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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聚会主持词(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1-23 11:23:12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军队转业干部聚会主持

尊敬的各位战友:

今天,我们大家在这里隆重集会,举行xx年度军转干部第一次聚会。

首先,让我们以诚挚的掌声对这次聚会的顺利组织与开展表示热烈的祝贺!在具体的筹备工作当中,原xx师副政委、现xx局副局长xxx老大哥和原在军转办工作、现为xx局办公室副主任的xxx同志给予了必要的指导,原................等同志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此次聚会还得到了本酒店经理xxx的大力支持,在此,也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以上同志的辛勤工作和大力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

此次聚会,主要有一个主题、两个目的和三项议程:

主题就是8个字,即:常来常往,相互捧场。

目的有两个:一是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二是开怀畅饮、共庆“八一”。

议程有三项:一是与会人员进行自我介绍(主要讲一讲姓名、原单位、现具体工作单位等等);二是由原xx师副政委、现xx局副局长xxx老大哥致祝酒词;三是组织聚餐,共叙友情(豪饮期间,也迫切希望想唱、能唱、敢唱的同志勇跃登场,一展歌喉,为我们的聚会祝一祝兴!)

在此,还有四点说明:

1、关于有人提议成立协会的事……

2、关于会费的事………

3、关于通信录的事……

4、关于就餐秩序的问题……..

下面,我们就进行第一项议程,请与会的同志一一做自我介绍……..

下面,我们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宫毅涛老大哥致祝酒词…..

最后,预祝我们这次聚会取得圆满成功,预祝我们的感情像尘封的老酒,每一次开启,都会回味无穷!

下面,请大家开怀畅饮、不醉不归!

第二篇:军队转业干部聚会主持词

文章标题:军队转业干部聚会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战友:

今天,我们大家在这里隆重集会,举行05年度军转干部第一次聚会。

首先,让我们以诚挚的掌声对这次聚会的顺利组织与开展表示热烈的祝贺!在具体的筹备工作当中,原空一师副政委、现民政局副局长**老大哥和原在军转办工作、现为人事局办公室副主任的**同志给予了

必要的指导,原................等同志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此次聚会还得到了本酒店经理王姐的大力支持,在此,也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以上同志的辛勤工作和大力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

此次聚会,主要有一个主题、两个目的和三项议程:

主题就是8个字,即:常来常往,相互捧场。

目的有两个:一是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二是开怀畅饮、共庆“八一”。

议程有三项:一是与会人员进行自我介绍(主要讲一讲姓名、原单位、现具体工作单位等等);二是由原空一师副政委、现民政局副局长宫毅涛老大哥致祝酒词;三是组织聚餐,共叙友情(豪饮期间,也迫切希望想唱、能唱、敢唱的同志勇跃登场,一展歌喉,为我们的聚会祝一祝兴!)

在此,还有四点说明:1、关于有人提议成立协会的事……

2、关于会费的事………

3、关于通信录的事……

4、关(请收藏好范文 网www.HaOwOrd.com)于就餐秩序的问题……..

下面,我们就进行第一项议程,请与会的同志一一做自我介绍……..

下面,我们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宫毅涛老大哥致祝酒词…..

最后,预祝我们这次聚会取得圆满成功,预祝我们的感情像尘封的老酒,每一次开启,都会回味无穷!

下面,请大家开怀畅饮、不醉不归!

《军队转业干部聚会主持词》来源于好范文网,欢迎阅读军队转业干部聚会主持词。

第三篇:市模范军队转业干部

全国、省、市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安 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军转工作者名单

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

成志勇扬州市建工局副局长

江苏省模范军队转业干部

朱云宏仪征市交通局办公室副主任

江苏省优秀军转工作者

季利扬州市军转办副主任 人事局转业军官安置处处长

江苏省军转安置工作先进单位

高邮市军转办

扬州市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共29人)

朱希涛扬州市外经贸局组织人事处副处长

严政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处长

耿国建扬州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杜立新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罗春(女)扬州市统计局副主任科员

凌冰扬州市规划局规划督查中心副主任

许亮扬州市国家安全局副处长

汤鹏生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迎新工商所副所长 杨永奇广陵区城市管理分局曲江大队三中队队长

王爱林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

邹清通广陵区信访局办公室主任

黄春山维扬区信访局综合科副科长

尹金荣维扬区建设局副局长

蒋荣祥维扬区审计局办公室主任

蒋国富邗江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政委

高仁贵邗江区建设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李国亮邗江区交通局办公室主任

张广才宝应县环境保护局法制宣教科副科长

王泽秋宝应县国土资源局信息管理中心主任

吕志军宝应县交巡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

蒋国茂高邮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沈序松高邮市城市管理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

金大华高邮市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

金耀明江都市交通局副局长

杨国顺江都市建设局副局长

姜明新江都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 薛长福仪征市信访局副局长

阚立青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周桂平仪征市公安局十二圩派出所民警

扬州市军转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共29个,其中部队3个)

(一)地方:26个

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区委组织部

扬州市信访局维扬区人事局

扬州市卫生局宝应县军转办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宝应县公安局

扬州市民政局宝应县地方税务局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高邮市委组织部

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邮市公安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高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陵区人事局江都市军转办

广陵区人民法院江都市国土资源局邗江区人事局江都市公安局

邗江区商务局仪征市人事局

邗江区公安局仪征市公安局

(二)部队:3个

武警扬州市支队政治处

武警扬州市消防支队政治处

总装备部南京军事代表局驻扬州地区军事代表室

扬州市先进军转工作者(共26人,其中部队3人)

(一)地方:23人

陈军波扬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周炜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余瑞林扬州市公安局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处长 蒋伟扬州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处处长

徐寿明扬州市国家安全局政治部副主任

葛洪广陵区卫生局纪委书记

钟蕾(女)广陵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赵长虹(女)维扬区人事局办公室主任

童进维扬区梅岭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丁奎生邗江区人事局副局长、编办主任

李忠奎邗江区经济贸易局党委副书记

葛玉明邗江区军转办主任

奚健宝应县军转办主任

滕志宏宝应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曰兴高邮市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颜有春高邮市人事局副局长

曹明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张萍(女)江都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干部科科长 张怀贵江都市人事局副局长

许军江都市军转办副主任

杨伟仪征市人事局录用调配科科长

黎跃仪征市经济贸易局信访科副科长

陈云山仪征市商业贸易局组织人事科科长

(二)部队:3人

戴富云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政治委员

白江扬州军分区政治部组织干部办主任

赵国斌江苏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第二师政治部干部科科长

第四篇:军队转业干部鉴定

军队转业干部鉴定

(1)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拨,年终进行决算,军队转业干部鉴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根据中发

第五篇:2014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

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

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五、培训

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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