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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论文【多篇】

发布时间:2023-10-22 12:40:09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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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论文【多篇】

船舶论文 篇一

关键词:船舶防污染检查常见缺陷检查要点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加强,各国政府对船舶防污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我国除了接受MARPOL73/78公约外,政府还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今天,航运竞争日益激烈,船舶船龄长,防污设备落后、船员环保意识较为薄弱等因素导致船舶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一、船舶防污染检查的常见缺陷和存在问题

今年我们检查了348艘船舶,涉及防污染缺陷371项,下面是常见缺陷分布情况:

序号

缺陷名称

缺陷数

占总缺陷比例

序号

缺陷名称

缺陷数

占总缺陷比例

1

《油类记录簿》未能正确记载

83

22.37%

6

《货物记录簿》未配备

20

5.39%

2

油水分离器未能正常使用

65

17.52%

7

未配备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

18

4.85%

3

船舶未定期进行防污演习并记录

32

8.63%

8

《货物记录簿》未能正确记载

16

4.31%

4

未配备标准排放接头

22

5.93%

9

《垃圾记录簿》未能正确记载

16

4.31%

5

船员不熟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相关内容

21

5.66%

10

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未按规定处理并持有接收证明

12

3.23%

从上述防污染缺陷统计分析,目前船舶在防污染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油类记录簿》记录不规范;

(2)《货物记录簿》未配备和未正确记载;

(3)油水分离器没有安装、未正常使用和未配备相关防污设备;

(4)《垃圾记录簿》未正确记载和未配备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

(5)船员不熟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相关内容、未进行防污染的培训和演习。

船舶存在防污染缺陷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船舶建造、检验、行业管理等源头管理还存在漏洞;(2)船舶所有人、船员对防污重视不够,船舶防污设备投入不足;(3)船员文化层次参差不齐,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达不到要求;(4)监管力度不够,防污文书、防污设备整改不到位。二、相关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要点

1.《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作业)的检查

按规定:150总吨及以上油船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船应配有该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作业),它的记录不仅能反映该船防污管理水平,也是污染事故调查的重要依据。检查内容:(A)(B)两项是指燃油舱压载或清洗、压载水与洗舱水的排放情况,而不是加装燃油的情况;(C)项记录是记录簿核心项,残油污油都要记录于该项,应注意分油机分离的油泥应记入C项11.1,油水分离器分离的残油及机器处所、油管滴漏收集应记入C项11.2,当船舶国内短途航行时,残油量应每周记录一次;残油量记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检查时在考虑船龄、机器保养情况基础上,通过对有关主机、副机、额定功率、一般燃油出渣率的询问,对该船产生的残油量有大致了解;一般分油机排放残油与油渣是机舱产生残油的主要来源,其次为扫气箱残油与机器泄漏油水分离器分离的污油,残油舱柜的最小容量有具体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V=K1CD(M3)

式中:K1=0.01(燃用净化后燃油)

K1=0.005(燃用无需净化燃油)

C-----燃油日耗量(T)

D----两港口间最大航行时间(天)(指可以接受残油的港口)

如船上装有残油焚烧装置,则

V=1(M3),用于400总吨以上及4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V=2(M3),用于4000总吨及其以上的船舶。

我们可以借鉴该公式,在D=1时作为船舶每天产生残油量的最大值加以衡量。参照《防止油污证书》中有无焚烧炉的记载(或焚烧记录),我们大致可以得到残油留存的数量。应加强对海事局颁发的《残油接受处理证明》的检查,该证明应附于《油类记录簿》上,无此证明而残油量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应认定其残油去向不明。

(D)(E)是指非自动与自动排放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的污水,一般国内航线船舶多为非自动方式即(D)项。对机舱舱底水通过油水分离器向舷外排放,应有D项15.1记录,该项防污检查直观性比较强,有其定量标准。如某船油污证书中记载油水分离系统最大排量为0.5M3,该项记录操作时间为08:00-11:00,则处理油污水量最多为0.5*3=1.5M3,检查其船位记录是否与<航行日志>相符,按当时机舱值班人员安排,可检查去签名记录并询问其实际操作过程,要注意油水分离器应在航行途中使用,港区靠泊或锚地抛锚禁止使用;少数自动化程度相当高的船舶,才有E项记录,检查中发现有些船舶由于未掌握正确的记录要求,将D项操作记为E项;(H)项是指燃油加补情况,加装燃油应到海事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可以结合该报备检查记录情况;此外《油类记录簿》还应记录由于意外情况,例如因船舶或其设备损坏造成的排放。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检查

根据规定,150总吨及以上油船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船应配该文书;该计划由船方制定,应详细说明本船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与及溢油消除用品清单和存放位置,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效;应结合〈航行日志〉检查船舶是否按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溢油演习,还应检查主管机关联系通讯是否最新,核查船舶实际配备溢油应急器材、设备与计划要求是否相符,附录中的船舶结构布置图、相关管系图是否经船级社认可,还应加强对船员溢油安全知识及相关职责检查。

3.《货物记录簿》的检查

按照规定: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必须持有记录货物装卸作业的记录簿,即《货物记录簿》。目的是对载运有毒液体的船舶货物驳载、洗舱、排放洗舱水的过程起到全程监管作用,但目前内贸船适用的格式文本尚未出版,且与之配套的《程序与布置手册》也未作配备要求。

4.《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的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份经船籍港海事部门批准的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对于不足上述吨位和载客要求的船舶,应将有关垃圾处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中。应检查船上垃圾处理是否和计划相一致,是否有垃圾接受处理凭证,船舶垃圾是否分类存放处理。

三、相关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要点

1.标准排放接头的检查

为了使船上机舱底残余物<油污水>的排放管路能与接受设备相连接,应设有标准排放接头。它适用于所有船舶,外观黑色,有标准尺寸,应检查其备件是否齐全,法兰保养是否到位。管路是否锈烂,是否有盲板,不用时是否用盲板封死。

2.油水分离器的检查

(1)在检查油水分离器前,应先检查其说明书,管路系统图等技术性资料,对其性能有大致了解;(2)油水分离器的外观检查:查看油水分离器附近是否张贴“操作说明”,油水分离器本体保养是否良好,各种管路是否按说明书正确连接,有无漏水、漏气现象(尤其着重检查进水管路是否有漏水、漏气现象),出水管路口一般高于油水分离器本体1米左右,泵浦各控制阀及管线有无严重锈蚀现象,舱底泵及油水分离器吸入管线是否有旁通管线,如果有是否用铅封封死,询问责任人其过滤、聚结元件使用时间是否按规定每月清洗一次,是否按照使用寿命更换(一般为半年);可通过油水分离器进出口压力表压差来判断其分离效果,一般认为在0.13-0.18MPa之间为正常,压差过大说明其机体内和过滤元件污油较多,阻塞滤网,压差过小说明机体内无过滤元件或已锈穿;检查机体上各种检验考克,经常使用的油水分离器考克灵活,无锈死现象,机体内充满清水,打开较底位检验考克,如有含油浓度较高的污油水排出或无水排出,说明油水分离器长期搁置不用或泄漏严重;到船舷外机舱水排出口检验其管口周围是否有污油附着,机舱舱底水不经过油水分离器直接排放入海,其排出口周围有污油附着;(3)检查责任人实际操作能力,把操作细节的检查,如是否打开引水阀,打开机体放气考克,关闭泄放阀等作为衡量标准加以参考。

3.垃圾告示牌的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配备三块金属质告示牌,总长12米及以上,但不满400总吨应配备两张以上硬塑质告示牌,置于船员餐厅及两舷舷梯入口处,对客船的垃圾告示牌还有具体规定。

四、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有关建议

1.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含船检)应加强源头管理,做好船舶防污文书核发及防污设备配备工作,杜绝可能对水域造成严重污染的船舶进入航运市场;

2.船舶没有按要求配备防污设备、防污文书,没按规定记载防污文书均有处罚依据,应加大对防污检查检查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提高服务意识,定点联系好就近船厂专门安装、检修船舶油水分离器和提供有关防污备件,便于船方纠正相关防污缺陷;

4.在《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上增设附加专项检查记录栏,用以记录缺陷项目、整改要求及违法处理等情况,供海事执法人员备查;

5.在船舶油水分离器进水管路及旁通管路上加装一个类似家庭用水表装置,对船舶处理污水量及是否直接排放污油水加以直观反映,从而减少船舶直接排放污油水,伪造记录等违法现象。

五、结束语

船舶在通常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会直接或间接地把一些物质或能量引入水域环境,以至于产生了损害生物资源,危及人类健康的污染。为使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控制船舶对水域的污染。为此,作为防止船舶污染的主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船舶防污染监督检查,以实现我们提出的“航行更安全,水域更清洁”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MARPOL73/78公约》.

