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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毕业论文提纲 篇一
电子相关器实验研究
一、绪论
1.1介绍实验的研究意义
1.2介绍实验发展历程
1.3介绍实验结果在生活中的应用
二、正文
2.1相关器的工作原理 (1、相关检测 2、相关器)
2.2相关器的框图、原理图及面板图
2.3相关器的psd波形观察及输出电压测量(1、实验仪器 2、相关器psd波形观察及测量实验框图 4、实验结果与理论公式对比)
2.4相关器谐波响应的测量与观察(1、实验仪器 2、实验连接图 3、实验结果 4、绘制波形图)
2.5相关器对不相干信号的抑制(1、实验仪器 2、对不相干信号抑制的测试框图 3、测量数据及总结分析)
2.6不相干信号过载电平的测量(1、实验仪器 2、测试方框图)
2.7对噪声的抑制与等效噪声带宽
2.8相敏检波特性
2.9直流漂移
2.10总动态范围
2.11实验数据的分析
2.12分析实验误差,总结实验结论。
三、总结
3.1用相关测量运动物体的移动速度
3.2利用取样积分器检测霍尔电势
四、注释及参考文献
法律毕业论文提纲 篇二
摘要 3-4
Abstract 4
绪论 7-9
一、研究背景 7
二、研究意义 7-8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8-9
第一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9-22
第一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历史沿革 9-11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 9-11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 11
第二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 11-22
一、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的基本概念 12-18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特征 18-22
第二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理论分析 22-29
第一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经济学分析 22-25
一、博弈论分析 22-23
二、成本―收益分析 23-25
第二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法理基础 25-29
一、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出现是合同实质正义的要求 25-26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主权得以实现的保障 26-27
三、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是法律家长主义理论的体现 27-29
第三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比较 29-47
第一节 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考察 29-34
一、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期间的起算与长度 29-32
二、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32-33
三、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 33-34
四、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34
第二节 国内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考察 34-47
一、国内消费者反悔权立法概况 34-38
二、国内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剖析 38-47
第四章 我国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完善 47-54
第一节 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47-48
一、界定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的经营者范围 47-48
二、扩大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48
第二节 规范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与期限 48-50
一、明确非现场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48-49
二、限定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交易金额 49-50
三、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期间 50
第三节 构建非现场消费者反悔权的保障机制 50-51
一、开放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 50-51
二、发挥消费者组织团体作用 51
第四节 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责任 51-54
一、消费者责任 51-52
二、经营者责任 52-54
结语 54-56
参考文献 56-58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58-59
致谢 59
法律毕业论文提纲范文二
内容摘要 4-5
ABSTRACT 5-6
目录 7-12
引言 12-13
第一章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 13-16
第一节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13-14
第二节 盗赃物的界定 14-16
一、盗赃物的概念 14-15
二、盗赃物的特征 15-16
第二章 各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6-20
第一节 否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6-17
第二节 肯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7-18
第三节 折中模式评析 18-20
第三章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现状评析 20-24
第一节 现行法的规定 20-22
一、《物权法》颁布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1
二、《物权法》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 21-22
第二节 我国法律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规定的不足 22-24
第四章 盗赃物转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析 24-32
第一节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理由的反驳 24-26
一、本人与因说 24-25
二、成本比较说 25-26
三、社会效果说 26
第二节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必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26-28
一、必须合理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7
二、避免买赃销赃行为猖獗,引发道德危机 27
三、重视特定物对原权利人的。特殊意义 27-28
第三节 确立盗赃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8-32
一、能够结束法出多门、视角混乱的局面,有利于统一认识 28-29
二、维护交易安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29-30
三、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30-32
第五章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完善 32-40
第一节 严格规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2-34
一、标的物为赃物 32
二、无处分权人需为盗赃物的占有人 32-33
三、受让人受让标的物时为善意 33
四、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 33-34
五、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34
第二节 规定回复请求权・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除外 34-38
一、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35-36
二、回复请求权的主体 36
三、回复请求权行使的期限 36-37
四、盗赃物的无偿回复和有偿回复 37-38
第三节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特殊问题 38-39
一、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 38
二、盗赃物为具有人身性质或感情价值的财产的善意取得问题 38-39
第四节 完善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建议 39-40
结语 40-41
参考文献 41-44
