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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精品多篇

发布时间:2023-07-07 08:47:5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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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精品多篇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 篇一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和规范要求

(一)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打印使用B5纸,便于存档,装订线在左面。

法学毕业论文打印一般用宋体。

文章题目用3号黑体,题名应简明、具体、恰当,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

正文内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一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小3黑体。

二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4号黑体。

三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和小4黑体。

四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不用黑体。

正文用小4号宋体。

这样,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条。

当然,这种分题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实际,该怎样分,就怎样分,但要遵循分题的规则。

此外,分成几级题目也是可以变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无论用什么,都要层次清楚。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为:封面;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

封面的作用在于使别人知道这是一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要点,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观点,一般为100—200字。

摘要的写作方法,我认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一两句话简要概括论题的意义,二是将法学毕业论文几部分内容表述为阐述论文观点的一段话。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应选3—8个。

(二)法学毕业论文注释

现代学术视注释为学术规范与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学术论著和文章中,注释不是装饰品,它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引用他人成说,注示出处,既表示相关论说非作者独造,并对他人成果给予应有之尊重,又可为读者提供该领域的文献信息,以便利后来之研究。

二是反映了作者观点与其他学者观点的联系与区别,或者是对作者自己观点的进一步说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

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着作者的研究的。确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积累的资料基础上进行的,不是凭空捏造的。

注释要写得规范。

最规范的,就是《法学研究》的注释方法:分为著作类、论文类、文集类、译作类、报纸类、古籍类、辞书类、港台著作、外文类等九个类别,并有注释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等等。

详细的内容请看《法学研究》上的注释体例和文章的注释方法。

为提高刊物质量和文献信息计量、评价与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术成果在网络化、数字化条件下的交流与传播,教育部2000年1月颁发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

其中注释主要用于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注释序号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参考文献置于文本,采用顺序编码制,

在引文处按引用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列举了其格式,详情请看《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学术期刊。

写法学毕业论文,上述两种注释方法,可选择一种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

法学毕业论文的修改定稿、答辩

法学毕业论文初稿完成以后,应再三修改,审查是否符合要求。

大到问题是否提得鲜明中肯,论点和论据有无说服力,结构层次是否严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饰加工,有无废话,语言表述是否简洁准确,通顺流畅,符号使用是否恰当,等等。

自己修改后,再交给指导教师进行修改,然后定稿。

为了使法学毕业论文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论文答辩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

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毕业论文的全面检查。

答辩首先由学生本人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观点,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向答辩人提问,让作者略作准备做出回答,从而进一步考查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的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

答辩提出的问题,不管作者当场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对于作者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 篇二

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

(一)搜集材料

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

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

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

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著、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

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

(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

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

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

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

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

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

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

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

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

三要直白,不要隐讳。

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

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

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

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

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

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

(三)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

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

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

法学毕业论文的初稿

(一)运用逻辑思维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

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

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

(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

(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确、简练流畅

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 篇三

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是为探寻法学和法律的内在规律,为表达法学学术观点而运用的视角和手段。西方和中国的法学都形成了自己的研究方法。法学的研究方法,在现代,首先重要的是对研究方法所属的母体——“法学”进行界定,这样,“研究方法”才能名正言顺地有所作为。

关于办法一词,我们并不生疏。在工作中,我们要留意工作办法;在学习中,我们要讲求学习办法;在科学研讨中,我们更要运用研讨办法。那么何谓办法?从普通的意义上说,办法就是人类在改造世界和改造本身的理论活动中所采取的特定方式;这种方式包括肉体和物质两个层面的内容。所谓办法论是指某一科学范畴中各种详细的研讨办法的汇合。办法论关于学科的研讨特别重要;科学、正确的办法,不但有利于研讨,而且会使研讨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法学研讨中,我们又采取什么样的办法论?