船舶论文 篇二

关键词:船舶留置权船舶救助光船租赁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规定甚少,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仅对一般意义上的留置权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否适用于船舶留置权,理论上尚有论证。且现有《海商法》将船舶留置权仅限定于造船人、修船人享有的留置权,而《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只要是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就可成为留置权的行使主体。因此在实践中就可能产生争议。为此,笔者想针对有关船舶留置权的一些敏感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一、救助方的船舶留置权

《海商法》第188条第3款规定:“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根据该规定,被救助人要就救助款项向救助人提供担保。被救助人提供的担保是否“满意”,往往取决于接受该担保的担保请求人或者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①

其次,船方在此是没有权利自行决定将船舶从救助后的港口开走的,能否开走须由救助方同意。《海商法》第188条“不得……移走”的规定,其性质上就是救助人对船舶的留置权。对救助人这一权利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是扣留权。该观点基于以下理由:留置权有两层效力,一旦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到期债务,即发生第一层效力,就是债权人有权继续占有标的物。债权人依第一层效力继续占有标的物经过一定期限而对方仍未偿付款项时,即可依第二层效力将留置权的标的物折价变卖优先受偿。②而根据《海商法》第188条第3款的规定,救助方的权利仅能达到第一层次效力,因而不是船舶留置权。笔者对该观点持保留意见。第188条虽然没有涉及留置权的第二层效力,但是在第190条中,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达到留置权的第二层效力:“对于获救满九十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因此救助人要通过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被留置船舶来实现第二层效力,但是这并不妨碍救助人所享有的这一权利属于留置权。如果救助标的物是船舶,救助方就享有了船舶就置权。

二、船舶留置权的取得

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有依照法律取得和依照合同取得两种理论。我国《担保法》第87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依该条的规定,似乎留置权的取得和行使要以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留置合同或条款为前提。因此在实践中,不少船东以在双方所签订的修/造船舶合同中没有留置这方面的约定为由否定船厂的留置权。然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修/造船市场,许多船厂为了拉揽生意一般在订立合同时只是规定了所修/造船舶在完工离厂前须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内容,而不刻意提及留置权条款。但是,当船东没有按约付款,船厂即可依据合同中有在完工离厂前付款的约定,将船舶予以留置。

船厂在双方没有订立留置权条款的前提下有没有留置船舶的权利是我们所要关注的问题。结合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有三:

(1)须船厂占有船东的船舶,且该占有是合法的。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须修/造船合同已届清偿期。船厂虽占有船东的船舶,但在合同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船东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

(3)须该修/造船合同与该船舶有牵连关系,船厂不能留置合同以外船东的船舶。所谓的“牵连关系”,就是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③

纵观国际上和我国有关立法,也直接规定了船舶留置权的取得和行使。④可见,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符合前述三个条件,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作规定,也会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效力。当然,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留置权条款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债务的实现,应该承认其效力。

三、光船租赁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

船厂可以根据法律留置修/造船合同下的船舶,但是,如果该船舶不是属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比如说,是一艘以光租形式租入的船舶,那么,船厂是否可以留置非光船承租人所有的船舶?对于这个问题,在国际上有不同的看法,各国的立法也各不相同。

英国的法律规定只能留置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这在“号”⑤案中有很好的体现:本案中光船承租人以船东的名义与修船人签订船舶修理合同,之后修船人向船东索要修理费用并将船舶留置。船东指出号是以光租的形式出租给BCC公司的,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法官也同意了船东的意见,认为船东和修船人之间并未订立任何合同,而留置权的基础就是船东应负有责任,所以被撤销。《瑞士民法典》第895条规定,留置物应该属于债务人所有,但债权人对其善意取得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物有留置权。在日本,其民法学说认为,留置物不必是债务人所有的物,第三人所有的物也可以成为留置物。

在我国关于这个问题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应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非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得留置。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债务人的财产不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都可以留置。而我国的立法则采纳了后一种观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明知所要留置的动产非债务人所有的留置权人,动产所有人仍可以对抗之。而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的特殊规定来看,则不存在这种“善意”或“非善意”之分,即只要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就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论其是否知道其所占有的船舶并非为合同另一方(债务人)所有。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可取。船舶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保护留置权人利益的立法意图是明显的。如果将被留置船舶的所有权限定于债务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将增加了很多负担。他不得不为了防止错误留置第三人的船舶情况发生而加倍的谨慎,在留置前查明船舶的所有权归属,以减少因错误留置而遭受的损失。这样的要求不但费时费力,而且对于债权人来说过于的苛刻和不实际。而且在合同债务人非船舶所有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因不能行使船舶留置权而使债权的不到应有的保障,船舶所有人为最终的合同受益人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对于作为合同债权人的造船人、修船人、救助人、打捞人的积极性都是一种损害,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注:

①於世成、杨召南、汪淮江编著,《海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

②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07页

③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86页

④《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MaritimeLiensAndMortgages,1993》第七条留置权:“1.每一缔约国均可按照其法律给予下述船舶占有人以船舶留置权:(a)造船厂,以担保与造船有关的索赔;或(b)修船厂,以担保与修船有关的索赔,包括在其占有期间进行的船舶改建;2.在船舶不再为造船厂或修船厂所占有时,这种船舶留置权应予取消,但船舶由于被扣留或扣押的原因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条“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⑤THE""[1963]vol.1Lloyd’srep63.

参考文献

[1]於世成,杨召南,汪淮江编著.《海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船舶论文 篇三

本文作者:杨华龙冯静芳夏秋古笑颦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学院

利率期权在船舶融资套期保值中的作用

商业银行是船舶融资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以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LIBOR)为基础,加上利差(Margin)所构成。对商业银行而言,利润来源主要是利差部分,而利差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借款人在市场上的地位和谈判的能力。对有实力的航运企业来说,利差一般为0.5%~1%;而对于一些新进入航运市场的企业来说,利差可能会达到2%~3%或者更多。另一方面,银行对贷款业务风险的估计也会影响到利差的多少,如果此项贷款风险太大,银行可能会收取较高的利差。作为船舶融资的参与方,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与航运企业签订利率期权协议进行套期保值降低风险,增加赢利。如图1所示,船公司A为了购置新船需要向商业银行B贷款融资,船公司A因担心市场利率会上涨,于是与商业银行B达成一项利率上限期权协议,假设签订协议时市场LIBOR利率为6%,利差为0.5%,贷款金额为1亿美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期权行使费率均为0.25%,期权期间为1个月;而商业银行B因担心利率下跌造成收益减少,与投资公司C签订了一份利率下限期权协议,假设签订协议时市场LIBOR利率为6%,利差为0.5%,贷款金额为1亿美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两份协议的期权行使费率相等,对商业银行B来说,期权费可以相抵消。无论到期日时市场利率涨或跌,船公司A是否行使期权,都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251302美元。若到期日时市场LIBOR利率上升为9%,那么船公司A决定行使期权,根据利率上限期权买方收益函数得到期权收益为625000美元,进一步可以算出包含期权费的实际贷款利率为8.004%。船公司A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当天的伦敦银行间拆放款利率,可知船公司A签订了利率上限期权合同后在利率上升时可以有效地对冲船东贷款成本。对商业银行从C处买入的利率下限期权,虽然需要支付期权费,但利率上涨带来的利息费收入增加了。若到期时市场利率下跌为3%,而且低于商业银行B与C的协议利率下限,那么商业银行B可以行使期权,享受利率差带来的收益;而船公司A由于对市场估计不准确,在利率下跌的情况下只能放弃购买的利率上限期权,损失一部分期权费,但是依然享受到了利率下降带来的贷款成本的降低。降低的贷款成本足以弥补购买利率上限期权的费用所造成的机会成本。

对船舶融资各参与方的建议

在我国,航运企业进行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是商业贷款,贷款数额大、还款期限长、手续相对简单等优点也使得商业贷款受到航运企业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利用商业贷款进行船舶融资时涉及的参与方主要有商业银行和航运企业,但有时也会有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其中。下面主要针对商业银行和航运企业就利率风险规避提出一些建议。贷款收入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利率的波动会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对商业银行而言,为规避利率风险,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内控系统,科学合理地估算每一笔贷款业务的可能风险值并为银行的利率风险水平划定界限,对各个产品业务规定风险限额。其次,商业银行可以创新业务,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转移利率风险带来的影响。目前存款和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利润主要来自利率差值,因此,商业银行应着力拓展创新业务,推出具有保值增值作用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需求。最后,引入金融衍生品工具,弱化利率风险带来的影响。将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如利率期权,引入利率风险管理中,在资产负债负缺口的情况下,购买缺口部分的卖方期权;在资产负债正缺口的情况下,购买缺口部分的买方期权。对于航运企业,在船舶融资中,船舶本身的高价值决定了为了购买或者拥有船舶的巨额资金需要向第三人筹集,而在利率变动频繁的情况下,采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转移、套期保值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运用利率期权这种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规避时,对市场利率变动的把握是非常重要的。关注市场动态,把握行情变化,在预期利率会上涨的情况下,航运企业可以买入利率上限期权,通过支付较少的期权费,产生巨大的杠杆效应,在实际利率上涨时,享受到利率上升带来的期权收益;在实际利率下降时,实际贷款成本也会低于预期。在预期利率变动不明显,但是往期波动很剧烈的时候,可以买入利率上下限期权来平衡收益。

