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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15 14:08:2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研究

摘要: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为维系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而签订的协议,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协议通过约束夫妻双方的人身或财产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并未对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规定,学界对其是否有效也存在争议。忠诚协议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婚姻关系,促进了社会稳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忠诚协议都是有效的,必须对其进行限制,使其合法公平,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维护婚姻,保护权益。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婚姻关系

引言

2019年1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刘某与杨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查明,2015年9月17日,双方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3、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之后因杨某有婚外情,刘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①]。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对《婚内忠诚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最终按照协议的约定由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那婚内忠诚协议是什么类型的文书呢?是不是所有的婚内忠诚协议都是有效的?如果不是,有什么样的限制?这些都是本文要探究的问题。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述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

婚姻是构建家庭的基础,婚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良好的家庭关系需要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共同经营与遵守。在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②]中规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配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感情专一、感情忠实、共同忠诚于对方。夫妻相互忠实是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为了更好地延续婚姻家庭关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何为忠诚协议,学界并无统一界定。一般来讲,是指夫妻双方基于相互忠诚的要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有关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忠诚协议”的签订是给婚姻上了一道保险锁,为双方的合法权益增添一份保障。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第一,人身型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双方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往往会涉及人身性质的内容,诸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忠实义务或违反协议内容便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不允许违反协议一方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之类的协议,使违反协议一方丧失对子女的抚养、探视等合法权利。

第二,财产型夫妻忠诚协议。关于财产类型的协议在现实中较为常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有违反忠实义务情形的,违约一方应向对方进行赔偿或者放弃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有违忠实义务的一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以此保证婚姻的持续;第二种是未遵守夫妻忠诚协议的一方有过错,对方与之离婚而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

第三,人身、财产型夫妻忠诚协议。在司法实务中往往会看到一些夫妻为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签订兼具人身与财产关系的协议。此类协议是对配偶一方的强有力保障,同时也会对违反忠实义务一方产生人身与财产双重不利后果[[2]]。由于协议从两个方面来对夫妻双方作出约束,此种协议在现实中更为常见。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产生与发展

婚姻是爱情的最终归宿,在经历了甜蜜的爱情之后,大多数人都愿意用婚姻来继续未完的誓约。与单纯的恋爱关系不同,婚姻不仅涉及人身关系,还涉及财产关系。基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后签署夫妻忠诚协议,希望用此协议来确保彼此忠实于对方,为婚姻的稳固增加一重保障[[3]]。这一方面体现了人们契约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婚姻缺乏安全感。据统计[③],2021年我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764.3万对,比上年下降6.1%。结婚率为5.4‰,比上年下降0.4个千分点,离婚率2.0‰,比上年下降1.1个千分点。这要归功于离婚冷静期[④]的设立。“出轨”“养小三”的事情频频发生,婚姻危机的加深。让人们对婚姻失去了信任。而夫妻忠诚协议的产生到近些年的快速发展变化正是适应了新的社会发展要求。普法宣传取得显著效果的同时也使社会大众越来越认识到法律对自身利益保护的重要性[[4]],于是夫妻试图通过签订“一纸协议”,赋予其法律强制力,使不忠一方承担财产或者人身方面的不利后果。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析

由于法律的发展完善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以及忠诚协议的复杂性,我国对忠诚协议持既不反对也不承认的态度。学界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也存在争议与分歧,主要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一)有效说

持有效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婚姻法属于私法,而私法的核心便是意思自治。忠诚协议是夫妻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意思自治的体现,“忠诚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忠诚协议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它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对夫妻财产进行的约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且民法典颁布后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⑤]。婚姻家庭篇中并未就夫妻忠诚协议进行规定,故忠诚协议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禁止忠诚协议的签订[[5]],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第二,在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情形下,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是对夫妻双方构建和谐稳定夫妻关系的肯定。提前预设的某种惩罚措施,会督促夫妻双方对家庭恪守忠诚,对有不轨动机一方产生心理上的威慑力,促使其对家庭负责,有利婚姻家庭稳定[[6]]。

(二)无效说

持无效说的观点,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论证。第一,夫妻忠诚协议包含对人身权利的限制,例如约定一方在离婚后未经另一方允许不得结婚,婚姻自由[⑥]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这种限制是对公民个人权益的损害。

