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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篇一
法律上的平等概念是指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每个人的人格价值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不得因性别、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先天的或现实生活中经济、社会的具体地位与生活状况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任何人亦不得享有特权,或特别的不利的待遇。法律的平等保护本质上就是平等对待相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情况。
平等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平等地对待在有关方面平等的人,另一方面是不平等地对待在有关方面不平等的人,而且这种不平等地对待与他们之间的不平等性成为比例。平等原则既可以规定在实体法中,例如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可以规定在程序法中,例如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笔者认为,平等原则在实体法上的内涵和程序法上的内涵并不相同。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上平等的内涵分析
程序法上的平等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禁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进行歧视。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不能对适用于人的对象进行区分,所作出的判断必须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法律规范适用的范围内,应该做到一视同仁,人人平等,没有人有特权超越法律,没有人可以从法律中得到豁免。程序法上的平等又可以说是一种“机会的平等”,虽然人人之间在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是在法律上予以同等的对待,所有个人在法律上均受同等处理,不得予以不平等的待遇,人人都拥有平等机会,人人的自由均受到保障。程序法上的平等是比较偏重于形式性的,即要求“在某方面相同对待”,只具有躯壳而没有它自己的实质内容,它并不关注最终法律适用的结果和效果如何。
实体法上的平等是一种立法上的平等,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的时候,所有的公民都享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没有人能够比别人优越。实体法上的平等主要是针对国家而言的,是国家在制度安排上需要考虑的事情,是社会成员在具体的经济社会关系上的平等。实体法上的平等要求法律的内容必须平等,也就是说要求法律实施的效果是平等的。实体法上的平等在形式上没有那么严格,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的结果和效果上的平等。
二、程序法上平等的限制
“程序法上的平等是对参与诉讼过程的‘法律角色’进行的一种平等的制度安排。”程序法上的平等就是一种诉讼角色所享有的诉讼权能的平等,受到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场合与特定内容的限制。
1、特定的时间。诉讼权能的平等是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只有在纠纷转化为案件进入法院处理的阶段才会出现。至于诉讼过程之前或者之后的平等问题,程序法并不关注,而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来解决。司法是一种被动的、间接的处理社会纠纷的机制,只有社会的不平等纠纷转化为案件之后,法院才会参与处理。所以,程序法上的平等只能出现在诉讼过程之中。
2、特定的场合。诉讼权能的平等是一种在法院、法庭或者法官面前的平等,这种平等并禁止歧视的要求是对法院提出来的。作为一个公权力机构,法院必须不偏不倚的对待双方当事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的裁判。所以,程序法上平等的实现需要依靠法院来实现。
3、特定的内容。诉讼权能的平等是诉讼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平等。程序的设置就是为了让诉讼中所争论的权利或者利益通过司法的形式得以确定或者重新分配,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诉讼过程是一种相对超越现实社会条件的对争议案件的‘隔离’,它有利于法院按照法律标准而非社会标准对案件进行冷静的判断。”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上平等的区别与联系
1、程序法与实体法上平等的区别
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程序法上的平等是宪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定的一种延伸,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程序法上的平等与实体法上的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实体法上的平等是一种人格上的平等,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尊严上的无差别,这种平等是时时刻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生存的。而程序法上的平等是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权能的平等,如果离开了诉讼,这种平等毫无意义而言。其次,实体法上的平等是一种普适性的平等,不受时间、地点、人物、年龄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而程序法上的平等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一辈子都没有参与过诉讼,则这种程序法上的平等并不会与其发生什么联系。最后,实体法上的平等是为了实现社会分配的正义,人格尊严的无歧视对待,是为了创造一个和谐而公平的社会环境。而程序法上的平等是为了确保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的实现,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2、程序法与实体法上平等的联系
可以说,人类最终所追求的平等是实体法上的平等,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一种结果的平等,但是并不是说程序法上的平等作为形式上的平等就毫无意义了。程序法上的平等最终导致的结果可能并不一定就是实体法上的平等,但是程序法上的不平等最终导致的必然是实体法上的不平等。如果一部法律在文字上是平等的,但是实施上存在歧视的情况存在,他就不符合实体平等的要求。也就是说,程序法上的平等是实体法上的平等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有的情况下,实体法上的平等并不一定可以完全实现,这种时候程序法上的平等就可以达到缓解内心不平衡的效果。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平等的内涵不同的原因
对于程序法上的平等和实体法上的平等,我们可以打一个恰当比方,就像跑步比赛一样。程序法是为了把所有人都拉到同一起跑线上,至于谁先跑到终点、谁后跑到终点并不是程序法所关注的事情。而实体法所关注的就是最后运动员们有没有同时到达终点。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平等的内涵之所以不同,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实体法与程序法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而导致的。
实体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如何实现的程序的法律;实体法中的规定是公民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权利义务,具有根本性,程序法中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具有派生性;实体法是对人的规定,程序法是对特定角色的规定;实体法的规定具有永久性,而程序法的规定仅仅涉及到介入的当事人,并且仅存在于此过程之中,具有暂时性。简单的说,实体法是对“人”做出法律上的规定,而程序法是对进入程序的“特定角色”所做出的规定。
实体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人,这种人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个人。程序法所调整的对象是进入程序过程中的各种法律角色,他们是人,但是程序法并不考虑他们的实际情感,而是给他们扣上“原告”、“被告”、“检察官”等角色的帽子,他们也不会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实性情来做事,他们需要按照程序做事,扮演自己的角色。
