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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篇)有关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讲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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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篇)有关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讲话材料

有关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讲话材料汇编

(13篇)

篇1: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讲话

同志们: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第五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对全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刚才,大会表彰了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区有关单位和个人作了交流发言,区委、区政法委书记徐文华同志回顾总结了近年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并提出了下步工作目标和要求,希望大家按照大会的精神,强化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这几年来,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发挥党的政治优势与依法调处结合起来,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创新方法,认真抓好预警预测、排查梳理、疏导化解各个环节,使大量民间纠纷及时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力地维护了我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这是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调解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们致以亲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下面,我再强调三点:一、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也是有效解决社会纠纷,实现基层民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在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时代背景和多元化社会的现实背景下,人民调解制度在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处理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我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推进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营造和谐环境、扎实推进“两创”战略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切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举措就无从谈起。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并提出了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这一要求表明,我们必须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先决条件。特别是面对当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元和复杂的局面,因利益关系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明显增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的状况,必须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我区全区上下正按照省市委的部署,着力以两创为总抓手,推动全民创业、全面创新,努力实现区第七届党代会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将为我区有效落实“两创”战略及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有力的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作为解决基层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具有遍布基层、深入群众、便捷灵活等多种特点和优势,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营造和谐社会环境的重要手段。加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及时将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更多地通过调解的形式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大量矛盾纠纷涌向司法渠道;有利于更好地维系社会公正和家庭美德,增强社会责任和社会活力。(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坚持执政为民、着力改善民计民生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报告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观,提出了以人为本,加快推进以改善民计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指出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数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调解扎根基层,了解民情,体现民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利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可以依法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助于建立广大人民群众所期盼的良好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特别是通过化解大量的生产经营性纠纷,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维护群众的长远利益,促进人民安居乐业,各得其所。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党委、政府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助于我们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好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更好地实践执政为民的宗旨,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江北”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并强调要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人民调解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最贴近基层和人民群众,是基层群众参与社会管理,自主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形式。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可以在调解个案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依法律、按程序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江北”建设。同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进和谐文化建设,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矛盾纠纷的产生。各级各部门尤其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按照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要求,从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二、按照构建和谐江北的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途径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我们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预防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实现基层民主,促进基层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努力为我区建设全民创业型社会、全面创新型城区提供保障。(一)推进理念创新,切实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生机和活力。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适应形势任务的变化,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理念。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调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调解工作,既要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又要善于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让他们知荣辱、明事非。要牢固树立公平公正的理念,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程序,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实行公开调解,确保调解结果为当事人双方所接受,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切实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要牢固树立便民利民的理念,善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调解等方式,因地制宜、因人制宜、不失时机的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要牢固树立“第一防线”的理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了解民情,在化解民间纠纷中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的优势,大力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讼解决渠道分流,使人民调解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和主渠道,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稳定器”的基础性作用。(二)推进机制创新,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各街道、镇设立的综治工作中心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阵地,它有效整合综治、信访、司法、公安、劳动等各方面的力量,实行治安联防、矛盾联调、问题联治、事件联处、平安联创,这为我们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十分有利的平台。各级各部门要紧紧依托街道、镇综治工作中心以及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室),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着力构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法院与司法行政系统要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沟通联系制度,依法履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疑难纠纷调处工作等职能,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机制,同时,要积极探索和完善人民调解与治安、医疗、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纠纷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此外,还要加强与综治中心的联系,与综治、信访、劳动、司法、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分析预测社会治安形势和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共同研究预防和处置措施,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三)推进功能创新,积极拓展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点。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趋势,认真研究各类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创新调解功能,牢牢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动权,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创新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功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信息工作网络、处置预案、定期排查和信息反馈机制,做到超前工作、提前预防,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简单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要创新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既要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护和发展和谐人际、社会关系,更要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不断提高对跨区域、跨行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水平。要创新人民调解宣传教育功能,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人民调解始终,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帮助群众释疑解惑,有效疏导化解矛盾,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三、明确职责,强化保障,着力为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工作保障,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街道、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网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教育力度。认真研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新途径新方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着眼于人民调解工作长远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综治、信访、公安、劳动等部门要树立“大调解”意识,加强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运用人民调解化解行政纠纷。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自觉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二)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的组织网络,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证。要主动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将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纳入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要按照“哪里有人群,人民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巩固加强街道(镇)和社区(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今年开展了百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和积极吸纳外来人员加入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在区劳动、卫生等单位建立人民调解等,要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同时加强大型集贸市场、行业协会、院校等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扩大选任范围,积极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制观念、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三)要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保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按照省市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表彰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从人力、财力、物力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区推行了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制度,有关单位(白沙街道)并根据这一制度配套了相应的奖励措施。要关心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疾苦,从政策措施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积极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要继续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及时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豪感。各新闻单位也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志们,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在新的形势下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人民调解工作前景广阔,任务光荣而艰巨。我们一定要按照十七大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扎实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为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区,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看过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讲话的人还看了:

篇2: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讲话

同志们:这次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会议,是新形势、新常态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我们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安排部署的重要会议。刚才, XXXX 副局长传达了副市长 XXXX 会议讲话精神, XXXX 副局长传达了省市司法行政系统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要求,XXXX 司法所所长XXXX 代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了表态发言。今天的会议安排很紧凑,气氛很好,会后,请大家按照要求抓紧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立足“三个坚持”,全面推进调解工作深入开展人民调解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座各位,要么是调解一线的“战斗员”,要么是调解工作的“指挥员”,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都很清楚,我就不再赘述。对于开展调解工作,我想法是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要坚持依法开展。中国文化传统强调“和为贵”,但调解绝不是“和稀泥”,不讲法律,不讲道理,无原则地“当好人”、“和稀泥”很多时候会带来更多、更大的问题。人民调解工作是 社会法治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如果不依法进行,没有法治精神作支撑,调解就可能成为“和稀泥”,甚至损害百姓的权利,损害法治的健全与完善。 20xx年正式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让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而为,依法调解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带头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依法开展调解活动。要充分尊重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明确法律责任不含糊,不能各打五十大板,也要注重感情,以理服人,做到既合情合理又合法,才能在化解纠纷中使人信服,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要坚持能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是很辛苦、很耗力,是件苦差事, 磨破嘴、跑断腿、遭白眼、受冷落时有发生。大家对于亲自上门和主动申请人民调解的都能做得很好,也调解出不少好的经典案例,练就 不少调解能手,值得表扬,但仅仅这些做的还不够,我们的调解纠纷工作还是远远无法满足老百姓的实际需要,我们还要多主动上门去调解纠纷,主动深入到矛盾问题多的地方去开展工作,发现纠纷后要及时主动去调解、化解矛盾,不能坐等百姓上门来调,要主动上门去服务。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确实很不容易,大家对调解工作要有热情,要乐于奉献,敢于担当,敢于直面矛盾,主动参与化解,遇到问题不绕道走、不踢皮球、不和稀泥,依法妥善调解调处纠纷矛盾,让老百姓更加认可我们的工作,更加信任我们, 这也是我们调解工作意义所在,调解人的自身价值所在。三是要坚持创新开展。 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传统、中国特色的制度,是社会主义独创的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来实现化解纠纷、消除矛盾的重要手段,被誉为“东方一枝花”和“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工作一直在创新、在求变,与时俱进,50 年代浙江出了 “ 枫桥经验 ” ,近年来深圳又开创了“福田模式”,我们红岗风华社区调委会也培育出“老支书工作室”典型。要推广八百垧街道风华社区调委会的“老支书工作室”经验,按照“三懂一会”标准,把辖区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三老”人员(老支书、老干部、老党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各级调解委员会要结合本镇村、本社区实际,借鉴我国省市一些成熟的好经验、好做法,融合到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中去,用创新的思路、灵活的方法,善于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 善于运用法、理、情结合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依靠人民群众、借助群众力量开展好调解工作。二、突出“三个结合”,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实效人民调解工作是“润物细无声”,蕴含着巨大的社会效益,把大量的矛盾纠纷消化于无形。正如赵中超副市长所言:在人民调解上花费10 万元,就可能在处置信访纠纷上少花100 万元。大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找准人民调解工作规律,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果。一是结合矛盾纠纷排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建立预防机制,注重源头治理,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不容忽视的大事。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着力促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热点、历史欠账等方面的问题,将人民调解工作与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充分结合起来,定期深入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调处活动,掌握辖区不安定因素发展趋向,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和群体性事件为重点, 以化解矛盾纠纷、息诉罢访为主要任务, 采取集中排查、调处的手段夯实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基础。当前,要依托辖区53 个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责任上移,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解为事先预防,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结合行业专业调解。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种类、灵活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手段、机制 , 人民调解作为党委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最基础、最核心工作,就需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相衔接,更好地筑起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我们在交通纠纷调解、医疗纠纷调解等专业调解上积累了一定经验,与法院司法调解对接愈发顺畅,调解可作为的空间还很大。要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主动介入社会热点、难点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主动与道路交通、人事劳动、卫生等部门单位对接,继续深入开展医疗、交通等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活动,重点在提升调解效果上下功夫。要完善民事诉讼领域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无缝对接,推进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推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群众团体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三是结合信访纠纷化解。当前,各类社会矛盾频发,信访上访问题成为我们社会治理工作必须面临的头等难点难题,我们大庆进京非访已经连续五个月排进前三名了。最近,市里召开的信访工作专题会提出开展信访积案化解百日攻坚,要求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消化有奖、新增追责。人民调解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纠纷的发生,在初信初访、矛盾萌芽阶段时也可通过及时介入合理化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的效果,所以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要将人民调解与信访调解相结合,信访案件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员自身优势,共同化解信访积案。当前,要联合区信访、综治等部门,重点突出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排查,实现信访与人民调解无缝衔接,提高处置和化解信访纠纷的能力,维护辖区稳定。三、着眼“三个提升”,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提档升级人民调解的基本职责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要始终坚持从队伍建设入手,加快人民调解基础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为维护红岗辖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一是要提升调解队伍的综合素质。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高低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成就大小。当前,我们的调解队伍因人员变动、部分调解员法律知识不精、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导致调解工作开展还有待加强。要坚持把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作为司法局的重点工作来抓,区司法局要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认真履行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加强对人民调解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加大法律知识更新力度,鼓励并引导辖区调解员通过走出去参观优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知名调解专家能手交流学习,不断提升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进行,依法办事,让老百姓认可人民调解工作,更加信任人民调解员。区司法局 要切实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人民调解队伍,积极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同时,大家也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做到政治立场坚定,顾全大局,明辨是非,提 高 调解工作水平,维护人民调解队伍的良好形象。二是要提升调解组织规范化水平。 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重要内容,也 是对人民调解组织的硬性要求 。要积极协调省市区加大投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努力解决好人民调解场所、办公设备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人员队伍、组织名称、工作场所”的四个规范化, 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当前,区司法局要深入各调委会进行督导检查,督促调委会制定工作责任纪律和工作制度,加强纠纷排查、登记、调处、文书档案、回访等规章制度落实,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有规矩来执行”。对发现的个别调委会徽标没挂、调解卷宗不规范、口头调解无记录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探索建立调解回访制度,达到 调解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三是要提升人民调解社会影响力。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中坚力量,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当前,大家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也很多,百姓也认可,但我发现一个问题:在座的各位太低调,做了这么多的工作,社会上很多人却不清楚我们在做什么、做了什么,领导也不清楚。最近,我在报纸、网络、电视上也经常看到别的兄弟县区人民调解相关报道,比如“说和”节目。俗话说,酒香也怕巷子深,大家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一定要讲出来、写出来,让大家都知晓。要宣传推广人民调解先进典型,发出人民调解“好声音”,宣传人民调解“正能量”。会后,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报道,对于一些好的调解素材案例,主动邀请律师、记者现场参与,利用电台、报社、网站的喉舌把我们的工作宣扬出去,把我们的形象传递给全社会,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吸引更多人关注人民调解工作、了解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加入人民调解队伍,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持续开展!谢谢大家!

