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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普法讲话稿

发布时间:2024-04-13 09:22:2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

——乡镇普法讲话稿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不但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还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普法宣传是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保障措施之一,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是增强村民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既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关键所在。今天借助这次机会,在这里我根据平时法律服务工作中对大家经常遇到、咨询的最多、最集中、最感兴趣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婚姻家庭问题

随着农民进城务工越来越普遍、农村人口向城市转市越来越多,城乡融合加快,农村传统思想受到一些新思想的洗礼,农村的婚姻家庭不再像过去一样相对稳固了,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因此,近些年的法律咨询中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居高不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如何处理?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婚约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表示或者巩固恋爱关系的方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或订婚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约订立后,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就可以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办理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法律不调整婚约关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视婚约为儿戏。当事人应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慎重对待婚约,切记轻率,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或者玩弄异性,否则,应视情节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予以妥善解决。恋爱或订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互赠的衣物或者游玩的花费等,按赠与处理。但属双方定情信物或者具有家庭纪念意义的财物,一方要求归还的,以归还为妥。

2、彩礼可不可以要求返还?

彩礼是指一方(多为女方)借婚姻成立向对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俗称“彩礼婚”,这种财物俗称“彩礼”。彩礼婚是封建社会聘娶婚的一种变种形式。这种婚姻使男方获得劳动力,女方以彩礼的形式获得经济补偿,彩礼成为女子的身价费,这种婚姻究其实质是男女两家人财交换的婚配形式。实质上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一种行为。索取彩礼行为无效。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也就是说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没有拿结婚证,“结婚”后“离婚”怎么办?(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问题)

要给大家说的是,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合法的婚姻可以简单理解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但现实中农村存在不少没有拿结婚证就“结婚”(举行婚礼)现象,以致所谓“婚姻”出现问题,不知所措,很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这里大家特别需要明确的法律上的有效“结婚”是拿结婚证才算真正合法结婚,而不是举行婚礼就算结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我国法律不承认现形事实婚姻,只承认原有事实婚姻。即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1994年1月1日王男与周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2022年4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实婚姻对待,适用离婚的法律规定。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合法婚姻)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合法婚姻离婚时一样,受到婚姻等相关法律的全面保护。

但是,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就受到很多限制。一是双方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解除时法院不能受理。二是在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方面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3、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4、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5、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因此特别提醒: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之时,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护。

需要特别讲明的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是重婚行为。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问题

A、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C、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共同偿还,无论所借债务夫妻一方事先是否知道。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要共同偿还。

二、赡养问题

《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可见,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子女都有无条件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往往还有看似很充足的理由拒绝赡养。这样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源自几种误区:

一是出嫁的女儿不赡养。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二是父母再婚不赡养。《婚姻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三是分家不公不赡养。在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由父母操办,结婚不久又分家另过。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眼、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四是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赡养。现在,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谅他们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自已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地推给父母。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和稍失公允,有子女就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为由,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五是不继承遗产不赡养。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法律允许,但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抵消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一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赡养费的权利。”

三、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最后给大家讲一下,遇到法律问题和纠纷后要注意的--些问题:首先,在平常的生产生活中,处理事务- - 定要增强法律意思,特别是农民朋友容易忽视的说话办事多空口无凭,发生纠纷后无法证明事实。因此要记住“口说不为凭,立字才为据"真理。

其次,发生纠纷后要及时向有关组织和部门反映,求得依法解决,切不可冲动激化。

再次就是不明白的问题要咨询,免费的法律咨询电话是12348。纠纷解决的方法很多,主要方式有自行协商解决、调解解决(找中间人调解、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有关部门行政调解)、仲裁解决、诉讼解决。

纠纷解决的途径主要有,找基层组织、找相关管理的职能部门、找公检法司法部门控告、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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