法律论文 篇二
【摘要】对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一直以来都是德育工作的重点内容。
与普通高校的学生相比,高职院校的学生需要在职业道德上与法律上具有更高的认知,因此,高职院校需要切实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的德育工作教学水平,同时也为高职院校学生未来的就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关键词】高职院校;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
引言
学生在高职院校毕业后能否适应未来工作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设置密切相关,然而,中国目前的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此,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研究与探讨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1.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特征
1.1鲜明的时代性。
为满足中央和国家的要求,强化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
并且,作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也是极为必要的,需要严格根据教育部要求,实行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把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大学生的道德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有效地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道德修养。
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具有很强的时代特色,与目前学生思想发展的特征相一致。
1.2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对人们的行为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法律可以很好地调节人们的行为。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高职院校学生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具有明显的科学性特征。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课程发展的层次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讲解由浅入深首先由一般的道德准则引入,进而延伸到学生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法律方面从基本法律知识,进而联系到职业地位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法律。教学过程的发展是渐进的,它与高职院校学生的思想特点一致。
二是课程的发展把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按照高职院校的要求,将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既能使高职学生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又能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提升高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的措施
2.1健全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教学制度。
学校需要能够结合相关制度,制定良好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对学生形成良好的制约。
在教学评价这一方面,学校通常可以采取计分制,有计划地在教学的课程与成果方面进行评分,这也是一种检查手段。
通过有效的评价体系,能够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实现教学反馈的良好效果。
与此同时,学校也应该合理对待这些问题,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学生能够通过一些渠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有利于学校和教师做出更好的调整,这不但对学校有积极作用,而且对学生的教学也极为有利。
并且,学校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制度,通过对教师的培训,提升教师的知识水平高度,让教师能够一方面教学,一方面学习,及时更新教师的知识系统,这不仅对教学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也可以提升学生自身观察和解决事情的能力。
2.2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增强学习动力。
课堂上,引导学生们进行诗歌朗诵、绘画体操、课内游戏、语言描绘、角色扮演以及音乐欣赏等活动,营造各种情境,这就是情境教学法。
通过各种生动形象的情景创设,学生再也不觉得课堂枯燥,学习兴趣提高了,情感体验也进一步加深了,从而对教材内容也有更全面的掌握,教学目标最终也在潜移默化中得以实现。
同时,教师在一些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课上也可以设定情景,立足于教学内容,学生通过模拟表演或者模仿展示的方式,自觉消化知识。
与直接灌输的填鸭式教学相比,在情境中让学生明白这么做的目的,学会如何正确选择,并及时改正调整自身学习方法,从而更好地学习探究理论知识,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2.3引入案例,深入分析,培养学习能力。
案例教学法关键就在于案例,这种教学法从学生们的讨论中汇集各种各样的思路深入分析,运用教材上的理论知识去分析案例,需要提高学生参与讨论的热情,才能引导他们从案例中获得启发。
我们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的相关教学中时常会使用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常都具有真实和贴近生活的特点,学生很容易就会产生情感共鸣。
就比如“礼多人不怪”、“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青少年误入歧”等俗语都有一一对应的真实案例。
当我们在课堂上剖析本校发生的打架事件,学生感同身受,就会了解不良行为有什么错误,加深理解进而讨论预防杜绝的措施方法,最后从心里主动遵守道德法律。
青少年如何加强自身防范是当今社会另一个热门的问题,女大学生失踪案时有发生,教师通过汇总这些真实案件,可以让学生切身体会案例。
当发生不法侵害时,使学生学会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避免身心伤害。
所以,除了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实践上,案例教学也增强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4自主探究,合作学习,转变教学模式。
探究式教学的主要步骤是学生要学会主动探索,从中获得方法,认识问题并解决问题,寻找事件的起因和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潜在的规律,在自己的脑海形成具体化的概念,这个学习过程必须是主动的,不能是强迫的,要确保学生的主体地位。
所以,问题的形成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教学中起着指引学生合作探索的作用。
青少年犯罪原因以及预防措施;个人品德在人生发展阶段有什么重要意义;如何保护环境;和平和发展两大主题的时代内涵是什么。
这些具有针对性、现实性以及广泛性的问题,是需要大家更进一步的思考探究的。
表现探究结果时,可以通过感想论文或实践活动等形式,有利于学生们们正确的道德与法律观念的形成。
结语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教学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学体制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因此职业院校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建设,为我国职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改革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许郁兰。有效提升《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实效性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08).