篇3: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简报

近日,沁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县司法局,组织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各工作站调解员,召开了全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第四季度工作会议和工作交流座谈会。会议回顾总结了今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调解、信访维稳、案件质量、队伍建设和工作纪律等方面情况,集中学习了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执行规范等方面内容,并对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融合于司法行政调解、快处快赔和民事诉讼及创建金牌调解员、精品调解案活动进行了任务分解和征求意见;就办案单位、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之间的交流对接和工作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分析、答复和座谈沟通交流,发放了“党员争先锋,全警创满意”活动宣传资料;同时针对第四季度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深化交调委基层基础建设,推进所有乡镇司法员和法律援助中心参与交通事故调解,逐步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由部门调解向人民调解过渡、向社会过渡,使人民调解成为群众依赖、当事人信赖、政府满意的基层组织。结合“党员争先锋,全警创满意”主题实践活动,通过看谁调解的案件多、看谁做的案卷质量高、看群众和当事人对哪个调解员最满意,积极开展民意测评和案件回访,广泛掀起争创群众满意金牌调解员活动。加强调委会各调解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学习上级业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精神和调解标准,进一步规范调解用语,提高业务技能,确保每件调解案件质量经得起检验。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法违纪,严格调解程序,按照一案一卷、装订成册要求,规范调解法律文书制作,逐步使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形成高效、规范、文明、严谨的工作格局。善于利用媒体,主动联系媒体,及时将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和好的经验做法宣传出去、发扬光大,让更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从中受益,让社会各界群众进一步理解、关心和支持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篇4: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简报

全市第十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昨召开。记者获悉,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将建立“大数据”综合分析模块,提升调解精准性,推动人民调解向“数据化”迈进。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钱三雄出席会议并讲话。近年来,我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共受理社会矛盾纠纷近18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9.33%,涉及协议金额52.5亿元。据悉,该综合分析模块以政府大数据平台为依托重点,推进法院、综治、公安、司法等多部门信息向平台集中,推动调解工作从“信息化”向“数据化”转变。同时,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将加强大数据智能分析,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及发展趋势,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预见性和高效性。钱三雄指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枫桥经验”,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优化整合行业调解力量、配优配强调解队伍,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善于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开展调解工作;坚持“大数据”引领,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精准性,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新规律,运用好底线思维、法治思维、互联网思维,扎实推进调解工作的精细化、社会化和智能化。会议表彰了10名“最美人民调解员”和一批先进集体、个人。市领导陈作荣、卓高柱、王x琪参加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建新参加会议。

