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工作心得体会
内容摘要: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一现代化远景目标。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实现这一远景目标大有可为,这就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引导人民积极向善,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为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贡献检察力量。本文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介绍检察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引导人民积极向善,塑造良好社会风尚的必要性,第二个方面介绍检察工作中如何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引导人民积极向善,塑造良好社会风尚,第三个方面介绍检察队伍建设及检察宣传工作。本文多有不足之处,望读者不吝赐教。
关键词:法治 检察工作 队伍建设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挂牌,标志着新中国检察制度正式建立。自检察机关成立以来,为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国已进入新时代,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需求,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新需求,笔者认为检察工作必须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引导人民积极向善的,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引导人民积极向善,塑造良好社会风尚的必要性
(一)检察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引导人民积极向善,塑造良好社会风尚是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现。说到检察工作应当怎么做,很多人说检察工作应当讲政治、顾大局,但如何讲政治却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听领导、听上级的话就是讲政治,机械执行决定、命令就是顾大局,笔者认为这种狭隘的认识背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背离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利于检察机关的长远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实现,正如老百姓常说的一句话,中央的政策是好的,一到地方就变味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都谈到了人民群众的重要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等都是例子。因此,人民就是最大的政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顾大局,检察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引导人民积极向善,塑造良好社会风尚是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现,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
(二)检察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引导人民积极向善,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法治社会的实现要求人民群众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崇尚法律,像维护国家利益一样维护个人的权益,将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因此,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相信司法机关,崇尚法律,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引导人民积极向善,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检察力量。
(三)检察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引导人民积极向善的,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是检察机关长远发展的关键。从古至今,国家的繁荣发展都必须重视人民的合法权益,忽视人民的合法权益必然会走向灭亡。同样,作为一个国家机关,无论职权大小,都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因为我们履行的是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力,而不是个人权力,不要因为职权调整而产生负面情绪。因此,检察机关要想长远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执法办案中,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向善,塑造良好社会风尚。
二、检察工作中如何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引导人民积极向善,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刑事检察工作、民事检察工作、行政检察工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都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引导人民积极向善,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充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一)刑事检察工作
1.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司法工作人员在长期办案工作中,由于司法惯性,容易养成有罪推定的职业病,听不进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律师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狡辩,律师的意见是诡辩。从古至今,大多数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是因为未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律师的意见。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办案工作人员必须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必须进行调查核实,排除合理怀疑,法治的推进如果需要靠冤假错案来推进,那将是对法律监督机关最大的讽刺。
2.刑法具有歉抑性,必须慎用。一些办案单位因为目标数据、维稳等原因,将一些不需要甚至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违背了司法为民的初衷,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例如一些检察机关为了公益诉讼目标,滥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一些捕捞数量小,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还有一些检察机关滥用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将一些本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一些罪行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出于目标考核原因,又做了不起诉处理,最终的结果就是轻罪重处,重罪轻处,导致法律适用严重失衡。笔者认为,相对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目标数据显得微不足道,我们办案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群众,而不是为了目标数据,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应当通过行政处罚解决。同时,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案件,要依法适用正当防卫,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行为做斗争,不应当为了维稳压力而各打五十大板,致使英雄流血又流泪。
3、兼顾各方的合法权益,全面实现案件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一些案件承办人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漠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带上“有色眼镜”看待犯罪嫌疑人甚至其家属,致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一些案件承办人因为目标考核或其它原因,鼓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重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认为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法院判处刑罚就算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考虑因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例如部分办案人员为了做认罪认罚的目标,让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签订分期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宽大处理后,其家属拒不履行赔偿,导致被害人频繁上访。再如,因为家庭唯一劳动力被杀害后,导致被害人家庭生活出现困难,但是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又得不到有效执行,而罪犯因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又被提前释放出狱,最终导致被害人家属走上复仇之路。我们常说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笔者认为,这里的人生不仅仅指犯罪嫌疑人的人生,还应当包括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人生。办案应当充分考虑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让违法者受到惩罚,让守法者感受到正义,全面实现案件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
4.做好对刑事裁判的审查,不仅要审查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其合理性。一个正义的判决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一些案件承办人面对人民群众对裁判结果的质疑,常说法律规定就是这样,定性和量刑没有违法。笔者认为,这样的回答是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是不讲政治的表现,亵渎了公平正义。例如王某某因为涉嫌诈骗罪被羁押三年,最终因为王某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按照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这就导致王某某被释放后还需要接受社区矫正三年,而同案犯虽然被判处实刑,却可以刑满释放,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最终王某某拒不接受社区矫正,致使判处的刑罚得不到有效执行,这就是不合理的判决。再如于欢辱母案、电梯劝烟案、许霆案,人民之所以接受不了,就是因为其合理性。因此,必须要对裁判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做到罪责刑相统一,确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会导致裁判不公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非常重要,所有被判处的刑罚最终都要得到有效执行才有意义,否则体现不了司法的权威,维护不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内蒙古巴图孟和案、云南孙小果案再次将刑事执行工作推到风口浪尖处,暴露了我们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检察力度,严防监管单位违法为他人提供虚假立功材料、病例等而对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加强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检察力度,严防监管单位因为失职、渎职致使监外执行对象脱管、漏管,使监管对象被判处的刑罚得不到有效执行。