法律论文 篇三
【摘要】对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一直以来都是德育工作的重点内容。
与普通高校的学生相比,高职院校的学生需要在职业道德上与法律上具有更高的认知,因此,高职院校需要切实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的德育工作教学水平,同时也为高职院校学生未来的就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关键词】高职院校;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
引言
学生在高职院校毕业后能否适应未来工作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设置密切相关,然而,中国目前的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此,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研究与探讨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1.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特征
1.1鲜明的时代性。
为满足中央和国家的要求,强化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
并且,作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也是极为必要的,需要严格根据教育部要求,实行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把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大学生的道德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有效地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道德修养。
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具有很强的时代特色,与目前学生思想发展的特征相一致。
1.2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对人们的行为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法律可以很好地调节人们的行为。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高职院校学生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具有明显的科学性特征。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课程发展的层次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讲解由浅入深首先由一般的道德准则引入,进而延伸到学生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法律方面从基本法律知识,进而联系到职业地位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法律。教学过程的发展是渐进的,它与高职院校学生的思想特点一致。
二是课程的发展把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按照高职院校的要求,将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既能使高职学生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又能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提升高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的措施
2.1健全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教学制度。
学校需要能够结合相关制度,制定良好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对学生形成良好的制约。
在教学评价这一方面,学校通常可以采取计分制,有计划地在教学的课程与成果方面进行评分,这也是一种检查手段。
通过有效的评价体系,能够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实现教学反馈的良好效果。
与此同时,学校也应该合理对待这些问题,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学生能够通过一些渠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有利于学校和教师做出更好的调整,这不但对学校有积极作用,而且对学生的教学也极为有利。
并且,学校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制度,通过对教师的培训,提升教师的知识水平高度,让教师能够一方面教学,一方面学习,及时更新教师的知识系统,这不仅对教学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也可以提升学生自身观察和解决事情的能力。
2.2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增强学习动力。
课堂上,引导学生们进行诗歌朗诵、绘画体操、课内游戏、语言描绘、角色扮演以及音乐欣赏等活动,营造各种情境,这就是情境教学法。
通过各种生动形象的情景创设,学生再也不觉得课堂枯燥,学习兴趣提高了,情感体验也进一步加深了,从而对教材内容也有更全面的掌握,教学目标最终也在潜移默化中得以实现。
同时,教师在一些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课上也可以设定情景,立足于教学内容,学生通过模拟表演或者模仿展示的方式,自觉消化知识。
与直接灌输的填鸭式教学相比,在情境中让学生明白这么做的目的,学会如何正确选择,并及时改正调整自身学习方法,从而更好地学习探究理论知识,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2.3引入案例,深入分析,培养学习能力。
案例教学法关键就在于案例,这种教学法从学生们的讨论中汇集各种各样的思路深入分析,运用教材上的理论知识去分析案例,需要提高学生参与讨论的热情,才能引导他们从案例中获得启发。
我们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的相关教学中时常会使用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常都具有真实和贴近生活的特点,学生很容易就会产生情感共鸣。
就比如“礼多人不怪”、“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青少年误入歧”等俗语都有一一对应的真实案例。
当我们在课堂上剖析本校发生的打架事件,学生感同身受,就会了解不良行为有什么错误,加深理解进而讨论预防杜绝的措施方法,最后从心里主动遵守道德法律。
青少年如何加强自身防范是当今社会另一个热门的问题,女大学生失踪案时有发生,教师通过汇总这些真实案件,可以让学生切身体会案例。
当发生不法侵害时,使学生学会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避免身心伤害。
所以,除了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实践上,案例教学也增强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4自主探究,合作学习,转变教学模式。
探究式教学的主要步骤是学生要学会主动探索,从中获得方法,认识问题并解决问题,寻找事件的起因和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潜在的规律,在自己的脑海形成具体化的概念,这个学习过程必须是主动的,不能是强迫的,要确保学生的主体地位。
所以,问题的形成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教学中起着指引学生合作探索的作用。
青少年犯罪原因以及预防措施;个人品德在人生发展阶段有什么重要意义;如何保护环境;和平和发展两大主题的时代内涵是什么。
这些具有针对性、现实性以及广泛性的问题,是需要大家更进一步的思考探究的。
表现探究结果时,可以通过感想论文或实践活动等形式,有利于学生们们正确的道德与法律观念的形成。
结语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教学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学体制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因此职业院校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建设,为我国职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改革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许郁兰。有效提升《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实效性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2016(08)。
法律论文 篇四
摘要:诊所法律教育因其实践性与公安院校的教学理念十分契合,分析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困境,并试图寻找突破困境的路径,对教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诊所法律教育;困境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与特点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美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从学徒训练法到案例教学法再到诊所法律教育法的发展阶段。
最初,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律师就必须跟着一位执业律师学习必要的执业技能。