篇5: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简报

16日,川陕甘三省五市边界人民调解协作工作会议在我市朝天区召开。陕西省汉中市、四川省广元市、巴中市和绵阳市以及甘肃省陇南市司法行政部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交流省际边界人民调解工作。司法部基层司安置帮教处处长白杰、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朝宽、甘肃省司法厅副厅长钟建龙、广元市副市长刘志东出席会议。数据显示,全市共成立了3362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人民调解员16928人,调解组织网络实现全覆盖,其中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会上,陇南、绵阳、巴中、广元、汉中五地司法局相关负责人总结交流了边界联调协议执行情况,介绍了一年来毗邻地区矛盾纠纷调防情况,现场宣读并签订了三省五市边界人民调解联调协作协议。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新常态下的.边界联调协作工作,会议达成共识。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健全合作机制,坚持好每年一次的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好联络员协调制度,要做到将“邻居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办理”;要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推动整合法律服务资源,积极介入边界地区群众的矛盾化解、信访、维稳、普法、法律咨询等各个方面,要积极向上汇报衔接,建立法律服务区域一体化的协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培训交流,在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方面互学互鉴、互帮互助,重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加强联系、紧密协作,共同维护和打造法治、平安、和谐边界。

篇6: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简报

3月21日,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联合召开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议传达贯彻了国家、自治区及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有关政策及相关会议精神,总结了鄂尔多斯市近年来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安排部署了工作,表彰了先进集体和个人。市、旗两级司法局、卫计委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市法援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各医院负责人,市医调委全体工作人员共160多人参加了会议。自治区卫计委医政医管处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回顾了市医调委从机构组建、聘用调解员、建立专家库、完善制度、开展业务等发展历程。总结了医调委工作开展情况:截至目前,市医调委共受理纠纷265件,调解解决198件,结案168件(其中,成功调解了市主要领导交办的2起、信访局交办的3起、市卫计委领导交办的12起和旗区政府委托的18起案件),调结率85%,调结的案件中医疗机构共给患方补偿金额1492.3万元,是患方提出补偿数的21%。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认识高度不够、旗区部门配合不紧密、与媒体沟通较少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今后的工作思路。会议肯定了鄂尔多斯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认为鄂尔多斯市政府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研究通过《鄂尔多斯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将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及各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联动调处工作机制的做法值得在全区推广。会议要求,各医疗机构要抓好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医疗保险;要加强医疗纠纷调委员队伍建设,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保障机制。会议颁发了第三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聘用证书,会后对聘用调解员进行了培训。

篇7: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简报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员法律和业务素质,加强和规范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基层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12月25日,涿州市召开人民调解工作培训会议。副市长郝胜江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河北电视台农民频道“非常帮助”栏目“帮大哥”李玉斌,为我市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主管政法工作的相关领导,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主任,各级人民调解骨干300余人开展了一次常用法律知识及人民调解技巧培训会。会上,李玉斌老师结合典型案例,就婚姻家庭、邻里、医患、土地、赡养等法律规定及人民调解技巧进行了深入浅出、生动幽默的讲解,受到了全体参会人员的欢迎。郝胜江指出人民调解工作既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全市面临的形式和任务,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必须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并希望广大人民调解员珍惜这次学习机会,努力学习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提升新形势下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面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经济建设、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

篇8: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简报

4月27日,邯郸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在馆陶县召开。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群工部部长李德进,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艾文庆出席会议。与会人员实地观摩了馆陶县“五老调解室”、馆陶镇尚沿村“尚德明理室”、王桥乡前姚庄“老史调解室”、寿山寺乡寿南村“三村言和室”等4个各具特色的品牌调解室。会议对全市模范调委会、品牌调解室和品牌调解员进行了表彰。李德进强调,要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为切入点,全面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大格局。以“九项机制”建设为核心,逐条逐项抓好落实;把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创出经验、创出品牌;加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延伸,提高疑难问题化解水平;以基层综治组织建设为重要载体,不断强化基层综治工作力量;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为突破点,强化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建设。艾文庆就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讲了具体意见。

篇9: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

为全面提升社区调解工作水平,4月16日上午,鼓楼区闽都社区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水部街道司法所调解员、社区书记、主任、警务室段警以及社区治安主任、社区工作人员、居民代表等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社区警务室许段警对社区近期调解工作进行案例分析,并要求充分重视调解工作。社区书记、主任表示:人民调解无小事,一定要重视并做好社区调解工作,使其真正成为社会稳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随后,社区治安主任对接下来的调解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并希望社区工作人员能够一如既往地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确保辖区安定稳定。