后记 44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篇三
(一)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本文结合群体性事件的形成、爆发、发展、高潮、平息的过程从政府信息发布通道不畅,大众传播的弱化,公共舆论的形成,流言与谣言的迅速蔓延来研究信息的传播与管理过程,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政府和媒体除了担负好把关人的同时应该担负起社会责任,在议程设置过程中防止社会偏离。在充分研究受众心理的前提下,把握好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之间的平衡。在结合传播学理论立足群体性事件在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预防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道路。
2 现实意义:现代社会是一个社会结构和群体利益明显分化的社会,各种利益诉求的表达、利益矛盾的冲突,将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如果有比较成熟的社会组织能整合分化民众的利益的表达与诉求,有政府提供的意见表达与回应的平台,从而会很好的舒缓国家与社会民众之间的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当前我国政府传播机制机制存在信源开放度不高、信道畅通度不高、信息保真度不高等问题。正由于政府信息失衡,而大众传播在与政府博弈中被弱化,从而导致人际和群体传播这种替代性传播方式占据了主导地位。当民众的意见和情绪失去控制,其诉求集中爆发出来而走向非理性对抗,就像地震能量一样,社会的压力迟早要释放。不让其通过大众传媒和政府所提供的平台缓慢释放,它会来的更猛、更狠,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结构。因此从理论上分析政府、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社会稳定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1.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a.议程设置如何起到引导舆论的作用
b.舆论研究的社会性理学维度
c.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 “社会模仿”理论
e.说服理论与传播效果的研究
f.中国媒体宣传的特点
g.新闻传媒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舆论导向功能
2.国内有关研究的动态 “群体性事件”可以说是我国发明的专有名词了,可以看看中共《党的建设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词典》中给出的解释: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但事实上群体性事件是突发性事件中的一种,国外并不是没有,他们在这方面的研究可以划归到危机公关里面,国外在这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 但我们要认清我国的现实状况,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结构是纺锤状社会结构,他们有非常稳定的中产阶级,而我国还处在金字塔的社会机构时期,在这个社会转型期,无论是政府还是媒体对于群体性事件都比较敏感。由于政治方面的因素,我国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匮乏,但由于近几年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爆发性趋势,相关的传播学、社会学、政治经济学等相关方面的研究才渐渐发展起来。
3.我的看法 现今的群体性事件爆发是由当今的媒介环境决定的,这是一个大众传播的时代,这是一个议程设置把关人具有巨大能量的时代,但由于大众媒介与政府的博弈中一直处于弱化的地位,而政府又没有扮演好好舆论引导者的角色,魔弹论是在这个时代行不通的。 另一方面这是一个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新的传播媒介层出不穷,在大众媒介高速发展的今天,人际传播也不再是口口相传的年代了,手机群发、论坛跟帖、微博等等将人际传播带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政府宣传、大众传媒依然强势,但人际传播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辅助传播途径,当前两种无法表达金字塔底层的呼唤与诉求时,人际传播这种“非主流”的传播途径将会把舆论引导向另一个方向,民意可能会发展成民怨甚至成为民怒。种种现实已经逼着政府、媒介走向台前,直面金字塔的最底层。
(三)论文提纲
ⅰ、前言
ⅱ、结合“617 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传播学因素
1. 分析公众舆论产生的条件
2. 政府与媒体不作为的原因
3. 公众舆论主体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ⅲ、结合“617 群体性事件”的发展、高潮、平息,分析政府、媒体、民众在此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
ⅳ、结合“617 群体性事件”整个过程,提出有效的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途径。
1、政府作为信源的最终控制者应当保证信源的公开度、信道的畅通度、信源 的保真度,应该是积极的预防而不是被动的去处理。
2、媒体在政府允许的平台上所应该发挥的积极作用。
3、民众诉求通道的选择
ⅴ、结论(四)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大学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格式 篇四
一、案情简介
201x年6月25日,被害人黄某在某工商银行柜员机插入自己的银行卡、输入密码后取款,取款后离开柜员机时,忘记取回信用卡,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被害人黄某取款时,在后面排队等候,等待黄某离开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走到柜员机前准备插入自己的信用卡取款时,发现无法插入银行卡,且柜员机屏幕显示取款界面,嫌疑人林某某意识到可能是前一名取款人在取款后忘记将银行卡取走,于是继续利用被害人黄某的信用卡在柜员机上操作,将卡内的8000元人民币取出,随后将信用卡取出,离开柜员机,并将被害人黄某的信用卡丢弃。
二、观点与反驳
(一)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持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被害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属于遗忘物,嫌疑人先侵占了被害人的信用卡,而后才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适用行为是侵占信用卡的后续行为,应当以主行为的性质认定犯罪的性质。
该观点值得商榷,第一,信用卡虽为有体物,但没有达到侵占罪的定罪标准,不能评价为侵占罪中的财物,占有信用卡也不等于占有信用卡所记载的现金,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侵犯财产的行为不是嫌疑人占有信用卡的行为,而是使用信用卡的行为。第二,被害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不属于遗忘物,柜员机对于被遗忘在机内的银行卡具有自动吞卡功能,这说明对于被害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银行柜员机具有保管功能,该卡并非出于完全失控状态,即使被害人将卡遗忘在柜员机内,该卡也属于银行保管之下的物品,而非遗忘物。第三,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是对于合法占有的财物拒不返还,本案中嫌疑人利用他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进行操作取款以获得现金的行为本身不具备合法性。
(二)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自205月7日起实施)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持该观点者认为本案中嫌疑人获得信用卡的途径为拾得他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依法应认定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否定该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解释,但对于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理论上有很大争议,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这一行为构成盗窃罪,以刘明祥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们认为这一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各方主要观点及阐述参见张明楷教授《也论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及刘明祥教授《再论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的行为性质》)第二,本案中嫌疑人取得信用卡的方式不是拾得,虽然法律没有对何为拾得作出规定,但根据对拾得的通俗的理解,被拾得的物品应当属于遗弃物或遗忘物,如上所述,本案中被遗忘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并不属于遗忘物,而是处于他人保管之下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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