1870年至1895年,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并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学,案例研究成为学生的主要课程。
19世纪20~30年代,弗兰克(JeromeNewFrank)提出“法律诊所”这一概念,并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改革。
xx年,耶鲁法学院获得由福特基金会授权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ouncilon Legal Education for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CLEPR)的资金资助成立法律诊所,随后,美国大学法学院多采用这种新的法律教学模式。
xx年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我国首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课程。
目前我国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国内知名大学的法学院与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短短半个世纪,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在全球各大洲主要国家广泛开展,一方面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另一方也依赖其自身的天然优势。
1.诊所法律教育更能体现实践需求。
上世纪60年代,西方各类人权运动兴起,诊所法律教育为社会提供了急需的法律人才,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现实案例。
学生不再是围绕已经生效的案例讨论法律条文、规则和理论,而是面对未决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事实到法律、从生活到理论进行全面考虑。
2.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更强的技术性。
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法律实践的学习培养律师的执业技能。
从表面上看,诊所法律教育似乎与案例教学法、学徒制训练无异,但三者具有本质区别。
案例教学法虽然以案例为载体,但其实质还是理论教学;学徒制重技能训练,但又缺乏理论根基。
诊所法律教育将二者有效结合,在诊所课程中融合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教师的“导”与学生的“学”相互配合,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处理中。
3.诊所法律教育更为开放。
诊所法律教育打破传统封闭课堂的教学模式,学生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改变传统由教师单方灌输知识的方式,转为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模式。
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需要利用法学理论知识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手段,还需要学习相互协作培养团队精神,更好地与当事人、对方律师、法官、证人等案件相关人员沟通。
在这个全开放的环境中,学生能快速积累社会经验,提高执业技能。
二、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困境
xx年12月26日,在全国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部长强调,要紧密结合公安院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现实关切,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推进具有公安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着力形成课上与课下、校内与校外,理论与实践、公安院校与实战单位相结合的课程教学体系。
可见,突出实战,加强实践是公安教育特色,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术性和开放性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安院校面向实战、服务实战、融入实战的需求。
但是,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如下困境:
(一)机构设置困难
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多数通过在各法学院系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的方式实现。
公安院校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院系设置、管理体制与培养模式都服务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的需要。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受到重视,但其非公安专业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要想在公安院校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短期内还无法实现。
(二)教师资源缺乏
公安院校的教师具有警察与教师的双重身份,这种特殊身份使得公安院校的教师责任更重,纪律更严。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多数教师都具有律师职业资格,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很难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相比普通高校,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从事律师执业的寥寥无几。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又离不开这类教师的积极参与,学院仅仅依赖聘请专职律师承担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不现实,也会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三)课程设计难以保障
“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最能体现公安教育特色。
实践中,为了更好贯彻“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公安院校的课程安排非常紧凑,相比普通高校,模拟实战“练”和一线岗位的“战”占有较高比例。
在此前提下,如何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合理安排融入到“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中?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性问题。
三、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路径突破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确实存在一定困境,但因此放弃该教学方法,岂不因噎废食,因小失大。
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摒弃传统教育偏重理论知识学习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融于一体,无论是从理念还是从方法的角度,诊所法律教育与公安院校“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不仅能全面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能促进“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在非公安专业有效开展。
因此,思考突破困境的路径才是正确的选择。
(一)利用公安院校现有的实习与公众服务平台开展诊所法律教育
现有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设置存在四种类型:一是在原有公益性机构如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设置诊所;二是挂靠有关研究中心设置诊所;三是与有关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合作设置诊所;四是直接设置法律诊所。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直接设置法律诊所存在困难,但可以借鉴其他模式,结合公安院校自身特色,利用现有的实习和公众服务平台来开展诊所法律教育。
以湖北警官学院为例,该校长期与地方市、县保持良好的实习合作关系。
在教师带领下每位学生都要参与为期半年的实习,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可以充分利用实习机会将诊所法律课程融入到一线岗位的“战”中。
湖北警官学院还设有司法鉴定中心对外开展鉴定工作,法学专业可以与该中心建立合作机制,对来申请鉴定的相关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实习与公众服务平台冲破机构设置的困境,打开获取案件的渠道。
(二)多渠道选任诊所教师
公安院校教师因双重身份限制了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但《司法部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可以担任兼职老师的通知》明确表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中符合律师条件的,经考核批准后,可以在当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