篇10: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

1月26日上午,夷陵区樟村坪镇人民调解工作会在宜昌明珠磷化工业有限公司浓重召开。各村(居)书记、治保调解主任,全镇30家企业调委会主任、网格员和中心户共170余人参加了此次人民调解工作会,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宝华,镇委书记高秉政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大会表彰了樟村坪镇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其中部分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作了典型发言;镇委书记高秉政重点强调了人民调解工作在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肯定了度樟村坪镇人民调解工作成效,要求大家再接再厉在新一年中取得更大的进步。会上,区司法局局长张宝华对樟村坪镇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樟村坪镇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程度高、工作谋划早、培训抓得好,并对该镇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以推进村级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全覆盖为抓手,不断加强村级调委会组织、阵地、队伍、业务规范化建设,切实达到“五有”、“四落实”、“六统一”的要求,确保完成规范化创建全覆盖目标。二是以巩固企业调委会全覆盖成效为抓手,继续加强对企业调委会的业务指导,并结合樟村坪镇矿产企业多的实际,加大地矿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辖区和谐稳定保驾护航。三是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能力建设为抓手,推动人民调解办案成功率和群众满意率双提升。司法所要主动履行人民调解员培训职责,科学制定培训计划,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个案分析等方式,分层次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促进全镇广大人民调解员整体业务水平大幅提高。会后,镇委、镇政府还邀请了全省“十大金牌人民调解员”杨兴义等一批调解工作能手对全体与会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人民调解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提升了该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

篇11: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

5月7日上午,奉城镇在政府二楼郁金香厅会议室,召开20xx年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各村(居)委会调解主任、驻辖区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奉城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等共70余人参加。会议由奉城司法所副所长沈军主持。会上,奉城司法所副所长沈军同志回顾总结了奉城镇20xx年的人民调解工作,同时,着重对“大排查大调解”活动及“宅基调解网”运作情况作了详细总结。并就下一阶段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工作部署,尤其是对即将开展的“奉城镇调解之星”活动进行了重点布置。要求村(居)调委会切实围绕推进“宅基调解网”工作,结合基层实际,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方法,突出效果,不断积累经验,形成地区特色工作,发挥好“宅基调解网”作用。镇调委会主任徐治飞同志在会上强调三点要求:一是要求基层调解员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心,做到工作到位;二是要求基层调解员切实提升自我工作能力,拓展调解方式,讲究调解艺术,把握“情、理、法”三要素,依法调解;三是要求基层调解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力量和优势,对突发性、群体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要重视和加强调处力度,把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在萌芽状态。会上,还特别邀请了奉城工商所副所长方卫东同志对与会人员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知识培训,并对如何处理好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消费维权纠纷进行了详细讲述。

篇12:人民调解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

各位人民调解主任(骨干):大家上午好!在座的各位都是我市战斗在基层一线的人民调解员,常年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辛勤努力、默默奉献。首先,我代表市委市政府致以亲切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今天的培训班是经市委政法委研究,并报市委政府同意的。虽然只有2天的培训时间,但是内容丰富,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希望参加培训的同志们学以致用,解决好新常态下矛盾调解中遇到的问题,为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既重要也很有必要,要明确目标、找准方向长期以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相互孤立,“各弹各的调,各吹各的号”,未能顾全向前、向后、向外的延伸工作,由此影响调解功能的全面发挥,妨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新时代赋予了人民调解新使命和新方向,人民调解员队伍及其纠纷解决能力也必须适应新时代的需要。(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_将人民调解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体部署之中,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首次提出要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_指出,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要深入贯彻_;要按照我市“__”战略,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要优化调解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要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平安__、法治__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是顺应政法工作的必然。当前,现实性社会冲突与非现实性社会冲突相互交织,多元价值诉求和利益失衡导致群体性纠纷多发,这些纠纷仅仅依靠法院判决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而通过人民调解则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律制度,通过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在缓解司法机关压力、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我市情况来看,__市公安局交管中心成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的四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化解纠纷约__余件;__派出所设立的人民调解室平均每月处理矛盾纠纷__件,“警调衔接”为公安机关非警务民事纠纷调解缓解了压力。如今,人民法院的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趋势,人少案件多严重困扰法院。对此,全市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都可以接受法院、行政机关的委托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减轻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三)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群众利益的渠道。