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小学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语言规范要求
第一条 普通话是校园规范语言,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在以下场合应使用普通话:
1.教学过程:课堂教学、讲座;
2.会议:师生大会、较大范围的各种工作会议;
3.集体活动:文艺演出、各种竞赛、运动会、体育比赛;
4.对外接待、交流(包括电话接待、交流);
5.大型公共活动。
第二条 我校凡50岁以下的教职员要求按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达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其具体要求如下:
1.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2.其他专业任课教师普通话口语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3.学校录用的新教师应具有二级乙等以上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第二章 文字规范要求
第四条 规范汉字是学校规范用字,凡面向师生的校园公共用字必须使用规范字,不得使用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或已经淘汰了的异体字,要消灭错别字、自造字,具体要求如下:
1.校内所有公用印章、本校印刷的公文用字规范率100%。
2.本校出版、印刷的各种书、报、刊和宣传品用字规范率100%。
3.校内所有固定性标志牌、标语牌、橱窗、宣传栏用字规范率100%。
4.校内会议的会标、书面材料、请柬、证书、奖状、规范率100%。
5.教师课堂板书用字规范率98%以上。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以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为营造良好的校园育人环境及校园文化建设而进行的一项长期性工作。
第六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由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教务处分管,负责全校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和组织全校性的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检查,以及教师的普通话培训测评等工作。
第七条 各年级组、学科组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和推广普通话工作作为本级科组的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
第八条 学校教师、员工的普通话培训与测评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应把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教师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作为督导内容之一。
第十条 教务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每个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全校性的文字规范情况检查。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支持和鼓励广大教职工参加普通话测评达标。
第十二条 专任教师及管理干部的普通话测试达标情况,将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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