实践中,虽然很少有公安院校教师能成功兼职律师,但根据相关文件,学院应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争取兼职律师执业资格。
除此之外,公安院校应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组织的联系,聘请法官、律师兼职诊所法律教师,与其他院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展开互助合作,扩展渠道,解决教师资源缺乏的实际问题。
(三)根据公安特色合理设计课程
专业院校与普通院校在课程设计上应有所区别,特别是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必须围绕专业需求,体现专业特色,除了掌握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学技能外,还必须重点把握公安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及公安法律运用技能。
在课程设计上,可以结合学院开展的实习训练,根据一线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将具有公安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融入到实习中。
具体课程需要教师深入一线广泛调研,结合课堂教学经验,科学合理设计以保证在实习过程中既能满足学生学习的需求又能解决公安一线工作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ESMilstein.Clinical Legal Educationinthe UnitedStates:In-HouseClinics,Externships and Simulations[J].JournalofLegalEduca-tion,,51(3):375-381.
[2]柯岚。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其法理学意义[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3)。
交通管理法律论文 篇五
交通管理法律论文
摘 要:根据XX地区城区交通现状,分析**县城区交通现状原因。针对**县城区交通现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XX地区城关,交通现状,原因,对策
XX地区位于浙江省东南角,属典型的丘陵地貌。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交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迅速膨胀的机动车拥有量与落后的交通基础设施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交通和城市管理的疲软放任与交通秩序的混乱互为因果,城区街道交通容量已显饱和状态,交通堵塞点随处可见,“拥堵”、“混乱”成了**城区交通的代名词,这不仅使百姓出行深受困扰,而且严重影响到旅游城市的形象。如何针对实际破解这些难题,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现结合调研情况,作一探讨。
一、当前**县城区交通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道路通行状况差,交通秩序混乱
行人、自行车、黄包车、电瓶车、摩托车、残疾车和汽车等都混合行驶在同一道路上,交通参与者不能做到各行其道,有的无视路规,争先恐后,抢占道路,致使交通状况混乱不堪,尽管穿城中路北段、酒坊巷设置了单行道,拥堵状况有所缓减,但整体道路通行能力还是不尽如人意,尤其是高峰时段,学校、超市、菜场等特殊路段经常寸步难行。
(二)停车矛盾加剧,停车秩序混乱
停车难,乱停车,这一现象在城区表现得十分突出。目前,我县机动车拥有量为35720辆,且以每年3000多辆的速度增长,而街道的停车泊位只有1000个,远远不能满足停车需求。车辆在得不到停车场地的情况下,只能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停放,通行道路拥挤程度增加,交通秩序管理压力增大。由于管理上的失控,市民的摩托车、自行车停放无序。公交车招手即停,站点设置失去意义;营运残疾车、电瓶车、黄包车、“摩的”三五成群,在街头、路口任意扎堆停靠。各类车辆的无序停放,使本不宽敞的道路更显拥挤,秩序更加混乱。
(三)“六类车”恶性竞争,客运市场混乱
目前城区客运市场除了合法的公交车、出租车、黄包车外,还存在大量的非法残疾车、电瓶车和“摩的”。尤其是残疾车、电瓶车非法营运呈高发猛进态势。据县残联于去年7月份进行的不完全统计,城区营运的残疾车现有750多辆,其中上牌的只有125辆,电瓶车约有600多辆。这两类非法营运车辆大量充斥街头,驾驶者或手脚残疾,或年老体弱,交通安全知识缺乏,闯红灯、抢车道、乱转弯现象较为普遍。“摩的”非法营运则常以逆行违章、冲关等手段逃避处罚,这些非法营运不仅严重扰乱了城区交通秩序,而且严重扰乱了城区客运市场秩序,对公交车、出租车和黄包车的经营造成了极大冲击。在此恶性竞争下,公交车经营惨淡,难以为继,无法发挥其快速有效地分流人员,减轻城市道路压力的有效功能;出租车的发展多年来处于停滞状态,无法在城区营运市场分得一杯羹,只好转向中长途客运;黄包车为求得生存,私下非法安装电瓶,与残疾车、电瓶车比拼,给营运安全带来极大隐患。由于道路不畅、营运混乱,我县当前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据了解,上半年我县共发生交通事故3280起,其中80%发生在城区,事故中有80%与电瓶车、摩托车、黄包车、残疾车等有关,而且由于非法营运车辆没有保险,给事故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城区交通秩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基础设施严重滞后,造成道路交通不畅
1、路网结构不合理。城区人口密度大,道路狭窄,路网框架没有拉开,人流、车流相对集中于老城区。按要求每500米城市道路,必须要有纵横交错的路网。由于旧城的历史现状、旧城改造的局限性和规划执行上的原因,目前我们根本达不到这个要求,有限的道路载荷与日益增长的车辆形成十分尖锐的矛盾,路网功能层次混乱,次干道和支路欠缺,疏导交通能力不足,而且城区路、街功能不分,混合使用,如穿城中路等道路沿线商业网点密集,购物人流、车流、物流相互交织,占用城区道路,造成交通不畅。
2、公共停车场地缺乏。机动车拥有量和车辆使用频率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而急剧上升,拉动了对停车场地的需求。目前城区街道划线的停车泊位非常有限,停车场建设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公用设施建设缺乏地块。目前仅在人大政协楼前(地下)、中医院前、建设局原址、**街与环城南路交叉处设置了四个小型公共停车场,杯水车薪,且由于远离商业中心,车位实际利用率不高。外围货运车辆没有固定停车场地,只能沿路停放,大量场外停车和占道停车,造成静态交通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3、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不同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于道路建设,未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科技投入少,没有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由于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与道路安全、畅通的要求不够同步,影响了交通秩序管理,给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4、市场建设没有跟上。由于对蔬菜、水果市场缺乏合理的规划布局,城区有“市”无“场”问题相当严重。一些菜农、果农因无固定市场可以摆放,不得不以马路为市场,目前,城区共有马路市场10多个,流动摊位1000多只,主要分布在主街道或主次街道的交汇处,占据路面,成为一个个交通堵塞点。
(二)管理部门职责不清,对交通秩序管理不力
1、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由于体制的原因,城区道路规划、建设、管理不统一,部分街道路权不清。道路建设虽有规划,由于建设业主不同,出现建设标准不一、道路功能不一的情况,加上城区范围扩大后,原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界限已经很难分清,导致管理上的互相推诿。此外,交警、城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各自为政,影响管理效果。
2、对“六类车”管理乏力。我县对城区客运“六类车”的管理缺乏思考,手段疲软,该控的没有控,该扶的没有扶,导致城区客运市场畸形发展,这是城区交通秩序混乱和城市形象不佳的主要原因,由于职责不明、管理放松和政策理解上的偏差,残疾车营运问题越来越严重,不仅下肢残疾人参与营运,而且大量的其他残疾人、健全人加入了营运队伍与此同时,电瓶车在街头上营运的增长势头迅猛,这些电瓶车中95%以上没有生产合格证,没有进行车辆检测,车速远大于20公里/小时,原先的客运主体公交车在此双重挤压下,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出现管理混乱、班次间隔时间长、乱停靠等一系列问题,经营状况入不敷出,逐渐有退出市场之势,这与国家提倡的“公交优先”政策背道而驰。无序竞争使出租车与非法残疾车、电瓶车、“摩的”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并引发了“b运”**。
3、无奈允许占道经营。城区几条主要街道、中心地段,几乎都存在占道经营现象,导致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城管部门的默许,深层原因是城管部门的经费来源不足。由于城管人员身份性质特殊,且队伍庞大,经费主要靠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解决。经营户认为,摊位是经过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合理合法,可以堂而皇之地占道设摊。而一些没有缴纳摊位费的流动摊点在效仿、侥幸心理驱使下,与管理者打起了游击。久而久之,占道经营量大面广,原本紧张的公共道路资源被占用。人行道无法行人,不得不占用主车道行走;非机动车、摩托车无法在人行道上停车,不得不占用车道停车,混乱带来的恶性循环,使道路通行能力不断下降。此外,对大型超市、餐饮店、汽摩修理店等人流密集、占用公共空间大的行业没有事先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没有设置前置条件,默许其占用人行道经营也是发生交通拥堵的原因之一。