目前,我们正处于社会矛盾的突显期,各种体制、观念和利益的碰撞,极易引起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许多民间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有可能升级为上访、越级访甚至发展为群体性事件,还有可能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在具体调解纠纷时,生活在熟人社会的人民调解员由于对双方均有一定亲和力,与矛盾纠纷双方比较熟悉,加之对矛盾纠纷的来龙去脉比较了解,或者说容易调查掌握,这就使化解矛盾纠纷有了极大的便利条件,这也是人民调解员的一大优势。一般民间纠纷在我们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之内,它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处理,也可以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解决,这两条不同的途径在对问题解决的结果上可能差别不大,但是过程却是天壤之别,人民调解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成本低、方便群众,群众满意度高。因此,很有必要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组成人员的配置,夯实村社区人民调解阵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要建立健全预研预警预判机制,严格落实市级每月一次、乡镇每半月一次、村(社区)每周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要开展“四查四防化纠纷、千乡万村创四无”专项调解活动、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攻坚活动,及时稳妥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既是责任也是担当,要提升能力、发挥作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将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通过这次培训,旨在明确大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责,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水平。对此,作为人民调解员要锻炼“加、减、乘、除”四种本领。(一)“加”就是要自身加压,勤奋学习。在新的形势下,社会矛盾涉及面广,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多,决定了人民调解对上、对下、纵横协调的工作特色,要求保持畅通的工作渠道和良好的个人关系,这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对此,人民调解员要加强学习,能够运用各类学科知识,通过收集、筛选、分析、综合的方法,总结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熟练地运用专业素质,及时提出有效的措施与对策。(二)“减”就是要勤于工作,化争议于萌芽。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这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达成共识,化争议于萌芽状态。(三)“乘”就是要创新思维,发挥乘数效应。调解是一种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的机制,虽不是解决争议的唯一方式,但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调解工作开展得好,就能化干戈为玉帛,这是调解员工作的升华。点滴的积累,努力的工作,是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创新思维,不懈工作,是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积极请示汇报、及时总结探索,是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要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的古训,心系“群众利益无小事”情结,当好化解纠纷的“行家里手”。(四)“除”就是要消除私心,以公正的心境处事。严格衡量尺度,才能树立威信,提高调解质量。因此公平、公正,是调解员开展工作的根本,是与群众沟通的源泉。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要“对事不对人”,没有私心,居中调解,不掺杂个人的情绪。在事实清楚、道理讲清、法律释明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因此,人民调解员要保持公正立场,心境宽阔;要善于换位思考,调解案件有立场、有观点,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事,要有不同的调解方法,摈弃调解就是“无原则地和稀泥”的思想。三、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既要务实也很现实,要抓住重点、有的放矢今年下半年,人民调解工作要按照市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深入贯彻_和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及__市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工作视频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组织开展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和“四查四防化纠纷、千乡万村创四无”专项调解活动。(一)人民调解员的职责要清晰化。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要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要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真正筑牢社会和谐维稳的“第一道防线”。乡镇要坚持每月排查两次,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村、社区坚持每月排查四次,做到每次排查有记录,纠纷有人调解处置,有分析研判记录。(二)人民调解工作要逐步走向规范化。一是过程要规范。村、社区人民调解室要规范统一,有矛盾纠纷调解案件登记表,有统一规范的人民调解口头协议书或书面协议书,有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二是人员要精干。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名册,特别是要将组里的组长或妇女组长纳入纠纷信息员,在名册上完善联系方式。纠纷信息员最贴近群众,要让纠纷信息员成为我们的“眼睛”,做到发现纠纷及时报告。三是排查要到位。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要服从乡镇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发动党员、身边的人、组长等深入村、组、户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纠纷要建立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并及时予以调处。力争我市乡镇、村(社区)无因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不及时或调处不当而引发“民转刑”、无非正常死亡、无群体性械斗和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简称“四无”)。(三)法律宣讲教育要做到全民化。从调解实践来看,大多数的矛盾纠纷都与群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我们在调解过程中要注重普法教育,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把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与调处平息纠纷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又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同志们,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希望各位人民调解主任(骨干)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更加忘我的精神,开拓创新,砥砺奋进,不断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__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篇13:人民调解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