船舶论文 篇四

1.船舶分类

从远古时代人类刳木为舟开始,船舶作为人类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和生存工具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直至今日,更加多样化、愈发专业化的各类船舶仍穿梭于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国民用船舶工业而言,国家根据中国主要进出口及生产的状况将民用船舶分为以下几类:原油船、成品油船及化学品船、散货船、杂货船、冷藏船、全集装箱船、滚装船、小汽车运输船、LPG(液化石油气)船、LNG(液化天然气)船、渡船、客船、渔船等。

2.长三角民用船舶出口概况

自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开始,全球经济陷入长时间的低迷状态,中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自然也无法避免这场全球性的市场动荡。2012年度中国船舶工业造船完工量仅为6021万载重吨,同2011年相比下降了21.4%;其中用于出口的船舶共4949万载重吨,同比下降19.95%。由于国际市场条件的严重恶化,作为世界船舶出口贸易的重要参与国之一,中国的民用船舶出口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2012年度中国船舶工业新承接订单2041万增长吨,较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3.6%之多,其中出口船舶订单量为1496万载重吨,同比下降46.70%,较内销型船舶而言订单量降幅更大。截至2012年度11月份,我国共向亚洲、欧洲等地区出口船舶365.7亿美元,同比下降8.1%。长江三角洲作为中国的第一大经济中心,中国三大造船基地中最据战略地位的基地,在中国船舶出口贸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12年全年,长三角地区共向香港、日本以及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出口船舶215.59亿美元,占全国船舶出口金额总量的54.79%,虽然船舶出口优势明显,但长三角地区2012年度向这些国家及地区出口的船舶金额仍较2011年相比仍有所下降。其中,江苏省以南通、泰州、扬州、南京这四个城市为主要造船地区,全年共出口船舶92.34亿美元,占全国船舶出口总额的23.8%,位列全国船舶出口省(区、市)第一。上海市以船舶加工贸易为主要贸易形式,于2012年累计出口各类船舶58.8亿美元,较2011年而言降低了16.2%。甚至于,2012年12月份上海市仅仅出口了价值2.3亿美元的各类船舶,其出口金额及出口金额降幅同创历史新低。而浙江省全省在2012年共出口各类船舶价值61.45亿美元,占全国船舶出口总额的15.8%,其出口份额紧跟江苏之后位列全国第二。总而言之,长三角地区虽然在中国船舶制造业中占据一席之地,但在国内外船舶出口持续恶化的宏观大经济环境影响之下,长三角地区船舶制造业在国际船舶贸易方面正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长三角民用船舶出口存在的不足

长三角地区作为中国的主要船舶出口地区,在中国船舶贸易随世界经济动荡而呈现下滑趋势的时代具有不可推卸的重任。在其船舶工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形形的问题也具有足以影响到中国整体船舶出口贸易提升与发展速度及质量的力量。对此,笔者针对长三角地区主要出口的个别民用船舶种类(如:散货船、油船、全集装箱船、LNG船)进行深入分析,从多个角度,不同方面出发,重点评析其在出口贸易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以期能够找到改善长三角地区民用船舶出口贸易现状的方法及途径。

1.散货船出口结构倾斜,供求不对等

中国自1957年开始出口各类散货船起,其主要的出口焦点一直集中在载重量≤15万吨的小型散货船上,直至2011年才有载重量>30万吨的大型散货船开始销往国外。然而,在国际散货船出口贸易趋于大型化、专业化的世界潮流之下,中国长三角地区如此的散货船出口结构却无法紧跟世界潮流的导向。近三年来,长三角地区出口载重量≤15万吨的小型散货船占该地区全部类型散货船出口总额的60%以上,而载重量>30万吨的大型散货船却连5%的出口份额都达不到。在2012年,长三角地区共出口各类散货船452艘,共价值153.71亿美元。总体而言载重量>30万吨的大型散货船虽然实现了1%的突破,共计出口6艘,价值7.12亿美元,但却仍在长三角地区散货船出口贸易中占据劣势地位,据统计,该类型散货船出口额仅占到长三角地区散货船出口总额的4.63%。在长三角地区小型船舶大规模出口、大型船舶小规模出口的扭曲船舶出口贸易结构之下,其产出必然与世界船舶进口需求有所违背,从而使得各大船舶制造企业无法更加有效地提高出口数量及规模,严重阻碍了长三角地区的船舶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2.油船出口“薄利多销”,不利国内外资源配置及环境稳定

自中国开展油船出口贸易起,一直以载重量≤10万吨的成品油船、15万吨<载重量≤30万吨的原油船以及载重量>30万吨的原油船为重点出口对象。近三年来,长三角地区出口载重量≤10万吨的成品油船的数量始终维持在中国油船出口总数的20%~30%左右,而其出口所获得的美元却仅仅占全国油船出口总额的10%左右,尤其在2012年甚至降到了7.65%。而载重量>30万吨的原油船的出口状况却恰恰相反,虽然其出口数量在全国油船出口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小,但却为中国油船出口带来了巨大的利益,2012年度其收益甚至占到了全国油船出口收益的26.76%。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长三角地区乃至于全国油船出口贸易在品种和数量上都比较侧重于小型油船出口,但却在出口收益上向大型油船倾斜。数量众多的载重量≤10万吨的小型油船的不断出口,在为长三角地区乃至于整个中国带来数亿美金贸易顺差的同时,还带来了钢铁资源严重耗损,以及船舶制造供应链中所出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尤其是小型油船较大型油船易发生溢油事故的独有特性,更增加了长三角地区的小型油船生产加工为世界海洋环境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的可能。以小型油船出口数量取胜的“薄利多销”型贸易方式已经影响到了长三角地区相应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世界海洋经济、资源稳定的可持续发展。这不仅不利于长三角地区整体经济社会环境三位一体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也对世界海洋环境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长此以往还将会对该地区造船企业品牌的形成产生某些潜移默化的消极影响。

3.集装箱船舶装卸设备规格不一、出口单薄

自1956年4月世界上第一艘集装箱船在美国泛大西洋汽船公司的管理下正式起航开始,集装箱航海时代来临。尤其是其超高的载箱梁、装卸率以及相较于其他各类船舶而言较低的能耗及成本使得其很快名扬世界成为众船舶公司的新宠。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进程推进,集装箱船也进入了新的时代。2012年度,长三角地区共出口各类机动集装箱船68艘,共计22.61亿美元。其中,≤6000箱的机动集装箱船共65艘,价值20.41亿美元;>6000箱的机动集装箱,共3艘,价值2.2亿美元。虽然,由于运价低廉、轻便灵活等多方面原因,小型机动集装箱船在国际市场仍然走俏,江浙沪三地区也凭借其优良的地理位置及赶超德国的技术优势向国外市场推出了数十艘小型集装箱船。但是由于其装卸设备规格严重不统一所造成的的致命硬伤,在规则化的国际航运业适用时,对我国长三角地区船舶出口贸易产生了潜在的威胁,并且这一潜在的威胁在不久的将来将会严重威胁到各类集装箱船舶出口贸易企业的生存及发展。尤其,国际上越来越强烈的大型化需求使得长三角地区仅仅3艘的年集装箱船舶出口量显得尤为单薄。对此,长三角地区各大集装箱船舶出口贸易企业愈来愈需要进行转型升级,各个大中小型港口也有待革新设计及更新建设,各类集装箱装卸辅助设施及规则也亟待改革。