(三)交通参与者法制观念不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
受区位条件、思想观念、文化知识、行为习惯的影响,以及交通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滞后,广大群众的交通观念、交通知识跟不上交通发展的要求,现代交通意识淡薄。行人不走人行道,横穿街道不走斑马线;非机动车不遵守右侧通行规定,在道路中间与机动车争道;机动车新驾驶员剧增,技术和素质不高,任意在道路中间停车聊**。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交通行为的随意性和相互干扰,增加了交通事故隐患,增加了车辆在途时间,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助长了混乱现象的发生。
三、对我县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建议
(一)区别对待“六类车”营运,逐步进行规范管理
1、落实“公交优先”政策。要采用大运量的公共交通来解决主要的通勤交通和日常生活交通问题,使其承担大部分的城区交通运量,从而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确立公共客运的主导地位,在路权、政策等方面对公交客运进行扶持,在此基础上完善公交线路,规范站点停靠,缩短班次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同时积极探索公交经营模式。
2、规范残疾车、黄包车、出租车营运。建议对残疾车营运采取“人本”与“法治”相结合,“核定对象、控制总量、限制线路”的办法进行管理。先进行摸底登记,对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年龄状况、就业状况、经济来源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为营运对象,进行驾驶技术和交通法规等上岗前培训,核发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做到人、车统一,并统一车容和标志;对非残疾人和未办理运营手续的残疾人利用残疾车从事运营活动坚决予以打击,直至杜绝。规范黄包车营运的主要措施有:限制线路,拆除电机。对出租车进行规范管理的措施有:在城区主街道科学规划出租车的候客位置,规范计价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3、取缔电瓶车、“摩的'”营运。可采用“蚕食”政策,小规模、多批次,逐步加大对这两类车的打击处罚力度,迫使其自动退出营运市场。
(二)实行街道分类管理,建立有序停车管理机制
针对我县实际,建议对城区街道实行分类管理,即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街道的地段、大小、繁华程度以及历史沿革进行分类。一类街道(主街道)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摆摊设点,严禁占道经营,采取严管重罚,目标建成示范街;二类街道实行规范管理,适度放宽,可采取限时经营、收费的办法进行管理;三类街道(巷)允许摆设,并尽可能实行商品分类、分地段交易。城管部门要组成强有力的管理队伍,实行街长制,对街道实行定人、定时、定路段管理,以岗带线进行巡查,并挂牌安民告示,使城区街道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道路交通建设投入
1、加快停车场建设。要尽量利用城区的空闲地搭建临时停车位或建设多层多功能停车场(楼)。西门片区等新建、改建的商业街区、居民区,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新建工程时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同时,要切实改变停车场地建设就是政府出资公共事业建设的观念,寻求市场支撑点,走产业化发展之路。
2、完善交通配套设施建设。要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路面监控,加强执法力度,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科学建设和组织路标路牌、交通信号灯等交通配套设施,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要设立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的专项经费,将其纳入公安交警部门,消除现行建设与管理相脱离所带来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和不必要的浪费现象。
3、统一规划建设果蔬市场。政府应根据城区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以人口分布密度或服务半径为依据,本着适度超前、统筹规划的原则,在城区东、南、西、北片区的合适地段,统一规划、分步建设一批规模适度、简易便民的果蔬市场,实现马路市场的疏、堵结合。
(四)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市民交通意识
公安交警部门要合理调整警力部署,抽调警力下沉一线,提高见警率;加强交通拥堵点段、秩序混乱点段的道路巡查与执勤,指挥疏导交通;要提高管事率,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确的交通行为,对各类影响城区交通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使道路交通管理逐步走上规范,从而确保道路的有序和畅通。
政府应将交通法规的教育列入普法规划,做到交通知识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交警部门要把执勤、执法和交通安全教育结合起来;教育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的内容,依法完善交通安全的教育计划;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交通法规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和城市意识,使保证道路安全畅通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医学法律论文 篇六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与法官的职业定位处于模糊状态,严重影响了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笔者试从法院与法官现行体制的缺陷和如何正确定位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讨论。
关键词:法院与法官 机制缺陷 定位对策
长期以来,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的职业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在一些人眼中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眼中法院等同于政府里面的一个部门,法官被看成是一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这种忽视法官职业特点的大众认识,与我国现行的国情是密不可分的。人们对法院与法官长时间内的这种错误认识及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种种缺陷,势必直接影响了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基于此,如何尽快摆正法院与法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位置这一课题逐渐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笔者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十几年,耳闻目睹了法院内外的种种现象,对法院现行体制颇有体会。下面笔者就法院与法官如何定位浅谈一下看法,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先谈一谈我国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缺陷
(一)法院在部分人心目中是一个标准的行政机关
目前,我国司法审判机关的管理体制一直沿用着近五十年一贯制的中央领导与地方领导相结合,以地方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应当说这种管理体制在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为调解民事、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无可厚非的作用。但是,从司法实践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生深刻变改的情况下,司法审判机关体制存在的缺陷不断凸现出来。1、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权要靠地方领导和政府去审定。有时,为了提几个科级、处级干部,增设一个庭室,法院院长要去围着市政府、县政府某些部门转上好几圈,才能办牢。2、法院的财物管理权依赖于当地政府。法院进人要通过当地政府部门批准,才能给编制,只有给了编制,得以进来的的人员才能得到财政拨款,吃上皇粮。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法院普遍怀着不听话事难办的心态纷纷去屈从当地政府。地方政府动辄给法院或某个法官下个通知,去某地点参加一次重要经济会议。乡镇人民法庭的境况更是让人不堪设想。笔者曾经在一处乡镇法庭工作八年。这处法庭自己无办公室,借用了乡政府的两间房子。庭长借住了乡政府的一套家属院。乡政府常年抽调法庭两名干警做包村工作。每天上班法庭全体干警要参加乡政府的点名,点完名后,还要去忙着到村里干催提留、抓工程等中心工作。甚至有一次,乡党委一名副书记正值法庭开庭之际,声称乡政府的一会议较重要,令法庭干警立即停止开庭,参加会议。从这些现象看,法院完全被某些个别人当成了当地政府机关的一个普通的部门。法庭的正常审判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在这里,法院、法官的尊严究竟如何谈起?