民间纠纷的化解是保稳定、促和谐的最重要、最基础性工作,人民调解员扮演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正发挥着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从近几年人民法院收案情况来看,案件数却逐年飙升,人民法院正面临着十分繁重的工作任务。而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许多又是以调解和撤诉的方式结案的。这就说明,有的案件并不一定要以裁判的方式结案,调解同样可以定纷止争,而效果往往又还比裁判的效果好得多。那么,人民调解员如果才能充分发挥好定纷止争的作用,如何才能将纠纷尽可能调解好,这就是各调解委员会最关心的现实问题。有人也提出过疑问,同样一起纠纷,有的调解员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就是没能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的调解员却毫不费力就将案件调解成功,这实际上就是反映出调解技能高低的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就提到人民调解员要“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为此,我想就人民调解工作技能提出一些见解,供人民调解员参考。一是要做到信息渠道畅通,一旦发生纠纷就要控制纠纷向深度发展,避免矛盾激化。无论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还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亦或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有就近了解纠纷苗头的便利,当我们得到这些信息,就应该在第一时间进行制止,不致于并告知双方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有的人平时就不太讲理,生性好强,不太听组织的话,不热心公益事业,人际关系处理得差。对于这些人参与的纠纷,我们不能因此而不管不问,而应该主动上门做思想工作,让他体味到组织的关心。如果我们放任不管,而恰恰这些人大多又性格孤僻,行为粗鲁,就很容易闹出大问题来。民转刑案件大多也是在无人制止纠纷、化解纠纷或放任矛盾激化而导致的,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纠纷我们调解员都应及时主动介入,而是要视纠纷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在干旱季节争水,那必须要及时主动介入调处;如果是双方发生斗殴,一方或双方住进了医院,虽然治愈出院究竟需要多少医疗费用还不得而知,当事人一方也还不知道该向对方提出赔偿多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才算合理,对方也还不知道自己该赔偿多少损失才算公平,调解员当然更无从把握,这段时间做调解工作就不太合适。但是,我们不能等到一方或双方出院时再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而是在做好双方的思想稳定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双方家庭成员甚至亲友的工作,让双方面的人的情绪先稳定下来,避免引起新的矛盾冲突。当然,人身损害纠纷暂时不能调解,我们就得去考虑引发纠纷的根源,要设法将根本问题解决,消除隐患;如果是夫妻之间发生的纠纷,如发生口角或相互扭打造成轻微皮肉损伤,或者一方因其他原因生气而回了娘家,这时,我们的调解员即使有调解意向,也不能以调解员的身份出面,更不能摆出一幅认真的调解架势介入,只能以无意的姿态去促成你有意的效果产生。比如暗示一方向另一方认错,动员一方提些礼物去另一方娘家接人,这样一来,往往生气的一方能够消气,夫妻之间也能尽释前嫌。如果我们的调解员不分纠纷性质和矛盾大小而事事介入调解,一些本来不大的矛盾反而还会变得难以解决,因为有些人会顺势而得理不饶人。这类纠纷大多包括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等问题。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小矛盾和所有的家事纠纷我们都采用这种旁敲侧击的方法去解决,而是要把握纠纷的性质和对纠纷是否会引发新矛盾要进行前瞻性把握,进而决定采用不同的方法解决纠纷。二是要善于选择调解场所和营造调解氛围。《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根据需要可以在便于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这就是说,调解的场所由调解员进行选择。一般而言,如果是相邻纠纷,最好到双方都信赖或德高望重的人家里进行调解,因为谁都不想让人说自已小肚鸡肠;如果是因田间地角界线或用水发生纠纷,那调解地点最好选择在现场,做到有的放矢,避免纸上谈兵;如果遇到夫妻不睦而一方回了娘家长时间不回来的情况时,最好到其娘家进行调解,这样一方便于借坡下驴向对方及其父母认错,对方家人也争了面子,双方和好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增加。调解氛围之所以说可以营造和有必要营造,这主要是因为民间纠纷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又往往是纠纷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选择一个能让双方心情能平静的地方坐下来,各自进行陈述和辩解,再由调解员进行评判。试想,如果将调解场所选择在纠纷双方的一方家里,一旦发生事实方面的争论,对方就极有可能拍屁股走人,因为他认为在别人家里他占不了优势。为什么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没能营造出让人没有压抑感的氛围,如果再出现这家的主人给其他人都敬烟献茶而唯独没给这一方当事人敬烟献茶这类情况,那氛围就还会更差,调解协议就更难达成。试着反过来想一想,如果这家主人同样给一方当事人敬烟献茶,并且态度谦恭,语言和顺,我想这纠纷不调解成功都难。但这么大度的人又不是很多。调解氛围能营造吗?回答是肯定的。比如一方向纠纷对方或其亲友敬支烟、抽把椅子、倒杯水,都是一种营造氛围的方法,这些方法对于化解纠纷矛盾、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十分管用。作为人民调解员,有时我们应当暗示或明确告诉纠纷一方要营造这种氛围,对明显无理的一方更应该提醒,因为这样既显示了自己的大度,又能取得他人的谅解,调解工作也必将事半功倍。其实,营造调解氛围的方法很多,比如邀请纠纷双方的一位朋友或双方都尊重的人参与调解,在调解场所选择性地播放一场邻里和睦、尊老爱幼、夫妻相爱等相关题材的电视剧,亦或一句温暖的话、一个不经意的动作,有时也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第三,要善于运用面对面和背对背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我一向不主张人民调解员不分纠纷性质和当事人的脾性而一味学法官庭审案件的做法进行调解。这主要原因是法官审理案件要严格依照诉讼程序法规定进行,庭审案件主要就是为了质证和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十非。调解员调解纠纷既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实际上也不必要件件纠纷都必须查清事实,比如家事纠纷的事实就属于不必要彻底查明或由双方彻底辩明的一类,只要掌握了引发纠纷的原因即可。掌握了双方引发纠纷的原因,调解员便可以开始做调解工作。实际上法官主持的庭前调解也是在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方陈述后,对方认可的事实,也就是法官掌握的基本事实,人民调解员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纠纷,也可以采用这种调解方式进行,这也是面对面进行调解的优势所在。特别应该注意的是,有的纠纷不适合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而采用了,不仅调解难以达成协议,还极有可能在调解现场引发更大的冲突而难以收拾。