4.LNG船起步较晚,技术水平难以支撑其出口贸易扩张

LNG船作为传说中的“皇冠上的明珠”,其高技术、高难度、高附加值的三高属性深入人心。虽然早在20世纪60年代LNG船就已现身世界LNG运输市场,但中国LNG船的建造及出口都远远落后于世界船舶制造工业及进出口市场。自1999年LNG船专门小组成立开始,直至2004年中国第一艘14.72万立方米仓容的LNG船才由沪东中华造船有限公司开工建造。而在2011年,世界LNG船进出口贸易发展数十年之后,三角地区乃至于国内的首次承建的LNG船舶国外订单才又由沪东中华造船有限公司实现。自此,长三角地区乃至于全国LNG船舶的出口终于实现了零的突破。然而2012年全年,长三角地区却仅出口了2艘≤20000立方米的LNG船,共创产值3720万美元。不论是远远晚于世界LNG船出口贸易的贸易行为还是较少量的订单数量,无疑都指明了长三角地区LNG船出口的薄弱处所在。在当前的国际国外形势下,长三角地区的船厂规模相较而言不算很大,并没有形成良好有效的规模竞争力,其技术实力和规模效益都不足以支撑如今蓬勃兴起的LNG船舶设计、制造以及出口贸易。在LNG船航运市场逐年扩大的世界背景之下,在世界对于节能型、绿色型的新一代LNG船舶贸易的呼吁之下,长三角地区作为中国最重要的船舶出口基地,其技术水平、科技创新能力以及新一代船体设计及发展能力无疑需要作出新的改善及发展。

三、长三角地区民用船舶出口贸易发展对策研究

1.船舶配套设备实现基地化、国产化,提升船舶工业附加值

船舶配套设备一直是船舶制造工业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价格甚至能达到总船价的7成左右。然而,我国长三角地区船舶配套设备产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各类技术、设计严重落后于其他船舶出口国家和地区,目前仍有极大多数国产船舶使用的是高额进口的船舶配套设备。据2013年不完全统计,我国船舶配套设备的国产率还不到40%。所以,在长三角地区每年高达数亿美金的船舶出口贸易中,虽然各个造船企业能够从中获取一定利益,但是由于各种技术壁垒的无形限制,我国长三角地区的船舶出口贸易俨然已成为低附加值的代名词。为此,长三角地区各大船舶制造企业应加大船舶配套设备及相关设备的技术引进、学习及开发力度,规避资源和要素禀赋差异,力求在不久的将来能够摆脱“低附加值”的头衔,赶超日韩,成功降低国内船舶配套设备对国外厂家的贸易依赖程度。在国际国内市场树立起“自主创新,国产第一”的良好品牌形象。在船舶配套设备国产率较高的基础之上,真正地实现中国自己的国产船舶制造、出口、销售,在较高的科技水平以及附加值的辅助之下,为整个长三角地区创造更高程度更高水平的船舶出口贸易利润。为此,长三角地区各政府应该紧密联系,联合起来进行整体性区域产业规划,加紧兴建船舶配套设备产业基地,本着集中化、规模化的出发点,为长三角地区船舶配套设备产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同时,还应向各大船舶制造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各类优惠政策或扶持政策,以便于各个企业更好更快更有效率地引进有关设计和技术,切实的将这些技术运用到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从而更好更积极地推进长三角地区船舶出口贸易的高科技化进程。

2.建立绿色船舶产销链

船舶工业自产生起就是一种综合性的制造工业,随着全球现代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它俨然已成为一个能够为航运、海洋开发以及国防建设等政治、经济关键性行业提供强有力支持的重点产业,并且正逐步深入钢铁、机械、纺织、装备制造、计算机、电子信息等各个上下游周边行业。船舶工业的牵扯之广造成了其上下游企业众多的鲜明特色。尤其是在当今这个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社会,船舶制造业均以钢铁类船舶的生产制造为主,然而,这一系列生产行为导致的钢铁制造业等行业的巨大能耗及环境污染正深深影响着长三角地区船舶制造业的绿色效应。为此,长三角地区船舶生产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应努力建立一条绿色的供应链条,由原来简单的“生产-污染”改变为新型“生产-废弃及污染物处理、回收利用”的绿色生产模式。并且,各类船舶在行驶和使用过程中对海洋环境、大气环境的危害也十分巨大。各个船舶制造企业对于自身船舶制造及使用中潜在的各类污染及风险也应予以相应措施进行严密防范。对此,长三角地区各大船舶制造企业应加大对新型绿色船舶设计的研发、规范港口及货物装卸程序和模式以及着重关注各类船舶质量保障机制,避免船舶行驶过程中的过量排污,降低货物装卸过程中对港口及周围的环境污染以及减小污染事故频发的可能性,为世界海洋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3.坚定目标市场,进行大客户管理

所谓大客户,即为在各个企业的中长期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为企业提供了较大利润或利益的那一小部分客户。作为企业经营利润的重要来源方,长三角地区各大船舶出口企业应坚定其目标市场,采取关系营销的方式,从大客户的识别和分析出发,通过对大客户信息的充分掌握及运用来建立、维护乃至于巩固企业与其大客户之间的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尤其是针对国内外强势航运及船舶租赁企业,长三角地区各大船舶贸易企业应针对其特殊要求制定长期的个性化客户服务,熟练运用各类公关手段及谈判手段与其建立良好商业关系及信赖关系,力求将这些船舶需求企业纳入企业的大客户名单范畴,甚至将其发展成为企业的忠诚拥护者。与此同时,并且,在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之上,企业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员组织激励机制用以妥善管理各个大客户,利用有限的资源对大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并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长三角地区船舶出口企业稳定出口额及出口量,获取长期有效利润,降低不确定性风险以及达成市场份额提升的最终目的提供坚实的客户基础。

4.提高船舶出口售后服务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及忠诚度

船舶出口一直以周期长、批量小、单产单设计为特点存在于国际贸易之中。其产品类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就决定了其售后服务提供的复杂性及困难性。但是,在国内外船舶贸易需求持续减少的新时代,船舶出口的售后服务更显得尤为重要。为提高新老客户满意度,稳固众多老船东对企业的忠诚度,长三角地区各大船舶出口企业应该密切关注船舶出口的服务及售后服务管理,以“及时-准确-汇报-封闭”为基本方针,即“对于船东的维修请求及时反应———对于船东的要求准确理解———对于船东要按时汇报维修进展———对于船东的所有细微要求都能记录并且完美完成”,针对不同客户的不同要求做出不同的服务,同时严格规范企业员工的服务标准,力求为众多客户提供较为优质的售后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企业提升客户满意度,创立客户忠诚度提供优质的情感基础。

5.利用上海自贸区现实条件,发展长三角船舶出口贸易

自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设立开始,新一轮的政策、制度改革洗卷了整个自贸区,各个开放政策纷纷出台,为上海及周边地区的贸易带来新的风潮。而上海作为长三角地区不可或缺的重要一角,可以预见,其自贸区的蓬勃发展必当为长三角地区的船舶出口贸易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在自由贸易理论基础的大背景之下,长三角地区各个船舶企业应在上海自贸区成立后伴随而来的各类金融贸易利好政策及消息的有力辅助之下,积极吸引外商投资、进行融资活动,为企业进行一系列创新、改革、产业升级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此外,在自贸区知识产权开放的基础之下,各个船舶企业应争取引进更多更新更加绿色化的船舶制造相关的科学技术,努力提高自身科技水平及科研水准,在自身制造水平、生产模式的不断提升的背景之下创造长三角地区船舶出口贸易高附加值、高科技、高利润的“三高”奇迹。与此同时,长三角地区各大船舶出口企业还应妥善利用上海自贸区建立所带来的全球企业注意焦点,在此期间乘势追击、加大各自船舶产品的宣传力度,树立各企业船舶贸易的良好形象,加深长三角船舶出口企业在国际同行乃至于外行眼中的强势地位,力求在自贸区的影响之下牢牢稳固国内市场、加速进攻国际市场,争取赢得国际国内船舶贸易的主导地位。

船舶论文 篇五

关键词:船舶焊接缺陷防止措施

船舶焊接是保证船舶密性和强度的关键,是保证船舶质量的关键,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的重要条件。如果焊接存在着缺陷,就有可能造成结构断裂、渗漏,甚至引起船舶沉没。据对船舶脆断事故调查表明,40%脆断事故是从焊缝缺陷处开始的。在乡镇船舶造船中,船舶的焊接质量问题尤为突出。在对船舶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对焊缝的检验尤为重要。因此,应及早发现缺陷,把焊接缺陷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确保航行安全。

船舶焊接缺陷种类很多,按其位置不同,可分为外部缺陷和内部缺陷。常见缺陷有气孔、夹渣、焊接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焊缝外形尺寸和形状不符合要求、咬边、焊瘤、弧坑等。

一、气孔

气孔是指在焊接时,熔池中的气泡在凝固时未能逸出而形成的空穴。产生气孔的主要原因有:坡口边缘不清洁,有水份、油污和锈迹;焊条或焊剂未按规定进行焙烘,焊芯锈蚀或药皮变质、剥落等。此外,低氢型焊条焊接时,电弧过长,焊接速度过快;埋弧自动焊电压过高等,都易在焊接过程中产生气孔。由于气孔的存在,使焊缝的有效截面减小,过大的气孔会降低焊缝的强度,破坏焊缝金属的致密性。预防产生气孔的办法是:选择合适的焊接电流和焊接速度,认真清理坡口边缘水份、油污和锈迹。严格按规定保管、清理和焙烘焊接材料。不使用变质焊条,当发现焊条药皮变质、剥落或焊芯锈蚀时,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埋弧焊时,应选用合适的焊接工艺参数,特别是薄板自动焊,焊接速度应尽可能小些。

