象,致使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中介形式开展业务很难落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机构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问题
1.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国虽然对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显得相对滞后,也未出台鼓励和扶持中介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具体措施。没有扶持举措,对不盈利的农业保险来说,很难通过中介达到展业的效果。
2.客户对农业保险中介的认知程度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还不是很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客户不知其为何物,潜意识里认为其是“二道贩子”,只会搅局,普遍持抵触情绪。
3.人素质良莠不齐,专业中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来源复杂。在农垦系统,分场和连队从事农业保险中介的人等均是财务部门人员;在农村,乡镇和村里多是由经管站相关人员从事中介活动。这些人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差别较大,再加上由于缺乏正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人员流动性又很强,因此产生了许多损害客户和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4.人和经纪人业务范围不清。在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划分不清。许多农业保险中介者既是人又是经纪人,有时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有时又代表投保的农户利益,自身都很矛盾。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混同于保险人,导致其专业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5.农业保险中介行为不规范。部分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这种情况垦区甚于农村,因为垦区指令性事物多于农村。主要表现在欺骗误导客户、欺骗保险公司。这些都损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阻碍了农业保险的推广。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市场的立法支持和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立法支持,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原有的、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同时坚决查处侵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中介活动,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和完善对农业保险中介入的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包括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保险会计制度、年度审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公司信誉评级制度等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行业自律,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如保险人公会、保险经纪人公会、保险公估人公会等,为行业自律提供保证。
(二)提高农业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
农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去赢得客户。应健全组织架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确保公司有效运转。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反应灵敏,机制灵活的特征,在人事、薪酬、培训等方面采取更灵活的机制,用现代管理手段搞好自身业务管理和营销管理。
(三)加强农业保险中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一是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对现有中介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重点地培养一批执着追求、立志终身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才。二是要扩展农业保险中介队伍,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吸收进来,使他们成为人或经纪人,因为他们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对当地的风险等信息掌握较好。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等。
(四)明确农业保险市场分工,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农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合理分工,能使保险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客户服务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而将产品销售、理赔等业务领域交给保险中介来完成,而且其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中介也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样不仅能有效减少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中介机构的良性发展。
(五)进行农业保险中介市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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