2.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申请或者其它重大案件,及时开展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核查工作,避免因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办案行为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正确对待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张氏叔侄案给了我们一个深刻的启示,在押人员反复申诉并非无理取闹,可能存在冤假错案。同时,要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的会见通信权,让在押人员充分行使辩护权,使案件的证据客观真实,得到公正处理。
3.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公正,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因此,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重视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查办,主动融入到国家反腐败工作大局中,为纯洁政法队伍、构建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三)民事检察工作
笔者认为,做好民事检察最能体现司法为民,因为民事检察包括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自古以来,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我国民事权益保护非常落后。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权益保护进入一个新阶段,也为民事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那就是监督好民法典的实施。习总书记说,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笔者认为民事检察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法治社会是不存在的,一方面要建法治社会,一方面又不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纯属自欺欺人,大多数群体事件的发生都是因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一个人只有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会重视别人的合法权益。有人会将善良与依法行使合法权益联系起来,认为善良的人不应当依法行使合法权益,依法行使合法权益的人不善良,这种认识是卑鄙和无能的表现,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成为圣人。因此,民事检察工作应当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崇尚法律,将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虽然在短期内会增加司法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能节约社会成本。只要每个人都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就会减少,人民就会向善,法治社会就能更快实现。
2.服务大局,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法治社会的表现之一就是拥有良好的营商环境,各类市场主体得到平等保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打击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虚假诉讼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3.做好民事执行检察工作。民事执行一直是司法工作的一个症结,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虽然近年来有所改善,但是总体效果不容乐观。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做好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不到位、执行不及时等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特别是要做好因侵权导致被害人生活困难等案件的执行监督工作。
(四)行政检察工作。
行政行为离我们每个人都很近,合法且合理的行政行为能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政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甚至仇视政府。行政机关毕竟不是司法机关,可能存在对法律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到位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好法律监督作用,主动帮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以便于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
(五)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弥补了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缺口,自开展以来,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生态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今后,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等字外公益诉讼,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吃、穿、住、行、用及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用一个个公益诉讼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守住青山绿水,营造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六)案件管理工作
笔者认为,案件评查工作应当紧紧围绕案件质量,评判案件是否体现司法为民,为人民做了多少事,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案件处理是否合法合理,至于案卡填录、卷宗装订等问题,应当控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而不应当作为主要评查方面,毕竟我们是为人民办案,不是为办案而办案。
三、检察队伍建设及宣传工作
(一)检察队伍建设
只有良好的检察队伍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引导人民积极向善,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对于应当建设什么样的检察队伍,总书记提出了要求,就是德才皆备的检察队伍。笔者认为,要建设德才皆备的检察队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进行系统的法学教育,提高检察队伍法学素养。目前检察队伍中存在着这样一些办案人员,办案时照本宣科,机械、粗浅、片面理解法律,所办案件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说理不够充分透彻,不能实现法律的价值,这些案件可能合法,但是不合理。因此,必须对检察队伍进行系统的法学教育,提升法学素养,深刻理解法律背后的价值,形成科学的正义观。
2.博览群书,全面提高知识水平。我们常说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但我们真的了解别人的人生?很多人自己都过得不明不白,又怎么能了解别人的人生,为他人的人生指点迷津。笔者认为,要想办理好别人的人生首先要有丰富的人生阅历,而全面提高知识水平能丰富我们的人生阅历,一些地方法院组织新入职法官集中学习半年,内容包括中外经典文学著作、哲学、心理学等,全面提高法官的知识水平,这些都是很好的尝试。多读书能开阔我们的视野,扩宽我们的人生经纬度,办理好别人的人生,就像一些古代先贤,几句话就能将穷凶极恶的江洋大盗感化,改变他人的人生。
3.下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声音。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的制胜法宝。我们只有深入群众才能更好的理解群众所需所求,更好的维护好群众的利益。笔者认为,员额检察官在入额前到农村锻炼一两年确有必要,特别是年轻检察干警,能增加我们的人生阅历,让我们能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
(二)宣传工作
检察宣传工作非常重要,能让人民群众更好的了解检察工作,传播检察文化,实现检察办案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统一。当前,各级检察机关都非常重视检察宣传工作,但总体差强人意,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例如,一些单位的宣传内容无非就是某人被逮捕,某人被移送审查起诉,某单位召开了什么会,某人获了什么奖,某个领导做了什么事,这些宣传内容无非就是为了歌功颂德,内容简单粗陋,毫无质量,没有坚持宣传工作也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思想。笔者认为,宣传工作必须立足于检察工作,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需求,一是让人民群众明白检察机关能为人民群众做什么,二是让人民群众明白自己该怎么做,用一个个检察故事为全民上一场深刻的法治课,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向善,塑造良好社会风尚。
1.让人民群众明白检察机关能做什么。总体来说,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的认识很少,不知道检察机关能做什么,与法院公安都有差距。因此,检察宣传工作应当充分向人民群众展示检察机关能为人民群众做什么,让人民群众有困难能想到检察机关。例如我们办理的一些公益诉讼案件非常有意义,真正做到司法为民,非常有宣传价值,能让人民群众更好的了解检察机关。
2.做好对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2017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对做好普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必须做好普法工作,讲好检察故事,用一个个故事对人民群众进行一场深刻的法治教育,内容不限于刑事法律,还可以宣传民法典等内容,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教育作用。人民群众只有充分了解法律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依法解决各类纠纷,做到信法,而不是信“访”,实现法治社会。
结语
大道至简,天下为公。司法办案始终要有一颗公心,摒弃私心杂念和内心浮躁,做到心静如水、无欲无求。我们在办理别人的人生时也在办理自己的人生,办案就是一种修行,在办案中不断反思和提升自己,不断提高司法为民的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需要的人民群众敬仰我们,而不是害怕我们。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本文写作的目的是希望法律人共同努力,让我们的世界变得更好。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2]孙谦:《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是检察官的基本追求》,载于《人民检察》2004年第5期;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4][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刘权译,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