(二)在职法官所掌握法律知识过于专门化,不是法律全能人才,综合素质有待增强
在我国,有许多法院的法官专门连续从事刑事或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对某一部门审判的知识确实掌握得游刃有余。但对其他各部门的审判知识却知道得寥寥无几。我国自1978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几乎每年都有大批的法律院校的学士生、硕士生被分配到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工作,司法审判机关近几年也千方百计地创造学习条件,鼓励和帮助在职审判干部提高业务理论水平。经过努力,我国法院绝大多数法官均已经达到了大学专科毕业以上的专业水平。但具体分析一下,就法院现有状况来说,法官队伍中仍以业余法律院校的毕业生为主,第一学历为大学专科的人员还为数太少。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我国正规高等教育毕业生,特别是硕士生、博士生难以进入省高院以下机关,已经进入司法审判机关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这种高等教育与实际需要相脱离的状况如不能得到改善,从很大一方面将会阻碍我国司法审判干警整体综合水平的提高。从另一方面讲,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每个法院均设有许多庭室,诸如刑庭、民庭、行政庭等,庭室间的业务性质不同,彼此间相互独立。每名法官均被分到各庭室,从事一项专门的审判业务。时间长了,法官们对其所从事的审判业务是再熟练不过了,但对其他审判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解释、批复等知识了解甚少,甚至于遇上这方面的案件也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去漠然处之。长此以往,法院的刑事法官也只能去定罪判刑,而无能力去审理民告官的案件,而民事法官也只会审理民事案件,而对刑事、行政案件却知之甚少。
(三)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没有真正找到它应扮演的角色
审判委员会应是人民法院审判前线的一道亮丽的风景,应是法院审判活动中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形同虚设,常年也开不了几次会议。前几年,由于法院存在多种进人渠道,又加上任免程序、标准把关不严的原因,个别审委会委员了解法律知识甚少,虽然冠其以审委会委员的名号,但却从未主审过几起案件。让这样的法官在审委会会议上单纯凭在短暂的时间内听汇报来决断案件,其效果究竟如何可想而知。更何况,许多审委会委员并未亲自去旁听案件,对案情了解不细,而他们往往关心更多的是去如何处理该案涉及到社会上的种种关系,并未真正从法学理念角度去考虑案件如何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不论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与审委会的意见分歧多大,合议庭应遵照执行审委会的意见。但实践出真知,实践者最有发言权。设想一下,抛弃亲自参加审理案件的审判员的意见,而采纳对案情只知皮毛的审委会的意见,这是不符合情理的。笔者认为,设立审委会制度,只是为法官建设了一个推卸责任的避风港,在司法实践中其诸多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四)政策研究室并未真正找准自己的位置
法院内设的政策研究室,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律政策的部门。它的真正职责应是组织法官对疑难案件进行研讨,对典型案件进行总结,将从各类案件中获取的审判经验在系统内部进行推广,对法官的各项审判活动进行指导。而大家都知道,现在的政策研究室,尤其在省高院以下,其整天忙活的工作是写文章、搞信息宣传、搞一些事务性工作,真正做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却寥寥无几。政策研究室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员应是从一般法官中筛选出来的精英法律人才。在现实中,许多政策研究室人员文章写作水平较高,但对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试想一下,这样的人不会总结出多么高水平的审判经验来,更不会有效地去指导其他审判人员的审判工作。
(五)法官在办案中受外界干预情况严重
曾几何时,社会上流传着一句“官司进了门,两边都托人。”的顺口溜。的确,从这句顺口溜中也可从一个侧面窥视到案件当事人的普遍心态。许多当事人总是认为,案子来到法院,不想办法托个朋友或同学之类的关系向办案法官打声招呼通通气,甚至送点礼物、喝顿酒,心里就总是不踏实,总认为法官不会尽力去办案。或者有的当事人别有用心,想通过找关系,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受社会大气候的不良影响,许多当事人在案件还未来法院立案之前,就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官打了招呼,目的是等到案件到了法院后,让法官网开
一面,多多照顾。等到案件到了法院,向法官说情者更是纷至沓来,不计其数,搞得法官们头昏脑胀,不知如何处置是好。有人曾经非常幽默地说,法官整天是在处理人情关系,而并不单纯是处理案件。笔者曾经私下统计过审结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不通过关系打招呼的寥寥无几。在说情者中,不乏当地人大、政协、党委、政府的官员,甚至还有法院内部的法官。法官干预法官办案,法官为当事人说情,不能不说是我国法院现行体制的悲哀。在这样的氛围中审理案件,公正与效率又如何谈起呢?