这就要求调解员不但要有智慧,而且还要有调解现场的驾驭能力,当然在调解前还要对调解现场秩序要进行基本的评估。如果估计调解时一方来的家人及亲友人数比较多,亦或其中有脾气十分火暴的人,那最好不进行面对面调解,避免矛盾升级。如果我们对双方参加的人员数量和脾性估计不足而双方又已经到了调解现场,这时我们仍要开展调解工作。但是,调解员就必须想法营造现场氛围,力求不让双方剑拔驽张,比如调解员的开场白可以这么说:“今天在这里对某某与某某发生的什么纠纷进行调解,我注意到双方的一些亲友都来了,说明大家对解决这起纠纷都十分关注,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更希望大家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让双方达成一个既体现互谅互让,又基本上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让双方尽早摆脱因纠纷所产生的沉重的思想负担。”你这么一说,再不晓事理的人都知道,人一旦遇到纠纷,无论是哪一方,都会背上沉重的思想负担,作为亲人和朋友,难道不为愿纠纷化解吗?难道不希望亲人或朋友尽快放下思想包袱吗?难道想让自己在调解现场的一次起哄而让亲人或朋友丧失有可能达成协议的机会吗?理智的人肯定是希望双方能达成一个协议而将矛盾彻底化解。这么一来,人们的情绪将逐步趋于平稳,接着将把握调解工作进程。当然,我们也不要对这种自己营造的氛围过于自信,因为社会生活中各种脾性的人都有,往往是一句话不合意,火暴脾气就上来了,搅得双方情绪激动,调解现场失控。这时,调解员就得把握火喉,绝不能给双方容易引起冲突的机会和时间,如果确实出现调解现场失控的情况,应果断宣布择期调解,先将双方劝返。择期调解时就不要再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法了,应该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这样的调解方式或许会收到你预想不到的效果。大多数的纠纷应当是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式的,背对背的调解方式究竟适用于哪类纠纷,还需要人民调解员根据具体纠纷去把握,不能生搬硬套。第四,人民调解员要善于借助他人的力量做好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往往是演独角戏,对于普通纠纷的调解是可以的,但一旦遇到棘手的纠纷仍采用单打独斗的这套方法,显然是不行的。比如一些新类型纠纷,如专业性、行业性纠纷,让调解员一人去调解,肯定束手无策。遇到这类纠纷时,调解员就必须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参加,如国土管理员、农业技术员、退休的法官、退休的检察官及调解过类似纠纷的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老同志参加,也可邀请与双方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德高望重的人参加,这对于做好调解工作都十分有益。作为一名调解员,在调解工作遇到阻力时,不能简单地认为这起纠纷不可能调解成功即放弃调解或放弃第二次调解,而应该去想用什么方法、采用什么方式再一次去尝试化解这一矛盾纠纷。第四,尊重当事人是对人民调解员最本质的要求。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让他们能体会得到他们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的人格是受到尊重的。特别是在对纠纷进行面对面调解时,人民调解员千万不能出现对一方热情、对另一方却冷淡的语言或行为,对双方应一视同仁,避免不经意间的言行失范而让另一方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比如,在双方当事人到了调解现场还未正式进行调解之前,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敬支烟,如果调解员不抽烟、不接烟则罢,如果你本身就抽烟,你接了这支烟,对方当事人心里肯定会产生那么一点说不出的滋味,遇到这种情况时,调解员最好不接烟,而是反过来给对方敬烟,并同时也向另一方当事人敬烟,即使你知道他平时不抽烟,你动作一定要做到位,避免一方或双方对你产生误会。再比如,我们在召集双方进行面对面进行调解时,最好不要当着双方的面公开你的调查材料和你收集到的其他信息,这种对事实确认先入为主的方式不利于调解。那么我们了解到的事实何时公开最恰当呢?我想应该是在单独给一方做工作或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时公开最恰当。公开并不是要你将你取得的所有材料给他过目,而是要将他在这起纠纷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对在什么地方、错在哪些方面、对引发纠纷起了什么作用讲清楚、说明白即可。背对背做调解工作时,你指出他的错误他不但不会生多大的气,而且还会认为有的话你没当着对方的面说,就是尊重他,就是给他留了面子。又由于其本身对引发纠纷存在一定的过错,他也知道了调解员掌握到了关键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尊重当事人双方应体现在调解工作的始终。比如调解员不能对年龄比自己大得多的人特别是老年人直呼其名,这与法官庭审案件有区别,更不能直接叫他人带有戏谑性的绰号。即使在发生纠纷过程中确实出现过侮辱人格的语言和行为,调解员也要隐讳,点到为止即可。第五,要善于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对于调解工作而言,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没有目标,那就成了盲人骑瞎马,你对调解工作所做的一切努力将毫无意义。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调解员该如何操作呢?我认为调解员首先要做到心中有数,这“数”应该包括纠纷的基本事实、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还包括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和当地的民风民俗。把握了这个“数”,我们先不要提出协议框架,这个框架要在听取了双方对权利的要求和对义务的承担的表态之后,再看差距有多大,针对性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有时可以提出不显失公平的协议框架,但要看时机,如果时机不成熟而提出了协议框架,一方服从在你提出的框架内协商,而另一方却不同意,调解工作就可能会陷入被动。引导和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也是调解员工作能力和调解技能强弱的体现。一些资深法官对于调解民事纠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独到的调解技能,即使十分复杂的纠纷,他们也会在短时间内,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此,人民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不但要善于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调解技能,还要善于向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如资深法官学习,以不断提高自己的调解工作能力和水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调解工作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方法和经验,这就有待于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去不断探索和积累,只要是有利于化解纠纷矛盾的方法都是好方法、好经验,只要是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好方法、好经验,都値得借鉴和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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