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不合格香蕉产品后处置中存在问题的报告
2021年,****共接收处置不合格香蕉产品线索合计40件,其中****37件、****3件,现对调查处置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1. 不合格产品来源指向性。****批发市场的香蕉经营业户多为批发商,以****果品店为例,其既向****各区香蕉零售经营者供应香蕉产品,也向批发市场内的其他供货商供应香蕉产品,通过调查追源,多次指向同一经营业户。
2. 产地来源问题。问题香蕉的产地大多集中在广西、海南两地,鉴于行业特性,多为当地经纪人代为收购香蕉,面向多家蕉农,一则同车产品无法确定批次,二则大多经纪人无《营业执照》,三则当事人一般无经纪人的身份证信息,难以通过协查确认产品产地来源。
3. 产地检测合格证明、市场快检结果有效性问题。当事人多可提供产地的农残检测合格报告和市场的快检结果,但现场抽检后仍有很大概率出现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是否存在不合格项目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出现较大误差的情况,需要通过实验数据确定。
4. 不合格项目问题。第一,2021年度大多数不合格香蕉产品不合格项目均为吡虫啉,偶见噻虫嗪等其他项目,吡虫啉项目缘何普遍性超标,需要与农业部门对接,甚至与产地农业部门对接。第二,香蕉产品在检测制样时,要求全蕉检测,而非仅可食部检测,大多数当事人对此不理解。第三,经咨询农资经销商,吡虫啉为摘果前防虫使用,作为经营者,不存在故意施用吡虫啉的行为,而香蕉产品摘果后的冷却、保鲜,也均为果农操作,经营者在经营香蕉产品的过程中,主要操作为对香蕉进行催熟,常见催熟使用的农药、化学物质有:乙烯利,也有不法经营者使用二氧化硫或甲醛,建议对上述主要用于催熟的农药和化学物质残留进行检测。
5. 抽检有效性问题。香蕉为生鲜产品,各级抽检任务一般收到不合格报告的时限为20天-一个月,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当事人同批次购入的香蕉产品大多已售罄,且难以召回,如何通过抽检达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6. 免予处罚条款适用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产地证明、快检结果的情况下,是否属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对多次出现香蕉不合格情况的供货商而言,明知当前香蕉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的巨大风险,仍然只留存产地证明,是否属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对其每次出现不合格香蕉产品均按照第一百三十六条予以免责处理,恐有巨大的履职风险。
7. 违法所得认定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作为香蕉零售经营者,可以根据供货商确认后的销售凭证确定违法所得,而作为批发商,仅能提供产地证明,而产地证明通常为18吨或30吨,根据销售价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以数万计或数十万计,如何认定批发商经营不合格香蕉产品的违法所得。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对市场进行约谈,并与司法部门、农业部门、第三方检测机构、香蕉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机构就香蕉农药残留的抽检、不合格后处置等有关情况开展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