一、法学办法论释义

所谓法学办法论,指的是法学研讨中所运用的各种办法以及对这些办法所作的理论阐释。在广义上,法学研讨办法指的是在法学研讨和理论的过程中人们所采用的各种办法;既包括学者们在法学理论研讨中所运用的办法,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置过程中所运用的特定办法。在狭义上,法学研讨办法仅指后者,也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运用法律处置案件时采用的办法。

二、法学办法论的根本准绳

办法论的准绳在办法论的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这些准绳是我们认识问题、剖析问题、处置问题的动身点和思绪。关于法学研讨而言,我们所坚持的办法论准绳有以下几点。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讨,必需坚持脚踏实地的思想道路。“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求”就是研讨。在停止法学理论研讨和法制建立时,脚踏实地的思想道路请求我们做学问、搞研讨时必需从客观实践动身、从我国的国情动身,而不能凭客观臆断。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讨,必需坚持社会存在决议社会认识的唯物论观念。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是有一定的经济根底作为支撑的。因而,在法学研讨中,我们必需分离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情况来研讨各种法律现象,否则就不能解释法的相关理论。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讨,必需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络和互相作用的观念。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物质生活的消费方式从基本上决议了社会开展的根本相貌。在研讨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必需把法律置于缤纷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经过其与各种社会现象的互相联络来研讨法律,从而把握其实质和开展规律;而不是将其与社会生活孤立和割裂开来。

4、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讨,必需坚持社会历史的开展观念。依照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整个世界是运动和开展的,人类社会如此,法律也更是如此。社会生活在不时变化,我们的法律也应适时地做出调整来应对这种变化。在法学研讨中特别要用开展的目光来认识和剖析各种法律现象。

三、法学研讨的根本办法

在法学研讨的办法论体系中,法学家们所运用的办法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众多详细的研讨办法中,有一些办法在法律现象矛盾特殊性方面的研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同时在法学各分支学科的研讨中也被普遍适用。这些办法被称之为法学研讨的根本办法。

1、阶级剖析办法。阶级剖析办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念去察看和剖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办法。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讨中,阶级剖析办法占有重要位置,其在法学研讨中也被普遍应用。人们普遍以为法律具有利益性,法律经过权益义务的设定来调整利益分配、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作为法学的根本办法,阶级剖析法为法学理论研讨提供了行动指南,同时也为法制理论提供了理论参照。

2、价值剖析办法。所谓价值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理论活动的目的和动机的表现。在法学理论的文献中,价值经常被定义为值得希求的或者美妙的事物。价值剖析办法就是经过对社会现象价值属性停止认知和评价的办法,对一定的社会价值或理想予以提醒、批判或确证。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标准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自身的存在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一[www.haoword.com]定价值的完成。

3、实证剖析办法。实证剖析办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历事实的察看为根底来树立和检验学问性命题的各种办法的总称。实证剖析办法之所以是法学的根本办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根本任务是提醒法的实然状态,即答复法在实践上是怎样的。法学之所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就是由于在相当大的水平上关于这类“法律实然”问题的处理,只要经过严厉的特地锻炼并借助于特定的实证剖析办法,才干做出精确的答复。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 篇四

一 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二 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和理想的方法

三 实证分析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

包括以下六种

1社会调查法,社会调查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

社会调查方法是研究性学习专题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

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对有关社会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

2历史研究法,

历史研究法是运用历史资料,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对过去事件进行研究的方法。

亦称纵向研究法,是比较研究法的一种形式。

在政治学领域中,它着重对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

3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

4逻辑分析法,主要是指“语言的转向”之后出现的分析哲学、科学哲学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

这种方法利用现代数理逻辑这个强有力的工具,对语言进行分析,并通过语言分析来解决传统的哲学问题。

5语义分析法,语义分析法是运用语义区分量表来研究事物的意义的一种方法。

6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quantitative analysis method)是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的方法。