二、夹渣

夹渣就是残留在焊缝中的熔渣。夹渣也会降低焊缝的强度和致密性。产生夹渣的原因主要是焊缝边缘有氧割或碳弧气刨残留的熔渣;坡口角度或焊接电流太小,或焊接速度过快。在使用酸性焊条时,由于电流太小或运条不当形成“糊渣”;使用碱性焊条时,由于电弧过长或极性不正确也会造成夹渣。进行埋弧焊封底时,焊丝偏离焊缝中心,也易形成夹渣。防止产生夹渣的措施是:正确选取坡口尺寸,认真清理坡口边缘,选用合适的焊接电流和焊接速度,运条摆动要适当。多层焊时,应仔细观察坡口两侧熔化情况,每一焊层都要认真清理焊渣。封底焊渣应彻底清除,埋弧焊要注意防止焊偏。

三、咬边

焊缝边缘留下的凹陷,称为咬边。产生咬边的原因是由于焊接电流过大、运条速度快、电弧拉得太长或焊条角度不当等。埋弧焊的焊接速度过快或焊机轨道不平等原因,都会造成焊件被熔化去一定深度,而填充金属又未能及时填满而造成咬边。咬边减小了母材接头的工作截面,从而在咬边处造成应力集中,故在重要的结构或受动载荷结构中,一般是不允许咬边存在的,或到咬边深度有所限制。防止产生咬边的办法是:选择合适的焊接电流和运条手法,随时注意控制焊条角度和电弧长度;埋弧焊工艺参数要合适,特别要注意焊接速度不宜过高,焊机轨道要平整。

四、未焊透、未熔合

焊接时,接头根部未完全熔透的现象,称为未焊透;在焊件与焊缝金属或焊缝层间有局部未熔透现象,称为未熔合。未焊透或未熔合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缺陷,由于未焊透或未熔合,焊缝会出现间断或突变,焊缝强度大大降低,甚至引起裂纹。因此,在船体的重要结构部分均不允许存在未焊透、未熔合的情况。未焊透和未熔合的产生原因是焊件装配间隙或坡口角度太小、钝边太厚、焊条直径太大、电流过小、速度太快及电弧过长等。焊件坡口表面氧化膜、油污等没有清除干净,或在焊接时该处流入熔渣妨碍了金属之间的熔合或运条手法不当,电弧偏在坡口一边等原因,都会造成边缘不熔合。防止未焊透或未熔合的方法是正确选取坡口尺寸,合理选用焊接电流和速度,坡口表面氧化皮和油污要清除干净;封底焊清根要彻底,运条摆动要适当,密切注意坡口两侧的熔合情况。

五、焊接裂纹

焊接裂纹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缺陷。结构的破坏多从裂纹处开始,在焊接过程中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出现裂纹,在焊接后要采用各种方法检查有无裂纹。一经发现裂纹,应彻底清除,然后给予修补

焊接裂纹有热裂纹、冷裂纹。焊缝金属由液态到固态的结晶过程中产生的裂纹称为热裂纹,其特征是焊后立即可见,且多发生在焊缝中心,沿焊缝长度方向分布。热裂纹的裂口多数贯穿表面,呈现氧化色彩,裂纹末端略呈圆形。产生热裂纹的原因是焊接熔池中存有低熔点杂质(如FeS等)。由于这些杂质熔点低,结晶凝固最晚,凝固后的塑性和强度又极低。因此,在外界结构拘束应力足够大和焊缝金属的凝固收缩作用下,熔池中这些低熔点杂质在凝固过程中被拉开,或在凝固后不久被拉开,造成晶间开裂。焊件及焊条内含硫、铜等杂质多时,也易产生热裂纹。防止产生热裂纹的措施是:一要严格控制焊接工艺参数,减慢冷却速度,适当提高焊缝形状系数,尽可能采用小电流多层多道焊,以避免焊缝中心产生裂纹;二是认真执行工艺规程,选取合理的焊接程序,以减小焊接应力。

焊缝金属在冷却过程或冷却以后,在母材或母材与焊缝交界的熔合线上产生的裂纹称为冷裂纹。这类裂纹有可能在焊后立即出现,也有可能在焊后几小时、几天甚至更长时间才出现。冷裂纹产生的主要原因为:1)在焊接热循环的作用下,热影响区生成了淬硬组织;2)焊缝中存在有过量的扩散氢,且具有浓集的条件;3)接头承受有较大的拘束应力。防止产生冷裂纹的措施有:1)选用低氢型焊条,减少焊缝中扩散氢的含量;2)严格遵守焊接材料(焊条、焊剂)的保管、烘焙、使用制度,谨防受潮;3)仔细清理坡口边缘的油污、水份和锈迹,减少氢的来源;4)根据材料等级、碳当量、构件厚度、施焊环境等,选择合理的焊接工艺参数和线能量,如焊前预热、焊后缓冷,采取多层多道焊接,控制一定的层间温度等;5)紧急后热处理,以去氢、消除内应力和淬硬组织回火,改善接头韧性;6)采用合理的施焊程序,采用分段退焊法等,以减少焊接应力。

六、其他缺陷

焊接中还常见到一些焊瘤、弧坑及焊缝外形尺寸和形状上的缺陷。产生焊瘤的主要原因是运条不均,造成熔池温度过高,液态金属凝固缓慢下坠,因而在焊缝表面形成金属瘤。立、仰焊时,采用过大的焊接电流和弧长,也有可能出现焊瘤。产生弧坑的原因是熄弧时间过短,或焊接突然中断,或焊接薄板时电流过大等。焊缝表面存在焊瘤影响美观,并易造成表面夹渣;弧坑常伴有裂纹和气孔,严重削弱焊接强度。防止产生焊瘤的主要措施严格控制熔池温度,立、仰焊时,焊接电流应比平焊小10-15%,使用碱性焊条时,应采用短弧焊接,保持均匀运条。防止产生弧坑的主要措施是在手工焊收弧时,焊条应作短时间停留或作几次环形运条。

有些缺陷的存在对船舶安全航行是非常危险的,因此一旦发现缺陷要及时进行修正。对于气孔的修正,特别是对于内部气孔,确认部位后,应用风铲或碳弧气刨清除全部气孔缺陷,并使其形成相应坡口,然后再进行焊补;对于夹渣、未焊透、未熔合的缺陷,也是要先用同样的方法清除缺陷,然后按规定进行焊补。对于裂纹,应先仔细检查裂纹的始、末端和裂纹的深度,然后再清除缺陷。用风铲消除裂纹缺陷时,应先在裂纹两端钻止裂孔,防止裂纹延长。钻孔时采用8~12mm钻头,深度应大于裂纹深度2~3mm。用碳弧气刨消除裂纹时,应先从裂纹两端进行刨削,直至裂纹消除,然后进行整段裂纹的刨除。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消除裂纹缺陷,都应使其形成相应坡口,按规定进行焊补。

船舶论文 篇六

随着船舶信息化建设的深化和船舶计算机数量的增加,特别是船岸通讯的报房计算机,确保其正常工作更显得十分重要。然而自船舶局域网建设以来,计算机故障问题也一直伴随在使用的过程中。由于船舶环境特殊,杀毒软件不能及时更新病毒库,导致不能及时查杀病毒。再加上计算机操作者的计算机知识、安全意识不足等问题,使得船用计算机极易感染病毒无法使用的情况。以往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有病乱投医,找船上电脑知识较好的同志去解燃眉之急,到最后也是无头绪的折腾一番,并不能解决问题。报房计算机系统一旦出现故障,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来重新设定软件参数,这对船员来说更是一筹莫展,这便对船舶安全生产造成极大影响。其实船舶计算机故障基本上分硬件故障、操作故障以及病毒传播造成的计算机瘫痪。硬件故障发生几率越来越少,人为误操作可以通过培训解决,而更多的计算机故障是由病毒传播造成的。由于远洋船舶靠港时间不定、航行时间较长,很难保障船舶计算机的杀毒软件能够及时更新病毒库,当船员私人的已被感染病毒移动存储设备和光盘插入计算机就会将病毒感染传播出去,造成计算机运行缓慢、反复重启、瘫痪无法使用的情况。针对这些故障问题,现有的解决办法通常有以下3种:

1)在船舶靠港时让技术人员迅速上船,采用传统的系统、驱动、补丁、病毒库逐一安装升级的方式,并且进行简单的查杀病毒和系统优化工作,这种方式一般没有几个小时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如果故障计算机很多的话,需要的人力和时间将成倍增加;

2)使用随机配备的系统恢复盘,许多的补丁和软件还是需要再次逐一安装,而且系统恢复过程中还会抹除原有数据资料,随机配备的系统恢复盘缩短了系统安装的时间,但也存在诸多的不便;

3)利用Ghost软件备份恢复系统,整个恢复过程也将花费一个小时左右,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一种缺陷,那就是系统恢复的数据只能是前期备份的那个时间点的数据,之后的数据将不能恢复。以上3种处理方式都不能通过船员自行解决,技术人员也不方便通过电话或者邮件指导船员完成,如果计算机在船舶航行途中出现问题,那只能等船舶靠港待技术人员上船解决,如果在国外靠港只能将配置好的计算机快递给船舶替换故障计算机,整个过程将耗费大量的人力资金成本。所以现阶段航运公司迫切的需要研究一种简单的技术手段使船员能够自行处理计算机出现的问题,同时需要具有很高的及时性,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整个系统的运行。

2磁盘分区保护还原技术研究

为解决现阶段船舶计算机维护的问题,需要寻找一种安全高效节省成本的船舶计算机故障预防解决方案,利用磁盘分区保护技术来预防船舶计算机系统故障的发生,通俗的讲就是开启保护的计算机,在重启后受保护的磁盘分区上所做的任何数据修改都将无效,都将恢复原样,删除的文件将恢复,新建的文件将删除,感染的病毒也将消失,而非系统分区的用户数据不会丢失,起到保护磁盘分区数据的作用,只要计算机重启一次就会恢复原先受保护的健康状态。为实现上述功能,本文选中一种开源的磁盘分区保护还原技术—AOD技术,结合NTFS文件系统的junction(软连接)特性,解决了硬盘分区保护和被保护分区内变化的数据如何在重启后被保存的问题,巧妙的实现了船舶计算机系统故障的预防和迅速解决的目的。AOD技术是一种磁盘分区保护还原技术,遵循GUNGPLv2自由软件许可协议,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可以免费复制使用或者自己改造开发,利用AOD技术开发的软件特点如下:

1)支持windows2000、xp、2003、vista、win7;

2)不在磁盘上产生任何临时文件;超优化的算法,在保护的情况下,操作硬盘,跟没有保护的情况下,速度一样,不伤硬盘;

3)模拟硬件还原卡工作原理,稳定快速;

4)密码保护,用户登录后可以任意配置还原选项;

5)支持只保护系统盘,和全盘保护,支持多硬盘;

6)保护MBR,加入防机器狗模块,用户可以手动关闭拦截第三方驱动的功能,例如safe360。通过AOD技术软件,用户可以简单地通过磁盘分区的“保护”与“不保护”状态进行切换实现对计算机的灵活保护,用户可以在“不保护”状态下对计算机进行维护,如安装设置软件,安装打印机驱动等,待安装完毕后再设置为“保护”状态,固化系统状态,防止病毒、人为误操作造成的计算机故障。AOD技术很好的实现了对磁盘分区的保护,被保护分区的任何数据修改都将在计算机重启后恢复原状。但是现实中船舶计算机,特别是报房的计算机上的船岸通讯软件,船舶邮件系统,卫通系统等软件是安装在C盘的,如果利用AOD软件保护C盘,那么这些软件所产生的新数据在计算机重启后将丢失,为解决这种情况产生的问题,可以使用WindowsNTFS文件系统的一种junction(软连接)特性,让某个实体目录(Target)直接Link(连接)到一个对应的连接目录(JunctionDirectory),所建立的连接目录跟原有的目录内容完全一模一样,因为实际上这两个目录下的文件是完全相同的一份文件,只是通过NTFSjunctionpoint(NTFS连接点)建立了两个目录之间的连接,比如技术人员运用命令工具运行junc-tionD:\LINKC:\WINDOWS,命令的意思是创建一个名为D:\LINK的junction目录,指向C:\WIN-DOWS,该命令瞬间执行完成。接着在执行dir命令查看目录结构,发现多了一个名字为LINK,类型为JUNCTION的目录,用户去资源管理器查看一下,可以看到D:\LINK和C:\WINDOWS文件夹内容一模一样,如果用户对其中任意一个文件夹里面的内容做修改,另一个也会相应的改变也建立出了这种目录。而且磁盘空间使用量没有改变,因为只是实现了连接,并不是将原文件复制以及同步。利用这个NTFS文件系统的特性,技术人员可以将船舶计算机上原本安装在C盘上的数据目录迁移到D盘,然后再用junction工具在C盘创建相应的junction目录,这样对于软件来讲它操作的还是C盘目录,但实际的数据却是在未启用AOD保护的D盘上,这样在C盘使用AOD保护后,D盘上的变化数据在重启后并不受影响,这样很巧妙的解决了使用AOD保护的船舶计算机变化数据的存储问题。

3总结

据统计某航运企业2014年全年陆地技术人员因船舶计算机故障问题上船维修44次,每次平均人工成本费用保守估计在2000元左右,一年合计费用在88000元左右。而每月陆地技术人员通过电话和邮件受理的电脑故障技术支持的船舶平均也在7艘左右,全年累计在80艘之多,此过程中的卫星通讯成本也是非常可观的。如果使用AOD技术,将大幅减少船舶计算机系统故障的发生概率并能在出现故障的时候及时的恢复正常,势必也将大幅减少陆地技术人员上船维修的次数,节约人工成本,减少因解决计算机故障而发生的卫星通讯成本。

船舶论文 篇七

虽然我国在船舶技术管理上有了长足的进展,但是由于设备落后,技术人员匮乏等方面的原因也存在一些问题,大致分一下几种情况。

1.高素质船舶技术管理人员缺乏

船舶技术管理水平高低的最关键因素是人,尤其是高素质船舶技术管理人员他们将决定着整个技术水平的高低,但是由于我国航运事业发展较快,高等院校培养的技术人员数量有限,同时这些理论人员只有和实践相结合才能磨练出高水平高素质的高素质船舶技术管理人员。另一方面随着新型船舶的应用及各种新技术、新手段船舶管理中的应用这些都对船舶技术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显然目前的船舶技术管理人员还达不到这种要求。第三,同时船上生活比较单调、枯燥乏味,条件比较艰苦,易造成高素质船舶技术管理人员大量流失。

2.船舶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对船舶进行技术管理的过程中,涉及到多系统复杂的技术操作和技术要求,建立制度化是保障技术人员按照规范操作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制度化规范操作,防止因不当操作导致的船舶事故发生。但是目前由于从事航运的技术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公司规模大小不一,企业制度建设不健全不完善,这些都影响到船舶管理技术水平的高低。

3.船舶技术管理提升资金投入少

船舶的设备正在不断更新,船舶相应的技术也在不断进步,给船舶技术的管理带来了困难和挑战,船舶管理技术的提升必须让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进修和培训,这些培训都需要相应的资金,但是现在船舶公司并不太重视员工培训,对船舶技术管理提升资金投入少也影响技术的提升。

二、提高船舶技术管理水平的建议及对策

船舶技术管理涉及到船舶企业从企业组织结构到管理模式,从制度到个体等各个方面,提高船舶技术管理水平,可以通过改变传统船舶技术管理模式,创建管理新模式、加强船舶技术管理制度化建设、加大船舶技术提升的资金支持和培训机制建设、提高船舶技术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的提升船舶技术管理的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

1.改变传统船舶技术管理模式,创建管理新模式

传统的船舶技术管理模式往往缺乏统一性,经常管理混乱,经常出现问题分析不明、计划控制不力、人才缺乏、组织内部冲突等各种矛盾,使得船舶组织管理失去应有的活力。因此应打破各自为政的封闭式管理,构建开发新的技术管理模式。多项目船舶技术管理模式就是一种新的技术管理模式。多项目管理模式简单地说就是一个项目部门同时管理多个项目,采取组织、协调、调配等管理手段,协调现行船舶技术管理组织中所有的项目的筛选、评估、计划、执行与控制等各项工作,并将多个项目有机的组合起来,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比较、协调和均衡统筹的项目管理方式。这既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方法。通过创建新型的船舶技术管理模式能够实现让船舶技术管理的决策层,管理层,和基层之间建立双向互动的联系。实现船舶技术管理的计划性和资源平衡和共享,最终追求整个船舶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

2.加强船舶技术管理制度化建设

制度能使工作规范化,保证船舶技术管理的正常进行避免杂乱无章和乱无头绪的状态。船舶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应制定总指挥负责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与安排,审批船舶重点检修项目安全控制措施,指定专人对船舶的运行维修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规和条例,以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比如对船舶维修过程的技术管理应该制定详细、具体的方案,对每一步骤都要有明确的要求和安全环保注意事项,所有控制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同时要对检修项目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依照辨识和评价结果,根据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参照以往事故案例、经验教训,制定科学合理的检修方案。