(六)法官的待遇偏低,与法院、法官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存有反差
有人说,法院如针线簸箩,是处理各类矛盾的最后一道工序。这话说得有一定的道理。法律赋予了法官享有神圣的审判权,他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起着最后的决断作用。所以,法院、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是不可低估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的地位与待遇存有反差,许多法官工资标准太低,就连一般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薪金都不如。在我国东部地区法官的日子相对而言还比较好过,而西部地区的法官,由于受当地经济发展的状况所限,一年只发几个月工资的现象频频出现。西部地区有的法院的法官出外办案的交通工具是马或骆驼。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下去工作,效率是谈不上的。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工作、学习,法官很容易遭受外界腐朽思想的侵蚀,很容易被糖衣炮弹击倒。因为,法官也是人,也是有血有肉需要金钱来维持工作、生活的群体。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他们也是寸步难行。
(七)法官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分工不明
法院内部除去法官之外,还有书记员、司法警察、公勤人员等。法官真正的天职就是听案、判案。书记员的任务就是庭审记录、卷宗的装订与归档等。司法警察的任务就是送达司法文书、值庭等。而在实践中,许多法院的法官往往对一起案件的工作全部包揽。从案件的立案审查到起诉书的送达,现场勘查,无论是法庭审理的记录,还是卷宗的装订、案件的最后执行。这样一来,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居中裁判者”的形象慢慢被淡化。另外,法官的这种办案方式,往往使他们与当事人交往的机会增多,影响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因素增多。
(八)法官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不大
在审判实践中,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一切案件均公开宣判。法官在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前,张贴开庭公告。但除去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来旁听外,社会上的其他公众知晓案情的很少,来旁听案件审理的更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很多。法院张贴的公告只让少部分人知晓了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等情况,而居住在偏远农村的群众不可能看到法院的开庭公告,更不可能来旁听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有时,即使有几个对案件审理颇感兴趣的人来旁听开庭,有些法院的干警会以开庭场所紧张,案件与要求旁听的人员无关为由,拒绝他们旁听案件审理。真正在与大众联系较多的新闻媒体上得以报道的开庭实况均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或某些领导过问的案件,并且数量少得可怜,而一般案件的审理过程,没有步入新闻媒体的福份。在这样的环境下,一般群众对法院审理的案件知之甚少,就成为正常现象。
笔者在以上分析了我国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几点缺陷。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社会上对法院现行滞后体制进行改革,找准法院与法官的真正位置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二、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下法院与法官正确定位的对策
(一)下大气力,改革法院的人事和财政体制
将省高院的主要负责人由地方党委或人事部门推荐改由最高人民法院院党组推荐,实行省级一下法院的主要负责人由省法院党组推荐的办法。实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垂直领导与业务指导相结合,逐渐淡化地方政府对法院司法权的影响。下级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应主要从上级法院的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中选拔任用,下级法院中的优秀法官任职一定期限后,如上级法院法官职位空缺,可选拔到上级法院任职,逐渐完善实施全国法院系统的人才上下流动工程。法官实行等级制度,取消原来效仿一般行政机关实行科、处级的制度。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由国务院集中向最高院进行拨款,再由最高院根据实情向地方法院拨款,以供应法院的各项支出,保障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以从财政角度减少或彻底避免地方政府对法院的牵制。充分发挥中央政权对地方司法审判权支配作用和主导作用,以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权的有机统一。
(二)紧缩进门渠道,提高引进人才的学历档次,取消相关业务庭室的设置
加大人事改革力度,将引进高素质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办。充分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动起来,与各大政法高校建立固定的联络点,选拔校内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充实法院前线。另外,从社会上将已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择优录取到法院,给他们一个充分展现自己才能的机会。注重现有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由于多方面原因,现有法官的法律理论水平参差不齐。在日常工作中,多进行培训并不定期进行考核,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经考核多次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严重者,可通过合法途径将其开出法官队伍,另行任用到其他岗位。建议取消相关的庭室设置,如刑庭、民庭、行政庭等,将有审判资格的法官集中起来在法院内部设置一个审判大队。法官的审判业务不分刑、民、行政,而是实行抽签分案制。案件立案以后,由法官进行抽签,以确定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的人选。对该人选要求保密,直至案件开庭前一个小时才由工勤人员正式通知有关法官开庭的时间、地点。
(三)建议取消审委会和政策研究室,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工作指导室
从优秀的资深法官中选拔一定员额的人员充实到法官工作指导室。法官工作指导室的职责是总结法官在审判工作的先进经验,在法官中予以交流。组织法官针对疑难典型案件进行讨论。法官工作指导室没有了审委会对合议庭送交讨论的案件的决断权。法官工作指导室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法官来说只是起指导作用,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另外,法官工作指导室对于在办案中主观上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酿成错案的法官,有权按照错案追究制度严格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努力改善人民法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其安心于审判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法官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只有物质条件得到改善,不用为生活问题一筹莫展,法官才能抽出更多的精力去搞好审判工作,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建议在法院内部建立法官腐败惩治委员会。法官腐败惩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严惩腐败法官。只要发现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有违法乱纪行为,就对其毫不客气,坚决将其开出法官队伍,情节严重者将其送交司法机关严惩。做到从根源上杜绝法官腐败现象的发生。从机制中让法官们感到自身生活条件的优越,自身职业来之不易,弃之可惜,又感到腐败行为的严重性,即使出现审判中较轻微的不公行为,也将会身败名裂,在社会公众之间失去信用力。
(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实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在法院内部对各类人员进行严格分工
通过考试、测评、演讲等多种方式对法院内部已取得法官资格的人员中进行筛选,选拔优秀人员充任专职法官,专门从事审判工作。采取多种手段,选拔法官助理若干名,专门从事法官所做的核心工作以外的事情,如案件受理、庭前调解、裁判文书的撰写、案件的相关调查工作等。建议建立书记官工作委员会、司法警察工作委员会。书记官、司法警察实行单独序列,统一管理。法官和书记官制度就像医院里的医生和护士的设置模式一样,相互之间并无等级差别,亦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彼此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
(六)将法官审理案件的透明度放到最大,让公众有充分的机会去评案说法
各地法院与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建立固定的联系。争取将法官审理的每一件案件的庭审过程均录下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报道,使整个诉讼活动的情况家喻户晓。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法官的暗箱操作,防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做“桌下文章”。只有这样,人民法官的威信才能提高上去,当事人对法官的无端猜疑才能越来越少,法官腐败也越来越没有了其得以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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