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 篇五

一、法学研究类型与法学教育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性

法律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章制度,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作,调解人们生活之间矛盾的法治体系,对于以法律来说,是一种比较有科学性质的一门课程,其理论知识不仅专业程度较强且在实践中涉及的专业性也是比较强的,以此作为法学中的服务法律和法学实践的实质。以此作为基本条件来对法学进行了分类,第一,直接服务于法律研究与法治研究,其主要的意思就是讲的法学中的实务研究。而在实务研究中又包含了两层意思,即(1)借助于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相关理论来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有效的措施;(2)将法学理论作为法律运行的基础条件,以此来达到法律的完整性。第二,利用间接的形式来达到法律和法治在法学中的分析类别,其主要指的内容就是在法学研究中对原理的分析。这一种形式上的分析代表了法学实质上的理论构成,从中提出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中运用的一些法律依据。这两种类型的关系就像“砍柴”与“磨刀”的关系一样,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法学教育的类型。在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注重对人才的培育还需要注重培养专业人才。由于“砍柴”与“磨刀”都是法律和法治实践中所必须的,所以对于法科人才的培育就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1)重点培育有专业性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从而能够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对于实务型人才的培育目的是在于实务工作岗位。对于理论型人才的培育来说,需要明白:要加强对学生书本知识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的掌握书本中的一些法律概念,达到倒背如流的程度,这有这样才能在运用时做到脱口而出,这样才符合培育理论型人才的目的与需要。从培育课程的内容上讲,需要加强学生两方面的知识,即一方面,对于以后打算就业于法学理论事业的学生来说,必须掌握全部的法学科目,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的满足。(2)对于法律实务工作岗位来说,其自身带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要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对于培育实务型人才对学生所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就是研究能力。在校法科学生和法学老师是法学理论工作中最能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对于社会中那些工作于法律实务的人员和工作于法学教学的理论者来说,其主要形成了法学知识的教育体系。但是,对培育类型进行具体的区分并不是代表了在法学理论型人才和学科型人才中某一个可以从事于理论工作岗位,而是要求这两种类型的学生都必须掌握理论知识,因为这无论对于理论类型的人才还是学科性的人才都是进行深入学习的基础知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均需要结合法律实务中的实际问题,因为在教学内容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重合与交叉。所以,对于不同的教育类型仅仅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二、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础坐标

在一些学校中对法学知识的教育对法学类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学校教育体制的完善和师资力量的雄厚都代表了这个学校中学生学习的好坏程度,无论是对于老师还是社会来说,最终的目的就是培养出拥有高知识含量、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与国外的一些法学人才培育机构来说,主要运用的教学方式是: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是以两种法学研究作为内在依据的。

第一,根据其研究目的上的差别,需要对法学人才进行划分,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能力进行划分,因为在不同的国建中对法律教育的规定也是不同的,有的偏向于对学生实务研究的培育,有的偏向于对学生理论性的学习,所以,在这两种模式上,第一种更重视对学生在工作岗位上的培育,比较注重于法律实务与理论的结合。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培养层次。每个国家都设置了不同层次的本科、硕士、博士等,而培育出来的法科人才类型是要有不同层次的学历的。实际上,从事于法律实务的必须是科班出生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集中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

三、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根据目前我国一些学校对法学人才的培育来说,知识在一些重点本科院校才会设置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对于一些职业院校来说,根本没有设立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因为法学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需要具有一定的资格才可以从事于本行业,对人才的要求非常高,以至于在中国的法律岗位上出现了对人才的大量空缺,造成了法律人才难找的现象。即使有一些学生获得了法学学习的资格。但其学习的成果不理想,而造成了在一些本科院校内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能从事于法律事业。在社会中对法律在形式上设立了不同的学位,有研究生学位,还有硕士生学位,这二者的确立代表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差别。对于解决法科人才的短缺是当前培育能够培育人才的师资需要,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是建设开始,形成了培育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在之后出现的博士就是对此的延伸,而法学本科将培育任务转变成了培养实务人才。我国法学教育针对人才的缺失做出了重新的定位和调整。第一,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标注,对社会法律中人才严重空缺的现象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1)将原来存在的本科院校法学教育作为学生学习实务法律的院校,将本科院校中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取消掉。(2)将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来进行保留,将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第三,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一种门槛,清楚这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若是没有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是不允许进入实务岗位的。

四、小结

根据以上对法学研究的类型对法学教育的引领的研究分析表明,法学是一种知识,一种逻辑,一种学问,更是一种实践,一种经验,一种解释。而法学教育是作为一种独特的、系统的知识体系,对法学的研究是基于法学教育的基础之上的。

法学方法论释义 篇六

所谓法学方法论,指的是法学研究中所使用的各种方法以及对这些方法所作的理论阐释。在广义上,法学研究方法指的是在法学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中人们所采用的各种方法;既包括学者们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所使用的方法,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特定方法。在狭义上,法学研究方法仅指后者,也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运用法律处理案件时采用的方法。

参考文献: 篇七

[1]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7.

[2]卢云。法学基础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3]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M]。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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