3.建立完善的提升船舶技术管理的激励机制

船员对提升船舶技术管理水平有一定的认知误区,也缺乏一定的能动性,只凭借自觉自愿有时很难达到应有的提升船舶技术水平的要求。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提升船舶技术管理的激励机制,通过对船员者的激励,让他们自觉自愿的进行自身技术和能力的提升。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给船员提供提升船舶技术的经费和补助。通过资金扶植和奖励,能够让船舶从业者享受企业提供的进修机会和培训机会,用于自身能力的提高。这种方式要比简单的命令和硬性规定更能调动进修培训的积极性。

(2)建立相应的竞争机制。如果自由培训没有考核可能也会使培训流于形式,船舶公司可以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和技能比赛,一方面给参与进修的船舶从业者一个展示的平台,给没参加技术培养的人员以榜样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竞争性比赛对参与船舶进修和培训的人员来说也是一种宽松的考核方式,达到监督培训效果和提升业务能力的作用。

(3)激励机制要把精神奖励纳入激励范围。人的需求即有物质的,又有精神的。在建立激励机制的时候可以考虑建立必要的精神激励机制,通过各种表彰和技术能手称号等精神激励能让船舶技术能力强的船舶从业者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成就感,让员工认为自己的工作很有价值或很有创造性时往往会有很大的工作热情,同时对其它员工也有很好的引领作用。

4.加大船舶技术提升的资金支持和培训机制建设

船舶技术作为一个前沿领域从理论到技术上发展和变化很快,技术水平日新月异,因此要想提升船舶技术的管理水平必须要进行进修和培训,及时掌握先进的理论和技术,这些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和资金投入。在培训机制的建设时应建立健全人才培训机制,通过制度化的定期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然后在结合船舶营运的周期性变化合理安全培训日程和内容。在培训时还要做到岗位培训与实践相结合,结合岗位的特点和所需要的知识和技术开展相应的培训后要融入日常工作中进行锻炼、磨合达到技术的提升。对职工定岗定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同时结合岗位技能进行培训和锻炼,进行规范化操作,达到的防止事故发生目的。

5.提高船舶技术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提高船舶技术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是提高船舶航运企业效率的重要途径。现代企业只有提升企业的效率才能获得良好的效益。通过船舶技术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能轻松的构建立体的综合的组织结构网络,让船舶航运企业内部的管理更顺畅也更便捷,也更有利于船舶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在进行船舶技术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着力构建技术培训信息化,让培训技术和实际工作的结合,这样既不耽误工作又不耽误学习达到工作学习的双收益。提高船舶技术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的过程中还应该着力构建船舶航运企业内部各部门及各岗位的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建设能及时让管理者了解各个部门的工作状况并及时提出相应的决策,对于执行者也能及时了解高层的决策部署,调整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

三、结语

船舶技术管理水平是关系到航运企业管理的重要问题,对船舶航运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提升船舶技术管理水平的策略选择上应该对相关领域和部门提出相应的要求,从船舶技术管理模式、制度化建设、信息化水平、资金支持、激励机制等多方面多途径的形成综合的措施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船舶论文 篇八

[关键词]2002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承保范围;潜在缺陷

2002年在伦敦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一套新的船舶保险条款,同时,现行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仍可选用。从这些变化本身很难看出隐藏在制定该新条款背后的真意。但是,一些变化引发了对条款含义和效力的严重争议。本文旨在分析列明承保危险条款的变化,尤其是对潜在缺陷的理解问题。

介绍和背景

2002年新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沿袭了1983《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简称1983年条款)和1995年《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简称1995年条款)列明风险的形式。条款变得冗长,纳入了一些可能不被双方同意而订入保单的条款,使得条款的使用变得更麻烦。

对于承保范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第6条,如今规定在第2条。除了一些极小的变化,此条款主要的变化体现在对锅炉爆炸、尾轴断裂和潜在缺陷的处理方面。1995年条款有与众不同之处,即第6.2款对谨慎处理但书的规定为“如果此种损失或损害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或船技主管或他们的岸上管理人员未谨慎处理所致”。新条款的第2.2款但书的规定却与1983年条款的规定相同,即“如果此种损失或损害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谨慎处理所致”,删除了“船技主管或他们的岸上管理人员”。因此,由于但书措词的变化,在新条款第14条规定之下,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将承担更大的责任,承保危险的范围比1995年条款的规定缩小。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船舶所有人的境况将更糟,因为第14条的规定不仅仅适用于第2.2款受但书限制的列明风险造成的任何损害,也适用于第2条列明风险造成的任何损害。

上述第2条的主要变化体现于潜在缺陷。《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如下:

“6.2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

6.2.1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者机器、船壳的潜在缺陷“

此条款的大概意思和它所承保的范围很容易理解。承保的不是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者潜在缺陷本身,而是上述原因之一造成船舶的损失或损害。如果没有因此造成的损失,例如,船舶存在潜在缺陷,但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依据保险合同,也就不存在任何赔偿。如果潜在缺陷造成损失,可以得到的赔偿是因该损失而发生的合理的修理费用,但修复潜在缺陷本身或锅炉或尾轴的费用得不到赔偿。此种费用应向保险人投保附加险条款(1995.11.1)以获得赔偿。

英国法在这方面有几个著名判例,争议集中在:是否存在进一步的损失,或只是并不被保单所承保的潜在缺陷,由于通常的使用而被发现。例如ScindiaSteamships(London)Ltd.v.TheLondonAssuranceCo.Ltd.一案,当事船舶营运了好几年未发生任何事故,后来进船坞进行尾轴衬的下半部分木衬的换新,因此需要移动螺旋浆和尾轴。当螺旋浆被楔入时,尾轴因已存在的潜在缺陷而断裂。螺旋浆和尾轴的尾端掉入干坞中,螺旋浆的一叶损坏。保险人同意赔偿修理螺旋浆的费用,因为这是由潜在缺陷或者尾轴断裂造成的损失,但拒绝赔偿更换尾轴的费用。检验人员发现在断裂的地方有一个从顶端延伸出来,深而光滑的裂缝(deepsmoothflaw),另一半原本是完好的但最近折断。该缺陷被认为早已存在,尾轴报废。船舶所有人辩称更换尾轴的费用由“尾轴断裂”或“机器的潜在缺陷”所承保,因为尾轴是机器的一部分,它的损坏是由潜在缺陷引起的,保险人应当赔偿。法官驳回了被保险人的请求,认为“尾轴断裂”指尾轴断裂本身得不到赔偿,这种断裂的损失或损害也不是尾轴断裂造成的。由尾轴断裂造成的损失仅仅是螺旋浆的损失,被保险人已获赔偿。法官同时认为,被保险人即使以“潜在缺陷”抗辩,基于同样的理由,亦得不到支持。尾轴并没有受任何风险,只是进行了一项船舶修理中的正常操作,而这项操作导致了它的断裂。这种断裂不是由潜在缺陷引起的,只不过是早已存在的缺陷进一步发展而已。

最近,TheNukila一案,与另一个关于船舶保险中潜在缺陷的案子,得到了上诉法院的更多关注。TheNukila一案的案情有所不同。保单涉及用于起居间的移动平台。承保范围按照《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和《协会船舶附加险条款》。投保附加险的意义在于,如果被保险人证明潜在缺陷造成了该平台的损坏,保险人应赔偿所有的修理费用,包括修复潜在缺陷的费用。如果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法院只需判定是否存在损失并精确地定义损失的含义,而判定什么是缺陷纯属多余。事实上,由于平台支架上存在的有缺陷的焊缝导致了进一步的疲劳裂纹,而扩展到结构的其他部分和先前完好的钢铁架。进一步的开裂意味着,裂纹被发现时平台处于倒塌的危险之中。但是,船舶所有人在取得保单时,即使谨慎处理也不可能发现支架上存在的缺陷和微小的裂缝。进一步的开裂和钢架的断裂是取得保单时业已存在的潜在缺陷造成的。保险人声称不存在损失而拒绝赔偿。即使船壳存在潜在缺陷,也只是有缺陷的部分受损,并没有造成进一步的损失。潜在缺陷在日常使用中不断加深并最终明显。

是否存在损失是法院需要判定的事实而非法律问题。上诉法院判定:基于常识得出的结论乃是:存在损失。这已足够判决本案。Hobhouse大法官总结相关规则:

“如果(保单承保的)航次开始之前已经存在潜在缺陷,然后被保险人发现了它的存在,那么没有保单规定的损失发生。船舶处于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同样的状态。因此,欲根据英其玛丽条款或类似条款索赔,被保险人必须证明船舶物理状态的变化。如果他不能证明此点,则无法证明存在船舶保单中规定的损失。…但是,如果损失确实发生,导致船舶的物理状态发生变化,这种损失可以成为根据保单索赔的对象。”

保险人抗辩认为区分缺陷和损失的界限在于缺陷之外的船舶的另一部件有没有遭到损坏。法院考虑了先例确定的权威结论,进而驳回了保险人的抗辩。原则在于是否存在进一步的损失。法院认为,部件一词可以在很多场合下使用,并具有很多不同的含义,在判断是否存在损失方面并没有帮助。

上述关于theScindiaSteamships一案,引用了Branson大法官判决的内容,早已存在的缺陷导致了尾轴其它部分的断裂。Hobhouse大法官认定:

“Brandson法官所得出的结论明显正确无误。未证明是承保危险造成了损失。尾轴已经处于损坏状态,它的价值已接近报废价值。该尾轴的断裂只是一个没有价值的部件的断裂,需要替换。并没有发生承保的损失。Branson大法官在问及是否存在与潜在缺陷的损失不同的损失时所用的措词反映了这一点。…船舶所有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现潜在缺陷而导致经济损失,不是潜在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失。

当然还存在一些实际情况使得难于运用这些规则。其中之一就是当缺陷在保单签发之前已经产生并保持这种状态,由此产生的争议就是何时发生了损失、造成进一步损失的原因何在。因此,在考虑基于《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的索赔时,应运用上述规则。

新条款

新条款第2.2条规定:

2.2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2.2.2机器或船壳的潜在缺陷,但本保险承保的部分仅限于弥补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花费超出如修复潜在缺陷会产生的费用的部分。(笔者加下划线以示强调)

新条款规定的变化体现于下划线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对应的第2.2.1项的规定为“锅炉爆炸或尾轴断裂,但不包括修理爆炸的锅炉或断裂的尾轴的花费”。该花费“本应发生的”事实上存在的损失。

作出改变的理由

以上提及作第一个改变的理由,即强调潜在缺陷本身和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区别,此点在the“Nukila”一案的判决之前业已存在,但未提及“部件”一词。但作此种解释的首个难题在于the“Nukila”案认定:损失确实存在。如果同时投保了《协会船舶附加险条款》,则意味着修复潜在缺陷的费用无论如何都应得到赔偿。而且,the“Nukila”一案并没有先例。如果缺陷存在于一个组件,例如船壳,如何认定潜在缺陷的部件?争议从未平息过。这仅是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难题。在the“Nukila”一案中,保险人未局限于此,认为船壳是船舶的一个单独的部分,在没有发生全损的情况下,无论疲劳裂纹怎么多,也不论是否导致了剪力或其他受拉破坏,都不属于英其玛丽条款规定的对船壳造成的损失。也有观点认为可能是回复到这种观点的趋势导致了上述变化。

新条款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回到了the“Nukila”一案时的立场。Hobhouse大法官曾指出:“原则上,修复潜在缺陷的费用应由船东而非保险人负担。”笔者认为,这段论述是对如在损失未发生之前修复潜在缺陷而产生的费用(以下简称预计费用)引入了一个入门机制。

新条款-实践

欲搞清承保范围必须整体考察新条款。很明显,对于潜在缺陷导致的索赔,承保范围与1983年条款相同,如承保由于机器或船壳中存在的潜在缺陷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对于损害,如果已修复,可以索赔的仅是修复损害所需费用减去应扣减的部分。任何索赔金额都应按照三套条款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在新条款下,应当考虑新加在承保范围上的限制-经调整的修复进一步损失的实际费用是否大于预计费用?在超出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可得到赔偿。

本文无暇详细论述这一条款的确切含义。因为这将决定是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来证明预计费用是多少。简言之,虽然该条款被放在承保危险部分作为承保范围的但书,但它似乎是一个影响赔偿数额而非承保范围的条款。如此,证明存在超出部分的举证责任落在了被保险人而非保险人身上。因此,证明预计费用的责任则由被保险人单独承担。

但是,有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机器由于潜在缺陷受损,不得不拆下修理,即使没有造成其他损失、光修复潜在缺陷也需要花费拆下机器的这笔费用,因此在计算潜在缺陷造成的其他损失时应分担部分拆机器的费用(如同为了船舶所有人和保险人的利益拆机器一样)。不幸的是,即使这两种费用一样多,此种计算方法也不符合新条款的规定。

笔者认为,首先应确定修复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害所需费用。这必须是实际遭受的损失,同时要考虑修复潜在缺陷的花费和为船舶所有人和保险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这两种费用不是新条款所指的进一步的损失,因为如果把它们归入新条款所指的进一步的损失,将会使新条款失去存在的意义,因为这将使事实更加复杂,大家实际上可能还是按原来的计算方法计算损失。第2.2.2项与众不同之处可能就在此。

然而按照第2.2.2项的规定必须确定预计费用是多少?船舶所有人将之拆下修复需花费多少,总额如何?上述任何一项都不能依据新条款得到赔偿。

不幸的是,(从力求清晰的角度言,新条款对此也不会有什么帮助),理论上如何计算修复的花费没有任何规定。是按损失、损害、修复发生之前,还是按照其他时间的状态计算?由于船舶在一定时期的状态和缺陷性质的不同,计算的时间标准,对理论上的损失数额有较大影响。曾有人提出,因为保险人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要进行多次磋商,应以签发保单的时间为准。这种观点无论正确与否,都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船舶所有人在那个时候就开始修复缺陷,花费究竟是多少?综上所述,通常费用均不包括在内。

新条款比起以前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在承保范围上大大缩小,因此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比以前更加慎重。

投保附加险的影响

新条款第44条规定了附加险。奇怪的是,承保的不是修复潜在缺陷的花费,而是如下规定:

“44.1如果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承保以下…

44.1.2在潜在缺陷造成第2.2.2项规定的损失的情况下,在损失发生之前如修复潜在缺陷应需要的花费。“

实际遭受的损失并不是限制条件。按照这种计算方法会得出结果迥异的结论。例如,在不考虑任何扣减的情况下,修复潜在缺陷和造成的损失共花费£40,000,其中£20,000作为修复潜在缺陷的花费而非造成的损失,应由船舶所有人承担。根据第2.2.2项可以得到赔偿的是造成的损失£20,000超出预计费用的部分(这是一种计算出来的损失,而非实际的损失)。假设预计费用为£15,000,根据第2.2.2项,只有£5,000和附加险承保的£15,000可以得到赔偿,船舶所有人实际遭受了£20,000的损失。这与不加保附加险的1983年条款和1995年条款的结果是一样的。

如果预计费用为£25,000而不是£15,000,根据第2.2.2项保险人无需赔偿,但根据附加险条款则需赔偿£25,000.比起加保了附加险的以前的协会条款,船舶所有人实际遭受了£15,000的损失。

第三种可能性,虽然很少会发生,但实际可能存在,如果预计费用为£45,000,超过了所有实际的修复费用。船舶所有人根据第2.2.2项得不到任何赔偿,根据附加险条款则可得到£45,000,超出实际损失的£5,000部分可谓是一笔横财。

未修复的损失

未修复损失索赔和推定全损这两种情况也需略加考虑。以上都是假设损失已修复。如果损失未修复呢?在这方面,新条款第20.1款的规定与《协会船舶定期保险》相同。赔偿限额为由于未修理而造成的市价贬值,但不应超过合理的修复费用。但是,条款根本未规定第2.2.2项的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适用。赔偿限额是第20.1款规定的合理的修复费用呢,还是第2.2.2项规定的这笔修复费用超出预计费用的部分?本条款对此未作规定。很明显,这两种情况下能得到赔偿的数额是不同的,同时,船舶所有人修复或不修复损失,能得到赔偿的数额也不相同。同样,在加保了第44条规定的附加险条款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的地位如何,对于这一点条款未作任何解释,也不明确。根据第44.1.2项,船舶所有人应可得到预计费用的赔偿,而不论市价的变化或实际修复发生的费用。

推定全损

在新条款第21条规定的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会发生类似的问题。除非预计的修复费用超出船舶保险价值的80%,任何以推定全损名义提出的索赔都得不到赔偿。在潜在缺陷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什么构成《海上保险法》第60(2)(ii)项规定的损失?根据第21.1款的规定,判断是否存在推定全损索赔,应将预计的修复费用与船舶保险价值的80%作比较。条款对此规定不明确。

如果船舶所有人加保了第44.1.2项规定的附加险,在构成推定全损索赔的情况下,承保范围应如何确定。附加险是否给予被保险人在保险价值之外的额外的赔偿,这颇值争议。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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