第二,不能将忠诚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如果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可能会极大地侵犯对方当事人的隐私,产生窃听信息、盗取信件内容等不良后果,甚至会破坏人们对美好婚姻生活的向往,使婚姻关系变得更加功利,违背婚姻结合的初衷[[7]]。夫妻双方也可能因此产生嫌隙。

第三、“忠诚协议”仅仅是一种道德约束。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都属于倡导性、宣誓性的条款。其次,法律介入“忠诚协议”所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极大。“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规范,如果用法律之名进行强制调整,则夸大了道德在法律领域的渗透力,其产生的结果是以法律去束缚感情,有悖于婚姻法的精神,也无益于社会公共利益。

(三)中立说

中立说认为,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简单的认为其都是有效的或都是无效的。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今天,我比较赞同“中立说的观点”。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单涉及财产,更涉及人身相关权利义务,要根据不同的内容加以区分,结合具体实际,辩证地看待。对于涉及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就剥夺其合法权利的内容,应认定为无效,而对合法的如请求赔偿合理损失等内容应认定为有效。在司法实务中也是这样的,对于效力的认定,有法院予以认可,有法院判决无效,也有的法院以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总之,就目前来看,对“忠诚协议”认定是考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途径,法官必须结合案情,做出不偏不倚的裁判。但是对忠诚协议的模糊界定并不是长久之计,同案不同判也不利于法律的稳定,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因此,我认为,法律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应该是大势所趋,把忠诚协议纳入法律的范围,给予其一定的约束,增强其稳定性。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限制及建议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限制

第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如限制离婚或结婚自由的约定;违反忠实义务方放弃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权等;以对夫妻一方乃至其亲人的伤害虐待、辱骂起誓等作为其不履行忠实义务时所负的责任,进而可能会侵害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权益的[[8]],这些约定都是对夫妻一方乃至第三人人身权益的侵害,应属无效。

第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无效。“忠诚协议”的签订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如果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一方因此权利受到损害的,协议应属无效。

第三,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规定的许多内容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比如“夫妻间要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对配偶爱答不理”等。但是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法官无从审理案件。婚姻家庭具有隐私性和伦理性[[9]],法律不能过多的干预婚姻家庭生活,因此在遇到有相关条款的忠诚协议,法官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尽量从当事人的感情出发,结合社会普遍认知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来审理案件,判决该“忠诚协议”无效,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教育双方要互敬互爱、呼吁所有家庭用心经营文明婚姻的目的。

(二)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建议

在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上,法官处于及其重要的地位,协议有效与否是法官依据法律、道德、既往判例等各方面结合自己的内心确信做出的裁判,因此,法官的“素质”对效力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法官的素质包括的法律认知,以及法官个人的价值观,如果仅是法律素养高,而缺乏对婚姻家庭、亲情伦理的认知,以此做出的裁判也是不具有正当性的,因此对法官素质的考量也是一个重要条件。

如何让法官能更快、更准确的做出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需要有一份合法、明确的协议。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或是请专门机构进行拟定。一份客观公正的协议才是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的前提。

五、总结

夫妻忠诚协议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人们权利意识增强的体现。民法典生效后,对涉及婚姻家庭的规定也日渐完善,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的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更加明确。但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探索仍在路上,现阶段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也主要把握在法官手上,法官在充分考虑法理与情理的基础上,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严格限制协议中的不合理约定,给予受害一方当事人更多的照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但不乏以此牟利之人。因此,笔者建议在夫妻忠协议方面进行更加完善、详尽地规定,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更好地维护婚姻,促进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①]中国裁判文书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078号

[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21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2-8-26。

[④]《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⑤]《民法典》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⑥]《民法典》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王歌雅.夫妻忠诚协议:价值认知与效力判断[J].政法论丛,2009(05)

[[2]]童航.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06)

[[3]]朱晓梅.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与效力[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6(01)

[[4]]赵雅洁.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问题调查研究[J].秦智,2022,10

[[5]]李培森.民法典语境下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J].吕梁学院学报,2021,11(04)

[[6]]孙毅.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01)

[[7]]吴晓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涉及的有关争议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20(21)

[[8]]申晨.《民法典》视野下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J].法学评论,2021(06)

[[9]]邹开亮 邰帅.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其对内效力——基于社会关系“泛”契约化的一般认识[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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